李春华律师一周工作总结(2013.5.6—5.10)

时间:2013-05-10 20:47:15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1、胡某根医疗纠纷案:到南昌东湖法院领取了调解书,当事人私自和两个医院调解,我一直以为鉴定结论还没出来呢。问为何不通知我,答曰医院方不让通知律师,否则不不予调解!

2、帅某强生命权纠纷:到布吉法庭交了困难证明和减免缓诉讼费申请,困难证明需户口所在地县级民政局盖章,其他证据材料或者调查取证申请等确定主审法官再行提交。

3、邱某钦离婚案:先后两次接待当事人,第一次其父亲也来了。按照我的感觉,两人感情还没有完全破裂,但因双方家庭搀和,欲罢不能。这次又补充了1万元共同债务证据,及变更诉讼请求申请。

4、李某新华著作权案:到罗湖公安分局查询第一被告即编剧导演的身份信息,因为不在深圳居住,查不到。至于减免缓诉讼费申请,告知如何开具困难证明一事;通知按照被告人数加一提交证据材料,可能因为材料比较多,不乐意,一个劲解释。

5、赖某能买卖合同纠纷案:可能第三人身份证号码有误或者在深圳没有办理居住证,没能调到相关信息,只好写了调查取证申请书及追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昨天下午交上去了。这个案子,可能真的需要针对第三人另外提起不当得利之诉。

6、洪某龙抢劫案:到龙岗区检察院阅卷,没有预约,经门卫电话通知,顺利找到郑姓经办检察官。郑检很客气,带我去复印案卷材料。复印免费,这点值得其他公检法机关学习。检察官说该案会退侦。

7、诉蓝某乐追讨律师费案:一直没消息。告诉书记员蓝在其侄子处,并提供其侄子电话,希望其代为协调,否则尽快判决。

8、律所网站:上传了一篇文章,两个案例并回复了一些没有回复的咨询。建议添加“律师文苑”专栏,具体的栏目有时间再看看怎么完善一下。至于案件查询登陆系统,需统一一下:案件名:输入当事人姓名或者公司全称,密码为当事人身份证号码或者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不能搞得太复杂,否则不利于当事人查询。

9、其他分享:(1)军产房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一个人签订买卖军产房合同,集资房,有部队的房屋产权证书。但是,不能在房管局查到相关信息,也不能在房管局过户。约定定金20万,先交了5万,交齐后再到军队房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因为法律对此规定很少,且有风险,所以买方想解除合同或者宣布合同无效。个人认为应该是可以。(2)明星代言的法律责任问题。新的关于食品犯罪的司法解释出台,不能追究代言明星的刑事责任,所以网上许多争议。对此,除了食品安全法,其余的如广告法、消法、刑法等对此都没有明确,他们只是规定对于单位应该如何处理,并没有针对个人的具体处理措施,这个以后还得通过修法加以明确。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五月十日

 

【 供稿: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曾执业于江西(南昌)添翼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新法制报、江南都市报、大江网等特邀点评律师,南方劳动网法律咨询员,问问堂公司法专家会员,中国法网深圳律师联盟成员暨深圳婚姻家庭律师服务中心委员。Tel:13410670837,E-mail:chunhuasuccess@163.com,QQ:1254733239,http://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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