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一周工作总结(2013.5.20—5.24)

时间:2013-05-24 22:25:32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1、杨某亨民间借贷案:周一上午,到龙岗法院开庭。被告并未到庭,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律师费因为合同有约定可以得到支持,但借款本息、违约金等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能得到支持。

2、赖某能合同纠纷案:周四上午,到布吉法庭开庭,我作为被告代理人。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关系复杂,证据奇缺。基本案情:郭某玉通过林某介绍与陈某签订装修合同(该合同郭已遗失,也无陈的联系方式,林称陈为广西人),约定由陈某为郭的别墅装修,包括厨卫电器、橱柜等的制作安装。郭先付给陈8000元订金(收条遗失),7800元余款按照陈的手机短信通知(该短信郭已查不到)转到班某涛账户。之后,陈将橱柜事宜交由张某金负责。大概在2012年元月份,可能张没有从陈处没拿到款或者出于欺骗目的,到别墅找郭的公公签字证明收到橱柜,后者不知道该款已付,在发货单上签字,也不知张将单上日期编造为4月9日,后于2013年4月12日起诉郭的公公要8935元橱柜款。

法院按照我们的申请到开户行调取了班某涛的身份信息及开户信息,但因无法联系上本人,此次未能如愿追加其为第三人。庭上,我依然坚持追加,法官告知需承担公告费。周五上午,郭按照法庭通知前去接受询问并制作笔录,我也到场。郭将事情的前因后果向法官如实叙述了一遍。本案需要找到陈某及班某涛出庭,否则结果于郭不利,最后可能只得另行起诉班某涛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3、莫某全案管辖权异议:被告二提出将案件移交其户籍地即惠东县法院审理,居然不是其经常居住地福田区法院。法庭可能未经仔细审查,居然希望我们撤诉再到罗湖法院起诉,原因是涉案房产不是由龙岗而是由罗湖管辖。我仔细翻阅材料,告知法庭归龙岗管辖的证据:(1)被告一的居住证信息明确归涉案房产龙岗管辖;(2)龙岗工商局出具的处罚决定书。周四,助理到法庭领取了裁定书,驳回了被告二的管辖权异议。

4、姚某兰交通事故案:周三,到罗湖交警大队调取该案的材料,最希望能够调取被告公司的信息。因为案发时,被告在为公司送快件,公司依法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其次,肇事车辆为电动自行车,没有买保险;并且,被告还很年轻,个人赔偿能力也成问题。因此,能将公司拉进来是最好不过了。但是很遗憾,只调到被告的身份证信息,虽然这也是起诉必需的。之后,告诉当事人如何与被告沟通,告知被告将公司拉进来对他有百利而无一弊,不知何故被告只是简单地告诉了公司的简称联某通,经查,深圳市联某通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公司的可能性很大。大功告成,接下来就是伤残鉴定、立案事宜了。

5、刘某芳抚养权纠纷案:周五下午,与当事人沟通下周一开庭准备工作事宜。本案关键点:(1)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个人认为证明当时系强迫难度比较大。(2)原告比被告更适合抚养孩子。包括被告已有两个孩子,女孩子更适合由母亲抚养。我再次动员原告亲自出庭,向法院诉说委屈,以情动人,获取法官的同情。

6、其他案件跟踪情况。

(1)南山法院刘某树强诉肖某洋案执行情况:通过谢总弟弟了解到,所查封的房产已找到买家,后者同意出160万购买,但该房产抵押给银行了,所以需要先向银行赎楼,再由我们申请法院解封,才能卖掉。但不知该房产有无其他限制。

(2)深圳中院拓普龙案二审判决情况:和书记员联系,开庭两个月了,还没判决,书记员称很正常,详情可向法官联系。

(3)南海法院刘某香案执行情况:没能联系上执行法官。刘金香初步决定26日前往南海。我建议她多找找法官,适当胡搅蛮缠,也许会有点作用。当然律师是不适合这么做的。

(4)南昌中院峰峰东信票据纠纷案:一直在联系胡法官有关恢复开庭及调查取证事宜,胡回复说没问题,却一直没见下文,也老是联系不上。通过其他人转告,如果她没时间,可以出具法院委托调查函,由我们律师去出具本案相关刑事判决的邯郸丛台区法院调取所需材料。

7、接待了两起咨询。

(1)周一下午,接待了一位女士咨询婚后财产分割事宜。双方已经离婚,婚后将其一生寄托在丈夫身上,因此对丈夫期望比较高,认为丈夫对她不好,对她比对其他女人要好,时间久了,导致精神方面出现问题,当时急于为摆脱婚姻,头脑一热,签下了离婚协议,该协议基本上是她净身出户。现在想重新主张权利,分割财产。本案的关键要推翻协议,以精神问题及显失公平原则等为由。

(2)周四中午,接待了一起盗窃案的咨询。李女士的丈夫在某国企做行政,负责废料的处理及招标工作。3月28,从一分公司押运一车废铜去总公司,中途下车买烟,买铜的某老板擅自从车上卸下了一部分铜,价值一两万元,被人发现并被举报。4月12被通知去派出所协助调查,4月14被刑拘,5月18被批捕。该案已移交预审科,以盗窃罪定性。建议委托律师尽快介入。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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