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6-22 12:12:55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深圳市坪山新区公安分局:
本人罗某江(身份证号:略),因被罗治坚(身份证号:略)故意伤害一案,最初与罗某坚家属罗某达成和解协议,后者承诺将赔付本人29万元,本人随即于2013年4月11日向罗某出具了对罗某坚的谅解书。
但是,罗某坚及其家属并未按照和解协议给付本人赔偿金,却擅自将本人所写的谅解书提交办案机关以获轻判。
对于上述谅解书,本人现郑重作如下说明:
谅解书是基于和解协议而产生的,罗某坚及其家属并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赔偿义务,既然和解协议书未履行,谅解书当然不生效。鉴此,本人特此声明撤销此前对罗某坚的谅解书,同时请求司法机关对罗某坚的故意伤害行为予以严惩。至于民事赔偿部分,本人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特此说明!
说明人:
二0一三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