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华律师一周工作总结(2013.7.15—7.19)

时间:2013-07-19 18:22:59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1、洪某龙抢劫案:周一上午到龙岗法院开庭,以抢夺罪辩护,被告人经提醒认抢夺罪,表现还算不错,却被公诉人认为悔罪态度不好,建议从重量刑。

2、安某离婚案:为当事人转交了诉讼费并将附卷联交给了布吉法庭。当事人又提交了录音资料,听后再确定是否作为证据提交。

3、张某债务纠纷案:与黄总和张总联系,确定不向被告主张利息及违约金,收到当事人签字的起诉状,周四到罗湖法院立了案,周五上午为其转交了诉讼费。

4、叶某婷与深圳市人民医院医疗纠纷:周四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延期开庭及延期举证申请、医院过错责任程度鉴定及伤残、后续治疗费等的司法鉴定。周五到法院领取了被告的补充证据材料。要求当事人完善被抚养人信息及城镇居住信息等相关证据。

5、陈某劳动争议案:周五上午到罗湖劳动仲裁庭,递交委托手续及变更开庭时间的申请(要提交相应证据材料,比如开庭通知等)。

6、帅某强生命权纠纷案:周三上午,将结案材料交布吉司法所,每阶段一结案,判决书需原件。

7、文某星租赁纠纷案:上次文总申请财产保全未果,松岗法庭杨助理称需要证明被查封的财产属于被告的,因为是些设备与货物,无法证明;和杨助理沟通后,其表示可以先交申请,再等法官批准。

8、刘某群交通事故案:与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吴法官联系,不同意延期开庭,也不受理伤残鉴定委托,应由双方协商确定,鉴定结论除非在开庭时能提交,否则只能再次起诉。经再次沟通,吴法官同意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但要尽快。已通知当事人尽快完善护理费、交通费等证据材料。

9、姚某兰交通事故案:罗湖法院法官通知无法送达第一被告,欲与当事人一起到其工作地点送达。与当事人联系,告知书记员联昊通营业部地址在洪湖西路,下面有个片区由黄某彬负责,第一被告在黄手下做事,黄曾参与案件的协调工作;并告知黄的手机号及原告丈夫(知道营业部在哪)的手机号。

10、周五上午,到罗湖公安分局查询打印张某、骆某军(实为骆某君)、李某娇(实为李某姣)的身份信息或在深居住信息,颇费了些周折。查询人口信息,务必名字不能有误,如无身份证号码,则需提供照片、年龄、户籍地、现居住地、工作单位、配偶姓名等信息,越详细越好。如果不符,办事人员不会帮你打印出来。因为打印出来有记录,如果与申请的不符,会挨批的。

11、继续跟踪邯郸峰峰东信票据纠纷案(开庭时间)、拓普龙买卖合同案、彭某劳动争议案、黄某明房产纠纷案、蓝某乐合同纠纷案(判决时间)及其他案件的进展情况。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七月十九日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南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华律师 > 李春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