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棠受雇受伤案二审答辩状

时间:2013-08-21 22:45:11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答辩人(被上诉人):罗某棠,男,汉族,其余:略

代理人:李春华,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湛某敏,男,汉族,其余:略

就被答辩人不服(2012)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84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答辩人做如下答辩:

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均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事实与理由: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答辩人在为被答辩人雇佣工作期间受伤,被答辩人应该对此承担损害赔偿之责。

因为双方属于亲戚关系,所以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签订雇佣合同。被答辩人基于开展业务需要,挂靠在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名下,答辩人只是为被答辩人工作,与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被答辩人上诉状中称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多次要求答辩人在深圳购买养老保险和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答辩人拒绝一事,纯属捏造,无中生有,该说法也明显与常理相悖。试问,有公司要求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帮着买养老保险,哪个员工会拒绝?

2、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恰恰证明了该事件只关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而与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无关。

如果说此事与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有关,那么签订调解协议书的主体应该是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与答辩人才对,而非本案的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陈守伟只是作为中间调停人,其只代表个人,并无授权代表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这点在陈守伟出具的证明书中已经明确。

另外,基于调解各方的法律认知问题,协议书里有“因公受伤”的字眼并不代表双方已经明了工伤与一般人身损害的区别以及本案是否应归于工伤,是否属于工伤应该由相关部门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综合进行认定。

再者,被答辩人既然被允许挂靠在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名下,其必然向后者缴纳了一定费用或者付出了其他成本,如此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就有义务为被答辩人提供双方约定的一些服务(比如以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的名义为被答辩人的雇工代办社保、申请办理居住证等),这是理所当然的,但我们不能就此认为答辩人与广大电器深圳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3、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首先,答辩人的伤情一直不太稳定,目前还在治疗当中,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以治疗终结之日起算。其次,在事发后一个多月,因为属于亲戚关系,双方曾就此达成了协议,该协议一直在履行,直到2012年中期被答辩人拒不履行协议,答辩人无钱医治,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多次协商未果,答辩人无奈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诉讼时效早已中断。

4、南天司法鉴定所作为一级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其在了解本案的具体事实后,参照工伤标准对答辩人的伤残等级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并无不妥。

就本案而言,答辩人在受雇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鉴定机构按照工伤标准对其进行相关鉴定是最恰当不过的。对此,我们不能教条式理解,认为只有被认定为工伤了,才能够按照工伤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也并不是只有受社保部门委托鉴定机构才能够适用工伤标准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5、相关赔偿按照深圳城镇标准计算并无不妥。

首先,答辩人为城镇户口,2006年就已经在广州办理了电梯维修保养资格证并一直在深圳工作,并办有深圳居住证。并且,事发地点在深圳,按照受诉法院地标准计赔也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指2011年)。而2012年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120530-130529)是根据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公布的2011年度的统计数据及有关规定制定出来的,2011年深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505.04元/年。

综上,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均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答辩意见,望法庭依法采纳!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罗某棠      

代理人: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南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华律师 > 李春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