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9-06 23:33:15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动态
李春华律师一周工作总结(2013.9.2—9.6)
1、拓普龙买卖合同纠纷案:周一签收二审判决书,对方上诉请求被驳回,周三到深圳中院开具生效证明未果,只能择日联系法官助理开具生效证明后申请强制执行。
2、刘某佳抢劫案:周一到罗湖区法援处领取相关材料,随后前往罗湖检察院阅卷未果,遂往看守所会见,周三阅卷,周五递交辩护意见书。
3、刘某群交通事故案:写好鉴定委托书,联系好深圳某司法鉴定所法医,通知当事人可持身份证、交通事故责任人认定书、病历资料(含CT影像资料)等直接前去鉴定。
4、姚某兰交通事故案:无法送达第一被告,也无法证明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职工,形势目前于我们不利。周五,申请法院调取第一被告的社保信息和银行工资流水,以确定第一被告是否第二被告员工。法官助理称未明确账号无法查询,除非中院可以到人民银行查询。此外,领取开庭传票和公告材料。
5、朱某清房产纠纷案:周三上午到中院开庭。一审被判向对方(买房人)支付违约金。个人认为,双方互有违约,也无意继续履行,因此合同已无履行之必要,退还定金即可。
6、叶某婷医疗纠纷案:南方医科大学鉴定中心致函罗湖区法院,称无法鉴定后续治疗费,其他项目等双方补充病历资料后再做决定,且鉴定周期为一年。告知当事人是否另行委托深圳鉴定所进行鉴定。
7、郑某全劳动争议案:周四下午,前往坪地法庭开庭。主要争议有两点:(1)双倍赔偿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劳动仲裁以基本工资为准,我们认为应该以基本工资加上原告前12个月平均提成工资为标准;(2)业务提成的计算:离职协议约定待货款结清一周后支付,该条款非常不合理。被告称尚未结清,拒绝支付,而原告举证有点困难,于是到原客户单位开具付款证明,同时申请法院调取被告银行账户的流水明细,以明确客户货款是否结清等情况。劳动仲裁结果不到一万,通过一审,应该可以获得6万多元。
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李春华 律师
二0一三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