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胚胎可否继承 情法冲突如何寻求平衡(新法制报)

时间:2014-05-23 18:14:56    文章分类:综合文章

法律界人士剖析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 专家呼吁立法明确冷冻胚胎法律属性

中国江西网  2014-05-22 01:36  来源: 中国江西网-新法制报

  圆桌议题

  2014年春节前,沈新南在江苏宜兴法院将亲家刘金法告上法庭,要求获得儿子、儿媳车祸身亡前存放于南京市鼓楼医院的受精胚胎的继承权。

  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但由于胚胎属性及是否具有继承权尚未确定,宜兴法院将目前存放管理胚胎的南京市鼓楼医院追加为此案第三方。而从鼓楼医院方面出现在法庭上开始,这场诉讼便成为四位失独老人与医院之争了。

  在此之前,四位老人曾与院方交涉索要子女留下的4个冷冻受精胚胎,但均被医院以“法律不允许”为理由拒绝。其中主要理由之一,即是争夺冷冻胚胎的代孕指向性太明确。

  5月15日下午,这起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在宜兴法院一审宣判,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

  判决一出,引发公众关于伦理与法律冲突的热议:胚胎是否具遗产的法律属性?冷冻胚胎可否由失独老人处置?情理与法律冲突如何平衡?本期法律圆桌特邀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这一话题。

  主持人

  淦丹丹

  嘉宾

  朱巍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博士

  肖文军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春华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熊进光 江西财大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胚胎是否具有遗产的法律属性?

  ●新法制报:法官在解释本案判决理由时称,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任意转让或继承。判决一出引发了各界热议,那么胚胎是否具有遗产的法律属性?

  朱巍:人类胚胎从法律属性上看,属于物的一种类型。虽然具有一定特殊性,即伦理性,不过,仍属于物权法所规定的物的类型化之一。之所以说胚胎的伦理性不能否认其物的属性,理由在于物权的设立有法律明文规定,有型物中只有法律禁止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在处分上具有限制,人类胚胎既不属于禁止流通物,也不属于限制流通物,因此具有完全物权属性。胚胎的伦理性体现在胚胎流转和处分上,本案中,双方父母作为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面,并不涉及流转和处分层面,因此胚胎应该是可以继承的。

  李春华:对胚胎的法律属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主体说,认为胚胎是人,享有一般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二是客体说,将胚胎视为物,不能享有民事主体地位;三是折中说,将胚胎看作是从物到人的过渡,赋予其比一般物更多的保护。原卫生部在其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辅助生育技术规范》中,对冷冻胚胎的定义采取折中说,但这并不能当然得出冷冻胚胎“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的结论。法律只是禁止任何人持有和继承毒品、枪支弹药等物,而对冷冻胚胎则没有明确规定。

  因此,虽然胚胎是否是物存在争议,但在胚胎的父母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的继承人应当有权对胚胎主张权利。

  熊进光:胚胎是一种生命遗传物质。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明确把这类生命遗传物质作为一种普通的民法上的物或财产来对待,相反,随着生殖技术的发展,由于涉及生命伦理等一系列问题,对于这类生命遗传物质制定了专门的管理规章或制度,强化了使用管理,禁止转让。并且,由于“胚胎”的利用涉及生育权的行使问题,如果简单地把它归类于财产范畴,也容易导致夫妻离婚时生育权行使的冲突。

  冷冻胚胎可否由失独老人处置?

  ●新法制报:有学者认为,取得冷冻胚胎的指向很明显就是代孕,在我国目前明令禁止代孕的情况下,第三人取得冷冻胚胎的处置权是不合法的。但也有专家认为,如果纯粹从民法物权的概念来说,在夫妻双方已经死亡的前提下,父母可以对他们留下的“冷冻胚胎”进行处置,这个处置权既包括销毁,也可以包括拿走。从法治本意来看,胚胎的处置权该归谁?

  熊进光:在法律没有把“胚胎”明确规定为可继承的遗产的情况下,我认为有关冷冻“胚胎”的管理和利用只能适用于医学研究目的,不能作为它用。并且,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捐赠者或家属,都不能用于非医学研究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在夫妻双方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其父母是无权主张对“冷冻胚胎”的管理或处置;同样,医院也不能擅自用于其他目的。

  李春华:就目前而言,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冷冻胚胎不能被继承。如果那两对老夫妻拿到胚胎后,或者是保存,或者是销毁,而不是进行法律所禁止的代孕行为,应该是可以的,当然也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退而言之,即便老人得不到处置权,但考虑到此事关乎两个家庭的情感寄托问题,医院仍应该继续保存,不能任意处置,除非征得老人的同意。

  肖文军:受精胚胎虽然不是物权法上物,但从婚姻法和亲权的角度上,胚胎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拟制的未成年人,参考未成年人的监护,胚胎处置权最有话语权的是胚胎血缘相关联的人,而不是第三方。

  法院是否有过度干预之嫌?

  ●新法制报:原告律师郭伟表示,“代孕”对双方父母的意愿进行有罪推断,“他们只是想换家医院保存,以等待政策改变的那天”。有讨论认为,法院依据“不能代孕”规定,就判决双方父母无法“继承”胚胎,是否有过度干预之嫌?

  李春华:法院对于案件的介入是被动的,难言其是过度干预。法官根据相关事实与法律依据作出自己的判断,并无不妥,只是本案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依据有欠妥当。老人拿回胚胎会如何处理,是否会用于代孕、买卖等违法用途,这只是法院单方对未来的一种预测,未必会实现。如果确有使用胚胎从事违法行为,自有行政执法机关查处或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但法院根据这种预测判决老人无法继承胚胎,属于有罪推定,有违公正原则。

  肖文军:法院判决双方父母不能继承胚胎,这是纯法理上判断,是没有错的,但胚胎的处置权及亲权问题上,法院没有作出回答。

  熊进光:尽管丧失子女的老人值得同情,“香火”延续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法律也是严谨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官应当具有一定的保守性。本案法官不仅要考虑“代孕”的不合法,更多地考虑到生命伦理与社会道德是否会产生冲突的问题。因此,个人认为本案法院并无过度干预之嫌。

  朱巍:法院裁判的本质属性是司法的被动性,即法官不能超越诉求随意裁判或推断。超出被动性特征的法院行为在我国现行司法中比较常见,本案就是典型案例。对继承权的审理不能超越继承的诉求,不能臆断继承人以后可能出现的非法行为。

  情理与法律冲突如何平衡?

  ●新法制报:有人认为,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不如依情调解。能否在情法冲突之间找到平衡点?

  熊进光:有关生命遗传物质的利用与管理,不能简单地归结与情理与法理冲突的问题。事实上,随着现代医学的发达和生殖技术的运用,这类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这就需要对第三生命法域现象给予更多的关注和研究,也需要加强立法,建议制定专门的“胚胎”、“受精卵”等生命遗传物质的管理规范。

  肖文军:情与法是一个令人困惑问题,仿佛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冲突,但在民事法领域内,情与法是统一的,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更多是与自然的合乎情理的自然法形态出现,并非立法者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合理即合法。胚胎的处置权问题,不是单纯理解为物的请求,更应理解为亲权的请求,从这个角度而言,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求。情与法的冲突更多理解冲突的根源,平衡点也在于此。

  李春华:情理,其实也就是为人处世的基本道理。法理,简单说就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就本案而言,如果两对老夫妻拿到了胚胎不去代孕,只是保存着,从情理上来讲,应该是可以的。

  如何立法规范胚胎管理?

  ●新法制报:胚胎有可能涉及子女身份的认定、财产的继承、侵权损害赔偿等诸多法律问题,既关乎法律制度,又关乎伦理道德,从完善立法、保障各方权利等方面,你们有何建议?

  肖文军:胚胎技术是现代医学的进步,科学进步与法律进步并不是同步,法律滞后必然会有法律上的空白,对于胚胎立法,应当重亲权、重人身权,特别应考虑到拟制的“未成年人”的可能的保护。

  朱巍:胚胎立法工作在我国已经开展,不过立法层面较低,不能与物权法等法律相冲突,只可以作为衡量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的标准。胚胎是否需要更高层次的立法,不能以立法技术或现实需要来衡量,因其具有强烈的人身性和伦理性,最好可以通过基本原则,结合个案解决。如果立法上“一刀切”,可能会起到相反的效果。

  李春华:生殖科技的发展与民众人工生殖需求的增加,将使得因人工生殖而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见,而立法的缺失,导致法院的裁判困境更加凸显。我国目前的民事法律并没有关于胚胎保护的特别规定,有的只是原卫生部2001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对禁止买卖胚胎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因此,当务之急是完善相关立法,并使之保持一定的前沿性。

  与此同时,《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是十多年前出台的,仅适用于卫生部门下属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等单位及其医疗工作人员,且存在效力级别低、规范事项不足等缺陷,应该做出相应改变。惟有如此,才能更好地对人工生殖进行规范,以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记者淦丹丹

(载自http://jxfzb.jxnews.com.cn/system/2014/05/22/013116825.shtml)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南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华律师 > 李春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