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7-11 17:17:47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案例]
邹某2014年2月入职某商场,在市区一门店任店员。邹某与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邹某的工作地点在某某市;商场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邹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今年3月27日,商场通知邹某4月1日起去郊县一门店任店员。邹某认为,商场未与其协商便单方将其工作地点变更至郊县门店,而自己家住市区,离郊县门店很远,故提出异议,希望商场撤销调岗决定或给予必要协助,但商场表示其有权调整工作地点,也不答应给予协助。邹某只好于4月2日以“所调门店离家太远”为由提出辞职。后通过咨询律师,邹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商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可以协商变更工作地点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变更应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性质来确定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不能过于宽泛和模糊。用人单位合理的调岗应该是企业经营所必需,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劳动者的薪资及其他劳动条件不存在不利变更,调动后的工作与原有工作性质相近且劳动者体能及技术可胜任。调动地点过远的,用人单位应给予以必要协助。否则,应视为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本案中,商场虽与邹某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其根据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邹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但商场显然没能就其将邹某调到郊县门店工作取得后者的同意,且调动后的工作地点离邹某的现住址过远,而商场又不同意提供必要的协助。邹某据此提出辞职,于法有据,劳动仲裁委员会应该会支持其要求商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仲裁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