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1 10:29:00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综合文章
【案例】
去年七月,《新法制报》报道了南昌市民刘女士在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旁的一家“好日子”橱柜门店以1200元/米的价格,订购买了一整套杉木橱柜及厨房台面。但安装时,材质根本不是事先约定的杉木,而是一种加工板材。由于对方声称,橱柜板材是一种更好的防潮板材料,当时就没有太在意。但橱柜使用没多久,刘女士却发现橱柜开始变形,大理石的台面也出现不同程度开裂。对此,该门店负责人却坚称没有质量问题。无奈之下,刘女士向本报求助。最后,在本报与工商部门的协调,“好日子”橱柜门店全额退还刘女士4000多元费用。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中,经营者擅自变更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材料,并于事后欺骗消费者,导致商品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其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支招】
凡事预则立!为避免可能陷入维权无门的尴尬局面,消费者做好前期工作很重要,切不可抱侥幸心理。比如,要和经营者签订正规的书面合同,在合同中,要明确所购商品的名称、品牌、数量、用材、质量标准及违约责任等重要信息。就本案来说,关于材质的约定,非常重要,除了文字表述外,最好是同时将所选材料的图片列出,作为合同的附件,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容易作出判断,节省维权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