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05 10:19:20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也就是说,契税可在房产证办理当日起缴纳便可。
对此,各地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为交房之前缴纳,有的地方规定为合同签订满10天即要缴纳。不过,较为普遍的做法是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办理房产证的时候缴纳房屋契税。房屋交付后,尽量不要超过一年缴纳契税,否则要缴滞纳金。
契税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一般是地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由第三方代缴的话,可能会存在一定风险,应注意防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