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9-22 09:28:51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案例】
杨某老夫妻膝下一子一女,均已成家立业。杨某在其老伴先去世后的第5年,也因病离世,留下一套房屋。办理完老人的后事,杨某的女儿拿出父亲生前出具的一份遗嘱给哥哥看,说要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哥哥表示,从没听老人说立过遗嘱,要求共同继承,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发现,代书遗嘱落款处虽有杨某的手印,但未签字。妹妹解释说,因为当时父亲身体不好,所以没有签字。最后,法院没有确认该代书遗嘱的效力。
【说法】: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实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替代。诉讼中,主张有遗嘱继承权的一方需要对遗嘱的真实有效性承担证明责任,比如说本案,不仅仅需要提交代书遗嘱,同时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立遗嘱人存在不能书写的客观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