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乘座位是否属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理赔范畴?

时间:2015-10-12 20:30:47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基本案情】

江西万安县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司机敖某开车营运时发生交通事故,敖某本人及车内4名乘客均受伤。此前,涉案出租车已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座位数为5座。上述出租车准核载为5座。然而,司乘座位被指不属投保对象,不在理赔之列。保险公司表示,保单对于司乘人员不赔已有相应约定,既然没有承保责任,即便收了保费,也仅属保险合同签订失误,只须退还保费。

【律师点评】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是为了化解承运风险而设定的一个商业保险合同,主要是针对旅客的赔偿,驾驶员本不属于理赔对象。但在本案中,涉案出租车核载为五座,而保险合同承保座位数也为五座,视为该合同将驾驶员亦列为保险对象,是对保险标的(对象)范围的扩大,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故该保险合同有效。但本案中,合同并未就驾驶员作特别约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相关不利后果应由保险人承担,因此应将驾驶员视同旅客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旅客条款进行理赔。

本案反映了一些保险公司把关不严,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为片面追求业务量超范围承揽业务,导致被保险人在发生事故后无法完全理赔,这无疑损害了投保人的合法保险利益,也损害了保险公司自身的信誉,得不偿失!对此,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应该严格规范员工的职务行为,对违规行为严厉追责。同时告诫投保人,在投保前,一定要认真了解相关险种的各项条款,不懂之处在签约前应该问清楚,不要轻信保险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保险公司的相关承诺应要求其载入保险合同,这样更利于日后维权!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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