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09 12:23:10 文章分类:综合文章
黎某以自己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庄某借款20万元。借条上写明,黎某以市区其父母(均已去世)名下房产的继承权作抵押,借期2年。可是,到了还款日期,黎某却称无力偿还。经多次催要无果,庄某于是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债权,当他通过律师查询案涉房产情况时,却发现黎某已经在借款到期前数月通过公证放弃了继承权,现在该房产已过户在他弟弟名下。
无奈,庄某一纸诉状,将黎某告上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黎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一审开庭时,黎某弟弟称,其兄放弃继承权是经过公证的,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同时,一审法院认为,庄某应提供黎某确实无偿还能力的证据却未提供,仅凭黎某自述,证据不充分,故以庄某举证责任未尽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
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庄某借钱给黎某时,黎某已经能够继承该房屋,即其已经享有了该财产权,庄某也是因为有了这个财产担保后才放心借钱给黎某;而黎某明知自己的房产继承权已经抵押给庄某,却又声明放弃,让庄某的债权落空,其主观恶意显而易见。据此,法院判决撤销黎某放弃案涉房屋的继承权行为,并确认该行为自始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