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19 16:47:07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网友“爱在仲秋”:一家信息公司受开发商委托组织小区商品房团购。我与信息公司签订了团购协议,约定支付3000元团购费,享受总房款6%的优惠。同日,我与开发商签订房屋认购书,购房一套,且约定我享有团购价及其他优惠。随后,我支付了团购费及认购定金。但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双方对房屋价格计算方式产生分歧,合同最终未订立。请问,我可以要求开发商返还认购定金吗?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本案中,因约定不明,导致双方对购房优惠与团购优惠关系的理解出现分歧,无法就实际购房价格达成一致,最终未能订立购房合同,符合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房屋买卖合同未订立的情形。你可据此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