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12-27 12:04:47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网友“长夜漫漫”:我为了能让孩子上重点中学,购买了刘某位于该学区内的一套二手房,为此支付了300万元。购房协议书约定,刘某应于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将原户口迁出,逾期按日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后我依约付款并将房屋过户至名下,但刘某未按期将户口迁出,导致我孩子户口无法迁入而耽误了上重点中学的时间。请问,我能否要求刘某尽快迁出户口并按照协议约定全额支付违约金?
广东(深圳)穗江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我国目前的政策,户籍管辖权归派出所,而非法院,故法院无权判令强行将户口迁出。另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适当减少。因此,本案虽约定了高额违约金,但法院未必会照判,而一般会根据对方的请求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定。
有鉴于此,建议买房者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以迁出户口作为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购房款的条件,并且提前查询房屋内现有户口情况,以便对最终是否购房作出理智的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