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3-13 00:00:26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可得抵押财产?
问:
2009年6月,李某向我借款5000元,并以其所有的大型收割机(价值约12000元)抵押。双方还约定如6个月后未还款则收割机归我所有。现借款早已过6个月,但李某仍未还款。请问我可以按照约定取得李某的收割机吗?
永丰 小吴
答:
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直接归抵押权人所有,这样的条款称为流质条款。
《物权法》第186条明文规定禁止流质条款,即“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以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抵押权人所有。”。《物权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
基于上述规定,你不能直接取得李某的收割机,但你可通过对抵押物折价、拍卖抵押物、变卖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