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4-08 18:27:02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人身损害
网友“档国家主席”:前一阵子,与我同厂的一个工人打伤了我养的狗,一时气愤,我便主动找他打了一架,结果是他未受伤,我却被他咬伤了左手食指。事后,我治疗花去了900元,我们两个当事人还被派出所分别罚款300元,并拘留了10天。请问,我是否可以向打伤我的人索要医药费?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因此,你当然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但具体能够要回多少,要根据双方的过程程度而定。
【律师简介:李春华(1973—),男,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直属司法厅,前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1985年创办的江西省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江西教育电视台《真心博客》栏目特邀律师。垂询电话:15970440151,QQ:445993925,http: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