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29 12:35:31 作者:李春华 文章分类:婚姻家庭
林地转包纠纷
【案情】
乙于以2006年6月与甲方(余某某,为发包方村民;黄某某,非发包方村民)签订了毛竹、松杉、杉木残次林等山场租赁转让协议,转让金额共计人民币柒拾伍万元。双方约定,签订协议后,乙方先付给甲方叁拾万元,剩余款项待一切手续完善后(林权证过户等)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付给甲方叁拾万元(黄某某签收,但签的是余某某的名字)。2006年11月,甲方以办理林权过户手续资金不足为由要求乙方再付拾万元,乙方表示理解(本次还是由黄某某签收)并要求甲方尽快办理相关手续。但从2007年初开始,甲方竟然要求乙方付清转让金余额后,其再办理林权证过户,乙方坚决不同意,甲方遂至今不肯为乙方办理林权证,并在08年和09年私自进入山场砍伐毛竹。另外,据余某某说,其至今没有拿到黄某某签收的肆拾万元转让金。就此,乙方急切想知道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否有效,乙方是否有权要求甲方按协议履行过户手续?甲方私自进入山场砍伐是否违约?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合同无效。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因此,如果该转让协议未经发包方同意而由承包方擅自转让的,该协议效力待定。乙方可要求甲方获取发包方的同意并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如果甲方不履行相关义务,乙方可要求甲方退回转让款4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乙方的相应损失。
【作者简介:李春华(1973—),男,江西新干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律本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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