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5 09:37:20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一网友问: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自春节开学来就在一家华莱士快餐店做兼职。清明节那天,长期工发三倍工资,做兼职的节假日也没有加班工资。请问这是否合法?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相关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按照劳动法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但是,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大学生兼职不构成劳动关系,法律也没有规定大学生兼职加班应该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受加班工资。是否享受加班工资,要看大学生与用人单位最初对此是如何约定的。
[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江西教育电视台《真心博客》栏目特邀律师,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直属司法厅,前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1985年创办的省第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70440151,QQ:445993925,http: //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