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4-05 09:44:19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刑事辩护
将银行转到公司账上的贷款的一部分转到个人账户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市民蒋先生:我与另外一人合伙成立一家公司,我是法人代表。2010年12月,我为公司申请到的200万贷款转到公司账上。我与合伙人口头协议,其中100万转到我账上(现在钱已被我用完),20万转到对方账上,其余用于购买原材料。后来,因与合伙人发生纠纷,对方报案说我挪用公司资金。请问,我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就本案而言,虽然最初你与合伙人达成转账的口头协议,但对方现在不认可,且你转帐时并未履行必要的财务手续,因此你涉嫌挪用资金罪,并且数额巨大。建议你尽快退回所挪用款项,争取合伙人的谅解,这对你的从轻量刑是有帮助的。
[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江西教育电视台《真心博客》栏目特邀律师,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直属司法厅,前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1985年创办的省第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70440151,QQ:445993925,http: //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