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向卖方收取了中介费后,买方是否可以不再支付?

时间:2011-04-05 09:55:26  作者:李春华律师  文章分类:房产建筑

市民万先生:我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中介公司收取了卖方的中介费,现在又要求我按照合同约定交纳中介费。请问,这是否合理?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李春华律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在二手房买卖中,买方委托中介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居间成功后,无论中介公司是否收取卖方中介费,都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佣金,因为此时中介、买方及卖方三方之间是三个相对独立的法律关系。居间成功后,买卖双方各自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这是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义务,并不存在冲突。当然,如果合同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此时,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李春华律师,南昌大学统招/公费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新法制报》公益律师,江西教育电视台《真心博客》栏目特邀律师,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直属司法厅,前身为南昌大学法学院1985年创办的省第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电话:15970440151,QQ:445993925,http: // 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执业机构:广东穗江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西 南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婚姻家庭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春华律师 > 李春华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