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最后都该双方共同承担?

时间:2017-08-01 15:40:44  作者:陈燊彬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导读:很多人都幻想着和心仪的对象组建幸福的家庭,按照我国《婚姻家庭法》的规定,在民政部门合法领取结婚证的即是法律上的夫妻。人是社会性动物,家庭是一个整体,对外就会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其中就可能会举债,世事变幻,当家庭破裂时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最后都为共同债务呢?

案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的借款,由个人承担清偿责任

-----连振文诉盛文虎、韦岩峰离婚后连带偿还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未被支持上诉案(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年第一辑)

裁判要旨: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举债,又无法证明此项债务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共同利益所负的,由对外举债的个人自己承担清偿责任。

律师说法:1.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时区分对内法律关系和对外法律关系

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中第41条前半段: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这是夫妻债务的内部法律关系,由对外举债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所举之债是基于双方的意思表示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举证达不到证明标准则另一方不承担共同还债的义务。

我国现行《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4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是夫妻债务的外部法律关系,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直接认定所负之债为共同债务,但书规定了在两种情形下另一方不承担责任,一是配偶一方举证证明所负之债没有用于共同生活,二是符合《婚姻家庭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即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所有的财产清偿。

2.若夫妻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时,或者夫妻双方都共同分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时,则应当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偿还的责任。

以上就是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负债是否最后都该双方共同承担问题的解答,现实情况纷繁复杂,为了更好维护自己的权益,具体案情请咨询婚姻法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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