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程序衔接的问题
时间:2009-08-19 11:48:56 文章分类:法律观点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往往是用人单位不服,在起诉时用人单位成了原告,劳动者往往成了被告,而一旦起诉,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也不去审查仲裁内容,全案重新审理,程序上也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而用人单位起诉的诉讼请求往往是与劳动者在仲裁时的主张恰恰相反,人民法院在受理后,经过审理,如果认为用人单位的请求不符合案件的事实,有些人民法院直接判决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承担什么赔偿责任,。我认为在程序上欠妥,因为用人单位在起诉提出请求时,劳动者作为被告往往没有提出反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起诉请求不符合事实,在劳动者没有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应当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而不是直接判决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承担什么责任。为了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认为在用人单位起诉后,人民法院应当告之作为被告的劳动者有权提起反诉,然后可合并审理,作出判决,如果劳动者坚持不提出反诉,也说明劳动者没有提出请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请求不符合事实,可以驳回用人单位的诉讼请求。这样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因为人民法院不能把仲裁裁决作为劳动者的请求,仲裁只是一个必经的前置程序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