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

时间:2009-08-13 10:23:15    文章分类:合同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为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的几个关键环节,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现就合同法律实务系列疑难问题逐一解读,以飨大家。

戚谦律师合同法律实务解读·合同订立系列之三                        

悬赏广告的法律适用

戚谦律师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之人给予报酬。悬赏广告在性质上可采用“契约说”,即悬赏广告对于特定人或不特定人作出的悬赏意思表示是一个要约,相对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行为是一个承诺,行为完成时,则契约成立;相对人在契约成立时,即有报酬请求权。实务中,出现有证据悬赏、线索悬赏、刑事悬赏、执行悬赏、悬赏目击证人等现象。

《物权法》第112条第二款:“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合同法》解释二的第三条明确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正确理解悬赏广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悬赏广告的构成及效力

1、悬赏广告的要约

(1)悬赏人

对于悬赏人在发布悬赏广告后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该悬赏广告所产生的报酬支付债务如何来承担,通说认为应当按照继承法之规定处理,由继承人承受其权利义务;如属于法人,则应纳入法人清算程序处理,仍由该公司享有权利,并以其财产承担债务。

(2)以公开方式发布悬赏广告;

报刊、广播电视、公告场合张贴、当街喊叫等,可用文字或语言方式。

(3)须有一定行为的完成,且在期限内完成;

该行为以合法行为为限,“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即表明如果悬赏存在第52条的情形,按无效合同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悬赏广告的承诺

通常情况下,悬赏广告的承诺应当以行为人知道有悬赏广告存在为前提,但是特殊情况应特别对待:

(1)对不知道有悬赏广告的人完成一定行为的,不能以行为人行为时不知悬赏广告存在为由使其不享有报酬请求权。

(2)无行为能力人完成一定行为的,原则上不能当然作为承诺,在处理上,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的有关规则,由法定代理人追认而确定其生效,当然也可以享有报酬请求权。

二、悬赏广告的特殊问题

1、数人完成悬赏广告行为的报酬请求权问题

(1)数人先后分别完成的,除非悬赏广告中有特别约定,一般应由先完成该行为的人取得报酬请求权,后完成的不能取得。

(2)数人共同完成该行为或同时分别完成该行为的,由该数个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每人有权获得报酬的相等部分。

2、悬赏广告的撤回

(1)撤回应当采用与悬赏广告相同或优于悬赏广告方式的形式,才能产生撤回的效力。

(2)如果撤回于行为完成前,悬赏广告失效后,依悬赏广告实施一定行为的人,因悬赏广告被撤回而遭受的损失,可以请求悬赏广告人给予赔偿,赔偿额以悬赏广告约定的报酬为限。如果悬赏广告人能够证明,该行为根本不可能完成,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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