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0-27 16:10:48 作者:戚谦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引 子
一个并不复杂的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证,牵涉“撞人”还是“救人”,是“碰瓷”还是“受害”等敏感争议问题,当事双方各执一词,加上被媒体冠以“郑州版‘彭宇案’”的推波助澜,倾向性报道又经国内众多报纸、电视和互联网转载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一场“强奸”法律的道德审判就此拉开。。。。。
2010年3月22日,“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是河南省中级法院首次网上视频直播的案件,并在中国法院网同步庭审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也赶来旁听,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
同年9月14日,李凯强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法院认为,因无法确定双方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依然按公平原则,法院判双方各负50%责任,只是赔偿总额降低。
至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李凯强案”终于尘埃落定。
■ 事故
撞人或救人,受害或碰瓷?当事双方对事故起因各执一词。事故真实现场存在悬疑,是否存在被移动可能?一方不服事故责任认定申请复核却被维持,但认定确实“发生交通事故”。
时间:2008年8月21日15时。
地点:郑州市河医立交桥转盘处。
人物:宋林,56岁; 李凯强,17岁。
事故起因各执一词
宋林70多岁的母亲因患胃癌在省肿瘤医院住院。宋林的表妹从老家来郑州看望舅妈后需返回老家教学,56岁的宋林去火车站买车票后,骑自行车去给亲戚送票,路过事发地。
郑州晚报报道说,当事人在接受郑州晚报采访时说法不一:
原告宋林:
突然有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车后座上还带着一个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我的腰部,将我连人带车撞倒在地。她摔倒后,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碰瓷?那天在现场说我碰瓷的,都是李凯强的亲戚。事发后,李凯强家人来了,还叫来亲属10余人,当众辱骂我。”
她对当天出警的警察“有意见”。她说,当天其实也有3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被告李凯强:
在立交桥西北角,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我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他的车了。我扭头一看,一辆自行车撞上我电动车的后轮,一位老太太坐在地上,嘴里“哎哟”着。“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可就要快扶她起来时,老太太一把抓住了我说‘你撞伤我的腰了’。”
事故真实现场存悬疑
据报道,宋林称,当她行驶到棉纺东路东南角设有路线牌及花池、高杆灯东4.8米处、柱子西与临近建设东路交叉路段中时,突然一个小伙子骑着电动车过来了,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三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宋林说:上述地点才是真实的事故地点(有记者现场录像的光盘证实)。
事故真实现场存在重大疑问?事故现场是否真的被移动过?
当事人报警后,如果现场存在,交警为什么不勘验现场,不拍摄现场照片,不绘制现场图,不提取当时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现场被破坏,又是谁破坏了事故现场,谁又该承担破坏事故现场的责任?
交警部门的责任呢?
所有媒体报道对此均未曾涉及。
对这份认定书,宋老太“有意见”。她曾对媒体表示,因为当天其实也有三位好心的过路人在帮她,还帮她拦住了逃跑的李凯强,其中一个好心人还喊来了附近的警察。但是,警察到现场后,既没当场做现场勘查,也没做她的笔录,更没有拍摄现场照片,没有绘制现场图,现场物证也没提取,甚至没有提取那三个过路目击证人的证词,“特别让我不理解的是,一个交警还叫李凯强打电话叫来他的父亲,导致李凯强出于报复动机,捏造事实,说我是碰瓷的。”
后来听闻,宋林的全部诉讼费和律师费均由交警部门支付。
不服责任认定申请复核被维持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
交通事故调查情况:
李凯强陈述:当日,李凯强独自一人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感觉其车右侧被蹭,随后见车后有一女子骑自行车摔倒在地。
宋林陈述:当日,宋林骑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此处,见李凯强驾驶电动车载一女子由东向西行至此处,被李凯强驾驶的电动车车把撞其腰部后摔倒受伤。
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及当事人责任或意外原因:
经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依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之规定,现书面通知事故当事人。
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宋林不服,向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要求撤销并重新认定事故责任。
郑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郑公交支(2008)第3028号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载明:
“经阅卷:卷中简要情况,2008年8月21日,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医立交桥转盘郑供棉纺东10号线杆东4.8米处与宋林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发生交通事故。现查明:办案单位认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研究决定:维持交警三大队作出的第200831333号《交通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决定书认定二人“发生交通事故”,而李凯强后来在多次接受媒体采访自称“发生了相撞”,后有视频为证。
■一审
李凯强代理人称事故责任无法查清,对宋林的伤残鉴定不申请重新鉴定,虽经法官多次释明,李凯强的父亲放弃了重新鉴定。一审庭审中,李凯强方始终未称自己是“救人”。
第一次开庭前,李凯强的父亲一人来了,没有带任何委托手续。法官认真的向他解释法律规定,告诉他可以请律师,也可以自己来,但要有李凯强的委托书。
开庭时,李凯强并未出庭,其代理人来了,一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李凯强的父亲也来了,但并非代理人的身份。
李凯强一审始终未称“救人”
宋林诉称,2008年8月21日,原告驾驶自行车在河医立交桥转盘处被李凯强驾驶电动车挂到受伤,经医院诊断后,由于没有医疗费用遂回家治疗至今。原告申请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构成八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约需5万元。
原告要求被告李凯强赔偿医药费20604.7元、误工费15804.7元、护理费15804.7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残疾赔偿金79386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5000元、鉴定费2400元、交通费22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1800元,共计204870.1元,并提交了相应的证据。
被告未提交任何证据,只在庭审中辩称,被告不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没有认定被告负该事故责任,故无法认定是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伤害。
一审承办法官在庭审中明确向被告行使释明权:原告是单方鉴定,被告有权申请法院进行重新鉴定。但是,李凯强代理人经与李凯强父亲沟通后,数次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
整个庭审中,李凯强方自始至终未曾提出:是原告摔倒了,被告李凯强去扶她。并且,被告方始终未提交任何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来证明他是救人的。
一审判决下发后,结果大出李凯强的意料。
然而,李凯强在频繁的接受媒体采访时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
后来有媒体采访李凯强时问:你说你是救人,但交通事故认定书上你陈述你俩“蹭”了啊?李凯强说:那是交警队在误导我说的。
为什么李凯强在接到判决书前一直没提到他是在救人?
李凯强是否在判决前存在侥幸心理,一旦接到判决书后发现超出自己预期才四处找媒体“鸣冤”?
或许,媒体故意“忽略”了这个蹊跷的细节。
他真的冤枉吗?
解读判决7.9万元的由来
一审法院根据有效证据,确认案件事实为:2008年8月21日,被告李凯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建设路由东向西行驶,与原告驾驶自行车沿金水路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警三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无法查证此次交通事故是由李凯强、宋林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
一审法院认为,李凯强驾驶电动车与宋林驾驶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无法查证是由李凯强还是宋林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根据公平原则,原告损失的合理部分由双方各承担50%较妥。因此判决李凯强赔偿宋林各项损失79305元,其中包含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这个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
宋林要求李凯强赔偿医疗费20604.7元,其中2099.3元,有正规医院的门诊医疗票据在卷佐证,法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因宋林提交的证据系仅提供发票,未提供病历和诊断证明相互印证,未予支持。关于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的严重程度,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误工时间为100天,计3624.9元。宋林伤残等级为八级,残疾赔偿金为79386元;后续治疗费50000元,与鉴定意见书相一致,法院予以支持。另外,法院支持原告营养费为600元、交通费为500元、鉴定费2400元。对于原告要求的护理费,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需要护理,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费用共计138610.2元,按50%承担计算为69305.1元,再加上法院酌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共计79305.1元。驳回原告宋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媒体
报纸、电视、网络齐上阵,但不能用道德审判法律。媒体声音是否客观,是否让当事人双方都发出了本该发出的声音,是否进行了不适当的“屏蔽”与“过滤”?媒体的不同反应,或许能让人洞察舆论监督的是与非。
报道不可有选择性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李凯强选择向媒体求助。
2010年1月8日,郑州晚报以《“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和《这起事故改变了两个家庭的生活》为醒目标题用两个整版率先报道,署名为记者鲁燕与实习生赵梦龙。
该报道刊发了被告李凯强的版本一“我是看她摔倒了,过去扶她起来”和原告宋林的版本二“我不会讹人”。
据其报道,李凯强称:突然听到“砰”的一声,感觉后面有东西蹭上我的车了,我毫不犹豫地过去扶她。
而宋林称:李凯强车后座上还带一女的,违反禁行规定超速急行,他的车把狠狠地撞到了她的腰部,将其连人带车撞倒在地,上身就压靠在车前轮上,将电动车车轮挤得紧靠柱子西北侧,当时电动车没法走了。李凯强和同行的女的从车上下来后,女的将压在我腿上的自行车搬起,向西北推了有3米多远。李凯强随后连拖带扯将她移向偏西北有2米多,又迅速驾驶电动车逃跑有10多米远,后被3个过路的给拦住了,李凯强才没有“逃走”。
从报道的当事人陈述中明显看出,李凯强是否“救人”存在严重争议,尚无证据证明。该报尽管报道有当事双方的两种说法,但其《“路上有老人摔倒你敢扶吗?”“南京彭宇案”可能出现郑州版,法院判扶起老人的19岁小伙赔偿7万多元》的醒目标题,已擅自将事实定性为“是摔倒的”,还故意曲解认为“法院判扶起。。。”,而实际上,法院只认定发生了交通事故,引用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无法查证”,并未认定是“扶起”。
此次报道给人的感觉,似乎事实就是李凯强去“救”宋林,而非宋林所说的“撞”人。另外,记者居然“忽略”了宋林关于“真正”事故现场的“连拖带扯后试图逃走”说法,也没有去深入采访一下交警部门。同时,将此事与几年前轰动全国的南京彭宇案相提并论,更是吸引眼球。
接着,全国各大网络媒体开始大量转载郑州晚报率先发出的报道,一时闹得沸沸扬扬。
当时很多网友认为:宋林是在“碰瓷儿”,李凯强的行为是在学雷锋,还有网友以“请给‘雷锋’一份尊重”、“寻找失落的信任”等为题评论此事。有网站则专门就李凯强事件展开以“路遇老人倒地,扶还是不扶?”为题进行了讨论,网络上还出现了《救助老人安全宝典》,教大家如何防范类似事件,甚至有媒体发起征集目击证人活动,称“要为李凯强讨清白”。
具有倾向性的媒体报道自然引发了不少人先入为主的“联想”,更让人慨叹“好人难做”。
但是,也有不少媒体发出了相对客观的声音。
力图寻找真相
并非所有媒体都站在李凯强一方。
河南电视台都市频道以《李凯强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为题进行系列报道,均较为客观。报道称,李凯强承认双方发生了“相撞”。这个事实已经明确,当然,这与没有发生相撞而主动上前帮扶倒地的基础事实不同。
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 CCTV12《大家看法》 2010年2月25日播出《 一场突如其来的官司》,对此案予以报道。新华社也刊发《是“肇事者”还是“活雷锋” 郑州一交通事故判决案引争议》报道。法制日报周末版刊登《是救人者还是伤人者?河南“彭宇案”真相再调查》,但并未调查出事实真相。
李凯强案,是“活雷锋”还是“肇事者”?
人们期待真相,但法律更需要证据。
像如此“罗生门”式的谜团,或许,只有当事人才掌握真相。
伸张正义也好,行使公众知情权也罢,正义的天平向谁倾斜?不能仅仅依靠道德,而只能以证据说话。
评论需要客观
有网友说:相当多媒体的报道中,李凯强已成功地以“受害者”身份夺取了话语权。产生这种严重倾向性并不为怪,倘若客观地报道那些证据已证明的事实,此案不过是一起电动车与自行车相撞的普通交通事故案而已,此种案件每天全国数以万计,又如何争取读者的眼球呢?
有媒体评论认为:是李凯强撞倒了老人;是某些媒体在选择性报道和评论,有意引导公众认为老人“恩将仇报”;所谓李凯强“好人没好报”,媒体是故意吸引人们眼球。
中国青年报2009年1月12日刊发署名文章《先入为主的道德评判只能制造矛盾》,认为“虽然不能排除个别情况下的‘碰瓷’和‘讹人’现象的发生,但一遇到类似情况就先入为主地认为是‘助人为乐’,不知不觉地把对方假定为‘讹诈者’,并不是对待问题的理性方式”。
青年时报发表该报评论员翟春阳的《是什么让“彭宇案”谬种流传》评论文章,该文明确指出:“彭宇案”后,老人倒地没人扶,但到底是谁搞坏了世道人心?与其说是司法,不如说是媒体。不管是对彭宇案还是对李凯强案,媒体的报道都是选择性的,或倾向性的,而没有呈现全部的真相。在此需要质疑的是媒体的智慧,怎么会失去了最简单的判断能力;也许媒体并不低能,而是下意识里就存在着某种倾向性,倾向把这个事件写成“彭宇案”,而只有写成彭宇案,才足够吸引眼球。老人受伤,责任在谁?媒体报道给不出真相,然而却有意往“恩将仇报”、“好人没好报”上引。
人民网记者裴智勇的《路人摔倒谁敢扶 法律面临难题 法学教授提3建议》中讲到:“
法律重证据,道德讲良心。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朱景文教授看来,问题的焦点并不像媒体所渲染的,所谓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在于事实。如果事实清楚,能够证明那位大学生见义勇为,在老太太摔倒后主动上前帮助,就不会发生做好事反倒受牵连的事。”朱景文呼吁,媒体对这类问题的报道不能只注意“吸引眼球”,而更要注意证据。
为什么在这两个事件中,媒体和普通大众都倾向于站在彭宇以及李凯强一边,坚定地认定他们就是“做好事被冤枉”?这种坚定,似乎更多的缘于媒体报道先入为主,缺乏客观和全面,只以道德审判事实和法律,而摒弃了根本的证据。
■ 二审
此案经媒体广泛报道后,引起河南省高院的关注,决定二审采用网上庭审直播。国内数十家媒体来采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受邀共同组成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省高院院长亦亲临旁听。
2010年3月22日,“李凯强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开庭。
河南省中级法院首次采用网上直播庭审,中国法院网同步直播。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旁听该案,法院也第一次邀请由网友代表、媒体代表、专家学者等组成的评审团旁听并参与评议案件的审理。
在法庭上,宋林称“感到很委屈”,几度落泪。她拿出在汶川地震时两次捐款1000元的荣誉证书,以及自己的皈依证,试图证明她并非一个无事生非的人。
争议焦点:双方是否发生碰撞
二审庭审焦点都集中在“双方是否发生碰撞”这一基本事实的辩论上。法官给了李凯强和宋老太充分的时间表达。
李凯强:
庭审一开始,李凯强说,当时他们没有发生碰撞,他是在做好人好事;案发现场,宋林一直说,是他闯红灯载人违规,导致他情绪激动,反斥是宋林撞了他。李凯强的代理律师表示,当时,被指撞人后,李凯强说的是气话。
二人之间到底发生碰撞没有?庭审中,李凯强没有正面回答这个问题。
李凯强的代理人认为,“蹭和碰撞是两回事,”他也让法庭播放了央视报道中另外一位交警的说法。该交警说,现场看,李凯强的电动车较好,没有碰撞的痕迹,也无损伤,事后再次查看了李凯强的电动车,没有发现新的伤痕。
目击证人:
二审庭审中,两位证人先后出庭,均表示自己目睹了当天的经过,证明李凯强是转回去搀扶老太太。然而,二人均未看到宋林倒地的瞬间,当然无法证明宋林倒地的原因与李凯强是否有关。但二人证明,当时李凯强没载人,也没看到有人拦截李凯强,这与宋林所述相反。
宋林:
她提交了四份证据:
一、交警三大队在事故发生不久对李凯强做的询问笔录中,李凯强同样承认,“感觉有人蹭他一下”;
二、现场播放视听资料,河南9套DV拍客问李凯强时,李说“她碰着我了……”
三、央视CCTV12《大家看法》记者采访交警三大队民警腾警官时,谈及交警部门作出的“无法查清”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什么时,腾说,认同两车有接触,不论是你撞我腰了,还是我蹭你了,交通事故是存在的,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无法查清。
四、山东电视台的一段视频资料(在法庭上因为设备接触不良未能播出),李凯强在面对媒体和民警后多次提到曾经发生过碰撞。
但是,宋林曾说的3名拦截李凯强的现场目击证人,庭审中没能出现。
陪审团分歧
一些评审团成员同情李凯强的遭遇,认为李凯强可能是清白的。
但也有评审团成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宋林是碰瓷的,也无法证明李凯强是被冤枉的。从有关证据看,李的电动车与宋的自行车也实际发生了刮蹭或碰撞,李和宋的倒地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在法律上,如果不能确定各方责任,而又不能排除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则依据公平原则来分配双方责任,进行判决。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只是在释法上存在瑕疵。
庭审快结束时,法院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时,李凯强表示:自己没有过错,不同意调解。
庭审结束时,宋林向所有的记者出示了自己的事发前的两张捐款证明:2008年7月为汶川大地震两次捐款1000元的证明。此外,她还出示了自己的皈依证,她想用这个证件证明自己是正派人,从来不会讹人。
与此相反,记者试图采访李凯强,他却谢绝了数家媒体的采访。
公平责任
回归到法律层面去探讨李凯强案,是守法法律人的作为。
交通事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能否适用公平责任?对此,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众说纷纭。
《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公平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一项重要原则,它的适用是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时,根据社会一般的公平准则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对交通事故无法认定的情形,没有规定如何分配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由于事实不清,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任何一方均可举证对方存在过错。如经举证并证实双方都有过错的,按过错原则分担责任;如双方均无法举证对方存在过错的,则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由双方承担公平责任。
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00三年十一月)》第五十二条规定:“(四)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公安机关经调查不能确认该事故是任何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也不能查明事故责任的,可按照公平原则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 再如,(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点的意见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或当事人的过错的,人民法院可按如下规则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3)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各方承担同等民事责任。”
李凯强一审代理人始终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查证事实,就等于李凯强没有责任,这种想法是欠妥的。进而出现了在法官就重新进行伤残鉴定行使释明权后,李凯强方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则丧失了一次宝贵的机会。
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所专家吴丹红在接受法制网记者周斌就彭宇案进行解析时说,公平责任是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均无过错,但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受害人的损害、双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判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予以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李凯强案件中,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调查的当事人陈述以及郑州晚报和都市频道都证明了李凯强和宋林的确发生了碰撞的事实。至于是一方过错还是混合过错,尽管由于事故现场并没有留下证据让交警认定或当事人举证一方存在过错,致使无法查证,但基于碰撞的事实存在,法官可以结合案件基本事实和综合证据,依法自由裁量,适用公平原则各自承担50%并无不妥。如果驳回诉讼请求,则对伤者也是一种不公平,毕竟,已有相关证据证明相撞这一事实,只是责任无法查证而已。
在李凯强案二审判决下发前的2010年8月20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并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七)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原则上可由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其第八条规定:“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碰撞,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其赔偿比例可参照本意见第七条执行。”
二审判决:双方均存过错,各承担50%责任
法院认为,在经过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时,李凯强骑的电动自行车与宋老太太骑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交通事故客观存在。
因双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明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自身不存在过错或完全是对方的过错所致,所以双方都存在过错。
根据交通警察部门的事故认定,当事人的举证以及案件的审理情况,现不能认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比例大小,因此,原审判决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并无不当,但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有误,应予纠正。
判决书称,“根据二审鉴定对宋老太太的受伤范围与伤残等级做出的新的评定,二审法院重新确定了对宋老太太的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法院判定李凯强赔偿宋林含3000元精神抚慰金在内近2.1万元。
■舆论监督
法院工作离不开媒体监督,但要避免媒体借道德名义审判法律。适当寻求二者的合理界限,是一种平衡,更是一种需求。监督媒体本身也是必要之举。
司法审判与舆论监督
法院一般都设有宣教部门,专门负责对外宣传工作。实践中,大多宣教部门应对新闻媒体的能力都不强。
遇到不客观的舆论报道,抱怨没有用,等待媒体“转变思维”也没有用,更不要相信媒体在发出有选择性的报道后所谓的称“我们这个报道有点过了,以后再给你们几个正面报道”的承诺。因为一些媒体更多关注的是“眼球”,而非真正的“新闻价值”,其后续跟踪报道依然“我行我素”。不少实事也证明了这一点。
面对纷至沓来的媒体,法院如果拒绝接受任何采访,没有发出自己的声音,不利于媒体报道真实情况。但是,如果法院对媒体持有恐惧心理,一味接受媒体的所有采访,有求必应,甚至要求承办法官临时中止其他案件的正常审理,就会极大地增加承办法官的心理压力和工作压力,也会扰乱日常的审判工作。
作为法院宣传部门,面对不负责媒体的主观性报道,一方面可以与媒体交涉,讲明案情实事和证据,希望其客观报道;另一方面,如有必要,也可以选择更加权威的媒体沟通,使其发出全面、客观的报道,以正视听,引导正确的舆论方向。
就李凯强案而言,郑州晚报最先做了有倾向性的报道,特别是随意冠之以“彭宇案”郑州版,后被广泛转载。随之,不少媒体纷纷要求采访法院以及该案的承办法官。
2009年12月2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第九条明确:人民法院发现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法院工作时有“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公正审判的;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法官名誉,或者损害当事人名誉权等人格权,侵犯诉讼参与人的隐私和安全的;接受一方当事人请托,歪曲事实,恶意炒作,干扰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其他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影响司法公正的。”等情形的,可以向新闻主管部门、新闻记者自律组织或者新闻单位等通报情况并提出建议。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是,这条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
监督与反监督
李凯强案中,李凯强仅仅只是在收到判决书后接受媒体采访时才开始对外称自己是“救人”的。一些媒体为吸引眼球,擅自用道德认定李凯强是“救人”的,进而用片面性报道引发公众误解。
大多要求采访一审法院的媒体,大多是在李凯强带领下前来的,一般都带着倾向性的问题来“兴师问罪”。央级媒体一名女记者在采访时显得更是“嚣张”,直问法院有关人员是否得到处分,并以“质问”代替“理性”采访,控制了新闻真实与客观的本色。
一审判决后,宋林曾明确告诉媒体自己目前不愿接受采访。她在领取上诉状时说,自己刚开始接受了采访,但媒体都断章取义,对自己有利的都没有报道,现在不相信媒体了,就拒绝所有媒体采访。
作为有社会责任感的媒体,应围绕案件证据探究事实真相,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兼听则明,刊登或播发客观性的报道,做良好的普法宣传,发挥媒体正确的舆论监督作用。
如果新闻媒体在没有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前提下,刊发主观或客观上带有倾向性的片面报道,这极易引发大家的不适宜联想,不利于当事人双方权益的保护,更不利于媒体发挥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
法律诉讼讲究的是证据,而非仅仅当事人的庭后陈述,法院也不会仅凭任何一方的陈述裁判案件。这是基本常识。
人们期待真相,法院愿意接受舆论监督,但它更希望媒体真实、客观的报道案件。
值得深思的是,媒体的舆论未必都能保证真实与客观,但谁来监督媒体?该以何种方式监督媒体?
■法律与道德
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案件首先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作出裁判,而道德对人提出更高的要求。但道德毕竟是道德,法律毕竟法律,不可混淆。
随着二审判决书的生效,李凯强案应该尘埃落定,但情绪激动的宋林认为二审的鉴定结果虚假,只说她的胸椎骨折。“说我的腰2椎体变形,为发育性变形,与外伤无关”, 宋林说,“我会申诉”。
宋林的代理律师称,从公众关注的角度来说,宋林胜诉了,这就是一起交通事故,她不是之前媒体说的碰瓷者,而对方也不是所谓的活雷锋。
此话耐人寻味。
而李凯强的父亲也要“继续为儿子讨公道”,称“事发当天医院拍的片子到现在我们也没看到,根本就没有证据证明当天她受伤了。”
据说,如今的当事双方依旧不折不挠地为此案“操心”着。
或许,真相还须探究,“精彩”还要继续,法律与道德还要较量。
让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各行其道。
[作者:戚谦,系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37159892,http://www.qqlawyer.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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