戚谦:您的公司章程个性化了吗?

时间:2011-02-17 19:59:52  作者:戚谦  文章分类:公司法律

               戚谦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公司法》第十一条:“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其第二十三条也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第八十二条也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这说明,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股东在章程上签字确认后,章程便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法律约束力。

 

然而,实践中不少人在设立公司之初,对大部分设立事项都能达成一致意见。通常为图省事,委托公司注册机构代办设立手续。不少投资者和经营者认识不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要么简单拟定一份章程,操作性不强;要么直接使用工商局的范本,却没有根据公司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章程条款,对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规定得不够详细、明晰,当其滥用权利时,没有追究相关人责任的依据。本应由公司章程规范明确的事项却没有规定,致使在解决公司与股东、股东之间、公司与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争议时,在公司章程中无章可循,甚至使公司陷入僵局。

 

公司规范运作模式的形成以及对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均有赖于一个比较完备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司章程。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起草一份完备的、意思表示准确、权利义务清晰、能够保障股东利益、可以作为公司运作依据的公司章程,尤为重要;每个公司都应该设计出一个适用自身需要的个性化公司章程。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该条明确了(一)到(七)项为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强制记载的必要事项,其余的为任意记载事项,可有股东会会议予以约定。

 

从《公司法》规定而言,其赋予章程的自治权限因事项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使章程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具体如下:

 

1、完全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公司法不作规定。


  它适用于完全属于公司自治的事项,其一般的法律规范用语是“由公司章程规定”。 公司法条文包括:

(1)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2)第四十五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和董事会成员人数的多寡有别)

(3)第五十一条  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不采取董事会的公司,执行董事可兼有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还可兼任经理,同时又可依章程规定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不同的公司的执行董事的职权很可能不同。)

(4)第一百零六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2、授权公司章程做出规定,但公司法予以限制。
  

其立法用语是“由公司章程规定,但……不得……”。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3、公司法做出规定,授权公司章程做出具体规定。

  一般的立法规范用语是“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主要包括:

   (1)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2)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4)对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比例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5)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6)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4、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补充规定。

 公司章程的补充性规定不能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其用语是“除本法有规定的,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职权”。

涉及到的条文包括:

(1)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2)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4)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5)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6)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7)公司法第56条、第120条对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8)公司法第82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9)第109条对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本法第四十七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10)公司法第101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11)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股东会认为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13)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5、公司法做出规定,但允许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规定的适用。

  其常用的表述方式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的此类规定包括:

(1)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3)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公司法第50条、第114条对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五十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5)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对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份的继承的规定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公司法第167条对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的分配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涉及本条的章程范本:

    (1)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A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股东B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C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股东丁……。(或)

(2)全体股东约定,股东A和股东B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C和股东D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东C分取红利的比例为%,股东D分取红利的比例为   %。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的戚谦律师认为,无论是参与公司原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后因认购或受让股权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约束力,须遵守章程的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依据章程对其提出诉讼。同样,若公司侵犯股东权利,股东可依照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另外,若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   

 

总之,公司法的规定增加了股东之间的博弈和公司章程的个性,制定公司章程成为一项专业性的工作。制定公司章程除遵循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外,要根据不同公司的特殊情况考虑周全,对相关事项做出符合本公司的个性化章程,合理调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公司的运作效率,尽可能的避免投资风险。

 

您的公司章程做到个性化了吗?

 

 

作者:戚谦  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  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郑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交通事故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调解谈判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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