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6-02 09:16:56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赔偿原告李某(女)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误工费 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李某于去年5月受聘于被告公司担任服务员,并住在公司员工宿舍。今年2月30日晚,李某下班回宿舍的路上,被公司饲养的一条狗追咬而大受惊吓,事后出现精神失常 时哭时笑等症状,为此在家人陪护下,李某将被告公司起诉到法院,索赔医疗费 误工费 精神损失费等共计6万元。
庭审中,被告表示愿意承担医疗费 误工费等合理损失,但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饲养的动物造成李某癔症性失语,应当承担包括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各种赔偿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