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提供“两书”

时间:2010-01-18 15:23:13  作者:常敬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开发商交房时必须提供“两书”    2009.09.23      B20版:法制周刊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6/200909/t20090923_764412.html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案情]     开发商在交付商品住宅时不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是否构成违约? [评析]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以购买者购买的套(幢)发放。每套(幢)住宅均应附有各自的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可以作为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约定。 ”第十条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在住宅交付用户的同时提供给用户。 ”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     开发商如不出示或者不提供 《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构成违约,买受人因此拒绝接收商品住宅的,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责任应当由开发商承担。
执业机构: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遗产继承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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