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赔偿

时间:2010-01-18 15:43:57  作者:常敬泉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律师讲坛 1-->开发商逾期交房应赔偿    2009.03.04      B20版:法制周刊 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6/200903/t20090304_558792.html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敬泉

[案例]

    2005年6月,李先生向开发商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6年7月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日未交付房屋,开发商应自合同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李先生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四的违约金。 2007年11月,开发商向李先生交付了房屋钥匙。因开发商逾期交房,李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要求赔偿,被拒绝。后李先生起诉法院,请求判令开发商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

[解答]

    李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预售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纳购房款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房屋,明显违反了预售合同约定,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李先生要求开发商按约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理应获得法院支持。

执业机构: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遗产继承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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