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有再次通知交房的义务

时间:2010-01-18 15:26:01  作者:常敬泉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开发商有再次通知交房的义务    2009.09.16      B20版:法制周刊稿件来源:新闻晚报 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page_56/200909/t20090916_758681.html □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常敬泉 [案情]     丁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其购买一套商品房,开发商通知丁某交房时,丁某发现该幢房屋消防未经验收合格,因此拒绝接收房屋;后来经过整改,消防验收合格,符合交房条件。请问,开发商是否必须再次通知丁某交房? [评析]     根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四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将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交付给买受人。     本案中,开发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丁某,消防未经验收合格的,不能把商品房交付给丁某;经过整改,在商品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当告知丁某并再次通知其接收商品房。如果因为开发商未告知导致丁某迟延接收房屋的,其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逾期交房的法律责任。
执业机构:上海市德尚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徐汇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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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遗产继承 常年顾问 罪与非罪 行政处罚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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