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2-08 10:27:30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李庄助理马晓军终于现身
状告重庆市公安局违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伪证
http://blog.sina.com.cn/s/blog_9604f50901011zzy.html
[本网北京重要消息]2月7日,李庄律师助理马晓军在其个人博客上发表《行政起诉状》,聘请浙江两位律师代理其诉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江北公安分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一案。要求确认两被告行政行为违法,赔偿各种经济损失204839.22元。经向李庄核实,该《起诉书》和网站确为马晓军所写和发布,内容真实。诉状已经以挂号快递方式寄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马晓军的《行政起诉状》中称,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他本人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牵连,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以便让被告的工作人员摄像留证,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误导社会。好象是他自己不愿出庭为李庄作证。
马晓军认为: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并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李庄透露,马晓军已经作好了所有证据保全措施,并作好了任何后果准备。
马的起诉,揭开了全国关注李庄案的人们一致纳闷的谜底:马晓军当时为什么千呼万唤不出来,为什么书面拒绝出庭作证,为什么也没有同案起诉。诉状揭示了重庆公安机关目无法纪的严重违法行为。真相如何,期望江北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依法查明。
同时,当时被违法强迫一起监视居住的马晓军之妻韩会娟,也同时提起了行政诉讼。据了解,针对重庆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起诉和李庄案的申诉,也将陆续进行。(2月7日)
行政起诉状 (2012-02-07 23:00)原告:马晓军,男,汉族,31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XXXXXXXX
代理人:严华丰,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 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111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4839.2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34天×每天142.33元);
3、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因被告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导致原告至今无法从事律师工作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强迫原告出具不同意为李庄案出庭作证的证明,强迫原告书写申请重庆警方保护的申请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马晓军
2012年2月7日
附件:本起诉状副本叁份
行政起诉状
原告:韩会娟,女,汉族,30岁,住xxxxxxxxxxxxxxxxxxxx。
代理人:覃永沛,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0XXXXXXXX
代理人:林波,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86XXXXXXXX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黄龙路555号 联系电话:023—63758200
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中兴村13号, 负责人:何内平,职务:局长 联系电话:023-67851110,邮政编码:400020
诉讼请求:
1、确认两被告于 2010年1月10日至2010年2月2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
2、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人民币3415.92元(非法限制人身自由24天×每天142.33元)。
事实与理由: 原告之夫马晓军于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0日因李庄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被监视居住。在马晓军被监视居住期间,两被告违反关于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规定,强迫原告与马晓军居住在重庆市江北区建北三村一住宅内,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强迫原告书写自愿陪同马晓军监视居住的《自愿书》,强迫原告外出逛街、吃饭、看电影(被告工作人员同时摄像以试图表明原告当时是“自由”的)。
两被告的上述行为目无国法、玩弄法律,严重侵害原告的人身自由,给原告造成巨大伤害。原告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韩会娟
2012年2月7日
附件:本起诉状副本叁份
附:《华龙网》当初污蔑李庄马晓军的造谣报道
华龙网两江论坛 » 重庆打黑除恶论坛 » 权威发布: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http://bbs.cqnews.net/viewthread.php?tid=881774&extra=&page=1
重庆打黑惊曝“律师造假门”
--律师李庄、马晓军重庆“捞人”被捕记
华龙网记者 王不为
2009年6月3日凌晨,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争夺“龙头”地位、扩展势力范围,在重庆江北区爱丁堡小区制造了一场血腥的黑道杀戮。枪声过后,警方锁定七条线索发现七个黑恶团伙搅在其中,迅即调集大批警力全力侦破。
经过缜密侦查,警方共抓获龚刚模、樊奇杭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涉案人员125人,破获刑事案件25起,缴获各类枪支16支、子弹557发、手榴弹2枚、弓弩1把和管制刀具17件,查扣、冻结现金150.98万元、银行涉案资金46.44万元、房产13处、以及车辆等涉案资产总价值数亿元。
龚刚模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仍对“组织”抱有希望,用对抗、抵触、沉默等应付审讯。在人民法院拟订开庭审理的日子里,出人意料的是,龚刚模为争取立功,主动向警方检举了其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等人教唆其伪造证据、减轻罪责的犯罪事实,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
12月13日,这起“律师造假门”的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这是近年来中国对“律师保护伞”的一次“深水引爆”。
涉黑“老大”按响舍房报警铃:我不想再与贪婪律师共同造假
11月下旬,重庆打黑除恶的一系列案件相继进入司法审判程序。与大多数市民一样,参与打黑除恶的民警们也在劳累之余密切关注着各项案件的审理宣判。
然而,此时在江北,一个异常情况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涉黑“老大”龚刚模自从与他的辩护律师李庄等人会见后,情绪出现反常,心事重重,沉默寡言。尤其是12月4日与李庄第三次会面后,在舍房里一坐就是半天,不说一句话,茶饭不思。
为弄明原因,管教民警多次与其谈心,希望他摆正心态,调整情绪,正确对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几经辗转反侧,龚刚模终于忍受不住内心的煎熬,按响了舍房里的报警铃:“我有重要的情况要说!”
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一改寡言故态,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在与其妻为他从北京请来的康达律师事务所辩护律师李庄、马晓军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第一招是帮助他与其妻串证,变“黑老大”嫌疑为“受害者”、“慈善人士”;第二招是必须对法庭谎称被刑讯逼供,否认以前口供,第三招是向法庭提供虚假供述予以翻供,第四招是律师向他通风报信,通报同案其他被告人对其犯罪行为的供述,第五招是让他在开庭时以伤情鉴定为由,配合其扰乱庭审秩序,迫使法院休庭,拖延庭审。李庄还列举了他在其他省市“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
“李庄教你这样做不是为你减轻罪行吗?你怎么会检举他?”专案民警问。
龚刚模说自己想了很久:“凭良心说,李庄为我出的这些主意就像一把双刃剑,可能是对我有好处,但他给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
龚刚模还对民警说出了他的另外一个担心:在与律师李庄的3次会面中,李庄先后叫他签了七八张白条和委托书,“如果李庄在这些有我签名的白条和委托书上乱填些东西,那我不成冤大头了吗?假如他利用这个把我的财产弄走,我找谁说去?”
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监区依法作了详细记载。随着调查深入,一个以贪婪律师李庄为策动者的造假轴心渐渐浮出水面,一起国内罕见的“律师造假门”即将被层层剥开。
律师李庄的确能“装”,一手“捞人”一手“捞钱”
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10月下旬,龚刚模亲友为“搭救老大”,往他律师事务所帐上先支付20万元,但这远远填不了李庄的胃口。他以要在北京召开“专家分析会”为由,又向对方索要了30万元。到重庆后,李庄对龚刚模的亲属龚云飞说:“这个案子有点复杂,律师费偏低哟,而且我还要去‘打通’。”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帐户“装”了100万。
“捞钱”到帐,李庄等人便着手实施“捞人”。在三次与龚刚模会见、面授机宜后,12月3日,李庄来到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了被告人龚刚模在侦查过程中被刑讯逼供、无法正常会见当事人,以及被告人关押地点违法等一系列杜撰的问题。
随后,李庄授意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邀约保利夜总会主要负责人李某,在高新区奥体中心附近一茶楼大厅见面。按照李庄的指点,龚刚华要求李某在龚刚模审判阶段将保利夜总会关闭。对此,李某以个人无法做主为由,返回保利夜总会邀约部门负责人汪某和陈某再次来到茶楼,3人在龚刚华驾驶的轿车内,与龚协商关闭保利夜总会事宜,要求让一些已经被警方传唤过的“污点证人”赶紧逃跑,并把龚刚模是夜总会老板的身份“转嫁”出去。
龚刚华对汪某说:“龚刚模将夜总会股权转让给了在逃的唐某,即使警察找到了唐某也要说他才是保利夜总会真正的老板。”
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当然经不起司法调查,在事实面前,其 “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
不仅是以上的伎俩,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的“造假轴心”还置起码的司法常识判断于不顾,不断炮制出新的近乎可笑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共出现多份雷同等。调查组认为,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
深入调查, “律师造假门”黑幕被层层撕开
李庄要求龚刚模出庭只说三个字:不知道
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随着调查深入,这起罕见的“律师造假门”黑幕被彻底撕开。
调查组现已查明:11月24日,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
11月26日,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刚模说:“从你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的。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你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
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你就说如何遭到刑讯逼供……如果你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
事后,李庄对龚云飞说:“我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了,到时在法庭上咬定民警打了他、吊了他,这样才能推翻以前对龚刚模不利的证据。”
李庄还对龚刚模提出:“在开庭时,我会要求休庭。对因刑讯逼供造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我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你的律师,那么法庭就会让你在三天之内找新的律师,如果你找不到,法庭会给你指定律师。你知道怎么做吗?你坚决不要接受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我给你辩护,法庭就开不了庭。我在辽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就用这招拖了法院一年半!”
12月4日,李庄在第三次会见过程中,向龚刚模明确表示已联系多名证人配合伪证,并教唆龚刚模配合编造事实,与相关证人伪证印证,企图回避案件事实。李庄对龚刚模说:“已经安排在开庭的时候你的老婆到庭上给你作证,证明你不是黑社会。”李庄教唆他说,你老婆到时会说樊奇杭、李明航找你借钱实际上是敲诈,主要是黑社会这些人得罪不起,以达到弱化龚刚模在黑社会组织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从你的角度上去说。比如说,樊奇杭、李明航打电话找你要钱,你回去找你老婆借钱啊!你老婆说,不借给他。你说,不借不行啊,咱们惹不起他啊,咱们怕他!”
同时,李庄在会见过程中还教唆龚刚模不要承认贩毒、贩枪、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行为,并说:“对开赌场、贩毒、贩枪这些你是不知道的,法庭上我问这些问题时,你就说没有,真不知道就不知道,就这三个字完了,别的不要多说。”
李庄甚至要求龚云飞在大足林业局虚开万贯林业在大足县植树造林,造福一方,以证明龚刚模对社会具有一定贡献,想尽一切办法为龚刚模脱罪。
据犯罪嫌疑人龚云飞交待:我当时就明白了,立即按他意思去开了证明。
李庄被逮捕
李庄被逮捕
李庄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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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共1页 上一篇:已是最后一条了 下一篇:上海电视台宁夏卫视报道吴尚澧案 查看(7564) 评论(63) 评分(0|20) 管理 推荐 访客 发表于2012-2-8 9:26:22
玩弄法律、愚弄人民者必被严惩
删除 |引用 上海市民 发表于2012-2-8 9:25:24李庄的申诉及名誉权案法院凭什么不受理又不出具书面裁定?中国究竟是法治还是人治?法律是否就是个别领导说了算??
删除 |引用 上海公民 发表于2012-2-8 9:23:08王立军应该下台谢罪!!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9:19:40评5分
继续围观。
怪不得有人说,做成案子他们就成了观众了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9:13:35一场大戏又开始了,在重庆起诉比北京好,立案不立案是一个两难的选择,自己打自己的脸吧。
删除 |引用 阴谋 发表于2012-2-8 9:12:19重庆所说的程序合理就是这种呀?还说任何人没有特权,其实说话的人是不是一个特权者?
删除 |引用 bigdavid 发表于2012-2-8 9:05:07网络流传的王立军讲话时间是10月16日,网帖表明该讲话是“在(重庆)市(公安)局党委2010年第22次会上的讲话”,此次党委会“专题研究民警维权工作”。王立军称:“今后,凡是报纸歪曲事实真相攻击我市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就以单位起诉当事报社和撰稿人;如果他提及民警个人,且造成后果的,民警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记者,相关部门和民警所在单位要支持和协助。这就叫‘双起’,公安机关起诉报社,民警起诉记者。我们不是不懂政治,因为政治上我们没有驾驭权。但他如果把政治变成法制,这是我们的强项。如果他要把法制过程当中的问题变成案子,咱们搞了这些年案子,他行吗?搞政治我们只有一半的主动权;进入法制轨道,我们就有了全部主动权;要把这事变成案子,他就是观众了。” 大家都来回忆一下,此人当时都说了些什么!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8:56:35红色恐怖?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8:51:46好! 就是他们不立案,也好!好!!!!!!!!!!!!!!!!!!!!!!!!!!!!!!!!!!!!!!!!!!!!!!!!!!11
删除 |引用 不想被幸福的人 发表于2012-2-8 8:49:18黑啊!太黑了!黑白颠倒!让我们无语——中国的法制!你已经什么样了?!法律被法律的执行者强奸了!重庆当局为了掩盖黑打,而迫害律师。他们妄想达到迫害律师的目的,已达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利用权力进行自我歌颂,胁迫被告陷害律师,抓证人。一切卑劣的手段都用上了。剥夺马晓军自由就是重庆当局迫害律师的一个证据。可见当时马晓军受到了极度的恐吓,但是马晓军没有违背良心,所以重庆当局不敢让马晓军到大堂上作证。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8:47:27这也太红了吧!
删除 |引用 小虫子 发表于2012-2-8 8:47:08这也太那个了。不过,精彩的好戏又上演了,我等庶民围观起哄啊
删除 |引用 何日见青天 发表于2012-2-8 8:37:36评5分
好人一生平安
小马哥,你真棒,向不厚开炮,人民是炸药!
删除 |引用 古古怪怪 发表于2012-2-8 8:29:41早干什么去了,都3年啦!当时,千万人呼唤。现在,真假难辨 ~~~~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8:29:34给了关局长一次立功的机会。
删除 |引用 律师之一 发表于2012-2-8 8:26:26真实正在显现!重庆打黑之“黑”,正逐步暴露……
删除 |引用 老马 发表于2012-2-8 8:26:05!
删除 |引用 山脚下亦有风 发表于2012-2-8 8:25:08大片!导演该获奥斯卡金像奖。
删除 |引用 自打嘴巴 发表于2012-2-8 8:24:33薄熙来谈李庄案:庭审程序合理 愿聆听各界评价------2010-03-06 17:10:00 来源: 中国新闻网(北京)核心提示: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说,“李庄案”庭审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他说,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 3月6日下午,重庆代表团在人民大会堂接受集体采访。薄熙来就热点问题回答记者提问。图为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新华网 孙巍 摄 中新网3月6日电 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6日说,“李庄案”庭审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 3月6日下午,重庆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后接受集体采访,薄熙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作以上表示。 薄熙来说,“李庄案”结案后,《重庆日报》发了一个比较详细的报道,我认为是实事求是的,文章把这个问题从头到尾讲得非常详尽,对全国人民是非常负责任的。 薄熙来说,“李庄”这个事情是重庆打黑除恶整个斗争中的一个插曲,我注意到网上报道很多、评论很多。其实“李庄”这个事情,他的刑期也就是两年半,跟那些黑恶分子的刑期相比要短得多。为什么这个事情引起这么大的关注?我倒觉得应该引起大家静下心来好好思考。 针对该案,薄熙来说,第一,“李庄”这个事情事实非常清楚,教唆黑恶势力的头子龚刚模来翻供,而且编造事实,说公安把他吊了八天八夜,大小便失禁,而且连细节都讲得清清楚楚。李庄反复认罪,当时他的辩护律师都说你这样认罪要注意后果,但李庄本人很坚决,他说:“我确实有罪”。 第二,程序非常合理,完全符合法律程序,李庄这个案件六个证人当庭出证,回答律师的提问百多次。如果在这种情况下都觉得程序不合理,那什么叫做合理呢?还要做到什么程度呢?我们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庭审也非常文明,大家都看到了,公开、公正,一审、二审,都非常清楚。 薄熙来说,重庆打黑除恶是敞开大门的,外来的律师比重庆本身的律师还多。重庆去年很热闹,全国四面八方的律师去了不少,律师的费用也不低,这也是一个不大不小的市场。“那么多的律师到重庆,不也就是一个李庄出了问题吗?” 薄熙来说,重庆是善待律师的,但是如果有黑恶势力的头子举报律师教唆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仍然装聋作哑、不闻不问,只要涉及到律师的事,我们一概不管,一概豁免,那不就成无政府主义了吗?不就无法无天了吗?重庆市能这样吗?那中国的法律何在呢? “按中国的法律来处理一个律师,怎么就引起这么多人大惊小怪呢?我们也感觉到很纳闷。”薄熙来说,这个事情我们已经把全部事实经过公之于众了,我们愿意洗耳聆听全国各界对这个事情的评价。我认为全国各界,哪一个界别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哪一个界别触犯了法律,都应该被依法追究。这就是我们的态度。 http://news.163.com/10/0306/17/6140NNET000146BD.html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8:10:20黑啊!太黑了!黑白颠倒!让我们无语——中国的法制!你已经什么样了?!
删除 |引用 六月飘雪 发表于2012-2-8 7:58:34李庄案“第三季”隆重登场,继续关注。
删除 |引用 计算机记智 发表于2012-2-8 7:50:29重庆当局为了掩盖黑打,而迫害律师。他们妄想达到迫害律师的目的,已达了肆无忌惮的地步。他们利用权力进行自我歌颂,胁迫被告陷害律师,抓证人。一切卑劣的手段都用上了。剥夺马晓军自由就是重庆当局迫害律师的一个证据。可见当时马晓军受到了极度的恐吓,但是马晓军没有违背良心,所以重庆当局不敢让马晓军到大堂上作证。
删除 |引用 老李 发表于2012-2-8 7:46:44围观薄熙来怎样应对!
删除 |引用 圈外人 发表于2012-2-8 7:33:12重庆的司法作为令人发指
删除 |引用 马晓军是条硬汉子 发表于2012-2-8 7:22:04马晓军,是条硬汉子,支持你!
删除 |引用 访客J 发表于2012-2-8 7:18:07做恶的迟早是要还的。以此提醒北海、贵阳。
删除 |引用 程福如 发表于2012-2-8 7:10:30原来重庆是这么办铁案的
删除 |引用 嘎亮 发表于2012-2-8 7:09:47真相会大白,見过卑鄙的,还没有如此卑鄙,欠下的总要偿还,人民试目以待。
删除 |引用 亦品仙 发表于2012-2-8 6:11:30马晓军、韩会娟起诉的事实不够清楚。我国公检法司接受党的政法委领导,倘若公安局执行领导下达的任务,何错之有?
删除 |引用 良知 发表于2012-2-8 4:46:29下三滥,不用揭发,全世界都知道了。 看跳梁小丑如何表演。 后台后到哪边?
删除 |引用 邓永声 发表于2012-2-8 3:54:17这就是人民爱戴的打黑英雄了,对付拥有律师执照的证人你们都敢用这种手段,你就是仇书记说的警匪一家的那种警察了,你被免去公安局长,是党中央的英明决策。看你的五毛党还能怎么表演?
删除 |引用 老律师 发表于2012-2-8 3:46:44打响重庆第二枪!刑诉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的合法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才能不予受理,此案不是刑诉法明确授权公安机关的合法行为,法院必须受理。诉求是:确认两被告于 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2月11日限制原告人身自由的行为违法;案由是:诉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学习
删除 |引用 老律师 发表于2012-2-8 3:21:38重庆是中国的重庆!正义就在当下!
删除 |引用 荆轲斗士 发表于2012-2-8 3:20:37怎一个好字了得?
删除 |引用 吴明 发表于2012-2-8 3:00:55惊天消息,两天出笼。
删除 |引用 张友明 发表于2012-2-8 2:51:12估计,重庆江北区法院会以“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诉由”为由,不予立案的。
删除 |引用 欧阳志强 发表于2012-2-8 1:26:09北海,贵阳,庭上庭下许多做法都是按照“重庆模式”干的。
删除 |引用 新片 发表于2012-2-8 1:08:43不会立案的,更不会审理。
删除 |引用 C-歪-Q 发表于2012-2-8 1:08:36记得两年前,面对网友们千呼万唤:“马小军你在哪儿”,“真相”网友曾含蓄介绍过你的情况。今天见你披挂上阵为法治为正义提出诉状。支持你!一如支持你的老师李庄!祝你成功!
删除 |引用 昨夜星辰今日雨 发表于2012-2-8 1:05:19从当处朱明勇披露,马晓军一见他就哭,我就开始期待这一天的到来!
删除 |引用 围观者 发表于2012-2-8 1:04:44庄哥:您没让我等围观者失望,好样的!
删除 |引用 从南到北 发表于2012-2-8 1:02:59“马小军,你在哪里?”两年来,我们一直在惦念、在寻找、在呼唤。今天你终于发声了,并且发的是一声巨吼!不枉李庄律师培养信任你一回,不枉所有正直正义的人们牵挂期盼你一回!
删除 |引用 i6e4 发表于2012-2-8 1:02:17法治开始反击,真相浮出水面,欺世盗名现形!
删除 |引用 誓与滥权争高下,不为法治输寸分 发表于2012-2-8 0:56:26亲爱的,我又回来了。从来我都不曾离开,尽管在那个夜晚,我曾留下伤心的泪水。
删除 |引用 百事可笑 发表于2012-2-8 0:53:44为什么不将执行限制人身自由的警蔡告上法庭?看看是警察(被告工作人员)是个人行为还是执行公务。如果是个人行为,警察可惹事上身了,如果是执行公务,那么又多了一份重庆公娄不利的证据。
删除 |引用 重庆违法,严惩不贷 发表于2012-2-8 0:46:56“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伪证”——已严重违法,触犯刑律!必须严惩不贷!
删除 |引用 未来公民 发表于2012-2-8 0:46:22评5分
现在想到的是个别公权力不会考虑是否做错了事情怎样改正错误,而想到的是怎样用更为卑鄙的手段对付当事人或者代理律师!因此,转告一下,作为公民个人人身安全的关切,能否有相应的正义媒体适时报道!因为在不能用法律做挡箭牌的地方,用什么呢?
严重支持,天天围观,看重庆如何表演!!!
删除 |引用 丁荣汉 发表于2012-2-8 0:42:23坚决支持马晓军夫妇起诉!纸包不住火,这一回看重庆又如何表演!李庄事件第三季连环大戏隆重开场了,天天围观!!!
删除 |引用 火 发表于2012-2-8 0:34:55原告要注意安全,别出车祸或其他意外
删除 |引用 讨回公道 发表于2012-2-8 0:32:29揭露残酷黑打陷害!!
删除 |引用 消息 发表于2012-2-8 0:31:16【王立军的继任者——关海祥】据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副市长王立军不再兼任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据了解,其继任者为江津区委书记关海祥。目前关的公安局党委书记已获任命,但局长还在走程序。关海祥,蒙古族,1969年生,吉林洮南人,2009年7月由团中央到渝工作。1.长期在团中央工作,曾任团中央组织部副部长,团中央青工部部长;2. 是常务副总理李克强在团中央工作期间的得力部下。外界普遍认为,让关海祥担任重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师中央的决定。
删除 |引用 牛马 发表于2012-2-8 0:28:50围观到底。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0:28:39出牌!
删除 |引用 精彩 发表于2012-2-8 0:23:00对王立军的清算正式开打
删除 |引用 好样的 发表于2012-2-8 0:18:56李庄透露,马晓军已经作好了所有证据保全措施,并作好了任何后果准备。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0:18:21【马小军发声了!!】马的起诉,揭开了全国关注李庄案的人们一致纳闷的谜底:马晓军当时为什么千呼万唤不出来,为什么书面拒绝出庭作证,为什么也没有同案起诉。诉状揭示了重庆公安机关目无法纪的严重违法行为。真相如何,期望江北法院通过公开审理依法查明真相。
删除 |引用 鼠标 发表于2012-2-8 0:15:42这回顶袁大状。
删除 |引用 钟山风雨起苍黄 发表于2012-2-8 0:15:30据了解,针对重庆公安机关等机构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起诉和李庄案的申诉,也将陆续进行。
删除 |引用 鼠标 发表于2012-2-8 0:12:07看看他们,立案还是缩头龟。马小军是帅哥。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2-8 0:11:17评5分
围观!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