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成杰集资诈骗罪案件疑点探析

时间:2013-08-06 17:30:38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刘江国律师 曾成杰,曾经闻名遐迩的湘西自治州民营企业家,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13年7月 12 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被执行死刑后,一度引起网民的热议。在网民热议的过程中,本律师凭着律师职业的敏感,阅读了媒体有关曾成杰集资诈骗案的报道。依据媒体报道的曾成杰案件的有关情况,本律师认为曾成杰集资诈骗案存在重大疑点。现将这些疑点分析付诸成文字,以飨读者。必须说明的是,本人从未接触到曾成杰集资诈骗案件的案卷材料,如引用媒体报道的“案件事实”与案件材料的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或错误,应以案件材料的事实为准。 一、如果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馆公司)确实存在集资诈骗行为,应判决三馆公司犯单位集资诈骗罪,曾成杰作为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或主管人员即使对其进行刑事追诉,曾成杰顶格处罚为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2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9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0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从媒体报道可以看到,三馆公司自2003年11月15日开始,以签订《关于参与三馆开发项目的协议书》的形式,面向社会大众集资,期限一般为壹年,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三馆公司的融资得到官方认可(见2012年5月14日中国青年报)。如果上述文字得到了融资事实、合同的印证,以及所融资金全部用于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项目,其融资的主体就是三馆公司,犯罪主体理应是湖南三馆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无论曾成杰是三馆公司的股东还是法定代表人,曾成杰即使参与和主导了全部的集资行为,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只能由三馆公司承担。如果曾成杰参与的集资案定性为三馆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不管情节或者后果如何严重,按照刑法第200条的规定,曾成杰顶格亦只能判无期徒刑。 二、集资是在政府倡导和引导下进行的,此案只能定“非法吸收大众存款罪” 有关媒体报道:为了促进湘西民族经济发展,在银行贷款稀缺的情况下,从2000年以来,湘西自治州各级政府提出“调动民间投资和企业创业的积极性,要进一步激化民间投资,引导社会资金参与重点建设”。吉首市人民政府(吉政发,4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加大筹资力度,落实好建设资金,是项目建设的关键。各项目单位都要明确专人负责资金的筹措,积极拓宽筹资融资渠道,为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在2001年-2003年期间,湘西州及吉首市政府倡导“善于公司运作,敢于举债建设”和“进一步拓宽投资领域,鼓励引导民间投资”,直到2007年湘西州政府才提出“进一步规范民间集资行为”(见2012年5月14日
执业机构: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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