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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2月02日 09:37 来源:凤凰网 财经作者:权基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
凤凰网财经讯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称,吴英案中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资金去向,也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判决引发社会热议,万科董事长王石、华远地产[3.43 2.69% 股吧 研报]董事长任志强、天使投资人薛蛮子等纷纷在微博留言,认为吴英罪不该死,要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过,财经评论人吴其伦认为,吴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义重大。
“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 张思之称,“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
张思之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
他对吴英案的理解为,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以下为致函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二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毋庸讳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十分正确。盖因这是死刑执行前的查阙补漏,守护正义与公正的最后一关,诸多环节,唯此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
愚者之虑,或有一得;是否有当,恳请细酌。
张思之
201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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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只读过张思之先生的这一篇文章,感觉是一个字:好!评价为一句话:水平超过了目前所有的大律师!(原文已转载)xujunlz2012-02-03 12:56:49 [举报]
pingbo8802012-02-03 13:06:42 [举报]
fanfu5407_b32oz2012-02-03 13:53:58 [举报]
言之有理冲透孽障的隼2012-02-03 13:54:21 [举报]
吴英案和你我的生命都有关系,很多人赞同这个观点;因为如果这样下去,不仅杀了吴英,杀了中国民营企业家,也杀了中国的改革开放,杀了中国良心,杀了中国善良重庆公民2012-02-03 15:49:39 [举报]
张老先生文字功夫不摆了。重庆公民2012-02-03 15:50:43 [举报]
abcdefg2012-02-03 16:30:43 [举报]
渔夫2012-02-03 17:34:29 [举报]
MZ《合唱团》2012-02-03 20:10:54 [举报]
这样的死刑太草率郭余华2012-02-03 20:26:21 [举报]
她检举了我们,一定要死ylqq2012-02-03 21:56:08 [举报]
吴英案正在可杀可不杀之间。纵观那么多的罪行严重的杀人犯都可判不杀,吴英真的是最不该杀!achl2012-02-04 00:13:19 [举报]
只要吴英不挥霍,取之于民贡献于社会,是财富转移的一种形式,罪不至死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achl2012-02-04 00:13:29 [举报]
只要吴英不挥霍,取之于民贡献于社会,是财富转移的一种形式,罪不至死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achl2012-02-04 00:13:45 [举报]
只要吴英不挥霍,取之于民贡献于社会,是财富转移的一种形式,罪不至死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央企工程师2012-02-04 07:16:54 [举报]
贪官们谋财害命,应依法追究贪官抢夺民企财产罪!fuwei262012-02-04 10:44:03 [举报]
吴英检举了某些人,吴英不死,某些人心不安。拍案惊奇1212012-02-04 15:58:09 [举报]
哈哈。大致上,越是不能服众,才越能显示权力的威严。谁敢不服,让你们个个都成李庄。阿靖2012-02-04 17:33:26 [举报]
围观关注!1234无名人氏2012-02-04 18:34:03 [举报]
中国若非一个十足的黑帮国家,吴英就不会死!郭能斌律师2012-02-04 19:08:36 [举报]
司法监督程序到位、实效、公正的话,结论自然服众,更能彰显法治威严、可信度!王克生律师2012-02-06 15:36:05 [举报]
铁骨铮铮,侠骨柔情。成都律师2012-02-08 10:29:1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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