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2 17:18:41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刘晓原
中新网3月8日电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8日下午举行记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就“刑事诉讼法修改”回答记者提问时强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规定的紧急强制措施仅限两种情况,“在中国不存在秘密拘捕。”
郎胜说,按照现在的修正案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或者采取监视居住措施,除了无法通知的以外一律都需要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对拘留这种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强制措施,只限于两种情况,就是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如果通知家属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况。
“除了这种例外情况,其他的情况都需要在24小时以内通知家属。这样的规定充分的反映了人大常委会对广大人民群众或者广大人民权利的保障的重视。”他说。
郎胜说,今天在大会结束以后,网上出现了一些说法,说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秘密拘捕,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因为在我们国家没有秘密拘捕,法律也没有这样的规定。
“我刚才所说的这种例外情况,就是所说的拘留后除了涉嫌恐怖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通知有碍侦查的,其他的都需要通知。”他说。
看了媒体报道,我是不认同朗胜没有“秘密拘捕”说法。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第七十一条,则是典型的“秘密拘捕”条款。依据这两个条款规定,对任何案件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时,如办案机关认为通知家属会有碍侦查就可以不通知,只有在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才会通知。至于什么样情况属于有碍侦查,有碍侦查的情形何时消失,完全由办案机关说了算。
但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一稿中,对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一条规定作了修改。对拘留和逮捕犯罪嫌疑人不通知家属情形,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二稿中,删除了逮捕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现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讨论稿,再删除了指定监视居住可不通知家属规定,仅保留拘留这两类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规定。
这也就是朗胜所说的拘留可不通知家属例外情形。
我以为,既能存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例外情形,也就存在“秘密拘留”的特例问题。
设想一下,把犯罪嫌疑人带走了,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这难道不是“秘密拘留”吗?
我以为,不仅刑诉法修正案保留了秘密拘留条款,而且司法活动中早已存在实际上的秘密拘捕做法。有些执法机关竟然可以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就把一个公民强行带走,也不通知其家属,让人失踪几天至几个月不等。
我以为,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虽然缩小了不通知家属案件的范围,这也是一个明显的进步。但是,法律毕竟是写在纸上,关键还是执法机关严格遵守。如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哪么,再好的法律规定也是形同虚设。
据我所知,台湾法律没有“有碍侦查”可以不通知家属的规定。在台湾《刑法》中,虽然也有某些特殊犯罪案件,如“内乱罪、外患罪、国交罪”,但台湾《刑事诉讼法》对涉嫌这类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同样规定要及时通知家属,没有例外的情形。
韩国在《宪法》中规定,司法机关拘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通知家属。这个规定竟然还是以宪法作出。《大韩民国宪法》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应不迟延地向受到逮捕或拘束者的家族等法律规定者通知其理由和时日、场所。
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必须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出示拘留和逮捕的理由;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讯中行使沉默权。
从台湾地区和韩国、日本的规定可知,家属获取亲人被司法机关拘押信息是一项基本权利。
1988年12月9日,联合国大会第43/173号决议通过了《保护所有遭受任何形式拘留或监禁的人的原则》。原则16.1规定,被拘留人或被监禁人在被逮捕后和每次从一个拘留处所转移到另一个处所后,应有权将其被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转移一事及其在押处所通知或要求主管当局通知其家属或其所选择的其他适当的人。
2006年12月,联合国大会还通过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2010年12月22日生效,但中国没有加入此公约。公约第二条称,“强迫失踪”系指由国家代理人,或得到国家授权、支持或默许的个人或组织,实施逮捕、羁押、绑架,或以任何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的行为,并拒绝承认剥夺自由之实情,隐瞒失踪者的命运或下落,致使失踪者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刑事诉讼法》修改,关系到人权的保障。中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我国宪法也规定要依法治国和保障人权。因此,《刑事诉讼法》对人权条款的修改,应与联合国规定保持一致,要借鉴法治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不能一昧地强调“国情”和“特色”。
我郑重建议删除《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稿)中,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家属的规定。
我的观点是,不论是什么犯罪案件,只要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就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家属,在无法联系上家属时,必须通知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
梁光烈指刑诉法修订开倒车反对增加秘密拘捕条例
来源:财新网 作者:财新 王和岩
香港南华早报论坛消息:
昨天下午,主持军委日常工作的梁光烈防长听取了军委法制局相关立法汇报,除了军队立法外,军委法制局也提到被各界鞭挞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梁光烈看了相关报道和网友评论后,认为社会主义中国也要保障人权,不赞成搞秘密拘捕和随意监视。 梁光烈并委托军委法制局将相关意见转述给全国人大的军队常委和解放军代表,一定要表达正义的立场,不能对戈陪似的秘密拘捕进行投票支持。
对中国政法大学某位法学教授吃了利益机构几次饭,就出来鸡鸡歪说秘密拘捕有理之歪理论,梁光烈直斥这位教授是禽兽,不是教授。梁光烈呼吁参与立法修订的专家,一定要有公民良心和知识份子的道德,不要晚节不保。
刑诉法修订被指开倒车或导致“秘密拘捕”泛滥
来源:财新网作者:财新 王和岩
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因存在重实体而轻程序、非法证据难以排除,侦查部门权力强大、法院独立性不够,律师权利难以落实等诸多弊端,致使冤假错案层出不穷,其本身的缺陷彰显无遗。
由于刑诉法修改涉及公检法等权力的再分配,各方利益难以达成共识,此次刑诉法修订2004年动议,中间各方利益难以摆平,一度停顿,直至2011年6月,中共中央政法委全体会议后,刑诉法修改日程才得以确定。
草案说明显示,共99条,拟将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85条,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等七大方面。
此次修订有不小进步,但公检法及律师界、学界各方博弈至今仍在进行中。部分条款甚至出现了明显的倒退,引发广泛担忧。
例如,修正案草案第三十条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监视居住的原因和执行的处所,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还存在于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六条。该条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同样的情况,也存在于修正案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意味着,“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以及“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几种情形,也可以成为对当事人实施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后,不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的理由。
这些规定引起人们的广泛担心和质疑。
首先,“无法通知”“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等情形,完全可能成为适用于一切案件的“口袋”理由,导致侦查机关可以随心所欲决定是否通知家属,“秘密拘捕”泛滥成灾。
其次,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通知家属,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不符合人权保障的法治原则。(文章来源:财新网;作者:王和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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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拘捕,难道以前没有吗?来自wwz007的评论
nie200032012-03-11 16:31:16 [举报]
// @刘晓原律师 : 秘密拘捕,戴黑头套,好神秘哦!这哪像个政府行为?来自nie20003的评论
wwz0072012-03-11 16:31:40 [举报]
以前,是无法理依据而已啊。来自wwz007的评论
阿_靖2012-03-11 16:33: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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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佛山里的树苗2012-03-11 16:34:30 [举报]
// @刘晓原律师 : 秘密拘捕,戴黑头套,好神秘哦!来自千佛山里的树苗的评论
维君子臣2012-03-11 16:37:41 [举报]
中国要向何处走啊!// @刘晓原律师 : 秘密拘捕,戴黑头套,好神秘哦!来自维君子臣的评论
谭刚强-2012-03-11 16:38:55 [举报]
转发微博来自谭刚强-的评论
汪-美2012-03-11 16:39:58 [举报]
那可不是败笔,那是他们故意的。来自汪-美的评论
汪-美2012-03-11 16:39:58 [举报]
那可不是败笔,那是他们故意的。来自汪-美的评论
86地理2012-03-11 16:44:29 [举报]
// @农民工万春全 : // @刘晓原律师 :秘密拘捕,戴黑头套,好神秘哦!来自86地理的评论
老虎0090092012-03-11 16:50:29 [举报]
// @司慧008 : 转发微博来自老虎009009的评论
姜连发律师2012-03-11 16:54:55 [举报]
// @刘晓原律师 : 秘密拘捕,戴黑头套,好神秘哦!来自姜连发律师的评论
28046105y2012-03-11 16:58:29 [举报]
陈光武律师:刑诉法修订最大的败笔是增加了秘密拘捕条款。虽然第二次审议稿将秘密拘捕的范围缩小,但仍然令人毛骨悚然。 当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冲突的时候,一个民主、法治的政府理所当然的把公民的人身权利放在首位。以国家利益为借口牺牲人权,决不是真正的法治政府的正确选择。 秘密拘捕条款如获通过,将是中国法治的历史性大倒退!是对国人基本人权的极端蔑视!这是21世纪国人的奇耻大辱! 因此,强烈呼吁、坚决抵制刑事诉讼法“秘密拘捕”条款在人大审议时获得通过。 ——陈光武支持陈光武律师、刘晓原律师!孙蜀东2012-03-11 16:59:26 [举报]
这些手段当年的盖世太保用过,克格勃用过、军统局用过、斯塔西用过、萨达姆用过、齐奥塞斯库用过、卡扎菲用过,但是管用吗?。。。来自孙蜀东的评论
powerlin2012-03-11 17:08:02 [举报]
早就密布五毛,秘密警察的国家,无所谓多块遮羞布了。喜欢通过啥法律就通过吧,没法律不照样可以整人么?!来自powerlin的评论
pingbo8802012-03-11 17:15:15 [举报]
坚决反对法西斯专制手段,许丹2012-03-11 18:41:41 [举报]
还能说什么啊?这法治进步体现在哪?纪有2012-03-11 18:59:27 [举报]
事实告诉我们在社会主义中国行不通来自纪有的评论
雷武奎2012-03-11 19:29:31 [举报]
抵制!// @飛天禪心 :抵制! // @刘四新弟弟刘迎新 :抵制!// @杨名跨律师 : 转发微博。来自雷武奎的评论
江淮纵队2012-03-11 19:32:36 [举报]
法西斯。。。middleren2012-03-11 19:39:58 [举报]
据说秘密拘捕条款没通过?请您说一下好吗?陈傻子2012-03-11 20:25:47 [举报]
坚决反对新浪网友2012-03-11 20:30:40 [举报]
有意义吗?你们想想,这样呼吁是否能够有效果?化雪成血2012-03-11 20:43:53 [举报]
都是找借口,那一天你被带走了,过几天又放回来了,说调查关于国家安全问题。。。。。。你能怎么着?化雪成血2012-03-11 20:45:58 [举报]
政府,国家机器也!游戏规则说变就变的!我是老管2012-03-11 20:52:30 [举报]
坚决抵制杨灿花2012-03-11 20:55:42 [举报]
一定要顶起来啊!不然已后政府真的变恶劣我们就只能流血了!朱家楔2012-03-11 21:04:06 [举报]
新浪网友2012-03-11 21:21:11 [举报]
严刑逼供,不早就禁止了吗?有用吗?看看重庆的打黑,你就明白了。liguoxin20122012-03-11 21:26:17 [举报]
太黑暗、太恐怖了!遗忘是伤害2012-03-11 22:19:06 [举报]
亵渎吧新浪网友2012-03-11 22:21:31 [举报]
白色恐怖!!!透明的雨伞2012-03-12 05:59:08 [举报]
以前貌似还“隐晦”点,现在合法了。貌似明东厂啊?修欢2012-03-12 07:24:47 [举报]
当局贯常的手法是把党的利益贴上国家的标签!而被秘密拘捕的大都是一些反专制主义的爱国者,他们从来都没有危害过国家,他们只是反对了政治党和既得利益者…制造光明2012-03-12 09:28:55 [举报]
坚决反对秘密拘捕!还人以人权!百年鸟人2012-03-12 15:30: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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