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误区

时间:2012-03-13 16:19:47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陈有西《中国改革》专论:吴英该不该核准死刑 2012-3-12 23:02:16

 

 

 

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误区

——论吴英该不该核准死刑?


《中国改革》 2012年第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01日


   认真厘清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

慎用刑法杠杆,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问题


财新《中国改革》 特约作者 陈有西 


 
  “维护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关系”。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了上述要求。其间透露出的信号,使舆论揣测,终审被判处死刑的吴英案有望出现转机。

  近年来一些地方民间金融风险比较集中地爆发,以吴英案为代表的集资类犯罪案件曝光,令人警醒。然而,透视这些案件会发现,从公安部门立案抓人,到检察院逮捕起诉,再到法院作出裁判,整个过程存在着诸多思路误区。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认真厘清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从而慎用刑法杠杆,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理性、稳妥地对待民间金融秩序。

以“客观归罪”判定“主观占有”

  “占有目的”,是定性诈骗失误的关键要素。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是根据主观意志、客观上是否表现出还款特征、实际上有没有返还行动、最后有没有归还能力、实际后果有无损失来判定。

  而现在法院出现失误的大量判断,采用了“客观归罪”的方法:最后款还了,就是优秀企业家的成功冒险运作;还不了,就是故意诈骗他人财产。这往往忽略了主观上的愿望和实际上一直在还款的行为。“一直想归还”,同“无力归还”、最后“未能归还”,其主观意志是不同的。客观归罪是当前全国审判集资类案件出现失误的关键因素。

  据中新社的报道,浙江高院主审法官就吴英案审判过程中社会关注焦点问题“答记者问”中称,吴英“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实际骗取3.8亿余元”。从这一数据看,吴英实际上已经归还了之前拆借的3.9亿元;还没有归还的,她的企业还有价值数亿元的不动产和珠宝、经营性汽车以及现金,她被捕后在政府和公安办案中被低价拍卖变卖转让处置。对于这3.8亿元的损失,如果人还在,不是强制处分财产,企业维持经营,“洞”是不可能这样大的。她努力“借”新债的目的,是为了归还前面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为了借来自己“非法占有”。

  以客观归罪的方法推定“主观上想占有”,是这类案件出现重大错误的根本性原因。

以“法律人思维”代替“经济人思维”

  “明知无法归还”,是集资诈骗案认定诈骗性质时,犯罪主观方面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析要件。

  在很多集资类案件中,认定被告当初“明知无法归还”仍向社会借款,就可定为“诈骗”。这种认定方法,也是“客观归罪”倒推出的结论,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主观臆测,是公安、检察、法院常犯的一个错误。

  “明知无法归还”,忽视了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负债经营是中国企业长期以来的普遍现象。认为后期亏了就是当初就“明知无法归还”,或者只要有外债还在借入就是诈骗,这实际上是在以“法律人思维”代替“经济人思维”。

  “答记者问”中称,吴英“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法官是把负债办公司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诈骗的。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法官心证方法。

前后割裂式判断“借新还旧”诈骗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规定:“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一司法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大量问题,并往往被机械地按有罪推定的方法理解。

  对所有的集资诈骗,目前公检法部门都有一个前后割裂认定的问题。比如10亿元债务,已经还掉的6亿元,算合法民间借款,还不了的4亿元,则定为集资诈骗;或者在盈利时借入的,算合法借款行为,亏损后再借的,就定诈骗。对同一企业同样的借款行为,法院割裂认定为“前后性质转化”,把前期债务理解为正常的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而把后期出现亏损后继续借款,认定为“明知无力归还仍然欺骗性借入,构成诈骗”。

  这都是不懂基本的经济规律和企业运作真相而进行的有罪推定。其实,企业恰恰是出现亏损需要资金时,才会去借高利贷。不了解经济运营规律,是刑事司法人员造成错案的最大原因。

以含混说法模糊“挥霍”比重

  “挥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诈骗的一个要素。对于挥霍问题,法院基本上都是混合在一起概说,而不是分开来表述具体挥霍数额。因为如果这样一分,数十亿元的诈骗中,可能用于经营的有数十亿元,只挥霍了几十万元,全案的定性就很荒唐了。

  典型的像吴英案,法院判决的表述是:“向11人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这7亿多元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合法的去向:还前债务、付息、购买经营性汽车,附带说了句“挥霍”。具体挥霍了多少?公检法根本没有区分开来说。因为吴英真正用于个人开支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用在经营上。

  含混的说法,在死刑判决中非常不应当却又常见。这也是法院在这类判决中采取的一种最不严肃的方式。

以强行事后推定认定“虚假宣传”

  诈骗罪另一个要素,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引人误解”。现在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界线没有分清,就是将企业的前景预测、形象宣传、画册形象展示中出现的一些未实现因素,说成是故意的虚假宣传,而一旦出现崩盘,就认定为一种“诈骗手法”。

  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任何企业都可能会出现一些尚未实现的形象宣传。法院审判时,如果一个人把九分的东西说成了十分,就可以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引人误解”。这就是企业管理学、营销学同刑事司法把握标准的不同。集资诈骗中的“隐瞒真相”,主要是指企业在出现亏损时,没有把亏损的事实告诉贷款方,从而贷得了资金。结果还不了,公检法就定性为诈骗。

  社会现实是,没有一个借款人在自己向别人借款时,会把自己的经济真实情况告诉贷方,特别是资金高度紧张临时转借时,被银行和高利贷逼债急于调头时,是绝对不会把自己的财务情况告知贷款人的。如果说借钱时不告知资金困境就是骗,那么,“诈骗定性”几乎可以囊括所有负债企业。

  前述“答记者问”中,在认定吴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时讲了四个方面。如果客观分析一下,这四个方面都是很难成立的。

  据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媒体披露,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共计近2000万元。《南方周末》记者调查报道,吴英当年投资约1.5亿元买的房产,目前至少可以卖到将近4亿元。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同天成立的还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一系列以“本色”为名的公司涵盖多个领域。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展开,多个项目都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她主要的损失来自期货和土地市场,数额约6000余万元。但投资期货是真实的,只是投亏了。若有这样的事实,怎么能够说吴英虚假宣传?

  这种所谓的“虚假宣传”,是一种强行事后推定,并没有顾及实际情况和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这是此类案件出现错判的一个普遍性问题。

以偏盖全判断借款有无“用于经营”行为

  认定集资诈骗,还有一个非常混乱的概念,就是将流动资金的调配行为从经营行为中割裂出去,不认为这是经营行为,而认为是诈骗行为。

  现在的判案方法是,如果你5亿元去买地,是经营行为;向银行贷1亿元付土地款,是经营行为;如果再去借1亿元还给银行,就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诈骗行为。

  很多企业后期资金链断裂再借钱还前债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持企业经营的必然措施,现在却往往被认定为“明知无法归还的诈骗行为”,而不认为是经营行为。

  另外,一些为了公司生存而进行的行贿、送礼、“灰色”无票据开支,甚至发给员工的一些奖励,为了支付高利贷的巨额利息,都不可能或者不能被刑事法庭认定为合法开支,而理解为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挥霍”。这样,在几十亿元的公司资金运作中,要找出几百万、几千万元的“挥霍”则易如反掌;于是“巨额资金没有用于经营”的结论就出来了。诈骗的认定就有了数据上的依据。

  我们并不是说要将“灰色开支”合法化、非罪化,而是说对于判断一个数十亿元的集资诈骗案,必须高度关注主要资金的去向,来判断基本行为性质,而不能以偏概全,以枝节问题对全局定性。

以“扩大化”间接推定“不特定多数”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存款,个人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对象150人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当然还有其他数额的标准。

  《解释》的第一条同时对非法集资概念做了严格的限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但是一些法院在操作中做了扩大的间接推定,将间接的债权人也直接作为债主。如果这样推定,所有的集资案件都不可能在30人以下,最高法院《解释》的这一条人数限定等于无效。因为所有的上线债权人,数额达到几千万上亿元的,绝大多数不会是自有资金。如果间接推定,借款上百万元的都有可能有数十个间接债权人。因此,对这一条的突破,显然是违背最高法院严格限定“公众”概念的本意的。

  在前述“答记者问”,也对“30人以上”和“内部人”问题做了扩大的间接推定:“尽管吴英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显然,这是将间接的债权人直接作为债主来理解了。另外,“内部人”这一条在一些案件中也往往被突破。笔者参与辩护的某酒店集资案,公安、检察部门甚至将其兄弟、姐夫、母亲、堂弟、酒店员工的债款都认定为“公众存款”。

以刑事犯罪混淆民事司法放弃

  中国民间历来有合法借贷行为,中国的法律对此也从来没有禁止。《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这种不保护,是属于民事上的司法放弃,并不是指民事违法,更不能将它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逐利是有风险的。利益越大,风险越大,这是每一个投资者都清楚的。不能说获利就是理所当然的合法民间借贷而亏损就是被骗了,便要按犯罪加以追究。

  当前的集资行为,涉及三种性质区分。一是民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金融秩序犯罪,要符合向30户以上集资和金额标准才入刑,最高刑十年以下。三是集资诈骗罪,属于财产性犯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需要厘清。

未有生效判决便提前拍卖涉案资产

  当前在侦查“打黑类”“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一个全国性的问题,就是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确认被告有罪的情况下,企业的大批资产在侦查阶段已经开始被拍卖变卖,股权被强行转让,财产被政府专案组、维稳组越权转让处分,导致一些无法恢复的严重后遗症,使一些本来无罪的案件,法院也不得不做有罪判决。有些案件,法院判了无罪,财产也无法追回和恢复原状。

  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一是违反了中共中央[1990]第6号文件的规定。二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判决没收前的个人资产和私营企业资产都是合法的私有财产,不是赃款赃物。三是混淆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财产权的界线,私营企业的财产和股权,政府无权擅自处分。四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法人高管犯罪,不影响其企业的经营权,私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公安局。

  据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媒体披露,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但是,还有很多公司财产在侦查环节就强行拍卖处分了。2008年6月,本色集团向东阳法院提交《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价格畸低。如均价每平方米6500元的住宅,在这家官办鉴定机构的笔下只有每平方米3800元。

将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混为一谈

  目前,全国非法集资类审判中,一个普遍的错误是将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混为一谈。在刑法理论上,是套用了一个民法理论,叫“揭开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将公司的行为直接理解为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的个人行为,将法人犯罪直接作为个人犯罪来认定,将负责人重判死刑。有的直接就漏列了法人单位被告。这是违背基本事实、违背中国现有刑法和刑法法人犯罪理论的。

  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其实很好区分。集资行为是不是以公司名义实行;是不是集体决策;合同是不是公司签订;款是不是进到公司帐上;收据是不是公司开出;利息是不是公司支付;款的用途是不是用于公司经营和为公司还债;这些经营行为是不是公司纳税;这些资金所获利益是公司收入还是个人收入;等等。这些都是判断集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重要分界线。

  法人人格否定是民法理论,是指虚假的公司外壳掩盖个人行为,逃避个人无限民事责任,但是,在近年的刑事审判中被大量采用,判了很多错案。

  现在的判决,很多是为了重判个人,追缴全部财产,而故意错误认定的。公司法人犯罪,第一被告就是公司,主管人、经办人的责任相对可以轻很多,刑罚后果也是追缴后没收财产为主。第一被告经济刑罚重判后,个人被告就一般无法判死刑。目前的集资类案件强行判到个人犯罪头上,目的就是要判几个死刑,平债务民愤,“借头一用”。这是非常错误的刑法思想和治安思想。

忽视集资类犯罪中的政府责任和被害人责任

  毋庸讳言,当前由于民间金融秩序的混乱,全国陆续判出的一些集资类犯罪死刑,是有平息社会风波动因的。我们现在的责任认定,经常把账记到企业家头上。其实还有两个责任者——政府和被害人都有过错,不能光追究企业家。

   所有的逐利性债权人,把自己的资金六分利、八分利借给高负债企业,对其风险是不会不知的。他们借出资金时,从来没有问过政府、问过公安,是自愿的民事合同行为。一旦出现了坏账,他们却找政府解决,要求公安抓人,为他追债。这是中国政府管得太多、“无限政府”观念造成的恶果。

  由于政府很多事情都去管,民众可能成了一种习惯:赚钱是自己的,亏损就找政府抓人讨债。对于这样的行为,用判债务人死刑去满足群众的愿望,是很荒唐的。

  另一方面,政府对这种民间金融风险也是有直接责任的。一是宏观调控失当,“龙头轻摆,龙尾风暴”,投放和收缩频繁,使民企生存环境受到冲击。二是政府对民间金融风险缺乏预警和防范,一发生问题就放弃民法、行政法的手段,一步到位抓人重判,这是一种简单化处理市场失序问题的方法。 ■

  陈有西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评论网友评论(9)
myns来自河北省2012年03月10日 22时08分
文章写的太好了,写出大众的心声。吴英可以不死了,我为吴英高兴,同时我也为吴英感谢陈律师和关注她的律师和网友门。希望我们的人民法院应为人民办事,真正保护好人民。声张正义,认真执法。同时为人民的律师真正打开声张法律的窗口。我们的社会,需要成千上万的陈律师,社会文明就能提高一个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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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湖南省郴州市2012年03月10日 11时56分
被权力绑架的司法体制怎能把一碗水端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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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北京市2012年03月10日 00时44分
希望高法的终审判决不要成为最后一根稻草!!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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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浙江省绍兴市2012年03月09日 09时28分
文章说理透彻,觉得合情合理,令人费解的是如此并不深奥的道理一直会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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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河北省2012年03月08日 19时58分
文章说得好,吴英是冤案,她现在的资产抵债有余!维护人权,吴英应无罪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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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中国2012年03月08日 18时08分
文章道出了民众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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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ndaxie来自黑龙江省哈尔滨市2012年03月08日 10时44分
支持。文章写的合情合理,值得一读。吴英案如此判决,不能令人信服,质疑声很多,希望贵刊能作一个深入的报道,以分清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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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广东省佛山市2012年03月07日 20时54分
显然金华中院判決是法官水平問題,浙江高院为的是维护下属机构的权威性。相信最高院的核准会比较有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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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新网友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2012年03月07日 20时30分
文章写得精辟


nZkKPkgeI9bHJWKES13ZZgUN43PDnXIiCoJchZxtJdtIwFSKQr本文转自财新网(http://www.caixin.com) vXvhbnGS2DHgEEb4kNfIT6hsO6gHGm3TE9V1cKCRSjWfRi10s8详文:http://magazine.caixin.com/2012-02-29/100361975_all.html#page2

1   共1页  上一篇:关注银行暴利 加剧企业危机 下一篇:王思璟 :争议刑诉法修正案73条 查看(2279) 评论(10) 评分(0|5) 管理   推荐 访客 发表于2012-3-13 13:10:39

文章说得好,吴英是冤案,她现在的资产抵债有余!维护人权,吴英应无罪释放! 吴尚澧比吴英更冤!恳求最高院公平公正评判吴尚澧案!

删除 |引用 老古董 发表于2012-3-13 11:32:08

终于看到了陈大律师对荒唐不公的吴英案这篇有理有节、入木三分的分析评论文章。希望一、二审草菅人命的糊涂法官能摸着自己的良心好好学习反省一下。更希望最髙法院的终审大法官能良心发现!作为与吴英素不相识的浙江人,再次振臂为吴英喊冤!!也为陈大律师为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拍手叫好!!!

删除 |引用 123 发表于2012-3-13 10:53:04

陈律师写的好,写出人民的心声,写出地方政府的乱作为。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3-13 10:17:42

天堂里没有人民法院,但是,在中国大地上有淫民政府、有淫民法院、有淫民检察院、有淫民警察。

删除 |引用 与虎谋皮 发表于2012-3-13 10:17:04

当今现实是强权错了也不会认错的!他们的心态是:‘我们就这样办了,你能怎么着?。“

删除 |引用 借钱还钱不绑票不杀人 发表于2012-3-13 9:50:59

现在民间融资,俗称“高利贷”,借方追求的高利率,贷方需要现金。贷方不能如期还贷,就会产生纠纷。解决办法五花八门,有绑架的、砍人的,也有报案寻求法律解决的。那些绑架甚至撕票的,就是“不还钱就撕票”,那就是要命了。法律解决呢?吴英案也类似于“被绑架”,现在要“合法撕票”了。虽然话不能这样讲,但是结果是一样的,那就是不还钱,就拿命来。恶意借贷,或者说诈骗,这个界线很模糊,因为它是一种主观概念,并非恶意借贷的人脑门上会鼓出一个包,这好辨认。特别是吴英案在侦查阶段就低价变卖了她的公司资产,这就更讲不清楚了。试问:有哪家企业没有过负债经营的阶段?即便是国有大型金融企业也难免,国有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也就是20%左右,如果发生挤兑,别说100%兑现,50%也吃不消,你变卖它的资产,那就要看你怎么卖了。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3-13 9:50:33

评5分
其实,法官水平不可能低到连普通民众都不如的地步,只是在利益驱使下已经丧失了起码的良知。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2-3-13 9:49:10

吴英不死,她的被哄抢的财产怎么办?难道吃进去的还要吐出来?

删除 |引用 我本山中人 发表于2012-3-13 9:25:38

“铁肩担道义,辣手著文章”。我一直以为陈老师会对自己很熟悉的浙江高院会在敏感案件上三缄其口的------毕竟是自己曾经工作过的地方而且有很多熟人要给面子。但是,陈老师还是敢于担当。钦佩!钦佩!!律师中的软骨头太多了。仰人鼻息,吃权贵赐给的残羹冷炙的人、甚至助纣为虐、祸害人民的人在律师群大有人在。因此,当下的社会,律师中敢于担当的人对国家的民主和法治太重要了。

删除 |引用 视频 发表于2012-3-12 23:32:49

视频------(凤凰视频)十年:国家的生长(字幕版)● http://v.ifeng.com/documentary/bvideo/201203/a7a5e47e-fd5a-43b5-931c-69cb0dc7a37a.shtml

删除 |引用 评  分: -5 -3 -1 1 3 5 内  容: 昵  称: 验  码: .STYLE1 {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COLOR: #04636c; FONT-SIZE: 16px } .wxy {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WIDTH: 342px; HEIGHT: 1px } .bg {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BORDER-LEFT: #e0e0e0 1px solid; BORDER-TOP: #e0e0e0 1px solid; BORDER-RIGHT: #e0e0e0 1px solid } 律师资料 加为好友 给他留言 发短信息 律师名片   X   陈有西学术网 (wqcyx.zfwlxt.com) 性 别: 男 执业证号: 110199113298 律 所: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电 话: 0571-87901648 传 真: 0571-87901646 Email: zjhzcyx@hotmail.com 地 址: 杭州市黄龙世纪广场C区 邮 编: 310007 详细信息 推荐文章 才子袁枚缘何富得流油 > /● 孙宝根 袁灿兴 《律师访谈》我国取消13个现有死刑罪名 北海案进入新闻1+1,佐证刑诉法修订人权保护迫切性 马晓军讲述“李庄事件”真实经过 两会快讯:“重庆模式”——劫富、共贫、假大空 (新华社记者周方) 法条搜索 徐滔法律进行时 最新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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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 最新咨询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请陈律师帮帮我,谢谢您 胡主席:为什么检察院和法院都不大兵小愿查清跟赵景雄刑讯逼供陆春和的究竟是谁? 入警是否要查三代 入警是否要查三代 最近留言 请问陈律师,什么是“依法维权”,我们兴邦投资户要怎样依法维权? 最高法审判委委员:领导过问案件很正常 没有不合适 2012年03月13日 07:49 来源:新京报字号:T|T27282人参与78条评论打印转发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秀红 对话 “地方领导过问与依法裁判不矛盾” 王秀红指出,要相信绝大多数法官会依法裁判 王秀红全国政协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新京报:委员反映一些地方法院把“调撤率”作为重要指标,导致法官成了和事老,是否存在这个问题? 王秀红:这应该是个别法院的做法或者某些地区的要求,最高法没有这方面的规定。我们的要求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但调解必须分清事实,不能不分是非。如果哪个法院以此为条件,左右法官裁判,太偏颇,不合适。 新京报:委员反映一些法官受到的其他方面的干涉太多,比如来自财政支付单位——地方政府的干预。 王秀红:领导过问案件,这很正常,没有不合适。现在社会上有种风气,有官司就要找人,似乎已经成了潜规则。还是要相信法院、相信法官,绝大多数法官还是会依法裁判的,因为法律法规已经很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有限。我们也要求法院、法官要注意统一,地方领导过问案件,跟依法裁判并不矛盾。 新京报:一些基层法院由于工作压力大、待遇不高,留不住人。如何化解? 王秀红:基层法院法官的流动,最高法很重视,要求加强感情留人、事业留人,关心法官的健康、生活、心理。在不影响任务的时候,采取休假制度等。但是基层法院的编制问题,社会压力问题,还是需要全社会的关注。 本报记者王姝 凤凰网资讯 > 大陆 > 2012年全国两会 > 正文袁隆平:转基因或影响生育 人民不是小白鼠2012年03月13日 01:04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作者:李妍字号:T|T18327人参与231条评论打印转发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 82岁高龄的袁隆平,自称是“80后”。他说,等自己成了“90后”时,超级稻亩产1000公斤的目标一定能够实现。 3月4日晚,全国政协委员驻地——北京国际饭店,袁隆平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的专访。在铺着地毯的套间里,“80后”袁隆平光着脚,扑在一桌子的文件和资料里,手舞足蹈地讲起了超级稻、粮价和转基因问题。 直言不讳的袁隆平并不担心自己的言语会“得罪人”,“我怕什么,我这么大把年纪了,还不能说几句实话?憋死人咯!” 补石油不如补农民 今年两会,袁隆平的提案是《关于粮价的建议》。提案上说,根据湖南省物价局调查统计,2011年农民种植每亩水稻,除去国家的粮食补贴,纯收益只有7.5元。 “七块五啊!太少了,农民多穷啊,农民多可怜啊!”袁隆平激动地说,“种地拿不到钱,农民就不种了,抛弃耕地到城里打工去了,种田的人越来越少,粮食从哪里来呢?” 从2010年起,袁隆平走访了湖南的多个县乡和农村,他发现,大量耕地被荒废,甚至被用来作为建筑用地和垃圾场。“耕地多宝贵啊,现在全国的耕地越来越少,以后粮食不够了可怎么办呢?到哪里去种呢?” 袁隆平担心,18亿亩的耕地红线有被突破的可能。“现在的耕地面积已经很少了,如果得不到好的保护,耕地面积一年年减少,我们就没有退路了。” 最让袁隆平担心的还是粮价问题。“粮食是宝中之宝,粮价是百价之基。”一方面,粮食价格一旦上涨,就会牵一发而动全身,导致整个物价的上涨,甚至会引起社会动乱。“所以大家都说粮价涨不得。”但另一方面,“粮价偏低则谷贱伤农,影响农民种粮的积极性,甚至影响国家的粮食安全。” 因此,袁隆平建议,政府要以较高的价格收购农民的粮食,“大大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和收入,保住农民的基本利益,保住耕地。”然后再以平价出售粮食,“保障民生,保证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水平,保证国家粮食的安全和价格的平稳。”如果由政府来补贴其中的差价,就能“两头兼顾”了。 在全国政协无党派界别小组讨论会上,袁隆平第二个发言,“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到,今年要继续提高稻谷最低收购价,平均每100斤提高16元,这非常好,但我觉得还不够,应该每100斤提高50元,我们的政府现在有这个财力。” 虽然自1982年起,中共中央陆续出台了11个“一号文件”,力求“惠农利农”,扶持和完善农业发展,但袁隆平认为,“力度还不够大,种粮农民的收入依然相当微薄。”根据现行的种粮补贴政策,“按田亩算补贴,是很不合理的,高产田与低产田没有差别,不种粮的田地也能得到补贴,甚至抛荒田也能得到补贴,这样会影响农民积极性,大家都不好好种粮食了。” “国家每年拿上亿的钱来补贴石油企业更不合理。”袁隆平对此很不解,“石油那么贵,都是高价、高利润的垄断企业,做石油的人都是有钱人,都是开小车的人,哪里还需要国家的补助呢?国家补贴他们干什么?为什么不拿这个钱来补贴农民呢?农民辛辛苦苦种一亩地得了100块钱,就是很多有钱人的两包烟钱。” 有人提醒袁隆平,为农民争取补贴可以,但是不要“抨击”别人,但袁隆平还是直言不讳,“我怕什么,我那么大把年纪了,还不能说几句实话?憋死人咯!” “90后”的1000公斤目标 2011年,袁隆平在湖南隆回的超级稻百亩试验田里交出了新的成绩单——亩产926.6公斤。“这不算啥子,等我变成了‘90后’,亩产1000公斤一定能实现。”他使劲地挥挥手,并不满足于这个数字。 袁隆平的目标很清晰,“希望今年达到940公斤至950公斤,明年970公斤至980公斤,再有一年,力争达到1000公斤,从科学上讲,杂交水稻还是有这个潜力的。” “安徽省六安市很重视杂交稻亩产1000公斤攻关,现在已经选定了3个百亩千公斤攻关片。前两天我派了几个助手、也是专家选了几个品种过去,帮他们策划,肯定能搞出来。”袁隆平说。 袁隆平笑称自己是“80后”,尚且年轻,等再过几年到了“90后”,“那家伙更厉害。”“我管这叫‘矮子爬楼梯,一步一步走’,大家一齐努力。” 2011年初,袁隆平就与黑龙江农垦集团开展合作攻关,计划在2015年培育出比当地祖代品种单产高15%左右的寒地杂交粳稻品种。“我们计划是通过2011年到2015年的联合攻关,建立一个技术体系平台,培育出来强优势杂交粳稻品种,如果研究出来了,‘北大仓’就又屯上粮了,我们的国家储备就不愁了。”袁隆平高兴地说,“我们在加劲儿呢,这一天一定会早点来到。” 人民不是小白鼠 2月21日,两会前夕,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由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粮食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十二条特别提出,“转基因粮食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销售、进出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主要粮食品种上应用转基因技术。” 这次表态被视为“转基因争议”的一次里程碑事件。自2009年11月,中国政府颁发了两种转基因水稻的安全证书之后,关于转基因所涉及的食品安全、种子安全、粮食安全和经济利益之争等系列问题就引发了持久性的大讨论。 作为举足轻重的农业专家,袁隆平自称是“中间派”。“转基因有两派,一个是反对派,一个是赞成派,我是中间派,因为反对派和赞成派都很有道理。”他分析说,“反对派的道理在于转基因抗病抗虫的功能来自于毒蛋白基因,虫吃了是要死的,人吃了怎么办?会不会威胁健康?”赞成派也有站得住的理由,“他们解释说,昆虫的死亡是因为气孔闭塞了,但这跟人的消化道完全是两码事。” 虽然袁隆平自称是“中间派”,但他仍认为,在没有实验结果作为根据的前提下,将转基因用于主粮生产是“要慎重的”。“他们赞成转基因的,是用小白鼠做的实验,可是小白鼠和人能一样吗?他们有人类食用转基因的实验结果吗?” 袁隆平坦言,“人民不是小白鼠,不能这样用那么多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做实验,来冒险。”他说,“我愿意吃转基因食品,来亲自做这个实验,但是问题是我已经没有生育能力了,转基因对性能力和遗传性的影响是需要实验证明的,如果有年轻人自愿做实验,吃转基因食品在两年以上,不影响生育和下一代的健康,那才安全。” 即使袁隆平对转基因的普及仍存有疑虑,但他也表示,“从科学的角度,转基因是发展方向,不能一概而论。现在我们正在把玉米的基因转到水稻上来,提高水稻的光合效应,这样的转基因有什么问题?一点问题都没有。” 袁隆平一直笃信一句话——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亲自实验过,也就没有发言权,所以不要轻易地肯定或否定,也不要猜测和推论,要用事实说话。”倡议成立“中国生命科学学会” 两会前,厉以宁、钟南山、袁隆平等国内著名的院士曾集体发出倡议——成立“中国生命科学学会”。两会期间,这一倡议又出现在他们的提案议案之中。 据了解,“中国生命科学学会”是一个汇聚了众多领域顶级专家的“智库”,主要目标是为国家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与智力支撑,被称为“混搭型高级智囊团”。 “我是一个研究农业的人,农业主要是为了解决人的吃饭问题,吃饭问题可以说是最大的民生。”袁隆平介绍说,他的倡议与中国“吃饱饭的问题”紧密相关。“虽然,现在绝大多数人都能吃饱饭了,但潜在的危机仍然严重。” 按照袁隆平的估算,“我们这样的一个13亿人的国家,不久将变成14、15、16亿,而国家的土地却不会再增加,按目前的发展水平,人口压力越大,农业供给的压力越大,因此,人要吃饭,只能依靠进口粮食。” 一旦依靠进口,中国便丧失了粮食安全上的主动立场。“小国依靠进口粮食还没什么大问题,像中国这样的大国,粮食始终是重要的战略物资,如果没有足够粮食,别人就会掐住我们的脖子。”袁隆平对此很担忧。 因此,袁隆平倡议成立“中国生命科学学会”,“对粮食问题进行战略层面的研究,比如,如何加大国家对农业生产方面的投入,如何提高我们的农业技术和科技水平,如何提高我们的粮食产量,保证供给,如何解决好‘三农’问题等,都需要从宏观政策层面有更全面、更准确、更清晰的考虑。” 最重要的是,现代农业的发展已经暴露出了诸多问题。“现在在农业生产过程中,为了防治病虫害、增加产量,农药与化肥被广泛使用,甚至是滥用,已经造成了一些不良后果。”在袁隆平看来,这种滥用“简直就是给耕地下毒药”。 另外,家禽、家畜的传染病,如禽流感、SARS等,已经变成了威胁人类生命的重大传染病。“怎么保证人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怎么控制人口的增长?怎么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需要多领域的专家好好坐在一起商量出个对策,并且递交给中央,为国家出力。” 袁隆平期望着,“中国生命科学学会”能尽早获批成立,成为他“大器晚成”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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