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7 11:39:0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今天,众多网友电话短信讯问杨在新的现状,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春节后会见杨在新律师后,与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沟通,提出至2012年3月14日杨在新在检察机关的两次退查时间届满,检察机关如果欲继续关押杨在新已很麻烦,建议依法及时处置;
2、2012年3月14日,广西政法委通过广西司法厅了解我的电话,称有事沟通。昨天没有接通广西方面的电话;
3、今天电话联系北海市海城区检察院,全体开会,未接通;
中午北海司法机关内部朋友告知,政法委已决定对杨在新律师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但杨在新至今仍没有回家。
今天北海新闻网发出消息,称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改为监视居住。但到本文发稿时止,杨在新仍下落不明。
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 北海新闻网讯 犯罪嫌疑人杨在新涉嫌妨害作证一案,由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立案侦查,并移送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需要继续查证,3月15日,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决定对涉嫌犯罪的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实施监视居住,并已送交公安机关执行。 杨在新律师下落不明。 下午三点半,辩护律师打通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检察官称杨在新拘押期届满,昨天办理了监视居住手续,交公安机关执行。没有告知执行地点。随后,杨在新家属也和承办人取得了联系。仍没有获得杨在新的执行地点。更没有接到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杨在新现下落不明。 杨在新律师被秘密关押。 下午4时,杨在新家属见到了海城区检察院的承办检察官。该检察官称:昨天下午5点40分在看守所向杨在新宣告了《监视居住决定书》,并让杨在新家属在宣告笔录上签字。称宣告后杨在新被另一名检察官和公安人员带走。杨在新家属一再询问,承办检察官仍然没有告知其监视居住执行地点。只是说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让其到公安机关了解。之后,杨在新家属又赶到海城区公安分局法制科联系,法制科科长称无可奉告。 种种迹象表明,杨在新释放后,已被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秘密关押。 分享 分享到新浪Qing27
已顶
阅读(1169)┊ 评论 (121)┊ 收藏(0) ┊转载(41)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转载是分享博文的一种常用方式...
前一篇:李源潮:重庆领导调整是鉴于王立军事件严重政治影响 后一篇:姜维平:张德江和薄熙来截然不同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商讯]网上购物新浪商城 [发评论]MZ天黑请关灯2012-03-16 13:22:12 [举报]
好像管理不严呀!我没有实名制的!!来自MZ天黑请关灯的评论
北海壹城2012-03-16 13:25:49 [举报]
原来是被你逼的变更的,那不会回家了!来自北海壹城的评论
宅老余晖2012-03-16 13:30:17 [举报]
要继续侦查到什么时候?静听花落-2012-03-16 13:38:26 [举报]
转发微博来自静听花落-的评论
时刻想着北海2012-03-16 13:39:38 [举报]
今天晚上一定要打电话,估计那时候会在家了,从目前的形势看,北海方面还不敢怎么样,他们也怕!现在他们在找台阶下了。冤民李秋伟2012-03-16 13:40:01 [举报]
陈光武律师:秦律师2012-03-16 13:47:36 [举报]
杨在新律师,回家吃饭!!!新浪网友2012-03-16 13:54:03 [举报]
刘万雪律师2012-03-16 13:57:10 [举报]
99不能平静2012-03-16 14:05:24 [举报]
继续关注中。来自99不能平静的评论
法治特工2012-03-16 14:14:42 [举报]
派人和杨在新家人一起去查证落实,并到看守所和公安局接人。yangfen20112012-03-16 14:17:29 [举报]
有北海律师团的关注是杨在新律师不幸中的大幸。来自yangfen2011的评论
guanyunfeng112012-03-16 14:33:32 [举报]
路浩2012-03-16 14:35:04 [举报]
浮萍晓之2012-03-16 14:40:37 [举报]
按现行法律规定,是否应该在嫌疑人家中执行监视?来自浮萍晓之的评论
清风2012-03-16 14:56:38 [举报]
博博与微微2012-03-16 15:00:37 [举报]
转发微博来自博博与微微的评论
何飞律师2012-03-16 15:10:14 [举报]
认真关注的事件。蓝印2012-03-16 15:16:15 [举报]
73在起作用了,是不是能作这样用???????zhaohk2012012-03-16 15:27:03 [举报]
关注杨在新。风雨同舟2012-03-16 15:56:46 [举报]
难道还敢在指定场所监视?那就是北海找不自在了!宝树2012-03-16 16:03:58 [举报]
wzc1012132012-03-16 16:15:03 [举报]
注杨才新律师案的最新进展!jdhfiowap2012-03-16 16:26:09 [举报]
关注北海wulaizhiren2012-03-16 16:44:36 [举报]
山芋很烫手,又不能放下。关注杨在新。顺便问一句:监视居住有期限(规定)没?律师吴晖2012-03-16 16:47:52 [举报]
关注。来自律师吴晖的评论
开开郎郎2012-03-16 16:47:56 [举报]
73已实施了?来自开开郎郎的评论
醉里挑灯2012-03-16 17:17:26 [举报]
不要脸的北海公检法!比黑社会还黑!黑社会是讲规距的,而北海的这些机构不讲规则!时刻想着北海2012-03-16 18:05:16 [举报]
不要脸的北海公检法!比黑社会还黑!黑社会是讲规距的,而北海的这些机构不讲规则!时刻想着北海2012-03-16 18:05:16 [举报]
不要脸的北海公检法!比黑社会还黑!黑社会是讲规距的,而北海的这些机构不讲规则!包清雷律师2012-03-16 18:18:04 [举报]
胡涂画室2012-03-16 18:23:01 [举报]
关注之中!bpint2012-03-16 19:08:31 [举报]
还可以秘密抓捕一回吧?新浪网友2012-03-16 19:38:06 [举报]
海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杨在新变更强制措施,公安局坚持关人不放就构成非常拘禁了,责任人就该也进牢了。马可波罗2012-03-16 19:51:30 [举报]
73条秘密拘禁提前在北海生效?!朱应明律师2012-03-16 20:27:32 [举报]
杨在新律师并非涉嫌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检察机关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天堂鸟1282012-03-16 21:10:10 [举报]
来自天堂鸟128的评论
大老虎小陈2012-03-16 21:10:29 [举报]
希望杨律没事来自大老虎小陈的评论
谭小辉律师2012-03-16 21:10:30 [举报]
不要执迷不悟。来自谭小辉律师的评论
倖輻吖頭2012-03-16 21:19:21 [举报]
// @伍雷 : // @许律师初级会计师 :转发微博来自倖輻吖頭的评论
用心阁2012-03-16 21:20:58 [举报]
被73条了?来自用心阁的评论
宋成均律师2012-03-16 21:22:11 [举报]
// @lawyer80律师 :// @伍雷 : // @许律师初级会计师 :转发微博来自宋成均律师的评论
杨彬轩律师2012-03-16 21:23:37 [举报]
// @宋成均律师 : // @lawyer80律师 :// @伍雷 : // @许律师初级会计师 :转发微博来自杨彬轩律师的评论
钟锦化lawyer2012-03-16 21:26:46 [举报]
关注杨律师,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自己! @覃永沛律师 @周泽律师 @迟夙生律师 @陈有西律师 @斯伟江 @吴鹏彬律师 @伍雷 @张凯律师 @韩国权律师 @鮑志恒 @杨海鹏在上海 @朱明勇律师 @律坛怪侠杨金柱 @李庄 @刘长 @李蒙记者 @贺卫方 @石扉客 @刘桂明 @袁裕来律师 @王兴律师 @杨学林律师 @律师张颖 @李修蛟律师 @邱旭瑜律师来自钟锦化lawyer的评论
Loyal__良2012-03-16 21:33:00 [举报]
江律师'我叔叔是开歌厅的'半年前有一帮二十左右岁的来消费'消费结束后出店门一个小时后在五六十米处就打架了'其中一个小子就死了'当时警察调查的时候就来店里调查'并没有认为店里有责任'如今半年过去了'死者家属把歌厅也连带告上法庭了'我认为是无理取闹'但是我毕竟不懂法'希望您能给点建议!谢谢了!来自Loyal__良的评论
江苏男律师2012-03-16 21:36:36 [举报]
回复 @Loyal__良 : 如果店里真的与打架无关,那么在法庭上说明免责的理由就是了'来自江苏男律师的评论
钟锦化lawyer2012-03-16 21:40:56 [举报]
关注杨在新律师,就是关注我们每一个人自己! @覃永沛律师 @周泽律师 @迟夙生律师 @陈有西 @斯伟江 @吴鹏彬律师 @伍雷 @张凯律师 @韩国权律师 @鮑志恒 @杨海鹏在上海 @朱明勇律师 @律坛怪侠杨金柱 @李庄 @刘长 @李蒙记者 @贺卫方 @石扉客 @刘桂明 @袁裕来律师 @王兴律师 @杨学林律师 @律师张颖 @李修蛟律师 @邱旭瑜律师来自钟锦化lawyer的评论
周泽律师2012-03-16 21:43:47 [举报]
转发微博。来自周泽律师的评论
旁观者--季枫19692012-03-16 21:46:09 [举报]
密切关注。// @周泽律师 : 转发微博。来自旁观者--季枫1969的评论
公民vs权力2012-03-16 21:48:52 [举报]
请陈卫东、吴法天、司马南等阅// @周泽律师 : 转发微博。来自公民vs权力的评论
1 2 3 下一页 > 发评论 [商讯]爱心签名换梦想,天天派奖|[商讯]提高博客人气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