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信任才能“有效辩护”法制日报 ——李奋飞

时间:2012-03-18 08:34:4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2-03-18 01:11:54) 转载▼ 标签: 杂谈 龚刚模举报辩护人,这块有违人伦、笼罩在黑幕下的寒冰,随着春天的到来,即将被慢慢揭开,渐渐融化。 法制日报 ——李奋飞     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道理在那里明摆着,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

   一般认为,要想实现刑事案件的公平审判,就必须尽力维护控辩双方的力量平衡。然而,我们都知道,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存在着一个代表国家的强大的控方,这使得控辩平衡的维护极其不易。大体上来讲,控辩平衡的实现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对控方的权力进行有效的限制;二是要对辩方进行特殊的程序保障。

  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合理因素,增强了辩护方对诉讼的参与性,例如将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提到侦查阶段,但是控辩力量明显失衡的问题并未真正得到解决。不仅控方的力量尚缺乏有效的制约,而且辩方的力量还显得过于微弱。且不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承担着如实供述的义务,也不说很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无法得到律师的帮助,单说那些已经获得了律师帮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效辩护”都还远远没有实现。因为“有效辩护”要求律师参与的辩护能够有效改善被追诉人的诉讼地位,从而实现与追诉方的平等对抗,进而能够对司法裁判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有效辩护”无法实现,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目前律师职业化还不够充分,律师权利还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司法环境还存在着诸多问题。不过,“李庄案”又让我们看到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作为北京康达律师所的执业律师,李庄受聘担任重庆“黑老大”龚刚模的辩护律师。因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他被重庆市公安局从北京押往重庆。尽管此案所经过的司法程序在业界引起了轩然大波,但是李庄仍然被两级法院快速地认定有罪——“在担任龚刚模的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因此被最终判处1年半有期徒刑。李庄曾经的当事人龚刚模,虽然被法院认定犯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九个罪名,但由于此前检举自己的辩护律师李庄并被法院认定为立功,而判处其无期徒刑。

  在此,我不想讨论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证明李庄有“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也不想评论龚刚模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是否正当。我想说的是,法院支持被告人举报自己的辩护律师,这无疑开启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个先例一开,将对根基尚不牢靠的中国刑事辩护制度造成毁灭性的打击。按照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了。不过,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前提是,他要相信这个律师只可能做对其有利的事,而不会做对其不利的事。如果这个接受委托的律师却反其道而行之,发现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就把它提交给控方,发现了控方尚未发现的犯罪就向控方揭发,那么谁还愿意聘请律师呢?也正是为了维护律师与被告人之间职业上的信赖关系,不少国家(包括我国)的法律都要求律师保守其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如,法国1972年6月9日第468号法令规定:“律师绝对不得泄露任何涉及职业秘密的事项。”《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规范》第4-3.1条规定:“辩护律师应当致力于营造与被告人之间的信赖和保密的关系。……为了进行有效地辩护,辩护律师应当向被告人解释坦诚披露相关事实的必要性,而且,辩护律师应当进一步解释律师的保密义务,使被告人的披露获得特免权的保护。”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2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所有联络和协商均属保密性的。”

  在中国,信任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的焦点。可以说,中国社会现在正面临着严重的信用缺失和信任危机。2002年,由零点指标数据委托“零点调查”进行的《2002年度中国生活指数调查》,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河北、浙江等19个省市的五千多名成年居民进行的,结果显示,城市居民未来最愿意依靠的人是自己(42%),家人被排到了第二位,占40.7%,而朋友的可信赖程度迅速降低,只有3.6%,陌生人之间的信赖几近于无。而根据2004年3月对烟台市3个看守所的被羁押的303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调查,回答“信任辩护律师”的为61人,仅占总人数的20.13%。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通过赋予律师职业特权来维护其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律师显然不应当也没有义务——如“通报”所要求的那样——“协助司法机关准确打击犯罪”。

  不过,要实现“有效辩护”,仅让当事人信任律师是不够的,也必须让律师能够信任当事人。毕竟,信任是相互的。没有这样的信任,律师就不敢尽职尽责地为其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我就曾听有的律师说过,和当事人接触一定要小心,当事人可能当时是人,过后未必是人。我自己在和当事人接触时,也时常会面临过这样的煎熬。有一次,我的一个当事人就问我,对于他收到的那几百万款项的性质,究竟应该如何向检方去说?虽然,我知道,有一种说法是非常有利于当事人的;虽然,我认为,给他提供那样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是,考虑到可能的风险(主要是怕当事人有一天会对检方说,他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受到了我的指使),我还是简单地建议当事人要“实事求是”。

  我知道,自己这样说,当事人心里肯定不会满意,也难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权利。我深信,假如立法上能够禁止被追诉人检举、揭发自己的辩护律师,我当时肯定是不会有那样的顾虑的。

  可见,如果缺乏对当事人的信任,就连给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律师都会非常犹豫,就更不要说冒着刑法306条被激活的风险,去积极地大胆地收集证明嫌疑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了。我曾在一篇报道里看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吕良彪提及不久前在湖北代理的一起案件,仍心有余悸。他头一天在看守所会见了被告人,第二天开庭后,被告人当庭翻供,法庭内的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律师都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焦于他。‘那一瞬间,我惊出一身冷汗。’吕良彪说,回想起会见时有侦诉机关的人员在场,而且自己非常谨慎,对‘眨眼睛暗示’之类的细节都刻意避免,才放下心来。”

  那么,我们可以怎么办呢?

  答案很简单,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道理在那里明摆着,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

分享 分享到新浪Qing

9

阅读(984)┊ 评论 (42)┊ 收藏(3) ┊转载(4)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 前一篇:[转载]解密“李庄案第二季”——漏罪背后的权力报复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商讯]网上购物新浪商城 [发评论]

高大洋2012-03-18 01:25:43 [举报]

只要还活着,就有机会。

来自高大洋的评论

高大洋2012-03-18 01:25:43 [举报]

只要还活着,就有机会。

来自高大洋的评论

谢民_712012-03-18 01:27:58 [举报]

来自谢民_71的评论

蓝黑风尚2012-03-18 01:28:39 [举报]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

来自蓝黑风尚的评论

paterwu2012-03-18 01:29:41 [举报]

总有是非分明

来自paterwu的评论

阳光老书记2012-03-18 01:29:43 [举报]

“答案很简单,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道理在那里明摆着,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请问李奋飞记者:律师拿了钱,不为当事人尽力办案或不办案,当事人与律师之间还有信任吗?

来自阳光老书记的评论

李园春園2012-03-18 01:30:47 [举报]

严重同意这个观点:没有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就不可能有“有效辩护”。甚至,就连辩护制度的根基都会发生动摇。

来自李园春園的评论

毕明雄律师2012-03-18 01:32:41 [举报]

该信任乃辩护制度或律师制度的社会伦理基础,不容摧毀。

来自毕明雄律师的评论

-李保罗2012-03-18 01:33:01 [举报]

重庆解放了

来自-李保罗的评论

袁启清的微博2012-03-18 01:33:06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袁启清的微博的评论

宋朝來客2012-03-18 01:36:26 [举报]

支持你,正义不在当下,但正义必胜!

秋天的虚无2012-03-18 01:45:25 [举报]

同意。

来自秋天的虚无的评论

漫步在星光下2012-03-18 01:51:43 [举报]

举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的确是匪夷所思的。

来自漫步在星光下的评论

熊翼萍_tuw2012-03-18 01:51:44 [举报]

人是血肉之躯,只要刑讯逼供不杜绝,龚钢模、李庄案决不是最后一列。

来自熊翼萍_tuw的评论

ZXS19502012-03-18 01:57:24 [举报]

相信龚有说出真相的那一天到来。

景国秀2012-03-18 01:57:26 [举报]

在美国,我也上过律师的当,多交了一倍的钱。不过只怪我对律师太信任,合同没有签好,被律师钻了空子。现在中国上至国家领导,下至一般的新闻、法律工作者,最可怕就是满口仁义道德、民主法制,实际干尽黑色交易勾当。

来自景国秀的评论

勤奋的三角2012-03-18 02:00:10 [举报]

人傻钱多是咋回事儿?

来自勤奋的三角的评论

勤奋的三角2012-03-18 02:00:10 [举报]

人傻钱多是咋回事儿?

来自勤奋的三角的评论

基恩建筑研究JEC2012-03-18 02:00:44 [举报]

// @天津马力 : 转发微博

来自基恩建筑研究JEC的评论

基恩建筑研究JEC2012-03-18 02:00:44 [举报]

// @天津马力 : 转发微博

来自基恩建筑研究JEC的评论

老老板鱼2012-03-18 02:02:18 [举报]

说春天到来那是过于乐观了。重庆那是走了新四军,又来了土八路,都是一路货。

来自老老板鱼的评论

老老板鱼2012-03-18 02:02:18 [举报]

说春天到来那是过于乐观了。重庆那是走了新四军,又来了土八路,都是一路货。

来自老老板鱼的评论

总有骄阳V2012-03-18 02:36:37 [举报]

不厚终于倒了

来自总有骄阳V的评论

总有骄阳V2012-03-18 02:36:37 [举报]

不厚终于倒了

来自总有骄阳V的评论

坤哥在武汉2012-03-18 02:47:20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坤哥在武汉的评论

坤哥在武汉2012-03-18 02:47:20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坤哥在武汉的评论

方明全2012-03-18 03:19:20 [举报]

向全世界倡议   (坚信人类有智者,谨以此文结识天下有识之士)

 主动持续地改良人性是人类的进化方向

方明全:“有生以来最大的发现与贡献。”

整个人类失去方向很多年了,(这是比较客气的说法,实际上人类从来没有过明确的方向。)因为没有方向,我们相互抱怨指责,各持一端,争斗不休,“革命”不断,造成无数人间灾难。尽管人类付出了极大的代价,仿佛看到了希望,创造了“新世界”,结果发现世界性危机越来越多,各种矛盾冲突越加复杂严重。虽然科技日新月异,但是人性呢?没有多少改变。

人类忽然发现:我们无处可去!

经过长达10年的探索和深刻思考,我发现人类的问题都是由于人的不良本性引发的。为此我征询了上百人没有人提出不同意见。于是我自然产生了这样的疑问:既然不良人性造成了世界性的问题,为什么我们不能从改良人性开始来解决这些问题?

(受字数所限,此文不全,欲看全文,请光临寒博)


 
整个人类的心智仍然没有进化到成熟的阶段。

人生的意义 = 享受 + 分享

天下本无敌,敌人都是由于误会产生的。

以正义的名义杀人是人类的一大恶发明。

上帝是人造的。人间可以建成天堂。

人类应当从大自然手中接下使命:把握自己的进化方向。

通过改良人性,人类的后代将与日月同辉,与宇宙同在!人类将无憾今生。

罗旸ly2012-03-18 03:32:09 [举报]

支持李律师

来自罗旸ly的评论

罗旸ly2012-03-18 03:32:09 [举报]

支持李律师

来自罗旸ly的评论

方明全2012-03-18 03:48:00 [举报]

若不同时进行人性改良,悲剧将不断重演。

许丹2012-03-18 03:52:56 [举报]


李庄律师的不幸,引起了法律界的很多思考,使法律一些沉睡的死角开始复苏。
支持李律师!

追风的日子2012-03-18 04:07:05 [举报]

不懂,学习。

闫律师2012-03-18 06:20:46 [举报]

这叫生死面前无英雄!举报为自己辩护的律师,这种缺德带冒烟儿的事儿,不仅遭受着道德的遣责,也遭到自己良心的遣责!之所以龚钢模还是这样干了,他肯定面临生死压力的权衡,才保命弃义!提醒同行,对当事人必须要有必要的防范,不可全抛一片心!

常州李雪军2012-03-18 06:21:03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常州李雪军的评论

常州李雪军2012-03-18 06:21:03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常州李雪军的评论

亦品仙2012-03-18 06:50:54 [举报]

当事人举报辩护人,更是当事人被操纵利诱后违心而为,不能让这现象重演-----论题有意义,也是百姓关心的。只是,文字没有深入追究违反常理现象产生的缘由是什么;没有分析龚所以翻脸、急于立功的诱因是什么;没有从司法独立,法官是案件“裁判员”角度来剖析---单凭律师和当事人信任能避免这现象重演?

来自亦品仙的评论

亦品仙2012-03-18 06:50:54 [举报]

当事人举报辩护人,更是当事人被操纵利诱后违心而为,不能让这现象重演-----论题有意义,也是百姓关心的。只是,文字没有深入追究违反常理现象产生的缘由是什么;没有分析龚所以翻脸、急于立功的诱因是什么;没有从司法独立,法官是案件“裁判员”角度来剖析---单凭律师和当事人信任能避免这现象重演?

来自亦品仙的评论

彭志强律师2012-03-18 07:37:06 [举报]

绝不能再让当事人揭发自己律师的现象重演!

玫瑰成灰2012-03-18 07:47:55 [举报]

这篇文章最后举例因有顾虑而只能跟当事人讲实事求是,我觉得这个例子不太妥当。真的当了律师,如果你要合法帮助当事人,律师一定会有办法在言辞上既保护了自己,也给了当事人一定的法律上的帮助。从解释法律的角度出发,也不会说出实事求是这样的空话了。事实上有经验的律师也不会只说实事求是而不把法律规定解释到位。所以这个举例相当失败,要例举律师有顾虑,其实案例很多的。

岁月苒苒2012-03-18 08:06:52 [举报]

重庆何时拨乱反正?

来自岁月苒苒的评论

岁月苒苒2012-03-18 08:06:52 [举报]

重庆何时拨乱反正?

来自岁月苒苒的评论

新浪网友2012-03-18 08:27:29 [举报]

很明显嘛,为了开脱你的当事人的罪责,你就无所不用其极了——当然也包括使用违法手段了。 发评论 [商讯]爱心签名换梦想,天天派奖|[商讯]提高博客人气新方法 方家朝律师:
执业机构: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南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方家朝律师 > 方家朝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