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案防卫获刑,司法示范贻害无穷

时间:2012-04-15 08:38:44    文章分类:学术数据

(2012-04-14 15:26:53)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焦点

             

    【陈光武按】备受争议的常熟案一审落下帷幕。面对24名歹徒持刀冲进办公室行凶奋起防卫的被告人再次获刑。

    几乎与判决同时,著名法学家赵秉志、陈兴良分别发表文章或接受访谈支持法院判决。认为“有预谋持械备仗不属正当防卫”(赵秉志语),“不能把在斗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陈兴良语)。

    这里不便猜疑江苏法院判决之前是否约请了两位教授有准备的作有利呼应,但本人认为二位教授均忽视了案件最本质的问题:即何强等人准备工具究竟是为了被动防卫还是为了主动斗殴?如果对方没有聚众持械冲入办公室,事件能否必然发生?

    更为重要的是,此案的司法示范作用是极其危险的,面对数十持刀歹徒冲入室内不准防卫,公民生命权、健康权、住宅权何以维护?

                          

              赵秉志:哪方人多、是否上门非正当防卫本质特征

  聚众斗殴犯罪的起因多种多样,有的是由一般纠纷引发,有的系黑恶势力争霸一方、相互“黑吃黑”火拼引发。对黑恶势力引发的聚众斗殴行为,司法实践中依法定罪处罚应当没有争议。对于因民事纠纷或其他非法利益纷争引发的双方纠集多人,有准备有预谋而发生的较大斗殴行为,由于其动机和主观故意明显藐视法纪和社会秩序,属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理论与实践上也认为符合聚众斗殴犯罪的构成要件。

  针对本案,从整个事态演变的过程,可以看出双方均是为了保护自己非法的利益而实施殴斗,何强一方为维护自己非法利益进行的所谓反击行为并不应得到法律的保护,其准备工具并非为了实施防卫之目的,而是出于逞强好胜、为了减少赌债,与对方发生互殴,其行为本质特征并不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至于哪一方人数多、哪一方上门、哪一方先动手,并不应当根据案并不是界定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件的事实综合考量,准确认定其性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

                       

               聚众斗殴抑或正当防卫:本案定性与界限区分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陈兴良

    何强聚众斗殴案、曾勇聚众斗殴案和李毅夫聚众斗殴案经过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长达十多天的审理,终于落下了帷幕,法院的判决出台了。这虽然还不是终审判决,但它还是为这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给出了一个法律上的裁断。

    根据一审法院的判决,何强、曾勇和李毅夫等人分别构成了聚众斗殴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判处了相应的刑罚。这对于那些事先从网络上看过该案部分斗殴视频的人士来说,也许有些失望。因为从视频来看,曾勇等二十多人持刀进入何强所在公司的办公室,随后双方发生了激烈的打斗。在一般人来看,这场打斗是曾勇等人挑起的不法侵害,而何强等人则是正当防卫。那么,一审法院为什么将何强和曾勇双方都认定为聚众斗殴呢?这里涉及事实和法律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事实层面来看,一审判决为我们还原了整个事件的经过,将我们的视线从发生打斗的那个场面往前拉到此前导致这场打斗发生的前因。一审判决为我们勾勒了事件发生的三个环节:一是起因:本案是由归还赌债引起的纠纷。在本案中,何强的老板徐建忠欠曾勇等人巨额赌债,徐建忠指派何强等人就归还赌债事宜与曾勇交涉,由此引发争端,为此后的斗殴埋下了伏笔。二是冲突:在为归还赌债谈判未果的情况下,何强与曾勇之间互相产生冲突,主要表现在何强与曾勇在电话中双方恶语相向,互有挑衅,致使矛盾激化。三是殴斗:在上述冲突的基础上,曾勇纠集二十多人持刀赶往忠发公司。而何强预料到曾勇会打上门来,亦不示弱,电话召集多人在办公室等候,并准备了菜刀等工具。

    以上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环环相扣,这是一个事件从前因到后果的完整演变过程。对于本案性质的法律评价如果仅仅着眼于第三个环节,置前两个环节而不顾,就会只看到曾勇率人打上门来,从而片面地得出何强等人是正当防卫的结论。如果我们把上述三个环节联系起来看,就会赞同法院的判决:这是一起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案件。

    从法律层面来看,聚众斗殴和正当防卫是不同性质的两种行为。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尤其是持械聚众斗殴,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加重处罚事由。

    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既有黑恶势力为争霸一方而引发的斗殴,也有各种纠纷引发的斗殴;既有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又有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以上无论何种聚众斗殴,都具有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性。

    本案是由归还赌债纠纷引发的聚众斗殴。就赌博的非法性和赌债的不受法律保护而言,本案在起因上具有不法的性质。本案也不是事先双方预谋的聚众斗殴,而属于一方主动发起、另一方临时起意加入的聚众斗殴。在这种形式的聚众斗殴当中,主动发起一方的聚众斗殴性质是十分明确的。至于临时起意加入的一方能否认定为聚众斗殴,尤其是与正当防卫如何区分,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2007年出台的《关于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专题研讨》曾经指出:对于一方有斗殴故意,纠集三人以上进行斗殴,另一方开始没有斗殴的故意,但在事态发展过程中产生斗殴故意并纠集多人进行互殴的情形,对双方均可认定构成聚众斗殴罪,但要注意区分聚众斗殴罪与正当防卫的界限。

    我认为,在一方主动挑起斗殴,另一方被动参加聚众斗殴的情形中,考察被动方的行为是聚众斗殴还是正当防卫,应当从起因是否合法、目的是否正当以及手段是否相当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就起因是否合法而言,正当防卫是正与不正之关系,而聚众斗殴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在本案中,双方纠纷的起因是赌债,系非法利益之争,双方均为不法,是不正与不正之关系。就此而言,何强等人的行为并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合法性的要件。

    第二,就目的是否正当而言,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具有目的的正当性。而聚众斗殴是为了争霸、泄愤或者满足其他非法欲求。从本案的情况来看,整个斗殴是围绕赌债展开的:曾勇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实现非法债权,何强一方的目的是为了减免非法债务。当然,在斗殴过程中双方持械会给对方造成人身侵害,但因为整个事件是聚众斗殴,因此不能把在斗殴过程中为防护自身而抵御对方打斗的行为视为正当防卫。否则,任何打架加以分解都变成了互相的正当防卫,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第三,就手段的相当性而言,在聚众斗殴中一方突然加大侵害或者采取致命凶器进行侵害,仍然不能否认受到生命威胁的一方为保护自己的生命而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双方从一开始均系持械斗殴,曾勇一方是持械打上门来,何强一方是早有预料事先准备刀具。在这种情况下,双方进行了斗殴,造成人员伤害,因此双方都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本来并不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刑事案件,之所以被社会广为关注,我以为是与一开始曾勇一方畏罪潜逃、没有及时归案有关。聚众斗殴罪是性质严重的聚众犯罪,而且参与斗殴的双方是彼此俱罪,理当一并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常熟市人民法院对相关涉案人员分为三案进行审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本案判决中,考虑到本起聚众斗殴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结合曾勇与何强双方在犯罪中的不同情节,尤其是曾勇等人主动挑起聚众斗殴的责任,对双方实行区别对待;对同一方的被告人也按照各自在聚众斗殴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进行分别量刑,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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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说自话VS人云亦云2012-04-14 15:32:0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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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自说自话VS人云亦云的评论

周淑玲回来了2012-04-14 16:07:38 [举报]

无法无天的法院

云中执鞭人2012-04-14 16:08:27 [举报]

赵秉志和陈兴良两位教授就聚众斗殴罪和正当防卫的界限分别作的论述,不愧是大家之言,让人有拨开云雾见日出的感觉!

wwsanwo2012-04-14 16:18:31 [举报]

不正与不正?如果没准备刀具也是不正!等死吧。退一步就算不是正当防卫但也不至于二十多人的黑社会性质的砍刀队同罪!况且二十多人只有几个到案?查到实质的就应该怀疑砍刀队与官方有染。

来自wwsanwo的评论

湖州沈鸿伟律师2012-04-14 16:31:34 [举报]


两位专家似乎立足逻辑,但背离了经验。
办公室虽不同于家。然门的规则,却宣告了砍刀队是聚众斗殴,菜刀队是正当防卫。
两位专家的观点显然违背常情常理常识,是错误的。以此指导司法实践和审判实务,是可悲的,也是十分危险的。

zhaohk2012012-04-14 16:46:07 [举报]

又想起药家鑫案时公安大学的李XX是怎么在中央电视台表态的了,现在真的有不少叫兽。

心语2012-04-14 17:05:26 [举报]

照此逻辑,此案中的被告应该当时应该等着被对方打死才对!

江苏律师纪锋2012-04-14 17:48:06 [举报]

光从发文时机,就不敢恭维两教授。教授不能患软骨病。

人民万岁人民英雄2012-04-14 17:51:52 [举报]

又是 一起彭宇案!9494

师父上班了2012-04-14 18:20:57 [举报]

我认为正当防卫的示范效果更糟糕,任何斗殴行为,后动手的一方,都可以被认定为正当防卫,且非法法益不能主张正当防卫

知识产权律师赵吉军2012-04-14 18:47:18 [举报]

看了案件视频,觉得一审判决有很多事实未能正确认定,例如,


1、持刀一群人在进入公司房间前就亮出了凶器持刀而入,在此种情况下公司里的人有何种防卫权利?如果剥夺他们的防卫权利,后果会是什么?法律依据何在?


2、在他人持刀入室动并手后,警察居然说公司人员是在维护“赌债”违法利益,不合法,令人费解----难道此时公司人员的生命安全不是应该维护的合法利益?!


事情的起因如何能与犯罪的构成混为一团?只要因赌债引起的纠纷,一方就可以持刀行凶吗?





one美-阳光2012-04-14 19:25:31 [举报]

来自one美-阳光的评论

billow_zhang2012-04-14 19:34:33 [举报]

什么叫"非法权益",有什么理由到人家房间里面去挑衅,还让人家不反抗啊? 就算我杀了你的家人,也只能由警察来管吧.你打上门来,让我等着束手待毙,你以为我是机器人啊?

宫爆袋鼠丁2012-04-14 19:50:49 [举报]

不知道这种事件的适当处置方法该如何是好。在公司在工地上遇到有人上门闹事,难道奋起反击击退侵犯者还会被判刑么? @wwwmur

来自宫爆袋鼠丁的评论

包清雷律师2012-04-14 19:58:35 [举报]


更多人看到子判决背后所真正要保护的东西,为什么在事情未曝光前只抓捕被打的一方,而不抓捕带刀上门的一方?为什么后来带刀上门一方的26人只抓捕了9人?然后再有这样的判决,公众的质疑当然难免!

雪中松2012-04-14 23:59:59 [举报]


 这是他妈的什么教授,简直是混蛋逻辑,不论起因是什么,你20多人持刀冲入他人公司对人行凶,就是严重侵犯人权,在这种生命受到侵害情况下进行了有限反击不是正当防卫是什么?难道等着被暴徒砍死不成!

光头汤2012-04-15 00:06:52 [举报]

常熟案我虽没有学过法律,按常识来驳陈的三个分析:一是起因是否合法问题,难道欠钱不还的人就该被乱刀砍死,不准挡砍刀?二是目的是否正当论述,我认为事态发展到砍刀队夺命阶段,目的不可能还停留在减免债务上。三是说菜刀对砍刀手段相当,更是不堪一击,难道抵挡砍刀只能用肉体??

北海光头汤2012-04-15 00:07:48 [举报]

我没有学过法律,按常识来驳陈的三个分析:一是起因是否合法问题,难道欠钱不还的人就该被乱刀砍死,不准挡砍刀?二是目的是否正当论述,我认为事态发展到砍刀队夺命阶段,目的不可能还停留在减免债务上。三是说菜刀对砍刀手段相当,更是不堪一击,难道抵挡砍刀只能用肉体??

来自北海光头汤的评论

光头汤2012-04-15 00:43:24 [举报]

揭开法学家的假面具,只需按常识思考三个问题:一是难道欠钱不还的人就该被乱刀砍死,不准挡砍刀?二是防卫目的是否正当问题,难道事态发展到砍刀队夺命阶段,被攻击方还停留在减免老板赌债的目的上,而不是为保卫自身生命?三是防卫砍刀侵害不能以刀抵对刀的相当手段,难道抵挡砍刀只能用肉体??

盟友0012012-04-15 07:47:14 [举报]

何强一方明显是正当防卫,曾勇一方显然是犯罪的根源。  密码: 找回密
执业机构: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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