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不核准死刑,吴英案发回重审

时间:2012-04-22 16:38:54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2-4-20 17:58:13

最高法:未核准吴英死刑 发回重审     http://msn.huanqiu.com 2012-04-20 17:31来源:新华社

  新华社快讯:记者4月20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未核准吴英死刑,该案发回浙江高院重审。

   [陈有西学术网讯]据悉,浙江省高级法院今天下午已经赴金华向吴英宣判了最高法院的裁定。

   [陈有西学术网讯]今晚6点10分,新浪网将进行微博访谈,陈有西将就吴英案死刑复核相关法律问题和民间金融风险问题接受网上文字直播访谈。

   [中新社报道]

 http://www.yangtse.com/system/2012/04/20/013186000.shtml

  中新网4月20日电 据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死刑复核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提讯了被告人,现已复核完毕。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核准吴英死刑,将案件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吴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吴英在早期高息集资已形成巨额外债的情况下,明知必然无法归还,却使用欺骗手段继续以高息(多为每万元每天40-50元,最高年利率超过180%)不断地从林卫平等人处非法集资。吴英将集资款部分用于偿付欠款和利息,部分用于购买房产、车辆和个人挥霍,还对部分集资款进行随意处置和捐赠。吴英个人购买服装、化妆品、吃喝等花费集资款逾1000万元,拥有4辆宝马车,还花费375万元为自己购买法拉利跑车1辆。吴英取得集资款项后,为了炫富,以骗取更多的资金而出手大方,在向杨卫陵等人借款3300万元炒期货全部亏损后,却谎称赢利,竟另筹资分给杨等“红利”1600万元,后又陆续从杨处骗得资金5000多万元;公司员工外出办事结余90万元,主动要其不必上交财务,等等,最终导致3.8亿元集资款无法归还。吴英在集资过程中使用了诈骗手段。为了进行集资,吴英隐瞒其资金均来源于高息集资并负有巨额债务的真相,并通过短时间内注册成立多家公司和签订大量购房合同等进行虚假宣传,为其塑造“亿万富姐”的虚假形象。集资时,其还向被害人编造欲投资收购商铺、烂尾楼和做煤、石油生意等“高回报项目”,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吴英非法集资对象为不特定公众。吴英委托杨某等人为其在社会上寻找“做资金生意”的人,事先并无特定对象,事实上,其非法集资的对象除林卫平等11名直接被害人,还包括向林卫平等人提供资金的100多名“下线”,也包括俞亚素等数十名直接向吴英提供资金因先后归还或以房产等抵押未按诈骗对象认定的人。在集资诈骗的11名直接被害人中,除了蒋辛幸、周忠红2人在被骗之前认识吴英外,其余都是经中间人介绍而为其集资,并非所谓的“亲友”。林卫平等人向更大范围的公众筹集资金,吴英对此完全清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受害人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吴英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供述了其贿赂多名公务人员的事实,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不核准被告人吴英死刑,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编辑: 杨昉

陈有西:吴英案为什么不能核准死刑?   2012-3-16 11:12:12

    [陈有西3月16日按]吴尚澧家属上午来电,法院法官昨天又到安徽亳州看守所提审了吴尚澧。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在两会后已经开始抓紧复核吴尚澧死刑案。两会期间,安徽兴邦公司的投资人给全国人大会议秘书处和最高法院寄了大量上访信,要求法院撤销安徽两级法院的判决,改判吴尚澧无罪。浙江吴英案在两会上也成了热点,总理新闻发布会上也慎重表态,公布说司法机关在慎重审核。“两吴案”基本性质相同,吴尚澧案的错误定性尤其典型。

  今天发表的这篇文章,是一个月前即已经完成的。考虑到《中国改革》的首发,一直延至今天才在本网全文发表。我关于吴英、吴尚澧这两个案件的定性和法院裁判上的十二个方面的误区的分析,在刚刚出版的财新传媒集团的《中国改革》杂志三月号上重点发表,全文7000字;同时他们在《财新网》上发表了全稿16000字。文章以吴英案、吴尚澧案为分析标本,剖析了当前中国集资类案件审判中存在的根本性的问题,同时兼及国家金融体制和司法对金融市场行为调控的界限问题。供关心“两吴案”的法官和律师们参考。

 

吴英案该不该核准死刑?

 

----兼评集资类犯罪的裁判要旨

 

陈有西[1]

 

《中国改革》2012第三期

财新网:http://opinion.caixin.com/2012-03-14/100368237.html

 

 

    [论文提要]浙江东阳吴英案是2011年中国民间金融危机影响而判处死刑的一个影响很大的案件。2012年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近年中国民间借贷和集资行为,涉及三种性质区分。一是《民法》中的合法民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刑法》中的侵犯金融秩序犯罪,最高刑十年以下。三是《刑法》中的集资诈骗罪,属于侵占财产性犯罪,最高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在司法实践中没有严格的把握标准,导致负债上百亿的,以民事方式破产重整成功,没有刑事责任。有的只有数亿的,按刑事方式处理,责任人被判处死刑。本文以刑法犯罪构成理论,以吴英案作为实例,从十二个方面分析了当前集资类司法侦查和审判中的刑事司法观念和司法解释中出现的严重问题,以为司法权准确调整市场经济行为和民间金融秩序,提供了一种新角度的思考。

 

 

    吴英案二审维持死刑,报最高法院核准,经济学家韩志国先生给我来电,并向其家人力荐我介入复核审辩护,网上也有一些网民要求我表态谈看法。有的还说我对浙江的大案有顾忌不敢发声。其实我不是该案律师没有全面审查案情,不便草率发言。在微博上早就有一般概念上的此类案不宜判死刑的表态。我的《学术网》上转发了浙江高院的《二审裁定》和一审的律师《辩护词》,因为这两件是原样的案情内容,其他的报道文章没有多去研究。近日,中新社发表了浙江高院主审法官的《答记者问》,是一份全面介绍法院裁判理由的报道,代表了一、二审法院的裁判要旨,分析案情开始有了一定的权威依据。近日参加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的《金融风险与司法公正》研讨会,我重点阐述了民间金融风险的成因和规律性问题,也没有详细谈吴案。现在想系统地阐述一下。因为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已经进入集中迸发期,民法的、刑法的、行政法的界线的探讨,不但有现实的个案的意义,还有普遍性的、宏观把握的意义。

     吴案二审判后的一个现象是,社会上特别是经济学界、律师界、企业界几乎一片声反对判死刑,甚至认为吴英无罪;而越接近案情内幕的人,越认为判决正确,特别是原本色集团的法律顾问都表态认为,法院判处吴英死刑并无不当。这引起了我的警惕和思考。觉得该案确实有很多离开了法律标准的媒介讨论,情绪性的争论其实对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产生不了实质性影响。案件审判中有很多似是而非的问题,并没有通过表象的“该死不该死”的争论而明确起来,相反更莫衷一是了。很多要点需要澄清,观点模糊会直接影响到国内同类的集资大案的审判要旨。象我在最高法院核准审辩护的安微兴邦公司吴尚澧的37亿集资死刑案、刚曝光的浙江立人集团22亿集资案,浙江将要曝光的某集团公司77亿集资案。浙江高院对吴英案的主要的判决理由和裁判要旨,很有代表性和规律性,详细解剖分析一下,对这类案件的审判,甚至一开始选择民事还是刑事处理方式,都是有好处的。

    本文的分析,主要依据吴英案的判决书、裁定书、一审辩护词等原始材料,以及《财经》上海记者杨海鹏原来对东阳本色集团案的深度内幕调查,以及我亲自接待过的东阳其他血本无归债权人提供的原始材料。而分析视野,则兼及我自己办理的吴尚澧37亿案、天一证券38亿案和温州立人集团22亿案。不单是为了分析吴英该不该判死刑问题。

     一、 关于主观上“占有目的”的判断

    浙江高院判后释疑性质的《答问》中说:“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一审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符合我国的法律和死刑政策,所以二审维持了原判。”这段话包含了很多的信息,对犯罪主、客观各个要点都兼及到了。

    “占有目的”,是定性诈骗的关键要素。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的解释》第二条,列举了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的认定方法: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一般是根据什么来判断的?一般是根据是主观上的意志、客观上表现出来还款特征、实际上有没有还的行动、最后有没有归还的能力、实际上的后果有无损失来判定的。而现在法院出现失误的大量判断,是“客观归罪”的方法。你最后还掉了,就是优秀企业家的成功冒险运作;你还不掉了,就是故意诈骗他人财产。往往忽略了主观上的原望和实际上一直在还款的行为。“一直想归还”,同“无力归还”、最后“未能归还”,其主观意志是不同的。客观归罪是当前全国审判集资类案件出现失误的关键因素。其实按审判长介绍的本身情况,已经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是难以认定的,因为吴英一直是努力还款的。《答问》说:“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这一数据展示了真相。也就是说,吴英实际上已经归还了前面拆借的3.9亿元。还没有归还的,她的企业还有数亿的不动产和珠宝、经营性汽车、现金,她被捕后被政府和公安办案中低价拍卖变卖转让处置,这3.8亿的损失,如果不抓,不是强制处分财产,维持经营,“洞”是不可能这样大的。她努力“借”新债的目的,恰恰是为了归还前面债权人的财产,而不是为了借来自己“非法占有”。而且是本金加高利一起归还前债权人。后面没有归还,是因为“无力归还”和被捕后丧失了行为能力“不能归还”,并不是主观上想“非法占有”不归还。吴英没有把集到的钱转移境外,没有赌博,没有挥霍,没有逃跑,没有关门歇业,而是用于企业经营和企业扩张投入,认定她以“个人占有”为目的借钱,是违背公安查明的基本真相的。这是全国大量经营性后期崩溃企业的普遍现象。因此,以客观归罪的方法推定“主观上想占有”,是这类案件出现重大错误的根本性原因。

     二、关于“明知无法归还”的判断

     明知无法归还,是集资诈骗案认定诈骗性质时,犯罪主观方面最为重要的一个分析要件。在很多集资类案件中,认定被告当时是“明知无法归还”仍然向社会借款,就可以定“诈骗”。而这个认定的方法,也是“客观归罪”倒推出的结论,也是法官自由心证的一种主观臆测。是公安、检察、法院常犯的一个错误。“明知无法归还”,是忽视了市场风险的不可测因素,和市场经济行为的风险投资因素。企业行为有赚就有亏,不可能包赚不亏,只准赚不准亏。逐利动机越大,风险机率也越高。负债经营是中国企业的普遍现象。认为后期亏了,就是当初就明知无法归还;或者只有有外债,还在借入,就是诈骗,这是“法律人思维”不了解“经济人思维”的一种鸡同鸭讲。

    比如一个房地产公司,有二亿的土地,楼盘已经投入一亿土建,建到正负零,房产预期可以销售回笼六亿,开盘回收周期预计半年,他向银行和社会借款五亿,其中银行三亿。就是完全在其可控范围内,是“明知可以归还”。

    结果政府宏观调控,银行提高准备金,大量回储,国家禁止向房地产业投放贷款,因此银行就收回三亿贷款不再放出,企业为了归还银行到期债务,防止银行起诉冻结抵押的土地和在建房产,防止土建工程不停工,唯一的办法就只有转向民间高利贷融资,三亿银行债务变成了高利贷债务。五亿债务全部转向民间,而高利利息损失一亿五。结果政府持续打压房地产限购, 半年后开盘房产卖不动,五亿财务成本利息损失更加扩大。结果往往半年就挤兑讨债崩盘。民间到期逼债导致群体性事件,政府维稳抓了老板,在建楼盘拍卖转让得二亿五,这样就出现了二亿五的大洞。高利支付利息一亿五,四个亿的缺口就出现了。公检法以拍卖结果论,就可以定他“明知无法归还”,还向社会集资诈骗五亿,损失了二亿五,就可以得出他向社会集资诈骗二亿五的结论。

    浙江高院的《答问》说:“2006年4月成立东阳本色商贸有限公司,而实际上此时的吴英已负债1400余万元。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钱财,吴英用骗来的5000万元注资成立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显然,法官是对负债办公司的行为,直接认定为诈骗伎俩的。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法官心证方法。是很典型的不了解经济规律的有罪推定。中国企业靠高负债启动是大量存在的。目前国际国内游资“风投基金”在选择的投资对象,百分之百都是高负债经营的。是有未来潜力而目前无资本启动的企业,由风投公司考察选择,甘冒风险投入的。风险大,获利倍数也大。这种投入接收人是毫无责任的。高负债办企业,并不必然形成诈骗要件。

    吴英案、浙江丽水判了季家父子三个死刑的银泰房产集资诈骗案,其实同一道理,其“明知无法归还”的认定都是事后客观归罪搞出来的。丽水银泰公司江西一块商住地,拍得时是八千万,投入建房数千万,预期销售收入二亿,结果公安抓人后,当地政府维稳处置该项目,只收回四千万不到就将其强行转让了。并没有征得季家的自愿同意。这样一个一亿多的大洞就出来了。吴英案,本色集团红火时,根本没有想到记者来质疑小姑娘巨资哪里来引发恐慌,内部权力人先抽走流动资金,再引发银行恐慌进行起诉查封,最后社会其他债务人更加恐慌群起逼债的后果。她当时根本无法预见自己会“无力归还”。她期望企业形成规模优势后,股票投资能够上涨,房产能够大涨、商业地产经营能够获利,公司能够进入稳健的资金运行,度过困难期能够进入真正有实力的企业集团。法院认定他成立集团前就是负责1400多万,因此借钱成立集团就是诈骗。这等于是凡是借钱创业的就是罪犯了。

     稍懂中国这三十年的经济发展史的,就可以知道,目前身家上百亿的企业家,都有这样一段风险投资的历史,如果凭按部就班、不进行风险投资,十来年就变成百亿富豪是根本不可能的。所有的风投,都有一个“可能无力归还”,仍然进行冒险投入的历史。他们是连自己的原有资产一起赌的,并不是光赌借来的钱。没有一个企业家会希望自己的企业倒闭,或者明知道会倒闭还去借钱创业。只是有经验的创业者,会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用分摊、转嫁、担保、多方案选择等来减少和控制风险,而吴英年轻没有这种运作经验,没有这种预见性而已。加上这几年政府宏观经济调控上的冷热病不可测因素,自己过于大胆头脑发热,不知天高地厚进行冒险,才导致无法归还。因此,抓人后倒推定她“明知无力归还”,其实是难以成立的。

     三、关于“借新还旧”诈骗的前后割裂式判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第五条:“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这一司法解释,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大量的问题,并往往被机械地按有罪推定的方法理解。

     所有的集资诈骗,目前公检法都有一个前后割裂认定的问题。比如十亿债务,已经还掉的6亿,算合法民间借款,后面还不了的4亿,定集资诈骗。或者在盈利时借入的,算合法借款行为;亏损后再借的,就定诈骗。对同一企业的同样的借款行为,法院会割裂认定为“前后性质转化”。把前期债务理解为正常的银行贷款或民间借贷,而把后期出现亏损后继续借款,认定为“明知无力归还仍然欺骗性借入,构成诈骗”。其实企业恰恰是有亏损需要资金时,才会去借高利贷。按此方法,认定出来有“诈骗”企业就会非法普遍。这是不懂基本的经济规律和企业运作真相,而进行的有罪推定。是刑事司法人员不了解经济运营规律,造成错案的最大原因。

     任何企业的流动资金运作,是连贯的。其行为性质和主观意图,也是前后相同的。并不能割裂开来认定。负债才借债,是普遍现象。比如一个房地产企业,实有资产二亿,银行负债一亿,民间负债一亿,他的负债与实有资产基本持平。利息等财务成本,可以通过房产销售等经营利润来足额支付。房产在建工程施工一天也不能停,流动资金不足,就向银行贷款。结果政府调控,不准向房产企业放贷,收回银行贷款一亿,企业为了维持继续建好楼盘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就不得不转向民间高利贷。银行利息的财务成本平均是8%,银行委贷的利息成本是20%,民间高利的利息成本是128%,二亿的贷款利息,按三分利算,每月的利息支出是600万。占用一年,就是近8千万。如果是六分利,2亿借款一年的利息开支就是1.6亿。因此高利贷融资只能是短期十天半月的调头资金,长期贷款,这个企业必然难以为继倒闭。其资金平衡将出现巨亏。再加上国务院调控打压房市,楼盘限购,企业建好房无法及时套现,必须长期借入民间新资金,以归还前面的利息和到期债务,否则就会崩盘倒闭,血本无归。因此宏观调控是逼死民企的直接祸首。但是很少有人去分析这真正的原因。

     因此,这种后借还前债,是必然行为,连贯行为,并不是为了欺骗他人财产占有已有。刑事司法人员不了解基本的企业运作真相,机械办案,简单化地把这种经济形势的变化后果,认定为企业经营者的故意骗钱行为,割裂成两种性质来认定。现在几乎所有集资诈骗的判决,都是这样在认定的。后期无法收回借款的人出于愤怒,都会支持法院的这种简单化认定。

     四、关于“挥霍”比重的判断

    “挥霍”,是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认定诈骗的一个要素。因此法院审判中都会用到。而所有的挥霍问题,法院基本上都是混合在一起概说,而不是分开来表达“具体挥霍了多少”。因为如果这样一分,数十亿的诈骗中用于经营数十亿,只挥霍了几十万,全案的定性就很荒唐了。象吴英案,法院判决的表述是:“向11人非法集资77339.5万元,用于偿还集资款本金、支付高额利息、购买汽车及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尚有38426.5万元无法归还。”这7亿多中,已经清楚地说明了合法的去向:还前债务、付息、购买经营性汽车,附带说了句“挥霍”。具体挥霍了多少?公检法根本不敢区分开来说。因为吴英真正用于个人开支的很少。绝大多数都是用在经营上。

    吴英所有行为是公司行为,公司是有帐的,公司财务是经手的,开票记录的,并不是骗来自己个人直接在花。媒体原报道他自己买上千万珠宝、豪车、房产等,其实珠宝是其超市商店的经营商品,不是挂在她脖子上的,车是公司经营出租用的,房产是经营用房办公用房房产。这都是经营的产品和工具,并不是吴英的个人消费品,不是“挥霍”。抽象的混合报道,含糊说成“挥霍”,一个纸醉金迷的“贪婪富姐”形象就出来了。这种报道,是能够杀人的。

     法院判决说吴英“挥霍”,并没有将其细分出来,到底用在个人消费有多少?花在哪里?含糊的说法,是很多死刑判决中非常不应当而又常用的。安徽兴邦公司吴尚澧案,现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中,安徽一二审都判他死刑,对“挥霍”的表述,同浙江高院如出一辙,根本没有具体区分。因为公安查了他两年多,吴的所有借款都是进了公司财务账的,没有一笔是自己个人占有。说他个人诈骗37亿,他自己得到多少呢?公安梳头式查明的结果是:十年董事长年薪,一共只拿了30万,平均每年3万;购房补贴50万,是公司董事会集体决议的。一个身家百亿的民营企业家,只拿到这一点正当报酬,公安一查,查出了一个“清官”。他还将母亲的100多万积蓄,反借给了企业,现在一分没有收回。所以兴邦的47000多个“被骗”的集资户,不但从没有报案认为他骗,反而在吴判刑后万人签名保他,要求判他无罪。但是安徽一、二审法院,照样不顾事实,说他骗钱用于“挥霍”,诈骗了37亿,判了他死刑。这类真正全身心投人创业的企业家,往往把自己的家庭财产都投入,根本没有挥霍的意图和事实。吴英作为这样的一个集团的年轻女性董事长,有一些个人奢侈品和消费,是很正常的。但是公检法都没有写明,认定有多少钱是她“挥霍”的。这是中国法院这类判决中“瞒天过海”的一种最不严肃的方式。

    五、关于“形象宣传”和“故意虚构事实”的判断

    诈骗罪另一个要素,是“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引人误解”。现在公安侦查、检察起诉、法院审判中的一个重要界线没有分清,就是将企业的前景预测,形象宣传、画册形象展示中出现的一些未实现因素,说成是故意的虚假宣传,一旦出现崩盘,就认定为一种“诈骗手法”。

    市场经济的环境中,任何企业都会有一些当时尚未实现的形象宣传。所有的广告业从业人员都知道,宣传推广中都是展示好的一面,掩盖和隐藏不好的一面,形象展示和企业真相是有一定的差距的。七分的真相,十分的宣传,十二分的努力,这是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基本规律。确定目标,十二分的努力就有可能把当时只有七分的企业,真正做成十分的。而法院审判时,如果一个人把九分的东西说成了十分,就可以认定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引人误解”。这就是企业管理学、营销学同刑事司法把握标准的不同。如果用刑法标准去套企业良好时的行为,会满眼都看到犯罪行为。

     集资诈骗中的“隐瞒真相”,主要是指,企业在出现亏损时,没有把亏损的事实告诉贷款方,从而贷得了资金。结果还不了,公检法就定性为诈骗。而社会现实是,没有一个借款人,在自己向别人借款时,会把自己的经济真实情况告诉贷方,特别是资金高度紧张临时转借时,被银行和高利贷逼债急于调头时,是绝对不会把自己的财务情况告知贷款人的。如果说借钱时不告知资金困境就是骗,那么“诈骗定性”几乎可以囊括所有负债企业。

     浙江高院的《答问》中认定吴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向社会公众作虚假宣传的方法非法集资”讲了四方面:第一,向他人进行高利集资时,均虚构投资商铺、做煤和石油生意、炒期货赚钱、资金周转等各种虚假理由,虚构合作投资广州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虚构炒铜期货赚了大钱。实际上,白马服饰城地下商铺纯属子虚乌有,炒期货亏损近5000万元。用非法集资来的1600多万元给杨卫陵等人分红,诱使杨卫陵的下线源源不断地提供资金给杨并催促杨将钱给吴英,在向周忠红、毛夏娣等人集资时,虚构做煤、石油等生意,并许以每季高达50%的利润分成。第二,向社会公众造成其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采用短时间大量虚假注册公司,并用这些公司装扮东阳市本色一条街;买断东阳至义乌道路两边的广告位,集中推出本色集团各公司宣传广告;支付保证金后,一次性签订大额购房协议、高调参与大宗地块竞拍,制造轰动效应,但事后又不购房、购地,分文不付;将骗购来的大量珠宝堆在办公室炫富,或随意送人,在公众面前制造暴富假象,蒙骗集资对象及他们的下线。第三,一旦有中间人拉来资金大户,吴英即带其参观本色公司一条街,提供大堆虚假购买房地产协议和用诈骗款购买的房产证,从而使得为数众多的受害人对吴英的财富信之不疑,“自愿”将巨额款项投给她。第四,到集资诈骗后期,为了应付挤满本色概念酒店的讨债人和继续集资诈骗,吴英还伪造了4900万元假的工商银行汇票和私刻了两枚广发银行业务专用章。

     法院的上述认定,如果客观地分析一下,是很难成立的。一是吴英宣传都是正常的企业行为;二是宣传的都是做的并已经做成的;三是期货是真实在炒的,亏损是后期才发生的;谁都不可能期货包赢;四是利润分成是真实的,吴英一直在给予高利回报,债权不是股权,拿到高利就是红利;五是企业实力和一条街,是真实宣传的,全省都知道,不是虚假宣传,是正常企业广告行为;六是房产购买并不虚假。吴英说的基本上都是事实。

     据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媒体披露,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共计近2000万元。《南方周末》记者调查报道,吴英投资约1.5亿元买的房产,在东阳核心地块、湖北荆门购置了大量商铺和住宅,其中,东阳博大城市花园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如今,价格在2008年基础上又几乎翻了一倍。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以吴英购买的博大城市花园为例,2006年4月,吴英买的住宅均价只有3000元左右,现在已经涨到了1万。就算按最初价格的三倍算,吴英手里的房产至少可以卖到将近4亿。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同天成立的还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一系列以“本色”为名的公司涵盖汽车美容、洗衣、广告、酒店管理、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物流等各个领域。包括周基林、宋娜在内的多位原本色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均认为,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展开,多个项目都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她主要的损失则来自期货和土地市场,数额约六千余万元。投资期货也是真实的,只是投亏了。这样的事实,怎么能够说吴英虚假宣传?另外,公安在法院没有终审时擅自违背财产权人意志低价处置这些资产,是严重违法的。直接造成了财产的缩水,然后再说吴英虚假宣传,这是颠倒了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这一判决认定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我亲自正在办理的最高法院安徽兴邦吴尚澧死刑复核案,数据认定问题更大。安徽一、二审法院认定未返还的数字24.4亿余元。根据安徽宝申会计师事务所的(2009)第228号《审计报告》查明,“非法集资情况的审计:(一)非法集资总额791,296.97万元(含滚动);(二)已返还集资款658,116.91万元。”依此,未返还集资款是13.3亿元,而不是24.4亿元,法院错判相差11亿多。更严重问题还在后面:安徽高级法院的二审判决书原文说:从案发至今,“兴邦公司所属的资产,河北华美芦荟生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地产、海南房地产、以及北京、上海、海南、亳州等房地产均未进行估价鉴定。” 经辩护人调查:1、兴邦公司持有河北涞水县有证土地624亩,按涞水土地现拍卖价格,每亩价值150万元左右,总价值约为93,600万元;2、存放于冷库的3700吨仙人掌干粉,现市场价为每吨10万元,总价值约为37,000万元。仅此两项资产,就已超过未返还的集资款133,180.06万元。兴邦公司完全有能力偿还负债。查明这个事实,“集资诈骗”又如何能够成立?但是,安徽两级法院迫于案外压力,仍然认定吴尚澧“虚假宣传”,“明知无力归还还向社会集资”,判处其死刑,没收全部财产。

     因此,这种所谓的“虚假宣传”,是一种强行事后推定,根本没有顾及实际情况和企业经营的基本规律,是中国司法此类案件出现错判的普遍性问题。

     六、关于“经营行为”和借款有无“用于经营”的判断

     认定集资诈骗,还有一个非常混乱的概念是,将流动资金的调配行为,从经营行为中割裂出去,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诈骗行为。其实,企业的管理基本功能就是一管人二管钱,组织生产经营离不开资金的管理和收支,资金运作是最重要的经营管理行为。现在的方法是,拿出五亿的钱去买地,是经营行为。向银行去贷一个亿付这个土地款,是经营行为;而再去借一亿还给银行,就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诈骗行为。很多企业的后期资金链断裂再借钱还前债的行为,实际上是维持企业经营的必然措施,现在都被公安检察法院认定为是“明知无法归还的诈骗行为”,而不认为是经营行为。

    另外,一些为了公司生存而进行的行贿、送礼、灰色无票据开支,甚至是给员工发的一些奖励,为了支付高利贷的巨额利息,都不可能或者不能被刑事法庭认定为合法开支,而理解为同公司经营无关的“挥霍”。这样,在几十亿的公司资金运作中,要找出几百万几千万的“挥霍”易如反掌。“巨额资金没有用于经营”的结论就出来了。诈骗的认定就有了数据上的依据。我们不是说要将灰色开支合法化、非罪化,而是对于判断一个数十亿的集资诈骗案,必须高度关注主要资金的去向,来判断基本行为性质,而不能以偏概全以枝节问题对全局定性。

    七、关于“不特定多数”的判断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集资诈骗罪,是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作为基础,加上“占有目的”而确定的。第四条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而该解释的第三条规定, 非法吸收存款,个人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对象150人以上的;才构成犯罪。当然还有其他数额的标准。

     该解释第一条同时对非法集资的概念,作了严格的限定: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而吴英、吴尚澧两个被判死刑的人,都不符合上述的条件。他们都是向内部人和自己的亲友、员工集资。而吴英集资对象则只有11人。浙江高院的《答问》,对“30人以上”和“内部人”问题,作了扩大的间接推定。说:“尽管吴英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目前认定的吴英案的直接受害人虽只有11人,但从本案证据情况看,其中仅林卫平、杨卫陵、杨志昂、杨卫江4名受害人的集资对象就有120多人,而这些人的下线就更多了,涉及浙江省东阳、义乌、奉化、丽水、杭州等地,都是普通群众,因此,认定为向社会公众集资,是于法有据,合乎情理的。”显然,将间接的债权人直接作为债主来理解了。

     如果对人数可以这样理解,所有的集资案件,都不可能只有30人以下,最高法院解释的这一条人数限定,就可以作废了。因为所有的上线债权人,数额几千万上亿的,都不会是自有资金。如果间接推定,借款上百万的都有可能有数十个间接债权人。遑论上亿的债务了。因此这一条的突破,显然是违背最高法院的严格限定“公众”概念的本意的。

     另外,“内部人”这一条也往往被法院突破。我辩护的宁波一个酒店集资案,公安、检察将其兄弟、姐夫、母亲、堂弟、酒店员工的债款都认定为“公众存款”,达900余万。中级法院审理后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去除后,只定非吸190余万。吴英案,全部是内部人和知情人给吴借款,一不合人数要求,二不合公众要求,三不合欺骗隐瞒真相要求。因为这些债权人对吴的经营状况和投资方向情况、资金走向,是完全明知的。根本不符合诈骗的特征。法院的间接认定“公众”人数是不正确的。直接导致了错判。

     八、关于“民间借贷”和“集资犯罪”的判断

      中国民间历来有合法借贷行为。中国法律也从来没有禁止。《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建立在真实意愿基础上的民间借款合同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在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以下范围内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1999年1月2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对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上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但这种不保护,是属于民事上的司法放弃,并不是指民事违法,更不能将它当作犯罪行为来对待。

     民间的借贷,有获利动因,有成功的,也有失败的,正象商业银行,如此严格的审核贷款,每年都会出现大量的收不回的坏账。银行的利息是理性的,担保抵押手续严格的。而民间的利息是一种暴利,合法往往是很粗疏的,有的根本没有合同,抵押担保是没有的,这种坏帐风险是非常普遍和多发的。这是一种建立在熟人关系基础上的“人的信用”,不是“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和“法律信用”,一旦出现个人支付不能,被损害的往往是最为亲近的亲属和紧密朋友圈。逐利是有风险的。利益越大,风险越大,这是每一个投资出都清楚的。不能说获利是理所当然的,合法的民间借贷,而亏损了就是被骗了,按犯罪进行追究。政府也不是万能的。不能投放时都自己决定,出了走账就找政府抓人。

     民间金融,在有大量游资的环境下,在中国已经明确资本获利、保护“财产性收入”、“非劳动性收入”的环境下,在现代信息社会,银行结算方式高度便捷高效的环境下,出现现大额度坏账是必然的。一方面要靠企业家的道德和诚信,另一方面靠国家对民间金融的引导规范,更要靠投资人自己的风险意识防范。

    目前在进行的集资行为,涉及三种性质区分。一是民事行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二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属金融秩序犯罪,要涉及向30户以上集资和金额标准才入刑。最高刑十年以下。三是集资诈骗罪,属于财产性犯罪,占有他人财产,可以判死刑。这三个概念需要厘清。

     在银行基准利息4倍以下的利息是有民事法律保护的。以上的不保护。但并没有说5倍、6倍的利息就是犯罪,这只是民事约定不受保护,没有犯罪。民间借贷行为中的民事约定超过了最高法院的解释限定,不保护,并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不能允许的。

     九、关于提前拍卖涉案资产损失问题

     当前在侦查“打黑类”、“集资类”经济犯罪案件中,有一个全国性的严重问题,就是在法院还没有判决确认被告是否有罪的情况下,企业的大批资产,在侦查阶段已经被拍卖变卖,股权被强行转让,财产被政府专案组、维稳组越权转让处分。导致了一些无法恢复的严重后遗症,使一些本来无罪的案件,法院也不得不作有罪判决。有些法院判了无罪的案件,财产也无法追回和恢复原状。湖北天发集团就是一例。董事长龚家龙复查改判无罪后,所有财产和上市公司天颐股份的股权一分没有追回。

    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一是违反了中共中央[1990]第6号文件《关于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政法工作的通知》中早就有的规定。二是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未经法院审判判决不得假定他有罪。判决没收前的个人资产和私营企业资产都是合法的私有财产,还不是赃款赃物;三是混淆了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财产权的界线,私营企业的财产和股权,同国有企业由国资委管理不同,政府无权擅自处分;四是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法人高管犯罪,不影响其企业的经营权,私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公司股东大会,不是政府和公安局。停不停业,卖不卖财产,转让不转让股权,是公司股东的权利。政府无权处分。

    据东阳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向媒体披露,吴英旗下房产共有100余套被警方查封。但是很多公司财产在侦查环节就强行拍卖处分了。2007年2月7日,吴英被刑事拘留。2月10日,东阳市政府就在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公告称,“本色集团与吴英涉嫌犯罪,东阳市人民政府已责成相关部门组成清产核资组,负责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公司的资产清理、财务审计、债券债务等工作。”吴家人2009年2月递交行政诉状,告政府机关非法终止本色集团经营,处分财产违法。法院不立案,而对吴英公司资产的拍卖却早已展开。2008年6月3日,吴英案尚在审理阶段, 30辆机动车开始被拍卖。吴英和本色集团车辆涉案扣押41辆,共计近2000万元,被公安拍卖掉30辆,拍卖所得只有390万元,还有11辆没有拍卖。6月15日,本色集团向东阳法院提交《价格鉴定异议书》,认为东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报告价格畸低。起码均价6500元每平米的住宅,在这家官办鉴定机构的笔下只有3800元每平米;一个原价30万的全新自动车辆清洗机,被认定只值7万,异议书说,“比卖废铁还便宜”。

    《南方周末》记者调查报道,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金5000万元,同天成立的还有本色商贸有限公司。一系列以“本色”为名的公司涵盖汽车美容、洗衣、广告、酒店管理、电脑网络、装饰材料、婚庆、物流等各个领域。包括周基林、宋娜在内的多位原本色员工在接受采访时均认为,本色的版图当时刚刚展开,多个项目都处于投资或刚开业状态,如有时间缓冲,有很大可能盈利、回本,给所有注入资金的人带来约定的利润。吴英投资约1.5亿元买的房产,价格已经大幅升值;新开业的洗车店、洗衣店凭促销措施也已经形成市场,生意蒸蒸日上。她主要的损失是期货和土地市场,数额约六千余万元。2006年前后,吴英斥资数亿元在东阳核心地块、湖北荆门购置了大量商铺和住宅,其中,东阳博大城市花园2200万元,通江花园近3000万元,望宁公寓5000多万元,湖北荆门1400万元,浙江诸暨近300万元等。如今,价格在2008年基础上又几乎翻了一倍。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以吴英购买的博大城市花园为例,2006年4月,吴英买的住宅均价只有3000元左右,现在已经涨到了1万。就算按最初价格的三倍算,吴英手里的房产至少可以卖到将近4亿。

    这样的事实,怎么能够说吴英虚假宣传?另外,公安在法院没有终审时擅自违背财产权人意志低价处置这些资产,是严重违法的。直接造成了财产的缩水,然后再说吴英虚假宣传,资不抵债,进行诈骗,这是颠倒了基本事实。因此,法院这一判决认定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十、关于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目前全国非法集资类的审判,一个普遍性的错误,是将法人犯罪和个人犯罪混为一谈。在刑法理论上,是套用了一个民法理论,叫“揭开面纱”,“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即将公司的行为,直接理解为公司负责人和大股东的个人行为,将法人犯罪,直接作为个人犯罪来认定,将负责人重判死刑。有的直接就漏列了法人单位被告。吴英案、吴尚澧案、冯永明案,都是如此。这是违背基本事实、违背中国现有刑法,和刑法法人犯罪理论的。

     公司行为和个人行为,其实很好区分。集资行为是不是以公司进行的;是不是集体决策的;合同是不是公司签订的;款是不是进到公司帐上的;收据是不是公司开出的;利息是不是公司支付的;款的用途是不是用于公司经营的和为公司还债的;这些款的经营行为是不是公司纳税的;这些资金所获利益是公司收入还是个人收入的,都是判断一个集资行为是法人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的重要分界线。而吴英案、安徽吴尚澧案,都非常清楚全部是公司进行的,有大量直接的书证物证。根据判决书,吴尚澧担任兴邦公司董事长十多年,只从公司实际拿到三十万工资报酬,平均每年只有三万。这对于一个指控42亿个人集资诈骗的案件而已,是荒唐得令人难以置信的。这完全是一种公司的民间融资行为。兴邦十年中是毫州纳税大户,市政府授予的明星企业,高科技企业,所有融入资金都是用于企业经营,产生了大量税利,按照这种事实,怎么也不是个人诈骗。但我们的公检法,就是这样置基本的事实和证据于不顾,强判否定了兴邦公司的法人人格,将其判为吴尚澧个人诈骗,法人被告都没有列。判了吴死刑。

     法人人格否定是民法理论,是指虚假的公司外壳掩盖个人的行为,逃避个人的无限民事责任。在近年的刑事审判中,被大量采用,判了很多错案。其实分析的要点很简单,公司的纳税、公司的利润是不是归个人,两个要素就可以否定掉个人行为。从拆借的资金的用途,是否用于个人消费、是否用于公司经营,有没有用于购买原料,发放工资、产生利润、交纳税收,利润归个人还是归公司全体股东,都是很容易分辨出来的。现在的判决,很多是为了重判个人,追缴全部财产,而故意错误认定的。公司法人犯罪,第一被告就是公司,主管人经办人的责令相对可以轻很多,刑罚后果也是追缴后没收财产为主,因为公司无法判死刑。第一被告经济刑罚重判后,个人被告就一般无法判死刑。目前的集资类强行判到个人犯罪头上,目的就是要判几个死刑,平债务民愤,“借头一用”。这是非常错误的刑法思想和治安思想。

    十一、关于“检举立功”和“坦白交待”的判断

     浙江高院的《答问》说:“吴英确实在侦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举揭发他人受贿犯罪事实。经查实的均是吴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向公务人员行贿,尽管相关被检举人已经被处以刑罚,但吴英的行为属于坦白交代自己的行贿行为,依法不构成立功。”

     仅按此有限的信息看,浙江两级法院对坦白和检举立功的理解显然是错误的。一是他们肯定了吴英有检举立功的行为;二是他们确认了检举立功的有效性使罪犯被发现,第三,罪犯已经被判刑得到了追究。凭这三个要件,吴英的检举立功情节符合刑法的检举立功要件,是完全应当认定的。同时,由于涉及到吴英自己的犯罪情节的真相交代清楚,还构成了坦白和认罪态度良好的情节。按照最高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这都是法定的从轻情节,吴英凭此就不宜判死刑。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只有情节恶劣的杀人分尸等恶性犯罪,自首、立功仍然不获宽恕判死刑的。

     行贿是一种有过错的犯罪,可以追究其犯罪责任。但是不能因为其混合过错,否定其检举的积极意义。因为这一刑法规定的意义在于发现新的犯罪,进行新的法律追究。我国刑法既然规定了这种刑罚的立功减轻情节,就必须在法律适用中兑现。很多的反腐败案件,只有行贿受贿人知情。如果行贿人检举受贿导致犯罪被发现,而由于是他自己有行贿应当检举,就不予年轻,那么还有谁会去检举别人?有些腐败窝案就不可能发现。

    十二、关于集资类犯罪的政府责任和被害人责任

    毋庸讳言,当前由于民间金融程序的混乱,全国陆续判出的一些集资类犯罪的死刑,是有平息社会风波的动因的。我们现在的责任认定,都把账记到企业家头上。

     其实,有两个因素的责任者,是我们必须考虑的,也导致我们不能简单化地把企业家杀了了事。这两个责任人就是政府责任,和借出资金牟取暴利的债权人自身责任。即政府和被害人都有过错。不能光追究企业家。

     新中国在解放初和计划经济时代,打击的高利贷犯罪,是打击出借方“放高利贷“者,保护借债付息者利益,废止高利贷。因为我们的政治价值观,是否定资本获利,不劳而获,尤其是否定资本获暴利,我们那时是按“投机倒把罪”判“放高利贷”主的。现在我们倒过来,保护高利贷者,重判打击借债付息者。这是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的一种矫枉过正,倒过来了。

    所有的逐利性债权人,把自己的资金六分利、八分利借给高负债企业,其风险是不会不知的。逐利越高,风险越大。他们借出资金时,从来没有问过政府,问过公安,是自己自愿的民事合同行为,以资本投资获利为目的。

     一旦出现了坏账,他们却找政府解决,要求公安抓人,为他追债。这是我国政府管的太多,“无限政府”观念造成的恶果。

     其实高风险投资和投资股票期货一样,血本无归是很正常的市场行为。每个人投出去的同时,就应当有收不回的思想准备。无非是股市的交易相对人是虚化的不知道对象的,同电脑在进行交易,而民间债务是有实有企业的,讨债对象是具体的。中国股民现在已经习惯的股市崩盘不闹事,是因为早就告知“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其实高利贷到了五分六分,其风险是远比股市更高的。由于政府都去管,给了民众一种习惯。赚钱是自己的,亏损就找政府抓人讨债。对于这样的行为,用判债务人死刑去满足群众的愿望,是很荒唐的。忽略了投资人自己的谨慎义务和风险应负责任。

     另一方面,政府对这种民间金融风险,也是有直接责任的。主要两方面。一是宏观调控失当,龙头轻摆,龙尾风暴,投放和收缩频繁使民企生存环境受到冲击;二是政府对民间金融风险缺乏预警和防范,一发生问题就放弃民法、行政法的手段,一步到位抓人重判,是一种简单化地处理市场失序的方法。

    以上的十二个方面的分析,基本上比较全面地剖析了当前集资类犯罪的法院裁判中存在的问题,其实也是公安立案抓人、检察院逮捕起诉中最为常见的一些思路的误区。不单是为了吴英死刑案和吴尚澧死刑案。认真总结规律性的东西,认真理出刑法观念上的一些重大误解,对当前准确、得当地处理民间金融危机、慎用刑法杠杆,是非常必要的。也可以理性地、稳妥地处理好民间金融程序的普遍性问题。至于如何用民法的、行政法的方式处理民间金融危机,我将另外专文阐述。(2011,2,18)


[1]陈有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一级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

1   共1页  上一篇:已是最后一条了 下一篇:陈力丹:如何面对网络暴民 查看(9262) 评论(28) 评分(0|15) 管理   推荐 123 发表于2012-4-21 15:43:14

我认为最高院裁定错誤,理由:1,吴英与相对人有法定手续,呉英没潜逃。2,有无能力归还属民事争议。3,无法归还属借贷风险。4,数额大小无禁止规定。5,认定的明知,炫富属主观入罪!6,社会责任因素没考虑。

删除 |引用 党员律师 发表于2012-4-21 14:01:06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符合正义的。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说明我们的立法要根据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地进行修正。所谓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往往上层建筑的适应是被动的、滞后的,这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总结的规律。历史的经验表明,往往是因某一重大的事件出现,而促使立法者修订法律的,如孙志刚事件。

删除 |引用 xigua 发表于2012-4-21 13:52:11

评5分
3月14日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最高法这次是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了。hehe

删除 |引用 新华社记者 周方 发表于2012-4-21 12:49:15

【最高院的忽悠与浙高院的恐吓】“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的设立标志着中国金融改革再次启程! 说明中国金融业正处于黎明前的黑暗。应该让吴英们看到希望,看到光明!“吴英案”焦点是腐败 ——最高院忽悠与浙高院恐吓最高院在明确吴英不应立即执行死刑的同时,仍然维持浙江高院和中 院的原判,有意“忽略”了专业人士和民众对此案关注的焦点——抓捕吴英及审理过程存在严重的 违法乱纪行为和官商勾结谋取私利的腐败行为。因此,最高院的回应纯属忽悠大众,对腐败问题装 聋作哑则涉嫌玩忽职守。浙高院生成要追究“造谣者”的说法只能进一步证实这些“谣言”并非空 穴来风,这种自动对号入座的做法除了令人质疑其当家人是法盲之外,更让怀疑其智商。 最高院 终于就吴英案回复了,但这种貌似“公正”的结果实际上暗含了阴谋。【一】、继续以死亡威胁吴 英及所有民间集资者群体——金融垄断的反抗者和牺牲者;【二】、继续维护在处理吴英案中腐败 利益集团。而浙江高院的回应完全就是一副无赖嘴脸,顺着“抓谣言者”的思路来威胁所有揭露地 方公检法与奸商勾结起来牟取私利。 “吴英案”反映的仍然是纠缠了新中国几十年的老问题——行 政司法运行不透明,各级当权者和执法者缺乏有效监督。此案的焦点问题其实很简单——当事人律 师、专业人士及“造谣者”们追问的在处理此案过程中存在的大量违法乱纪行为。为什么至今为止 中央和地方执政者都不敢面对这个问题?“吴英案”背后究竟是谁在操控?操控者的能量竟然比薄 熙来腐败集团盛?他们竟然敢于对亿万民众和专业人士的追问和质疑置若罔闻?想当年终结“文革 ”的原因和理由是什么?就是要恢复法治,消灭人治。实事求是地讲,经过全体国民30多年的共同 努力,中国已经初步建成了一个法治社会,法律日益完善,法治观念不断深入人心。但是,在实践 中,人治的幽灵始终存,就像某些企图为“文革”招魂的死灵魂一般。人治之“鬼”还在,时不时 还会跳出来表演和捣乱。比如,“重庆模式”之一翼“打黑”整个就是一处妖魔鬼怪的闹剧——典 型的“黑打”。“吴英案”堪称金融领域一次“重庆式黑打”——政府以维稳为名违法处置涉案财 产。假如真的为了维稳,政府应该先垫付才是正确的选择,过去许多地方都这么做过。效果很好! 至于处理“吴英案”中官商勾结低价拍卖涉案和吴英个人的合法财产更是严重的犯罪行为,理应受 到法律的追究和严惩。奇怪的是,中纪委监察部最高院最高检突然都成了聋子和瞎子的摆设,浙江 省高院和浙江地方政府和公检法机构竟敢明目张胆的撒谎和威胁民众和专业人士,明目张胆地、理 直气壮地保卫那些在处理“吴英案”过程中违法乱纪的贪官和奸商。——我以一个中国公民的身份 警告你们当中某些人,你们这么做不仅仅是失职,而且是在犯罪!中国纳税人养活你们是做什么的 ?让你们玩忽职守的吗?让你们忽悠民众的吗?让你们任凭地方当权者恐吓民众和专业人士吗?任 凭他们指鹿为马把贪官和奸商做亲人、把揭露者做“造谣者”吗?伟大祖国就是被你们这帮尸位素 食的家伙搞乱的,整垮的!中国的金融体制必须彻改革!垄断已经使这个国家的“合法”金融业成 了唯利是图的超级奸商。君不见,民营企业若想贷款,被告知要的第一件事就是找一家“担保公司 ”——这家担保公司与行长是百分之百的利益共同体,担保公司的幕后老板或“合伙人”百分之百 都是行长们。这种“潜规则”相信所有知情者都心知肚明,大家也都知道这种做法是百分之百的犯 罪。民间借贷与“合法”借贷其实名义问题——个人之见借钱写个收据法院不是照样维护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吗?很显然,只要手续合法、借贷双方关系清晰,何罪之有?想当初浙江地处“海防前线 ”,国家几十年都不投资搞建设,因此当地人早就形成了融资靠民间借贷,形成了自己特有的民间 借贷诚信文化。民间融资一方面是金融业的合理补充,另一方面也是对金融垄断的一种反抗。“哪 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金融业同样也是这个道理。为什么民间融资长期受到不公正对待、牺 牲无数缺仍然有人前赴后继?道理很简单,“要革命就会有牺牲。”金融改革也是用鲜血换来的。 如同其他领域改革一样,有牺牲更证明有价值,有希望! “温州金融改革实验区”标志着中国金融 改革再次启程,或者说向深度发展。中国金融业正处于黎明前的黑暗,虽然许多人牺牲在黎明到来 之前,但应该让仍然活着的吴英们看到希望,看到光明。仅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最高院的做法尤其 积极的一面,值得肯定。[周方 http://home.blshe.com/blog.php?uid=10464&id=4433]

删除 |引用 亭台望月 发表于2012-4-21 12:16:30

一个很中庸的发回重审。我还是认为此案的焦点不是量刑而是定性。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4-21 11:37:56

转发守护正义网快讯: 四川一律师因涉嫌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而被捕 四川一律师因涉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而被捕,目前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大致情况是,因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律师作为代理人被抓。我们密切关注此案。据悉,该案在当地律师界引起巨大争议,家属陷入极端恐怖之中。据接近案情的律师说,本案是绝对的冤案。本网将继续密切跟踪此案,必要时将组织律师代理此案。 (转自守护正义网)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4-21 11:33:18

【重庆“打黑”幕后点滴·系列】之五 3000元买一个“劳教指标”?! 迟夙生:神秘人来电称,有人要买我一条腿?! @尚权律师事务所 : 重庆钩沉六:薄在重庆搞治安综合整治行动,内部规定,凡发现携带管制刀具的一律刑拘,发现有前科的马上“劳教”。派出所完不成“劳教指标”的“就地免职”。有媒体报道,一些派出所为了完成任务,不惜花钱向超额的派出所购买“劳教人头”,3000块一个。 @迟夙生律师 : 刚刚收到一个自称黑社会的人给我打电话,告诉我有人要买我一条腿,该人电话是13464454662,看来社会治安确实没有好转,黑社会确实还敢对律师任意伤害,不知道多少钱买我的腿,我想问问价格时这个手机一直占线中。 (转自守护正义网)

删除 |引用 焦中可律师 发表于2012-4-21 10:37:57

我对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七点看法第一, 金融控制的重点是利率控制,没有利率的变化与分级,就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意义,所有的工作都是徒劳。第二, 利率分级的方案可以采取公开、公平的实名配额制。即象火车票实名制那样,限定每人的最高限额。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成熟,继续放大限额,直至实现完全的市场化。第三, 反复调整存贷款利率,以培养社会公众对利率的敏感性,形成适应自由市场利率的心理素质。第四, 实名公开,全面透明,可以有效的防止腐败,让投机者和腐败分子无法投机钻营,无法分享本次金融改革的成果。此次改革,目标是帮助本本分分低收入的老实人,超过灰色收入的精明人,实现温家宝总理提出的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五, 培养一大批金融职业经理人,形成与国有银行竞争的人才梯队,稳固市场,稳定人心。他们能够弯下腰来,扎扎实实的为投资人服务,真正切切为借款人着想。第六, 破除金融改革试点只能成功,不能失败的错误指导思想。有很多时候,失败的教训要比成功的经验更真实,更有意义。我认为,当前温州的金融改革能够成功则成功,不能成功也要感谢那些积极投身实验的人,大胆探索的人。第七, 破除目前金融改革对银行和银行人依赖。要十分明确,有金融知识和金融经验的人在银行,也在民间。

删除 |引用 老律师 发表于2012-4-21 10:26:27

吴英是集资诈骗还是非法集资或是民间借贷?虽然最高法院已经盖棺定论,但,还需陈有西律师继续论述罪与非罪,还法律以正确实施。

删除 |引用 最高院王?俊大法盲请你下课!滚开! 发表于2012-4-21 9:50:34

陈光武律师:吴英案定性有疑,是金融体制问题。这是中央定的,温家宝两会公布的。而今天高法吴英的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这个裁决只能说明最高院还在某人控制之下,故意和中央对抗....... 中国司法什么时候独立?已向全世界公布的事情就这样公开对抗!

删除 |引用 天下为公 发表于2012-4-21 9:38:54

最高院是新瓶装旧酒,根本没有从法定犯罪构成和资产状况事实入手判断是否构罪和构成何罪来复核。若无总理的公开表态,被迫在如实交代(不是新情节)的酌定情形上做点文章,吴英依旧是必死无疑。如此复核令世人堪忧。

删除 |引用 反思 发表于2012-4-21 9:15:29

吴英的命保住了。万幸!所有人都有经验教训。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

删除 |引用 法法 发表于2012-4-21 8:52:20

对于非法变卖和侵占吴英财产的部门和个人也应当依法严惩,其危害性比吴英案本身更大!

删除 |引用 坚决支持严厉打击制售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 发表于2012-4-21 8:37:49

原帖由期待法律公平 / 发表于2012-4-20 21:29:35中国合时才能真证走进法治!最近央视煤体暴露的胶囊“铬”超标可能导至癌症问题,引起了全国人民,和各行各业的重视,这很正常,但是立即引起公安部门介入,开始抓了几十个人。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表面上看,政府似乎是对人民负责,但平心细想,企业的工人和老板也是人民,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因此而真的造成犯罪后果时,立案是可以的,犯罪证据是什么,只凭一个化验数据就可以给生产厂家定罪吗?如果是这样,所有烟厂的老板是不都可以抓?笔者有两点质疑:第一, 国家对胶囊的规定标准是不是一定合理?【标准是犯罪标准吗,刑法中有这个规定吗?】而这个标准是不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虽然“铬”是可以导至人体至癌的因素,但是不是,只要吃了就一定就会至癌!这里面总还有个量的问题吧!试想,一个人要吃多少就会至癌,有没有一个累积过成才可至癌?比如:一个病人,一天吃多少量会至癌,或连续多少天才能积累达到这个量可能至癌?公安介入也可以,为什么不先立案调查,查出因吃了这些胶囊而至癌至死的个案罪证,证据搞清楚了,然后再抓人也不晚吧!为什么动不动就要抓人,不抓人真的不能解决问题吗?第二, 众所周知,吸烟是最容易导至癌症的因素,但是国家为什么不查处烟厂?为什么不抓烟厂老板?是中是因为烟厂是国营的,国营的工厂可以随易毒害百姓?还是因为,虽有至癌因素,但不一定吸烟就一定至癌?吸烟问题,政府不但可以容忍,而且一直都在听之任之。那么,为什么一听说胶囊的“铬超标”,可能有导至癌症的因素,就这么敏感呢?是不是又是公安发财的机会?不管你后果如何,就要抓人呢?重庆的打黑,后来演变成黑打,全国的打击非法集资,变成了运动式的“黑打”还不够教训吗?看来,中国公安还是要坚持先抓人,后查证的办案方法。【组成专案组,办铁案】这样下去,中国的法治,不还是有名无实吗!这符合法治原则吗?符合宪法精神吗?企业的员工难道不是中国公民吗?他们的人权又有谁来保护?媒体一报导,只有抓人才能解决问题吗? 视人民的身体健康如儿戏的企业,为何不能抓!该抓该杀!这怎么能跟烟厂相比。简单来说,吸烟有害是明知的。但毒胶囊致癌谁知道!!

删除 |引用 真有意思 发表于2012-4-21 7:36:07

陈有西律师在文章中指出的许多办案过程和取证违法问题高法怎么不管?为什么法官和律师各执一词,我们国家什么时候能够尊重律师的辩护权.不能你说你的我判我的.这样律师还有什么用?是法高于权还是权在玩弄法?违法乱纪的官员都准备入常了还是在跑到美国领事馆才事发.一个百姓可以无中生有移花接木的把所谓的罪加到你头上,我们国家依法治国这么多年改革开放这么多年高法的结论真是让人无法理解.为什么不派调查组把影响这么大的案子从头查一下?????高法得出的结论一看就是按省高院提供的材料得出的结论.他们看了陈有西律师发表的文章了吗?????

删除 |引用 白驹 发表于2012-4-21 1:38:00

请大家思考下面问题:1、浙江法院判吴死刑,是定性错误还是量刑不当?2、吴英案你认为根子是立法上的问题,还是执法上的问题?3、在吴之前,浙江与吴相同的情况,已执行死刑了几个,如何处理?4、最高法院裁定的作出,是法律层面上的纠错,还是为了安抚“民意” 。 我的看法:1、吴英被判死刑是立法上的问题。2、浙江法院判吴死刑按现行刑法,无论定性、量刑均无错,因为,吴在当时经营的企业产生的利润的确没有其付出的利息高,从而形式成了借款越来越多而导致资金链断裂,定诈骗罪无错。3、案涉几个亿的金额,判死刑无错。后据说房价上涨,资产增值,就说吴有偿还能力,此理不通。4、吴此案发回重审,属“民意”的胜利,是法律的失败。5、当然,对诈骗罪我是主张取消死刑,因为,被诈被骗方有过错,立法上应当考虑减轻相对方的罪责。6、由于民间借款或吸收公众存款风险和社会危害性极大,我认为,以后即使开放民间集资,也必须规定集资企业必须尽风险告知义务。

删除 |引用 听话听音 发表于2012-4-21 0:03:05

原帖由陈光武 / 发表于2012-4-20 23:06:37吴英案定性有疑是中央定的。温家宝公布的。这个判决只能说明最高院还在某人控制之下。 陈光武想说什么?意欲何为?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4-20 23:45:33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那为什么不核准吴英死刑呢?最高人民法院岂不是自打嘴巴。最高人民法院在玩阴谋诡计:我最高人民法院是依法办案的,不核准吴英死刑是上峰的意见。

删除 |引用 陈光武 发表于2012-4-20 23:06:37

吴英案定性有疑是中央定的。温家宝公布的。这个判决只能说明最高院还在某人控制之下。

删除 |引用 江南书生 发表于2012-4-20 22:50:10

既然认定一、二审法院对吴英所谓"集资诈骗"量刑准确,又为何要不核准死刑、而发回重审呢?如何一、二审法院仍然继续判决吴英死刑、并再次报请最高院核准死刑,最高院是否可以继续不核准呢?其实我们这些不学法律学的人都看得非常清楚,吴英其行为根本无法认定为诈骗罪,难道一,二,最高院这些法官,法律专家会看不出?更何况吴英案中诸如,借款人都是谁?到底是什么人非得置吴英于死地?本色集团的资产处置是否合法?这些我们为什么看不到一个合理合法的解释?

删除 |引用 快乐考拉 发表于2012-4-20 22:24:33

一个普通的吴英案,老百姓:罪不该死;法院:死刑!律师:有罪甚至无罪。大家判断标准反差怎会这么大呢?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怪异的现象?

删除 |引用 曙光 发表于2012-4-20 22:02:19

评5分
问题的严重程度不在吴英所犯罪行,而是在于这件案件中非法玩弄国家法律的问题、在于办案过程中执法者的“非法”情节,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

删除 |引用 期待法律公平 发表于2012-4-20 21:29:35

中国合时才能真证走进法治!最近央视煤体暴露的胶囊“铬”超标可能导至癌症问题,引起了全国人民,和各行各业的重视,这很正常,但是立即引起公安部门介入,开始抓了几十个人。是不是有点小题大做,表面上看,政府似乎是对人民负责,但平心细想,企业的工人和老板也是人民,在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因此而真的造成犯罪后果时,立案是可以的,犯罪证据是什么,只凭一个化验数据就可以给生产厂家定罪吗?如果是这样,所有烟厂的老板是不都可以抓?笔者有两点质疑:第一, 国家对胶囊的规定标准是不是一定合理?【标准是犯罪标准吗,刑法中有这个规定吗?】而这个标准是不是刑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标准?虽然“铬”是可以导至人体至癌的因素,但是不是,只要吃了就一定就会至癌!这里面总还有个量的问题吧!试想,一个人要吃多少就会至癌,有没有一个累积过成才可至癌?比如:一个病人,一天吃多少量会至癌,或连续多少天才能积累达到这个量可能至癌?公安介入也可以,为什么不先立案调查,查出因吃了这些胶囊而至癌至死的个案罪证,证据搞清楚了,然后再抓人也不晚吧!为什么动不动就要抓人,不抓人真的不能解决问题吗?第二, 众所周知,吸烟是最容易导至癌症的因素,但是国家为什么不查处烟厂?为什么不抓烟厂老板?是中是因为烟厂是国营的,国营的工厂可以随易毒害百姓?还是因为,虽有至癌因素,但不一定吸烟就一定至癌?吸烟问题,政府不但可以容忍,而且一直都在听之任之。那么,为什么一听说胶囊的“铬超标”,可能有导至癌症的因素,就这么敏感呢?是不是又是公安发财的机会?不管你后果如何,就要抓人呢?重庆的打黑,后来演变成黑打,全国的打击非法集资,变成了运动式的“黑打”还不够教训吗?看来,中国公安还是要坚持先抓人,后查证的办案方法。【组成专案组,办铁案】这样下去,中国的法治,不还是有名无实吗!这符合法治原则吗?符合宪法精神吗?企业的员工难道不是中国公民吗?他们的人权又有谁来保护?媒体一报导,只有抓人才能解决问题吗?

删除 |引用 情 发表于2012-4-20 21:26:45

温总理14号答记者问的具体实施,人民感谢温总理!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2-4-20 18:36:12

呵呵,高院没有“法律”,更没有“正义”,只有圆滑。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2-4-20 18:33:01

中国司法腐败的罪魁祸首还在危害中国法治,所以,不会有司法公正!!!

删除 |引用 我本山中人 发表于2012-4-20 18:15:46

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吗? 这样的判决结果是“和谐”的结果,法律还是被丢在一边了。不过,不懂法律的最高法院院长这次还是“考虑了人民的感受”,进步了。

删除 |引用 yufuyukongqiu 发表于2012-4-20 18:13:52

评5分
说明中国的法治在进步,也说明坚持司法正义的律师、法学家的努力没有白费。

删除 |引用 评  分: -5 -3 -1 1 3 5 内  容: 昵  称: 验  码: .STYLE1 {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COLOR: #04636c; FONT-SIZE: 16px } .wxy {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WIDTH: 342px; HEIGHT: 1px } .bg {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BORDER-LEFT: #e0e0e0 1px solid; BORDER-TOP: #e0e0e0 1px solid; BORDER-RIGHT: #e0e0e0 1px solid } 律师资料 加为好友 给他留言 发短信息 律师名片   X   陈有西学术网 (wqcyx.zfwlxt.com) 性 别: 男 执业证号: 110199113298 律 所: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电 话: 0571-87901648 传 真: 0571-87901646 Email: zjhzcyx@hotmail.com 地 址: 杭州市黄龙世纪广场C区 邮 编: 310007 详细信息 推荐文章 长相能影响你的薪水 > /● EHON 一只凶悍的领头羊 > /文/杨秀建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 《律师访谈》我国取消13个现有死刑罪名 “群租房”的背后 法邦网 法条搜索 徐滔法律进行时 最新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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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永声--> 最新咨询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法律就是为那些坏人来欺压好人 冤枉好人的吗 ? 请问胡主席温总理,这是诬告信,还是黑龙江省省长故意放纵败类? 杨子荣故乡农民权益受到严重践踏 胡主席温总理:你们什么时候不再放纵欺压百姓坑害无辜的败类逍遥法外? 何时揪出隐藏在黑龙江省安达市公安局的黑社会保护伞? 最近留言 【过半俄罗斯人希望安葬列宁遗体 迁出红场水晶棺】 2012年04月21日04:17来源:京华时报  据新华社电 俄罗斯一项最新民调显示,56%的俄罗斯人认为应将列宁遗体迁出位于莫斯科红场的列宁墓安葬,而28%的人希望保存列宁墓。   俄罗斯社会舆论基金会在俄43个联邦主体的100个居民点,对1500人进行了这项调查。这一机构近10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最近6年来希望安葬列宁的俄罗斯民众增加了10%,希望保存列宁墓的人数自1999年起不断减少。   俄罗斯公众已就列宁遗体安葬问题辩论多年,近些年来时常有政治人物提出将列宁遗体移至圣彼得堡,葬在他母亲的墓旁。   列宁1924年逝世后,他的遗体被安放在列宁墓中的水晶棺内。列宁墓由红色花岗岩和黑色大理石建成,1994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确认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 “皮鞋很忙”走红网络 网友:歇会吧给我们肠子洗个澡2012年04月20日 22:09 来源:新华网 字号:T|T10人参与0条主评论 0条评论0条总评论 打印 转发 图片作者:网络转载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专电(记者周凯)2012年谁最忙?不是杜甫,是皮鞋——“上得了厅堂,下得了厨房,涉得了水塘,制得成果冻,酿得成酸奶,压得成胶囊。亲,想吃果冻,舔下皮鞋,想喝酸奶,舔下皮鞋,感冒要吃药,还是舔下皮鞋。”皮鞋“变身”真假难分,但皮鞋浑身是宝有木有,皮鞋是百变星君有木有,e哥和网友们伤不起啊,皮鞋你休息会吧,别再忙了,快给我们的肠子洗个澡吧。 “皮鞋很忙”走红网络,工业明胶也走进了老百姓的胃。东鞋、西毒、南地、北奶,你方唱罢我登场。生活就是一堂生动的化学课,让我们知道了三聚氰胺、苏丹红、水胺硫磷、甲胺磷、恩诺沙星等原本鲜为人知的化学名词和它们的功用。就在酸奶生产企业自称比窦娥还“冤”的时候,e哥还对不必认识“工业明胶”抱有一丝希望。然而没过几天,“毒胶囊”的横空出世就让e哥感受到现实是多么“骨感”。而每一次化学“科普”,都是以生命为代价。 “从前有两只皮鞋彼此相爱,可有一天它们失散了,一个变成了酸奶,一个变成了胶囊。它们以为再也不能在一起,有情人终成眷属,它们终于在胃里重逢了……”诙谐的段子是网民们对的食药安全日益严峻的嘲讽,是对无良商家的鞭笞,是对监管形同虚设的鄙夷。各种毒让人防不胜防,明知地沟油我们还是得吃,明知牛奶有毒我们还是得喝。麻木了、“免疫”了、“百毒不侵”了,我们只能用苦笑掩盖内心的苦痛。 媒体曝光,舆论哗然,突击检查,风头过后,依然照旧,什么时候我们才能走出“反复整、整反复”的怪圈?食药安全问题已沉疴难愈,责怪监管不力也无济于事。e哥认为,乱世当用重典,我们需要更合理的顶层制度设计,更严厉的法律惩罚,否则公众不但会失去健康,还会失去信任和信心,要知道人人自危的社会才是最“毒”的。 最高院都定调了,重审有什么意义?不是瞎折腾吗?最高院真叫我们失望了,就那点水平。丢人。 市民抓小偷被刺死 检察院抗诉称小偷应判死刑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04:47 大洋网-广州日报 微博   一审判一人死缓两人无期 省检院支持市检院抗诉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会造成二次伤害,也可能引起群众对社会良知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昨日,广东省高院对案件进行二审。   文/记者林霞虹   叔侄闹市抓小偷被刺   2009年12月31日晚8时许,19岁的江西青年叶勇华在白云区新市萧岗市场亿佳鞋城门口对出的路段摆地摊卖衣服时,有个小女孩过来看衣服。这时,小偷全乾方过来偷了女孩的手机。叶勇华马上告诉了女孩,女孩追上前去,要回了手机。但过了一分钟,全乾方折返回来,对叶勇华拳脚相加,其同伙潘步江则掏出匕首捅了叶勇华屁股一刀。叶勇华跑回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堂叔叶志青。堂叔叫叶勇华记清楚人,说下次再来偷东西就把他们送到派出所。   第二天是元旦,当晚20时许,全乾方、潘步江又与同伙周瑞研再次来到萧岗新市南街“寻找目标”,被叶勇华发现。   经广州市中院一审查明,叶勇华将情况告诉其堂叔叶志青后,两人拿了一根铁水管上前准备抓住全乾方。潘步江、周瑞研见全乾方被叶志青叔侄追赶便上前帮忙。在此过程中,全乾方、潘步江、周瑞研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对叶勇华、叶志青进行捅刺,致叶志青死亡,叶勇华则身受重伤。   行凶后,三名小偷潜逃。2010年1月8日,全乾方、潘步江在广西柳州落网。2010年1月9日,周瑞研在广东佛山也被警方抓获。同年,广州市中院一审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潘步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全乾方和周瑞研则都被判无期徒刑。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   检察院:三被告人应死刑   判决后,2010年12月24日,广州市检察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广州市中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应判处三名被告人死刑。广东省检察院也决定支持抗诉。   广州市检察院抗诉称,全、潘、周三人犯罪的主观恶性极大。   广州市检察院认为,三名被告人犯罪的嚣张气焰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如果被告人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会造成二次伤害,也可能引起群众对社会良知和司法公正的质疑。   庭审现场:三被告相互推诿   昨日上午10时,广东省高院在第九法庭开庭审理该案。三名被告人身着囚衣、戴着手铐脚镣出现在法庭上。当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有无意见时,被判死缓的潘步江说他只刺了叶勇华一刀,不过他对判决结果没有意见。全乾方则说一审判重了,他还说,之所以被判无期徒刑,都是因为媒体报道导致的。同全乾方一样,周瑞研也说他没有动刀。法官追问道:“那为什么一审判决后没有上诉?”周瑞研回答说还没有想好。   死者叶志青的身上有4处伤口,其中的一刀是致命伤。究竟这几刀是谁刺的,成为随后法庭调查的重点。然而,为了减轻自己的罪责,当初的同伙在法庭上便纷纷将责任往他人身上推,彼此陈述皆不一样。全乾方的辩护律师称,事件发生是因被害人持钢管从背后袭击全乾方所致。只对正在发生侵害行为规定了正当防卫,但事发时,全乾方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因此,被害人对该案的发生有一定过错。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昆明官员艳照门案续:发布照片者被判敲诈勒索罪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4月20日08:05 云南网 网上流传的“艳照”   去年8月备受关注的“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近日又有新进展,主谋宋某犯敲诈勒索罪,被五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   网站疯传官员淫乱艳照 视频:昆明发改委称涉艳照事件官员已调离原岗来源:深圳卫视《正午30分》   去年7月31日,一条题为“捡到U盘,疑似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视频,请纪委收货”的帖子,在昆明信息港彩龙论坛以及国内各大网站疯传。发帖者爆料称,自己无意获得昆明某发改委官员的“艳照”,并随帖子附带了3张照片,照片中多名男女赤身裸体。   随后,艳照主角、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浮出水面。又经过警方侦破,艳照门主谋宋某被抓获。   1968年出生的宋某是河南孟津人,2011年8月9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拘,同年9月9日被逮捕。   案件侦破后,五华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向五华区法院提起公诉。五华区法院201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设套拍淫乱视频敲诈未遂   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宋某敲诈勒索已非首次,并且手段相似。   2009年11月,宋某以将田某某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发布到网上为要挟,勒索田某某5万元。后因田某某拒绝支付勒索金而未能得逞。2011年7月31日,宋某将此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   2011年4月28日,宋某故伎重施,将偷拍设备交给陈某(女),唆使陈某拍摄其与他人淫乱的录像。当晚8点左右,陈某与他人在昆明市西山区南坝路某房间内聚众淫乱,其中就有昆明市发改委官员成建军。陈某按宋某指示,偷拍了聚众淫乱现场,并将视频交给宋某。随后宋某以他人名义谎称其与陈某是夫妻,还因陈某和成建军发生性关系而患上性病,向成建军勒索医疗费6.3万。   因成建军拒绝支付勒索金,宋某未能得逞。2011年7月31日,宋某将此次聚众淫乱的视频发在互联网“天涯社区”等论坛上。   构成敲诈勒索罪   获刑3年零10个月   2011年8月8日,宋某在河南省洛阳市的住处被警方抓获。公诉机关认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宋某的刑事责任。宋某承认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其辩护人提出案件中受害人确有淫乱事实,具有一定过错;宋某在犯罪中属于动机转化,且未遂,应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宋某敲诈私人财物数额达11.3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2012年3月31日,五华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宋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10个月。   ●新闻助读   曲折迂回的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   起因:   网帖发布艳照   2011年7月31日,一条题为“捡到U盘,疑似昆明发改委官员艳照视频,请纪委收货”的帖子在百度贴吧、天涯论坛和昆明信息港彩龙论坛等网站上疯传。发帖者称,自己在昆明某洗浴中心包房捡到U盘,发现几段自拍视频,并随帖子附带了3张图片。   图片显示,有2男2女一丝不挂地坐在床上,另外还有一人趴在床上只露出下半个身子。这些人中,仅有一名坐在床上吸烟的男子面庞较为清晰,其他人则低头看不清脸。另外两张照片,则是几个赤裸身体的人抱在一起,画面混乱。发帖人声称,昆明市纪委的官员看到了可以打电话联系他,并留下一个手机号码。   发展:   主角浮出水面   艳照在引起网络热议的同时,也引起了相关人士的反应。当晚11点左右,一男士打电话到昆明信息港,请求论坛管理员删除在彩龙论坛下的艳照帖子。“照片都是PS的,我已经报警。”他自称姓成,是昆明市发改委的一名官员,也是此次“艳照门”中的一员。   2011年8月1日,作为艳照门的疑似男主角,成建军猝不及防地开始了他的公开亮相之旅。不过,公众真正知道他的名字,却颇费周折。   当日众多媒体记者向昆明市发改委求证时,得到的却是否认信息:“第一,我们没有这个人;第二,我们已向昆明市公安局报案了。从网上照片看,无法证明发改委有这么一个人……”   细心的网友开始搜索帖子中的手机号码,发现号码与多个网站上公开的昆明市发改委官员成建军的联系方式一致。有网友甚至把成建军今年3月接受媒体采访时的截图贴到了网上,该截图和艳照中男1号的头像十分相似。   2011年8月2日昆明市发改委确认,陷入多人性爱丑闻的当事人正是昆明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副处长成建军,并称已将此人调离原工作岗位。   然而时隔一天,事情发生了戏剧性转变。发改委纪委监察专职干部在 8月3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昆明市发改委中有成建军这个工作人员,但视频中的人是否确系成,还有待公安机关调查。   转折:   艳照系PS?   2011年8月3日晚,云南某网站发布消息称,“从昆明市公安局获悉,经昆明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部门检验认定,近日在网络上传播的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3张图片均为人工拼接修改后形成”。   随后,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委宣传部等单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均称未发布此消息。   昆明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姚志宏在其个人微博上发布:“就图片本身而言,通过警方的图形视频专家鉴定确被加工处理过。鉴定结论8月3日已经向有关单位进行了反馈。”   面对网友的质疑,姚志宏解释道:“不矛盾,结论是没有发布,但结论是已经作出并反馈了的。”   结果:   警方抓获嫌疑人   2011年8月9日晚间,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昆明市发改委官员成某被人利用艳照敲诈勒索案件破获,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系昆明市首例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案件。   通报称, 2011年7月31日,昆明市五华分局月牙塘派出所接到昆明市发改委工作人员成某报案称:7月23日至31日多次收到敲诈勒索短信,对方称掌握其参加淫乱的资料,向其勒索人民币6.3万元。   经过警方调查,成建军既是敲诈勒索案件的受害者,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事件起因是犯罪嫌疑人通过互联网交友网站寻找到成建军,并于今年4月将成建军引到预先准备好的昆明市内一居民小区住宅内聚众淫乱,并暗中使用摄像机将淫乱场面秘密拍摄成视频,再以视频截图对成进行要挟。   至此“昆明发改委艳照门”真相大白天下。   2011年8月9日昆明市纪委常委会议暨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成建军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朱家吉) 陈光武律师:吴英案定性有疑,是金融体制问题。这是中央定的,温家宝两会公布的。而今天高法吴英的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这个裁决只能说明最高院还在某人控制之下,故意和中央对抗....... 中国司法什么时候独立?已向全世界公布的事情就这样公开对抗! 最新评论 我认为最高院裁定错誤,理由:1,吴英与相对人有法定手续,呉英没潜逃。2,有无能力归还属民事争议。3,无法归还属借贷风险。4,数额大小无禁止规定。5,认定的明知,炫富属主观入罪!6,社会责任因素没考虑。 前段时间,我们重庆报纸的头版每天用特黑特粗字体来表明坚决拥护党中央的决心,还说某某之事是党之大幸国之大幸重庆之大幸!陈律师,这就算拨乱反正了,是吗?那为什么我们没有大幸感,反而感觉不安呢?重庆的治安真的在恶化,那些曾被打走或吓走的又回来了! 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定是符合正义的。但是否符合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是另外一回事。如果不符合现行的法律,说明我们的立法要根据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地进行修正。所谓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基础,往往上层建筑的适应是被动的、滞后的,这也是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所总结的规律。历史的经验表明,往往是因某一重大的事件出现,而促使立法者修订法律的,如孙志刚事件。 评5分3月14日温总理答中外记者问,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最高法这次是和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了。hehe 评5分徐斌教授最后的感言讲出真话。更值得让人思考的是“假博导和假学位,营营苟苟说假话,为权势人物舔菊背书,不是普遍性地在向权力和金钱低头吗? 只有告别才有真演说,这是一种怎样悲哀的现实,怎样的对中国国民良知的摧残。我们能够有改变的一天吗?。” 只有行动才可能改变。支持陈律师。 “辽宁省高院认为,没有足够证据表明夏俊峰遭到了明显的、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法侵害行为。”——被审讯,哪来的证据,可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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