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伟江:守土有责——致另一个法律人!

时间:2012-07-13 08:14:42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2-07-13 07:46:03) 转载▼ 标签: 杂谈 分类: 晨光案例     【晨光按】斯伟江,奇才也。不仅文思敏锐,且视角独特。此篇博文以书信的形式,道出了对小河黎庆洪案的困惑和忧虑,以法律人与法律人对话的方式点明了案件的重重司法暗角,有法有据,入情入理。推心置腹、真诚恳切,值得一读。也愿张军院长真能够百忙中屈尊小阅。                    守土有责:致另一个法律人!

尊敬的最高法院张军副院长:

    我在小河法庭,随身带了三本书,其中两本是你主编的,《刑事诉讼规则适用指引》和《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可以说,我是天天看着你的名字,用你主编书中的法律,法理来作为我辩护的依据。

    我也知道,你由于在一次内部的培训上,谈到北海,小河案庭审中一些不当现象,并指出律师中有极个别无良律师闹庭。我对此持有保留意见,但,从未公开批评过。一,出发点不同;二,律师业当然也需要反省。

    但,通过那次讲话,我知道,你应该是关注过小河法院审理的黎庆洪涉黑案,你下属的杨万明庭长也在小河法院现场指导,作为主管领导,你不可能不知道这里的审判情形。当然,你获得的信息可能会不够全面,故此,我需要向你说明一些问题,希望你能够看到,对下级法院进行依法监督,纠正明目张胆无视刑诉法和司法解释的行为。

    我不谈细枝末节,只谈以下几点最新毫无争议的违法情况。甚至,既成事实的明显管辖违法问题,也不再多讲。

    一,证据显示:本案为公检法联合的重庆模式,定点制造案件。

    贵州市公安局的补充侦查终结报告显示,本案在贵州高院二审期间,先有贵州省公安厅打黑办就召集省公检法成员单位,形成意见,对黎庆洪涉黑案达成发回重审再撤回并开展补充侦查的决议。然后,省公安厅就主导成立了7.1专案组,之后,贵州省高级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撤诉再退侦。专案组重新侦查时又抓捕了四十多人,刑讯逼供,炮制证据,冤案做成铁案。材料显示,贵州省高级法院、贵州省检察院参与公安联合办案。这是明显违反刑诉法的基本原则,公检法的分工职责是不一样的。法院、检察院和公安一起开会研究如何把黎庆洪案定罪,这是一种重庆办案模式,也是导致大规模冤假错案的源头。这不是王立军首创,而是文革沉渣重新泛起。前人大委员长乔石提出:公检法往往只顾互相配合,忽略了互相制约,这样会难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你主编的书前言说:现代法治的重要内涵,是不仅要有公平正义的结果,还要有公平正义的过程。贵阳这种重庆模式打黑的程序,是否公平正义?

    我注意到你数年前在重庆表扬过重庆打黑。我理解,在当时情况下,对重庆模式的了解也不清楚。不知者不为罪。这没什么问题,比你大的领导都表扬过打黑,打黑本身没什么问题,关键是不要黑打。如果知道重庆是黑打,相信凭你书中所说的程序正义的观点,你绝对不会再表态支持。文革余孽,沉渣泛起,作为法律人,我们澄清不了天下,难道澄清不了一个错案?守土有责啊!

    二.法院成为保密局?涉密的证据就不能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

    就是上面说的那份侦查结案报告,被告方要求作为证明侦查程序违法的证据提交质证,而小河法院合议庭给辩护人的书面通知说:“该侦查终结报告涉及国家秘密,不得在法庭上要求出示”。请问,这是否是明显违法刑诉法和贵院上述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贵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2条明文规定: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时,对于公诉人诉讼参与人提出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时,审判长应当制止。如确与本案有关的,应当决定案件转为不公开审理。这说明,即便证据涉密,也可以出示,只不过转为不公开审理。

    其次,《保守国家秘密法》第13条,14条规定,有权定密的是,文件产生机关或者国家保密局。法院两者都不是,合议庭凭什么定密?

    律师一再要求法院解释上述行为合法性,法院置若罔闻,强行不让律师举证,你所说的程序正义在哪里?不让律师举与案件办案程序密切相关的重要证据,你院的庭长又在现场,有没有尽指导义务?在上面提及的重庆模式下,上诉又有多少希望?如果法院知法犯法,谁给他们那么大的胆子?给被告人什么样的启示?难道不是逼他们选择以暴易暴之路吗?明天他们掌握了暴力,会对你们程序正义吗?

    三,本案中出现的大规模刑讯逼供指控;大规模解除外地律师;多名被告人指责小河法院庭长拿法律作交易,要求被告人换掉外地律师,并以此申请法官回避,我在场听着都觉得是中国法院的羞耻,不知道你怎么看?我注意到法庭逐渐准予取保了二十几个被告,这是积极的行为,但是,还是一边改错,一边继续犯错。

    同为法律人,虽然你为最高法院副院长,我只是一个律师。我们在人格上,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为公,建设法治,守土有责;为私,完善人格,为子女楷模。在如今时运交移,治法代变之际,法律人职责在身,当有所为。

    我真心希望,当你退休时,能和你的前任领导肖扬院长一样,能通过自己在体制内的潜德之幽光,让我们这些在野的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我对此寄予希望!

    多有打扰,夏日炎热,保重身体!

    你的法律人同行:斯伟江

                                        2012年7月12日于贵阳小河

分享 分享到新浪Qing(奖)

9

阅读(92)┊ 评论 (6)┊ 收藏(0) ┊转载(2)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 前一篇:陕西镇坪7月孕妇遭强制引产续:当事人获赔7万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商讯]欧洲杯,有红牛更从容! [发评论]

邱旭瑜律师2012-07-13 07:56:54 [举报]

再转!

来自邱旭瑜律师的评论

山东行五2012-07-13 07:56:58 [举报]

转发微博

来自山东行五的评论

万珏律师2012-07-13 08:02:32 [举报]

    能通过自己在体制内的潜德之幽光,让我们这些在野的法律人发自内心的尊敬!

上海翁广宗2012-07-13 08:13:40 [举报]

斯奇才写得太好了!

来自上海翁广宗的评论

九剑一笑2012-07-13 08:16:49 [举报]

斯的文采 如飘逸的少侠

来自九剑一笑的评论

新浪网友2012-07-13 08:23:05 [举报]

公检法联手违法,司法执法公正从何说起?

橙红往事2012-07-13 08:23:29 [举报]

无法认同斯伟江律师将贵州司法系统执法犯法行为归结于文革残渣泛滥。中国司法问题已久,长期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这是体制问题。归咎于文革残渣,这是在回避中国司法制度的根本错误所在。// @杨名跨律师 : // @邱旭瑜律师 :再转!

来自橙红往事的评论

执业机构:河南先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南 南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常年顾问 合同纠纷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方家朝律师 > 方家朝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