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5-06 18:38:59 作者:方家朝 文章分类:律师文书
二 审 行 政 答 辩 状
答辩人:贾义刚,男,生于一九六四年二月,汉族,肓人按摩师,住南召县民政局家属院。
代理人:方家朝,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为答辩人诉南召县人民政府不服颁证一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方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98号行政判决书,提出上诉。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答辩如下:
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原审判决以程序违法予以撤销,适用法律正确。
原审认定“被告未予公告,未严格审查把关。”答辩人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仅在于未予公告,更重要的是未严格审查把关。具体表现在:1、被告在地籍调查时,没有按照《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规定办理。地籍调查时,没有邻宗地使用者建设局、水利局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到现场指界,地籍调查表中没有邻宗地使用者建设局、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委托人盖章或签名认可。2、在权属审核时对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没有审核。①没有审核其真实性。行政程序中申请人提供的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日的“土地转让契约”,没有南召县建委的公章,没有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刘须贤、石景来的身份证明,更没有审查“贾岐峰”的签名是否属实。没有审查备忘录是否属实。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以南召县建委名义与赵清富签定的“土地转让契约”中,同样没有南召县建委的公章,没有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没有授权委托书,也没有刘须贤、石景来的身份证明,即没有审查土地转让的真实性。②没有审查其合法性。该宗土地是贾岐峰家庭宅基地。《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所以,暂不考虑契约是否的真实,该契约也是违反法律政策,是无效的。被告工作人员在颁证过程中,没有审核土地来源真实性、合法性。使《土地登记规则》规定的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流于形式。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严重不足,事实不清。原审决认定事实清楚。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土地,自一九七九年四月十四日以答辩人父亲为代表的家庭取得后,先由张汉发在此修建一个简易房,而后由答辩人母亲王书芝出资500元人民币买下该简易房。再后,由答辩人母亲占用、对外出租至2008年3月,此有卖房人张汉发书写的收据,法庭对张汉发的调查笔录及租房人陈有林、王生先证言足以证实。上诉人上诉称,涉讼土地上,上诉人建造有房屋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持。
2、原审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没有合法的土地来源。被告为上诉人颁发土地证的土地,来源于所谓的“一九八三年一月十日南召县建委与赵清富的《土地转让契约》”,该契约又来源于所谓的“一九八二年二月二十日,贾岐峰与南召县建委的土地转让契约。”经鉴定,一九八二年的契约上“贾岐峰”三字非本人所写。且证人张万才又否认备忘录的真实性。再如前所述,契约上没有南召县建委的公章,没有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没有授权委托书,没有刘须贤、石景来的身份证明。两份契约都是不真实的。根据《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也是不合法的。所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综上,答辩人认为,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二000年十二月二十日为上诉人颁发(2000)字第0911号土地使用证程序违法,主要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3目的规定,应当予以撤销。原审以程序违法予以撤销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贾义刚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