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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和谐司法理论的一个活标本
2010-3-21 11:03:25
50万
和谐司法理论恶果的一个活标本
陈有西
和谐司法、群众观点、不鼓励群众打官司,化钱买平安,按人民群众的情绪判案,不要死扣法律条文,不要拘泥于法条,这是近两年大为流行的、被最高法院一些领导一直鼓吹的司法理念。是很能够迷惑人、打动民粹主义思绪、很能“得分”的口号。如果没有经过法律训练,没有对司法价值观研究过的一般群众,都很能够接受,也很能够举双手赞成的。有的法院已经开始身体力行,重新走回“马锡五审判法”,有的法院已经公开宣传要法官走出法庭,“不要坐堂问案”,走向田头,去贯彻这种“和谐司法”。一朵美丽的罂粟花,不对他进行提炼,是很少有人能够看出这里面的鸦片成份的。现在好了,一个标本出现了。
今天(3月21日)的新华网报道:温州乐清的一个当事人陈东晓在网上发帖称,自己因婆婆涉嫌非法集资案,被乐清市政府民间债务处置办公室指令该市公安局,以其“曾于2007年2月向朋友同事3人借款390万元”为由,从2008年3月10日起羁押。羁押期间,乐清市处置办“欺诈”她父亲陈加敏和母亲以判缓刑为条件,要了50万元“乐助款”。在博文后面,陈东晓还附了一张存入乐清市机关会计核算中心50万元的银行存款回单和一张市处置办加盖公章的收条扫描图。记者看到收条上写:“陈加敏同志:我办收到你乐助的50万元乐助款,帮助解决债权人的困难,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愿(法院判不了缓刑),则50万元乐助款由我办负责如数退还。” 如果不是网上晒出了那份《协议》和官家盖章的《收条》,我会以为这又是网民的恶搞,看到这些证据,我真的为现在一些官员的昏聩而陷入深深的沉思。
金融危机以来,银行惜贷,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转向民间高利融资,浙江全省民间高利贷盛行。已经有三个女人吴英、杜益敏、王菊凤因集资诈骗被判了死刑,有的已经执行行。由于高利的食利性和不产生直接价值,五分利六分利的高利贷,往往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一般高利贷债务不到半年就会出现崩盘。诉讼又无法及时解脱债务链收回债权,因此出现民间讨债、绑架、出走、倒闭、黑社会暴力讨债等一系列事件。面广量大,影响社会稳定,政府都很头疼。因此,政府为解决这种危机,在公、检、法国家机器以外,成立一些理债机构,帮助解决社会集中性矛盾,帮助理清债务链。这些初衷都是好的。而这种机构,往往都与公、检、法密切配合,有的清理办公室就设在公安局,实际由公安进行。但是行事方式则回避掉法律原则,进行一些藐似合理实际不合法的“和谐”处置。适用“调解”,规避掉国家法律的一些严格规定,以“维稳”的名义,拿法律作为最后威慑力,进行“交易”和谐。实际上就是违反法律原则地要一些有能力埋单的人,在没有责任时也承担一些责任,为“维稳”埋单。这种做法由于没有最终的法庭审查,很多交易实际上是违法的乱来,同时为一些公权力中饱私囊进行“权力寻租”,大开了方便之门。
但是,乐清这次玩得过于赤裸裸了,一不小心把国家司法权也当商品卖了。公开地以国家司法权(保证判缓刑)作交易。网上称政府拿钱50万帮助“捞人”,其实这样说是情节太轻的说法。实际上是政府故意“入人罪”抓人,而进行绑架性质的敲诈勒索,得逞后即放人,而且直接在《协议》中写上交钱的她的父母“无罪”,被关的女儿保证“缓刑”,这等于绑匪的下山通行路条。这同绑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根据这个网民的投诉和他们的《协议》,他的父母根本不构成违法和犯罪,抓她女儿陈东晓(晒贴人)完全是违法的。既然认为有罪的是女儿,怎么不同女儿直接谈,而去找她的父母要50万?还要写“永不返悔”的《协议》?明明是关了他的女儿向老人们要50万,《协议书》则写成了“乐助款”,“乐”什么“助”?还有比这更虚伪的吗?这是什么性质?这个案子的“人”,根本不用“捞”,因为她很可能本来就是清白的,是被故意陷害乱抓的。她婆婆的事同她没有关联。这个人出来后敢在网上实名叫板公权力,我相信他起码在这件事上是没有违法、经得起查的,行得正、走得稳的。否则,以温州人的经济条件,她不会为50万元钱去得罪这些真老虎,让自己再被抓进去。这样,问题就严重了。这不是一个“政府捞人”问题,而是滥用公权力“敲诈”的问题。不管这个钱去向是否合理,对于她而言则完全是违法的剥夺。这个权力完全成了害民的暴力了。
再一个问题就是,保证“缓刑”是谁的权力?认定其父母“无罪”是谁的权力?是法院的。法院也不能事先答应,是要审判好以后才能知道能不能判缓刑。而会不会上法庭,前面还有两个环节:就是公安要有侦查结论、检察要有审查起诉。那么,这个“清理办”不但把公安权力“交易”了,把检察院、法院的权力也一并“交易”了,其实把被告辩护权、律师辩护权也“交易”了。否则,他不敢打这包票,不敢收这50万。他们是在以“维稳”、“和谐司法”的名义下,完全凌驾于国家法律和公、检、法权力之上,收了50万就全部搞定了。其实他们完全可以直接控制公安撤销案件,根本不用再起诉,因此也不用去管会不会判缓刑。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中国司法的现实。
国家法律,在行政权的操纵下,这时已经完全作废了。怪不得我们有的法院高官,要求百姓尽量不要打官司。法律失效之日,就是强权肆虐之时。所谓“和谐司法”的恶果,在这个标本中已经暴露无遗。其实这种现象,已经全国都有,只是乐清已经傻乎乎地写成了交易《协议》,被人晒到阳光下而已。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的公务员队伍的素质。这两份证据晒出来,大家都会笑他们怎么会这么傻,这样目无法纪。但是,他们同质问“你对党负责、还是对人民负责”这个傻官一样,只不过说漏了嘴而已,其实他们一直是这样行事的,习惯成了自然,觉得写一个也没有什么。因为他们的做法,在“和谐司法”的美丽外衣下,其实已经全国流行了。大家一直在这么干着。他们这些年已经习惯了行政权的包管一切。已经丧失了对法律的敬畏。因为在他们眼里,在行政权眼里,法律、法制、法庭,根本就不算什么东西。我市政府在处理一个群体性事件,你法院算个什么?执行部门而已。因此,他才敢这样赤裸地卖法律,这样越殂代苞代法院承诺了。这个小标本生动地呈现了中国法制的现状,体现了政府和司法的关系,体现了今日中国公、检、法在行政权眼中的实际地位。司法,只是行政权的奴仆。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行政审判。
古罗马有十二铜表法。秦商鞅变法有“移柱立信”之说。法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石,法不是面团,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不能失效、变通、交易,这样才能树起全国官家、民间的一个共同的标准。江平先生说,当前中国法制面临着一个大倒退的时期,诚者斯言。山西煤业整治,500多亿的民企被强迫收购,如果是民间进行的,早就构成刑事上的“强迫交易罪”,但由于是以政府的名义进行的,不但强迫公开进行,全省法院还一概不受理民企的起诉。法院集体“去势”,丧失功能。这就是我们的“和谐司法”。这就是我们中国的法院。我们的法律在这个领域被公开作废了。这实际上是对国家法律制度的根本性的无视和破坏。乐清事件,同这种司法理念完全是一根藤上长出的两个瓜,大小不同而已。
不严格执法法律、不讲法律原则、法律标准的“和谐”,“和稀泥”执法,将会搞乱我们治国的根本。国家一旦出现非常态,就没有一个稳定的判断力量,国家必然重回“文革”一样的灾难。我们高层的司法官员们,为了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来之不易的60年的治国教训,要明白法为公器,社稷衡表,早日回到依法治国的理念上来吧,早日醒醒吧。 (2010.3.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