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2 18:30:04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北海曾经因白虎头村拆迁事件受媒体关注,这次四律师案重新引人眼球
[陈有西按]看到广西北海市政府的新闻发布会内容,同我们事先判断的几乎完全一致。果然是因为开庭开砸了,果然是先从抓证人开始,果然是政法委背后协调下决心抓律师。没有一条逃出我们原先的猜测判断。不是我们有先见之明,是因为当前中国抓刑事律师,基本上就是这种模式。
这些政府发言人没有想一想,律师出庭依法辩护,申请证人当庭作证,妨碍了谁?为什么审查起诉时已经退查过的案件,审判阶段检察院还可以违法要求退查;为什么《刑诉法》明确规定的不得威胁恫吓证人,他们却可以把出庭作证的证人抓起来;为什么《刑诉法》规定一审法院最长二个半月的审判期限,在北海可以审十个月还不下判。为什么法律规定的24小时会见律师权,这四个律师一周了还见不到。为什么24小时要通知家属,这四个家属一个也没有及时收到拘留告知。一切的一切,赤祼祼的违法事实,这些政府发言人基本上是回避了。是他们法盲,还是本来在权力面前,法律就不是个东西?为什么没有见他们对如此多的违法办案事实,有一句反思和检讨?是不是在北海,这些国家法律规定都作废了?是新闻发布会,还是法盲观点宣传会?
刚看到了资深刑事律师张友明的评论分析,原样移作我的按语吧。也算给这些代表政府的所谓发言人普点法。
浙江省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
张友明律师的分析
广西南宁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尽管全部真相还没有出来,但从杨金柱律师的博客公布的材料看,这个案件和绝大多数冤案形成的过程是一样的,都是违法取证形成。所不同的是结果——这个案件是“冤上加冤”——辩护律师随后进去了,而绝大多数其他的冤案,或是因为律师的不作为(包括不敢作为)、或是律师作为后法院置之不理,直接下判,因而没有成为“冤上冤”案件。
从“前李庄”、李庄,到“后李庄”时代的“南宁律师惨案”的连续发生表明,在中国的大江南北、长城内外,由于现实而有效的刑案考核制度与官僚升迁制度之间建立了无人性、无人权的深切勾兑,因此中国的刑案侦控机关为了“办成”案件、“办好”案件、“办铁”案件,采取刑讯逼供、逼证等违法取证手段办案,已经成为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一道最具有中国特色、且毫无忌惮的“另类风景线”,且这一普遍存在的违法行为,一直以来得到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的长期背书、支持。
南宁的几位律师,正是为了不让法院背书,进行了积极的作为。想不到的是,他们最为信任的法院,却采取了“违法延期办案”的方式,给时间让原审案件的侦控机关抓捕律师创造条件。
在业内,没有人不知道,中国刑事诉讼的制度设计存在重大缺陷,且这种缺陷确实已经到了不得不改的时候了。这些个缺陷如果例举起来,当然有很多很多条,比如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侦查阶段的律师在场权、证人的出庭作证义务、辩护人取证权、辩护人正常执业行为豁免权等等制度都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不仅如此,作为实体法的刑法,还专门为律师制订了一条“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却对最有条件实施逼供、逼证、匿证、毁证、串通的侦控机关,在法律罪名上没有任何规范。这种奇妙的立法,为司法职业报复创造了毫无公平竞赛可言的制度空间。
尽管如此,上面所说,依然是刑事诉讼在表面制度上的缺失,而归根到底的缺陷,则不仅仅是刑事诉讼制度缺失这么简单,而是与中国没有真正的无罪推定、缺乏法治人权意识、以及打击犯罪是维护国家稳定的政治意识、政治需要有关;而在核心的核心层面上,则与我们国家的宪政类型、国体设计密不可分;具体到司法层面上,则表现为中国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
然而,司法在我国为什么难以真正独立?这又是一个和执政党、国家、人民之间利益如何博弈的宏大命题,并非我有能力在此鼓噪的。总而言之一句话——没有真正的权力制约,一切腐败、暴力等违背人性的不公平、灭尊严等行为都将会是明火执仗、肆意妄为、无所顾忌的。
其实,在中国,任何区域、任何领域、任何层面的经济社会问题,甚至包括政治、外交、军事等问题,如果出现不适症状,无需过多的拐弯抹角,都可以从上面简单的逻辑分析中寻找出答案。
再具体到眼下的法律界,《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之所以千呼万唤出不来,之所以《律师法》的执行一直遭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的重大阻力,表面理由似乎是与立法层级、文化传统、担心打击犯罪不力等有关,然而归根到底,还是我们缺乏建立最起码的现代民主法治制度的勇气、条件。 不要再问我为什么没有勇气和条件,因为在你们的内心,其实比我更清楚这是为什么。
【武陵山 2011年6月21日下午于半半斋】
广西四律师妨碍作证案源起
2011年06月21日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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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政府官方通报四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详情,但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四律师平时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
第1页 一起故意伤害案 第2页 被告人当庭翻供 第3页 三证人被拘传 第4页 四律师涉案
【财新网】(记者 刘长)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
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宣传科科长徐丰光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4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据了解,涉案4名律师均在广西南宁的律师事务所执业。目前杨在新、杨忠汉两名律师家属已收到拘留通知书,二人被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6月20日,南宁部分律师曾前往北海要求会见杨在新,未获准。北海方面称,关于该案的更多细节,尚待进一步审理。
一起故意伤害案
北海方面证实,4位律师涉案,起因是4人共同代理的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
北海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该故意伤害罪案起因是一群20多岁的年轻人的冲突:一方是10多个来自钦州市钦南区犀牛脚镇的“钦州仔”,另一方是3个来自北海市合浦县西场镇的“西场仔”。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双方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的交界处发生冲突。
两拨年轻人是在酒后相遇。当晚,“西场仔”黄焕海喝了两杯白酒,已经醉得很厉害。这时,“钦州仔”裴金德刚从KTV出来,与黄焕海等三人在路口相遇。双方发生口角,势单力孤的裴金德拔腿就跑。
裴金德的一位钦州同乡看见裴被追打,遂到裴的同乡正在吃宵夜的“洪记”宵夜摊,通报了裴被追打一事。十几个“钦州仔”从酒吧出来,刚在夜宵摊前坐定,闻讯立刻赶去帮忙。在路口,他们遇到了追打裴金德的黄焕海三人。
按照该案被告人杨炳棋的说法,追上此三人后,只有被害人黄焕海因骂粗话而被撂倒在地并遭遇群殴,其余两人均未挨打。此外,这群“钦州仔”在这次冲突之后四散离去,裴金德始终未出现在后来冲突的现场,而是跟一帮朋友们开房过夜去了。参与打架的这拨年轻人散去后则在网吧过夜。
冲突之后的情形,起诉书与各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发生分歧。起诉书认为,黄焕海被打倒在地后,被告人裴金德指使杨炳棋等人将黄焕海抓住,“并乘出租车将黄焕海挟持到北海市水产码头,裴金德自己乘一辆摩托车随后赶到”。继而,裴等又对黄焕海“拳打脚踢进行殴打”,“将黄焕海殴打致死,后经共谋将尸体扔进海里,逃离现场。”
被告人当庭翻供
最终,该故意伤害罪有4名嫌疑人遭到刑事指控。4被告分别叫裴金德、裴贵、杨炳棋和黄子富,代理律师依次为罗思方、梁武诚、杨在新和杨忠汉。除律师梁武诚在案发后不久即接受家属委托,其余3律师均是在2010年9月该案一审开庭前夕一两个月左右,方接手该案。家属分别向罗、梁交付律师费8000元,向二位杨姓律师交付律师费6000元。
2010年9月,律师杨在新接受委托之后,赴北海市合浦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杨炳棋,做了长达5页的会见笔录。会见中,杨炳棋表示,自己在案发当晚,不仅没有殴打被害人,而且还曾经帮助被害人黄焕海的同伴去寻找黄。会见结束时,杨炳棋提到自己被刑讯逼供的过程,称:“我在海城公安分局被吊、被打,现在左手还有痕迹。”
9月19日,杨在新和同案另一位律师杨忠汉在合浦县会见该案的三位目击证人,包括被告杨炳棋的姐姐杨炳燕、杨的友人潘凤和,以及被告人裴德金的女友宋啓玲。随后,杨在新向北海市中级法院申请三名证人出庭。
2010年9月26日,四律师代理的故意伤害罪一案,在历经两次补充侦查后,终于一审开庭。据旁听庭审的被告人家属描述:当天,3名证人曾获准出庭,法庭对他们进行了询问。3名证人的证言均倾向于裴德金、杨炳棋等人在案发当晚并未殴打他人,且此后均在旅社睡觉,并无后续作案时间。
4名被告亦当庭翻供,否认曾在码头殴打他人并抛尸的情节,并恳请法庭查明真凶。庭审中,辩护律师方面为4名被告进行了无罪辩护,提出该案众多疑点,包括:警方笔录中称,当晚被告人挟持被害人乘出租车去码头,但是出租车根本坐不下五个人,警方亦未对出租车司机进行调查。
律师杨在新在辩护词中甚至称:“本案公安机关在侦查时没有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本案被告人有罪和无罪的材料,是导致本案成为冤案的原因。”此后,该案曾再次开庭,但截至目前,仍未判决。
三证人被拘传
6月21日下午,北海市警方在新闻通气会上证实: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的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有作伪证嫌疑”,检方遂提出延期审理案件,并对案件进行了补充侦查。
2011年1月28日,北海市检察院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尽快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另一同案犯裴日红抓捕归案,同时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宋啓玲、杨炳燕和潘凤和。北海市公安局分别于2011年2月2日和3月7日,将宋啓玲和潘凤和传唤到案,“在掌握该两人作伪证的证据后,对两人实施刑事拘留。”
据接近律师杨在新的人士介绍:由于宋啓玲为该案关键证人,其被捕后,从羁押宋的北海市看守所内传出风声,称下一步即是抓律师。律师杨在新遂在2011年3月将该案的案卷材料备份给律所同事,并签下空白的授权委托书,同时还将材料寄给远在湖南的律师杨金柱。
3月10日,证人宋啓玲正式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5月,宋啓玲家属曾委托律师前去会见宋,宋表示:她因朋友裴金德的案子而出庭作证,自己在庭审中所陈述的都是事实,也没有包庇行为。
据家属描述,6月初的一天深夜,证人杨炳燕也在家中被带走,警方称其涉嫌包庇罪,后将其羁押于北海市看守所,家人曾经去送过衣物,但迄今仍未收到拘留通知书。警方证实,于6月6日,将证人杨某传唤到案。
北海市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张志刚表示,3名女证人是以涉嫌“包庇罪”被刑事拘留,但是移送司法时已变更为涉嫌“伪证罪”。
四律师涉案
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上,北海警方介绍称:在将3名证人传唤到案后,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3名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3人如实供述了包庇裴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被告人也承认了翻供系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
另据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城北刑警大队长陈战兵介绍:4被告当庭翻供之后,被害人家属曾找到公安局,称“我们都是地地道道的农民,是不是因为我们没有钱,请不起好律师,我们的孩子就这么不明不白地死了”,警方答复家属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定会为死者讨回公道。
6月14日上午,律师杨在新在家中被带走,扣押清单显示,杨的电脑、相机等物品均被抄走。同日,杨忠汉、罗思方等人也与家人失去联系。北海市相关人士介绍,此次杨在新等人涉嫌妨碍司法一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牵头督办,故6月21日下午的新闻通气会,由北海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召开。
据了解,自四律师涉案后,南宁市当地律协已召开多次会议,研讨应对方案。6月20日,部分南宁律师曾到北海市公安局,要求会见被捕的杨在新律师,但未获批准。
在广西当地法律界人士看来,涉案4律师平时的办案风格均极为谨慎。在裴金德等故意伤害罪一案中,律师杨在新向证人取证时,还曾专门携带录像设备,将取证全过程拍下并制成光盘。
另一被捕的律师罗思方,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主任。熟悉罗的人士介绍称:罗是该律所里“最小心的律师”,他常和年轻律师们讲,“办刑事案子是有风险的,不要随便提交证据”。“所以这次他出事,我们都很奇怪”。■
坚决支持律师的合法行为,人民对司法腐败,滥用权力强奸法律,仗权办案的非法行为,已经深受其害,深恶痛绝。在权力面前,法律不能不是东西,如果不是东西,那我们的国家离完蛋就不远了。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11:18:19评5分
支持战斗,为权利而斗争
政府带头违法,已经是习惯性动作,大伙再不觉醒,再不当愤青,以后这社会就没法混了。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10:01:49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为什么我们像奴隶一样?人民公仆为什么都是官老爷?政治流氓啊!亡党亡国!我们不要人民当家做主,我们只想要我们的权利。
删除 |引用 老工人 发表于2011-6-22 10:00:22刑诉法修改,必须对公检法人员违法进行严厉查处,否则所谓法律的尊严就是一句空话。
删除 |引用 退步了 发表于2011-6-22 9:20:50评5分
哪个刑事案子不是这样办的?不由得每个民众都想这样问一句。这个国家没有新闻监督、没有律师辩护,其它的政治权利民众都没有保障,当然,连基本人权都不能保障的情况下,政治权利又怎么可以保障?看了《建党伟业》才知道,北洋政府居然比我们现政府强许多!那时的人民多自由、官员多么害怕民意!那时的媒体多么厉害!警察也不能随便抓人!就是袁大总统,也动用不了公共权力害人,只能是搞暗杀。民心靠洗脑已经不行了,人民不会永远受骗的,何况现在是信息时代。
镇法委镇住了公检法司,镇几个律师小菜一碟。
删除 |引用 张 发表于2011-6-22 8:28:24为了抓捕律师,广西警方使用什么手段拿下了三个证人和被告的口供?如此的抓捕,什么样的口供不能拿下??公安机关经过深入调查取证,证实宋某、杨某、潘某涉嫌作伪证包庇裴金德等犯罪嫌疑人,宋某、杨某、潘某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经审讯,裴金德等4名嫌犯亦承认了翻供系受杨在新等律师的教唆所为,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名律师涉嫌在裴金德、裴贵等人殴打黄焕海致死并抛尸入海一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四人实施拘传。同日,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删除 |引用 老雁北飞41 发表于2011-6-22 7:48:48“这是一个非常荒诞的时代:鼓励你唱革命歌曲,但是不鼓励你革命;鼓励你看《建党伟业》,但是不鼓励建党。” “你做不成包公可以,但你不能陷害忠良,这是一个最基本的底线的遵守。”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7:27:55[社论]“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类别:时事评论 浏览量:0 版次:AA02 版名:社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6-22 作者:南都社论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摘要: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 广西北海市政府新闻办6月21日下午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会上,北海市公安局官员介绍,警方已查明杨在新等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对四名律师分别实施刑事拘留和监视居住。(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因为给同一个案件的4名被告人辩护,四个不同律师事务所的4名律师,同时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俗称“律师伪证罪”),这在中国法律史上是一个少有的事件。如果最后事实证明警方指控无误,律师这一职业的声誉恐怕会降到有史以来的最低点。然而就目前媒体披露所知,此事的真相如何,其实还远未分晓。(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4名律师介入的这起刑事案件,分别于2010年9月底和10月中旬开了庭,结果均未裁决。法院未宣判的主要原因是在证据较量上,控方未能压倒辩方,而按照辩方提供的证据,起诉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不但根本不能成立,而且警方涉嫌刑讯逼供,因此法院无法给被告人定罪。 现在,律师被控作伪证与这起刑事案件无法宣判有着直接的因果联系。按照警方的意思,正是因为律师涉嫌作伪证,才致使案件不能按照控方的指控结案,而在律师界看来,现在律师被警方以涉嫌作伪证为由采取强制措施,只不过是指控不能如意之后的一次“职业报复”。 在事实还未完全查清的情况下,谁是谁非暂时难下断言,但警方行动中的瑕疵却是显而易见的,比如当律师被警方拘押后,受家属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同仁,要求会见当事人却被警方拒绝,又如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对四名律师采取强制措施的24小时内,应通知其家属或所在单位,而在此案中,北海警方大大超过了这一时限,这都属于违法行为。(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如同法庭上控辩双方的对抗一样,在对警方的强制措施进行解读时,也出现了“依法办案”和“职业报复”这两种意见的对抗。而唯一不同的是,法庭上的控辩对抗,双方起码具备形式上的平等,对抗的成绩优劣最后由法官评判,而现在警方指控律师涉嫌作伪证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警方却拥有最大的裁断权。这种地位的不平等给律师执业造就了一个很大的陷阱,因为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没法不接触证人,而一旦证人向律师的陈述与给公检机关的陈述并不一致,向法院提交证据的律师就有被指控为涉嫌作伪证的风险。而从情理和逻辑上分析,控辩双方证据不一致,又怎能推导出辩方在作伪证呢? 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早被业内所诟病,不仅因为刑法第307条本来有“伪证罪”这一条款,不必特地针对律师单列一罪,更因为其中关于“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规定,过于模糊和笼统。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只要证人在开庭作证时的证言与此前给公检机关的证言不一样,不管这一证言真假如何,都可能导致律师受到作伪证的指控。 在“律师伪证罪”这柄不知何时就会坠落的利剑之下,刑事辩护的环境堪忧,近年来刑事案件的出庭辩护率持续下跌就是一个证明。而据资深法律人士透露,在律师圈内,对刑事案件采取罢辩或变相的罢辩早就开始了。这是一个危险的信号。如果哪一天,在刑事案件中真的出现了律师的集体缺席,就意味着每个公民的权益都处在危险之中,都在面临现实的严峻的威胁。这样的场景和后果让人不寒而栗。(南方都市报 www.nddaily.com SouthernMetropolisDailyMark 南都网) 为了律师的正当执业权利,更为了使所有公民免除来自公权力的不确定的侵害,我们呼吁对这次北海事件彻查,律师也好公权力机关也好,谁违法都不能免责,所幸据称律师在对证人取证的时候全程做了录音录像,相信查清真相并不困难。我们也期盼随着刑诉法的修改进入立法日程,律师的执业环境能有相当改善。至于那条饱受争议的刑法第306条,即使一时难以废除,最高法也有必要立即做出限制性司法解释,明确其犯罪构成,严格限定适用范围。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7:10:55是新闻发布会,还是法盲观点宣传会?-------------我是法盲,比流氓更厉害的法盲,我怕谁???????????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7:09:15李庄案有着特殊的背景,而广西四律师案则是普通案件中公检法赤裸裸的枉法、构陷和草菅人命!!!!其对法律、法治和国家尊严的践踏更为恶劣、残暴!------这个案件,更值得全中国的刑辩律师和法学家、政治家们组成强大的顾问团,彻底解救被害律师,彻底打击和严惩犯罪的公职人员和官僚!!!!!!!!!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7:02:02冲突之后的情形,起诉书与各被告人及证人的描述发生分歧。------法院就像一条狗一样趴在那里连个屁都不敢放!!!!!!!!!-----真令人怀疑,北海还是不是中国GCD领导下的北海!!!!!!!!
删除 |引用 谭敏涛 发表于2011-6-22 4:09:08就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答律师陈有西——中国根本就不是法治国家 文/谭敏涛 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发生后,时至21日才有媒体刊出报道,我之前认为《财经》会成为第一家报道此案的新闻媒体,未曾想到,《财经》这次没有第一个吃螃蟹,《21世纪经济报道》敢为天下先,第一个报道本案。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引发于网络,至于谁第一个爆出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现在不得而知,而最为关注此案的杨金柱律师在其博客再次为律师说话,一直历陈本案的相关事实,力求向网民展现本案的细枝末节,并力促北海警方尽快释放四名律师。李庄案第一季辩护律师陈有西也在其个人学术网主页及时刊发评论,6月21日,陈有西律师刊出《配合公安抓律师巩固指控体现了中国法院无视法律极端无能》一文,在此文中,陈律师指责真正的违法主体是司法机关,而不是律师,陈律师还问,中国到底是不是法治国家?个中缘由,不一而足,在看过陈律师的此文后,甚觉陈律师此文暴漏了中国司法机关的“机密”,属于严重“诋毁”司法形象的行为,所以,晚辈在此请教陈律师——中国到底是不是法治国家? 陈律师说:“这同李庄案触犯的对象是一样的:公安机关办案造成严重冤案和取证漏洞,被律师发现,律师当庭指出,法庭审判后十个月无法判决。法院于是严重违法地长期休庭不判,让公安机关去抓证人、抓律师,再巩固原来的违法证据,编造新假证,实现办掉错案、故意冤判的目的。这一定会让全中国的百姓瞪大眼睛:我们的司法机关难道会故意制造冤案吗?”。谭敏涛说:其实,我们的司法机关故意制造冤案的恶习一直真实存在,而且不遗余力。在刑事办案过程中,公安权力大于检察院和法院,如果公安机关已经在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或是制造了虚假证据,那么就需要检察院和法院为自己开脱,这样的开脱公安机关只需动用自身的权力优势,向检察院和法院施压,检察院和法院在公安权力大于自己的威严下,只有起诉和判处有罪的份,而别无不予起诉或判处无罪的可能。但针对法院无故拖延审判,律师却无能为力,只能干等,在公检法三家共同办案的刑事程序中,公安机关既已违法在先,那么法院就要为此背书支持,以无故拖延案件审判来让公安“查明”证人证言为何作证前后不一,随后再抓证人,然后再抓律师,这便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办案逻辑,这也不是法院一家错了,而是整个司法体制问题重重,公检法三家同为一根线上的蚂蚱,荣辱与共,公安刑讯,检察院背书,法院支持。 陈律师说:“为什么虚假的情节,冤枉的事实,会有被告认罪的口供?原因只有一个:刑讯逼供。如果这种案件,最后法院判成无罪,搞刑讯逼供的人就有了确凿的犯罪责任。而掩盖和包庇这种责任的唯一办法,就是牺牲被告,把冤案办成既成事实。刑讯的人就可以相安无事,可以继续做他的官。继续去办冤案。因此,揭露他的律师,当然就是他的死敌,必须收拾掉。只要有一点抓的理由,也要把他抓起来判掉。堵住他的嘴,吓唬他不让他说话。” 谭敏涛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原因不外乎这是公安机关顺利办案的不二法宝,如果不能刑讯,我们怎期待我们的公安机关顺利获取证据呢?刑讯按说是一种违法犯罪行径,但是,说公安刑讯违法,这首先得有侦查主体才行,犯罪行为首先由公安侦查,那么公安机关自己犯罪难道还会自我侦查吗?我们不是看不起公安机关的办案能力,而是在包庇犯罪行径上,公安机关有过之而无不及。我虽然不敢肯定每一位犯罪嫌疑人都会遭遇刑讯,但我敢肯定,每一位不招供的犯罪嫌疑人都免不了在侦查期间被收拾,因为刑讯是我们公安机关获取证据的最可靠方式,这种方式不仅简单易行,而且还不会遭受检察院的不予起诉或法院的不予支持,由此,刑讯但不致死变成了公安机关办案的最可行方式,而且一直存在且合法着。但刑讯获取的证据势必会在庭上被被告人翻供,这时,就需要庭外证据来补充,如果案件有证人证言,那么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这时就可以抓证人再改变证言,如果有律师辩护,这时就可以抓律师说其妨害作证,毕竟,抓证人和抓律师都是为了掩盖公安刑讯逼供的事实,要不,谁为刑讯逼供背黑锅呢?当证人被抓,当律师亦被抓,这时,一切案件又可回到公安机关原先的虚假证据链条中,因为这时证人得为公安机关说话,这时律师的嘴应被封杀,一切只需法院按照既定程序走,无需审查什么刑讯事实,直接下判有罪即可,冤案就此酿成,公安机关就此顺利完成案件。 陈律师说:“另外一个人民群众要知道的事实是:这样故意办错案的责任人,已经不是几个警察,而是一群警察和一群检察官,而是一个组织。因为刑侦大队刑讯,法制处审查报捕,局长签字同意,检察院批捕处批准逮捕,检察院起诉处审查后起诉,检察长签字同意。要追究,这一群人都已经有责任。因此,一个案件一到法院开庭时,律师进行阻击指出冤案,律师就不只是同几个刑讯逼供的警察在战斗,而是同整个公安局、整个检察院在作对。如果内部事先经过党委政法委讨论,那么还是在同整个法院、整个政法委在战斗。” 谭敏涛说: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公检法联合办案的恶习一直存在,而且在重大案件还有政法委参与指导,这是中国司法的特色,也是特点,也正是这样的中国司法特色造就了诸多冤假错案,但在酿成冤假错案的链条上,公检法同为一家。律师参与案件后,虽说暴露了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但是,检察院已经批捕逮人,法院必须判处被告人有罪,此时,法院也是为公安和检察院说话,要不,法院胆敢将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不予采信么?法院不敢,而法院不敢的前提是法官不是听从于法律,而是听从于上司领导,在一切冤假错案的链条中,司法人员都不是遵从法律办案,而是遵从上司领导的意旨办案,司法人员只需将上司领导的意旨心领神会,然后再说出冠冕堂皇的理由,这样便成了一切依法办案的幌子。律师参与案件后,在庭上说出被告人遭遇刑讯逼供,那么这便是和公安和检察院作对,本身公安的权力就大于法院,在公检法同为一家的司法办案程序中,法院怎敢不为公安刑讯逼供背书呢支持?再如果,这个案件是被当地的政法委主导,那更不必说,政法委主导法院为公安刑讯逼供背书也正常不过,因为这是权力和司法的最佳媾和。 陈律师说:“而这些机构都是真老虎,都有抓人权判人权,可以立即决定抓律师、判律师。而律师的后台司法局,只是个阳萎的小弟弟,没有能力同公、检、法去抗争,根本无法保护律师,相反只会通报律师。而律师协会,除了收会费搞搞培训,配合整顿律师,则基本上算不了什么东西,可以忽略不计。这就是中国刑事案件抓律师的基本路线图。这是刑事案件抓律师的真正真相。” 谭敏涛说:中国的司法机构都是有权有势的主,哪一个公民敢和权力机关斗呢?哪怕权力机关违法,那位公民胆敢批评和质疑而不怕报复和打击呢?而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势必得和这些权力机关斗,这样的斗不是故意和司法机关过不去,而是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办案,但当司法机关已经违法办案时,最怕律师爆出端倪。在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当律师收集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时,公安机关此时的证据链条就会受到冲击,但为了圆谎,此时公安不需要再“补充侦查”,只需抓律师然后让律师不再说话,然后再让证据回归到自己原先刑讯逼供所认定的案件事实中来。公权力抓律师,按说,律师的服务者和娘家人应该为律师说话才是,但是在中国的权力构架中,司法局和公检法比较,从来就不是一个有权有势的机构,你看在李庄案中,任何地方的司法局只会迎合权力整顿律师,但从来不会声援律师,我们祈求司法局能和公检法抗争,的确是太看得起司法局的权力大小,在权力构架中,司法局的作用不在于服务律师,而在于管理律师不让律师胡乱给公权力添乱,若是公权力想要收拾律师,司法局的作用即在于配合权力整顿律师。而律协的作用大小,从我之前建议解散律师之文便可得知,律协在保障律师权益上基本毫无作用,动不动不予表态,动不动不予评说,动不动不予声援,这样的律协不能说他一无是处,但却在维护律师权益上作用不大。再说,律协的权力能有多大呢?管理律协的司法局都不敢和公检法对抗,一个律协敢和公检法斗吗?而那些律协的主也无外乎是些被内定的人选,不维护律师权益丝毫不会影响其“仕途”发展,影响的只是中国刑辩律师的前途发展。 陈律师说:“《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法院一审案件受理后,应当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特殊复杂案可以经省级批准延长一个月。也就是说,最长只能是二个半月。该故意伤害案发生在2009年11月14日凌晨,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于2009年11月19日立案侦查,11月22日抓获七名犯罪嫌疑人并予同日刑事拘留。2010年2月9日对六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后补充侦查一次。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2010年9月6日,杨在新律师接受被告人杨炳棋亲属委托,为杨炳棋担任辩护人。一直到本月十六日北海公安机关抓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法院还没有判决。法院审理这个刑事案的时间是多长?是10个月。广西法院为了配合公安局抓证人、抓律师,已经严重违法办案。严重超过法定的2个半月时效。这是什么法院?他们心目中还有“法”这个字吗?” 谭敏涛说:法院违法拖延审判,这亦是中国法院的惯例,因为法院拖延审判无人监督,只要案件需要,法院就可以一直拖下去而不顾法律规定。按说上级法院应当监督下级法院在规定期限内办案,但当上级法院也想为违法办案背书时,此时,法院无故拖延案件就成了合法,因为有上级把关,缘何要依法下判呢?广西法院在西律师妨害作证案中无故拖延下判,内幕谁都看得清楚,为的就是为公安抓证人、抓律师腾出时间,也好让自己省心,不用当被告人翻供时还得判处被告人有罪,到时,当公安抓了证人再改变证言,当公安抓了律师让其不敢说话,被告人的有罪证据不就可以被法院采纳然后直接判处被告人有罪么?至于严重超期审判的法院是什么法院,我想,首先不是人民的法院这点可
删除 |引用 中国特色 发表于2011-6-22 1:16:56[中国式开会] 1.人多的会不重要,重要的会人不多。2.解决小问题开大会,解决大问题开小会,重大问题不开会。3.上会的事不一定要真干,真干的事不一定要上会。4.会上的意见不要太当真,会下的意见一定要认真。5.开会的人基本不干事,干事的人基本不开会。6.会上说的越正,会下干的越邪。
删除 |引用 根源所在 发表于2011-6-22 1:11:47好的体制没人腐败,因为腐败代价太大。坏的体制没人清廉,因为清廉代价太大。媒体称北京朝阳副区长涉嫌挪用2亿被批捕——京华时报报道,朝阳副区长刘希泉涉贿一事有新进展,自5月被带走调查后,这位副区长“先后被刑拘和批捕”。据透露,刘希泉的主要问题之一,是涉嫌将2亿元资金挪用至设于农委账外的小金库,这笔钱中一部分本应为金盏乡收储的拆迁补偿款。
删除 |引用 巴沙尔是骗子 发表于2011-6-22 0:35:00[巴沙尔是骗子] 巴沙尔不久前做了长达70分钟的电视讲话,宣布将举行全国对话、研究修改宪法以开放党禁(现在叙利亚只有一个合法政党),不过他拒绝和”破坏分子“对话。欧盟随机对他的讲话表示失望。俄罗斯再次表态将否决任何针对叙利亚的安理会决议。叙利亚人民走上街头高呼“巴沙尔是骗子”,要求他立即下台。
删除 |引用 中国的领导个个聪明 发表于2011-6-22 0:24:38财政部和国税总局日前下文:企业在年会、庆典、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全额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通信企业对个人用户赠话费、积分反馈礼品等不征税。好伟大的发明啊!问题是好操作吗?
删除 |引用 光和盐 发表于2011-6-22 0:23:26苏伟:我举例说明。重庆一个涉黑头目请一个律师辩护,该律师开始要律师费并不多,10万,成交后,律师说你罪重可能是死刑,我得找些法学名家开会论证能否有生路,需要20万。头目亲属给了,律师用这笔钱找了几个一流法学家开会,法学家们真的找到了头目可以不死的“路径”。律师又要20万,说要进一步论证,家属看到头目免死的希望,就又给了。一共50万了。可是律师再次开口要100万,说是要将“原则”变为“具体方案,才能“捞人”出来。家属担心律师一步步捞光家财,于是主动报案。我们才知道极少数的“黑律师”有多黑。由此案例可知,部分律师、部分法学家等,确实形成了一个个特殊的利益集团,专门寻找法律条款与实际执法之间必然存在的矛盾和“空子”,来钻空子“捞钱”。我们知道,法律条款永远都是抽象,都是一般,都是理论,而实际执法永远都是具体,都是特殊,都是实践,而抽象与具体、一般与特殊、理论与实践永远都是有差别的,所以,无论法律条款和程序多么细致,它们之间永远都会有矛盾、有“空子”;若法律设计路径有误,则法律条款和程序越细致、越繁杂,繁杂得老百姓搞不懂,则越有钱的犯罪嫌疑人和特殊利益集团越可能成功——美国大球星辛普森的辩护集团,不就是这样成功的吗? ------------------------陈律师,看你的帖子很久了,从没有回过帖,非常认同您的主张,您真是铁肩担道义侠情柔肠的名士。这是我刚看到共识网上的帖子,感觉真是无耻之尤。
删除 |引用 谭敏涛 发表于2011-6-22 0:04:22公安抓证人、抓律师,由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还是老套的政法委主导案件,公检法联合办案,在举国检讨司法毫无独立可言的中国司法实际中,为何权力可以左右司法?当被告人在庭上翻供,当证人证言倾向于被告人无罪,此时,法院就无法下判,就需要停止审判,由公安抓证人、抓律师,为违法裁判寻找罪证。 在权力面前,法律就只是工具,想要收拾谁时用用法律,想要违法办案时无需法律,想要收拾律师时歪曲法律。广西四律师妨害作证案内幕依旧逃不出律师暴露公安刑讯逼供的事实,然后公安再职业报复,案件审判暂停,先收拾证人和律师再说。律师被抓,不能就此沉默,祈求全国律师同仁奋起反抗,为刑辩事业而战。
删除 |引用 风沙空无 发表于2011-6-21 23:51:56与流氓讲法,哈哈哈
删除 |引用 wwwzr 发表于2011-6-21 23:29:51看来北海政府铁了心要把这案做“铁”!
删除 |引用 北海警方通报 发表于2011-6-21 23:25:46http://job.bhxww.com/read-htm-tid-66256.html 北海警方通报:4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时间:2011-06-21 23:07 阅读:49 北海新闻网讯 (记者 罗钊毅)今天下午,北海市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侦办杨在新、杨忠汉等4名律师涉嫌在北海的一宗命案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的情况。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R*6TS"aL gYt=_+- 北海市公安局、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有关负责人一同出席新闻发布会。 @kSfF[4H r;@0 F 警方在会上通报,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与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喊来当时同在该市三中路一大排档吃宵夜喝酒的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随后,黄焕海向贵州路方向逃跑,裴贵、杨柄棋、裴日红、黄子富四人追上黄焕海并继续对其殴打,并将黄焕海劫持上一辆出租车开到该市水产码头。不久,裴金德也搭乘摩托车赶到码头,并再次指使同伙对黄焕海进行殴打,直至黄焕海死亡。后在裴金德的指使下,裴金德一伙人将黄焕海的尸体抛下海,并约定攻守同盟,一同离开北海躲避风头。 Af\@J6viF7 'z9 1aNG] 案件发生后,北海市公安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侦破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9日抓获嫌犯裴金德、裴贵、杨柄棋、黄子富,四名嫌犯均为钦州市犀牛脚镇人。2010年8月9日,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嫌犯提起公诉,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VK/L}^=GOO bM'F8 Fi 通报称,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并出示了证人的证词,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同时在庭上,裴金德、裴贵、杨柄棋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的三中路段伤害黄焕海的情节,推翻原供述的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入海的情节,致使案件审理工作陷入僵局。 c{kpg N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