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金柱开始根据原有案卷证据解读广西案真相

时间:2011-06-22 18:42:27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杨金柱开始根据原有案卷证据解读广西案真相 2011-6-22 8:06:18

 

 

 

杨金柱开始根据原有案卷证据解读广西案真相

 

认为:

根据原公安办案取证和公开开庭的控方证据

死者黄焕海没有出现在第一作案现场 

杨炳棋等人没有在第一作案现场殴打黄焕海

 

                 ---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

     2009年11月14日2时许,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与死者黄焕海发生口角而引起该案的发生。案卷材料中的第一作案现场(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的小卖部门前)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杨金柱在此全部引用北海市公安侦查卷的笔录材料还原事实真相。

    一、死者黄焕海酒后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主动挑衅第一被告人裴金德,由于裴金德的逃跑而未发生斗殴

    北海市人民检察院2010年8月9日北检刑诉(2010)40号起诉书查明:“200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夏方向逃跑。”

    案卷材料证实: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相遇时,死者黄焕海酒后主动挑衅,推了裴金德右肩膀一下又踢了裴金德小腿一脚。裴金德见他们有三个人就没有还手并随即往皇都大夏方向逃跑。证实这一事实的有下述案卷材料:

    1、公安机关2009年11月15日3时40分至4时50分对黄祖润的询问笔录(侦查卷第2页)。公安机关2009年11月19日12时0分至14时10分对黄祖润的询问笔录(侦查卷第5页)。

    2、公安机关2009年11月17日10时5分至11时20分对陈溢的询问笔录(侦查卷第23--24页)。公安机关2009年11月19日13时22分至15时0分对陈溢的询问笔录(侦查卷第10-11页)。

     3、公安机关2009年11月21日3时42分至5时46分对裴金德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18--19页)。公安机关2009年11月21日22时12分至22日1时46分对裴金德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侦查卷第23-24页)。

 

       二、裴金德往皇都大夏方向逃跑以后,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等人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只拦住了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中的两个人

     裴金德往皇都大夏方向逃跑以后,裴金德的一个花名叫“包子”的老乡喊来裴贵、杨炳棋、黄子富、裴日亮、杨炳就、杨业勇等人,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只拦住了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中的两个人,死者黄焕海没有出现在第一作案现场。证实这一事实的有下述案卷材料:

       1、第二被告人裴贵的供述

     2009年11月22日2时25分至5时10分,裴贵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们跑到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时碰见三个男子走过来,我们就围住他们不给他们走,但不知何时有一个走掉了,我们大家就围着对方二个人并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侦查卷第56页)。

     2009年11月23日16时0分至17时10分,裴贵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们跑到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时碰见三个男子走过来,我们就围住他们不给他们走,但不知何时有一个走掉了,我们大家就围着对方二个人并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侦查卷第62页)。

       2009年12月22日15时20分至16时10分,裴贵在公安机关的第四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们跑到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时碰见三个男子走过来,我们就围住他们不给他们走,但不知何时有一个走掉了,我们大家就围着对方二个人并对那两个人拳打脚踢”(侦查卷第65页)。

     2、第四被告人黄子富的供述

    2009年11月22日2时30分至3时0分,裴贵在公安机关的第一次讯问笔录中供述:我们“在北部湾路与三中路交界旁边的一间商店门前,我们见到了打金华二(裴金德的外号---杨金柱注)的三个人,我们就把他们拦住。他们其中有一个人就逃跑了,剩下两个人。我们就分别围住他们两个人,用拳打脚踢他们两个人”(侦查卷第84页)。

    3、现场证人杨炳就(没有被起诉)的证言

     2009年11月15日3时50分至4时40分,杨炳就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作证:

    “我到那时发现一帮人围在一起,我见到两个人被围在中间,我就上前劝他们不要打架。”

     警察问:黄焕海是你们带走的吗?

     杨炳就答:我没见过那个人。我到那里只见到两个人(黄祖润、阿宝【陈溢外号--杨金柱注】),没见到第三个人。

       警察问:你们一起在三中路围住黄祖润的人中是否有人带人走了这一回事?

     杨炳就答:没有。

     以上笔录见侦查卷第90页。

 

       2009年11月22日16时40分至17时10分,杨炳就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讯问笔录中作证:

    警察问:当时对方有几个人在场?

   杨炳就答:我去到的时候,只看到有两个人。(侦查卷第97页)

 

    2009年12月23日16时50分至17时10分,杨炳就在公安机关的第三次讯问笔录中作证:

    警察问:当时对方有几个人在场?

   杨炳就答:我去到的时候,只看到两个人。(侦查卷第98页)

 

     4、现场证人杨业勇(没有被起诉)的证言

    2009年11月15日3时50分至5时0分,杨业勇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作证:

    “我们在十字路口处将打裴金德的人围住,当时只有两个(黄祖润、阿宝【陈溢外号--杨金柱注】)---我到三中路十字路处时就没见到过黄焕海这个人,也没带人走。”

      警察问:你和那几个人在昨天凌晨拦住黄祖润两个人的?

      杨业勇答:我知道当时三四个人,灯光太暗没看清是谁。当时黄焕海并没被我们拦住。

    以上笔录见侦查卷第110页。

 

    2009年11月22日17时20分至17时55分,杨业勇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作证:

     警察问:当时你们上去打架时,对方有多少个人?

    杨业勇答:对方有三个人。但我们只带走两个人。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去哪了。

    以上笔录见侦查卷第113页。

 

    2009年12月23日17时19分至18时0分,杨业勇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作证:

      警察问:当时你们上去打人时,对方有多少个人?

    杨业勇答:对方有三个人。但我们只带走两个人。另外一个我不知道去哪了。

    以上笔录见侦查卷第115页。

 

    5、现场证人裴日亮(没有被移送起诉)的证言

    2009年11月20日2时30分至5时20分,裴日亮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中作证:

    “当我们走到前进路与北部湾拐角处看见有两个人被我的几个朋友拦住,当时我看见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叫他过来认一下被我们拦住的人是否就是刚才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他在下面不方便上来,并叫我们把对方的人放走。”(侦查卷第117页)

 

     警察问:你们几个人走过去?

    裴日亮答:大家都去了,有我和裴贵、黄子富、裴日红、杨业勇、杨炳棋、杨炳就。

     警察问:之后呢?

     裴日亮答:走过去之后在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碰见两个男青年。我们就把他们拦住不给他们走,不知是谁问了他们一句“刚才是谁打我们老乡?”杨业勇打电话给裴金德,叫他过来认一下被我们拦住的人是否就是刚才追打他的人,裴金德说他在下面不方便上来,并叫我们把对方的人放走。

      以上笔录见侦查卷第118页。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案被告人裴贵、黄子富和现场证人裴日红、杨业勇、杨炳就等五个人的供述和证言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2009年11月14日2时许,被告人裴金德在北海市前进路和北部湾西路交界处与被害人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发生口角,被黄焕海、黄祖润和陈溢三人追赶,裴金德见状就往皇都大夏方向逃跑以后,裴贵、黄子富、裴日红、杨业勇、杨炳棋、杨炳就、裴日亮等人在北部湾路与前进路交叉路口只拦住了黄祖润和陈溢两个人。他们根本就没有见到过黄焕海。死者黄焕海没有出现在现场。

 

     杨金柱早就预见到北海市警察昨天看了杨金柱对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一《一个打电话的细节证实第一被告人裴金德不在第一作案现场 》之后身上不会出点毛毛汗的。果不其然,北海市政府新闻办昨天下午很淡定地召开了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北海市警察今天看了我的这篇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以后,是否还有昨天那样的淡定?鼻尖上是否会出一点毛毛汗?

    如果北海市警察今天看了我的这篇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仍然保持昨天那样的淡定,那么,请看我明天的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三《裴金德等四被告到底打死了谁?》。

  

    杨金柱昨天在新浪发了两条微博:

    昨天上午9时03分的微博 : 律坛怪侠杨金柱 杨金柱刚才和广州“金牙大状”王思鲁大律师通了电话。杨金柱说:杨金柱预知广西杨在新等人的牢狱之灾从今日起不会超过九天。广西警方极有可能在杨金柱发表六篇左右证据解读系列文章的时候,释放杨在新等人。如果广西警方在杨金柱发表九篇证据解读系列文章后还不释放杨在新等人,杨金柱从此终身不谈易经!

     昨天晚上23时11分的微博 :律坛怪侠杨金柱 北海市政府新闻办今天下午(6月21日)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杨在新、杨忠汉等律师涉嫌妨害司法案件”进行通报。杨金柱恭请网友们看我还原案件事实真相!案卷材料证实:该故意伤害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和冤案!杨金柱仍然对北海市警方在9天内释放被拘律师充满信心!

   

     杨金柱断言: 如果北海市警察今天看了我的这篇广西四律师伪证案证据解读之二仍然保持昨天那样淡定的话,那么,广西区公安厅的刑侦专家们应该有点坐不住了。广西区公安厅的刑侦专家们应该知道:在这件共同犯罪的故意伤害致死的命案当中,第一被告人裴金贵和死者黄焕海均没有出现在第一作案现场,这意味着什么!

1   共1页  上一篇:于宁会长专电陈有西高度关注北海律师被捕案 下一篇:[南都社论]“律师伪证罪”亟须全面重新检视 查看(5203) 评论(19) 评分(0|10) 管理   推荐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14:56:17

裸奔吧,既然这么流行!

删除 |引用 如骨梗喉 发表于2011-6-22 14:37:54

张青松:北海新闻通气会通报公检两家的违法行为 南宁的四位律师,因在北海市涉嫌306条,先后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一时沸沸扬扬。昨天(2011年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案件进行通报。北海警方称“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据说此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督办。无论政法委、新闻办还是公安局,这几个部门都写不了判决书,毕竟案件还在侦查,四位律师还仅仅是“涉嫌”,通气会通的气不能判断是否真的有罪。但是通气会却详细叙述了北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详解如下: 南宁四位律师参与辩护的故意伤害案至今尚未判决,“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而三位女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是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有作伪证嫌疑”, 2011年1月28日,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这一做法显然违法。 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查明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伪。证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审三方发问、质证,是查明证人证言真伪的最公平、最有效的手段。即使这三位出庭女证人确有作伪证嫌疑,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由法庭查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好:“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判断,其权力完全归于法官,其他任何一方对已经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再进行庭外调查,调查行为均不具备正当性。公诉机关对证人的证言不“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反而让公安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似有滥用职权之嫌。而公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本就不具备诉讼参与人的资格,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已经出庭的证人强制调查其证言的真伪,岂不是“警察代行法官职权”的做法? 案件在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唯一可以介入的活动是:“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既然是“提供协助”,自然就不同于独立侦查,既然是“补充侦查”,当然也就不同于“重复侦查”,对于法庭已经当庭调查的证人证言进行调查,难道是“补充侦查”吗?而且,一个无法理解的逻辑是:证人在公开的法庭上经三方共同调查得出的事实为假,公安机关将证人关进看守所单方调取证言得出的事实却为真!究竟为什么? 即使北海公安机关能够找到“代行法官职权”的法律依据,其对三位出庭女证人的调查也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北海公安机关却直接对证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按说,北海公安机关这种明显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理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北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却是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授意行使的。情何以堪!

删除 |引用 匆匆忙忙为哪般?慌难圆! 发表于2011-6-22 13:15:23

问律师妨碍作证是谁举报的,答说线索来自检方提出。再问人就都跑光了。//

删除 |引用 合唱团 发表于2011-6-22 12:48:20

原帖由如骨梗喉 / 发表于2011-6-22 9:27:18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政委?中纪委?再不及时介入控闹世界笑话了!当下的中国闹得世界笑话还少吗?他们早就裸奔了!

删除 |引用 无语 发表于2011-6-22 12:18:27

原帖由荒唐 / 发表于2011-6-22 9:38:11评5分由检方提出?!还有比这个更荒唐的吗?检方控诉故意杀人,然后举报辩方的证人以及律师,涉嫌伪证罪,接下去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抓证人和律师,这个什么逻辑?无语ing

删除 |引用 希望国家有法制 发表于2011-6-22 11:55:56

永康同志要过问一下了,毕竟中国是个大国,这样一而再、再而三地闹下去,主席或总理以后出国访问要被记者问及的。家丑不可外扬,摆摆平、把刑法306修改掉了就算了,公安和律师不是敌人,律师中也有很多象陈有西这样对国家法制建设忠心耿耿的优秀党员。要么不要设置律师制度,干脆搞皇帝这一套;要么就给律师足够的生存空间,推动整个国家的法制进步,造福于子孙后代。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11:53:51

正义只是少数人在战斗

删除 |引用 独家村法印 发表于2011-6-22 11:47:57

”第一被告人裴金贵和死者黄焕海均没有出现在第一作案现场,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他们相约去跳海了。比赛谁憋气久,由于死者体力不支,意外溺亡。鉴定完毕!

删除 |引用 也看过猪走路 发表于2011-6-22 11:19:49

且不论四律师是否妨碍作证,单就程序上说,对四律师的立案侦查就是不合法的,道理很简单,所谓被律师妨碍的刑事案件尚处于法庭审理阶段(如果没有理解错的话现在的诉讼状态是延期审理)还没有判决,更谈不上生效判决,法院对律师在法庭上所作的辩护是否成立都还没有评判的情况下,控方就把辩方给抓起来,这在任何法治国家都是不可思议的. 刑事诉讼法律被如此滥用,可悲、可叹、可恨、可笑!

删除 |引用 卜贞 发表于2011-6-22 11:19:46

让北海公安主动发现错误,借此训练他们的执政能力,还有律师界也要团结起来通过各种努力尝试突破不成文的禁区,促进政治及社会渐进变革,或许是政府高层正在想的,高层估计也不想形成下级执政者凡事请示上级和中南海。除非他们非常顽固,高层应当不会介入。我现在很诚意地坚信体制内有深谋的改革者在主导着这场变革,尽管这个过程比较缓慢和渐进。比如之前老律师告诉我,阅卷的犯罪材料一律不要给家属看;全国律师协会的承办刑事业务规范中也说律师要对案卷保密,学术上对于哪些需要披露,披露给哪些人也研究不多。而杨金柱律师披露了一些案卷,突破了这一禁区。不知陈律师对案卷披露有何经验或见解,是鼓励年轻律师胆子大一点?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6-22 11:13:26

北海政法委的杰作,躲在后面永无风险,所以不需要挡箭牌。

删除 |引用 雨送花易落 发表于2011-6-22 11:13:11

上次听一个检察院的官员讲课,他说检察院的职责就是想办法把人入罪。我们当时都很惊愕,因为律师心中,检察院是最后一道安全关。

删除 |引用 LALA 发表于2011-6-22 10:38:34

請有西先生转告金柱大侠,此案个中应当甚有玄机,第一个案子未审结,接下来又出来另一个案子,而且前一个案子需要后一个案子的结果作支撑。不要把所有赌注押在一个方向。只要北海警方把两个案子置于舆论和媒体面前,不要急于指责,相信是非终会水落石出。风物长宜放眼量,这个案子六个月内很难结束。先办好岳林律师所,到时在庭上在一展风采。

删除 |引用 老工人 发表于2011-6-22 9:44:57

通常在记者比较专业的发问之后,更专业的公检法就只好指东打西、哑口无言,恼羞成怒,最后一招就是跑。

删除 |引用 荒唐 发表于2011-6-22 9:38:11

评5分
由检方提出?!还有比这个更荒唐的吗?

删除 |引用 如骨梗喉 发表于2011-6-22 9:27:18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中政委?中纪委?再不及时介入控闹世界笑话了!

删除 |引用 大路 发表于2011-6-22 9:08:59

评5分
关注人权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6-22 8:41:24

原帖由陈有西学术网 / 发表于2011-6-22 8:14:14《新世纪》记者刘长说:再问人就都跑光了。市政府出面的发布会,由公安局宣传科长出场.他们都已经留好后路了.//@刘长:准备的大量问题没来的及问。问了为何只有口供没有人证物证,警方说不止口供,还有勘验笔录。问律师妨碍作证是谁举报的,答说线索来自检方提出。再问人就都跑光了。//@陈有西律师在上海:谢刘长。你是第一个全景客观介绍该案的记者。不知发布会你有没有提问他们依据什么一审审十个月。那像是人民卫士,一群祸国殃民、企图亡国亡党的跳梁小丑!

删除 |引用 陈有西学术网 发表于2011-6-22 8:14:14

《新世纪》记者刘长说:再问人就都跑光了。市政府出面的发布会,由公安局宣传科长出场.他们都已经留好后路了.//@刘长:准备的大量问题没来的及问。问了为何只有口供没有人证物证,警方说不止口供,还有勘验笔录。问律师妨碍作证是谁举报的,答说线索来自检方提出。再问人就都跑光了。//@陈有西律师在上海:谢刘长。你是第一个全景客观介绍该案的记者。不知发布会你有没有提问他们依据什么一审审十个月。

删除 |引用 评  分: -5 -3 -1 1 3 5 内  容: 昵  称: 验  码: .STYLE1 { font-size: 16px; color: #04636c;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 .wxy { width: 342px;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height: 1px; } .bg { border-right: #e0e0e0 1px solid; border-top: #e0e0e0 1px solid; border-left: #e0e0e0 1px solid; border-bottom: #e0e0e0 1px solid; } 律师资料 加为好友 给他留言 发短信息 律师名片   X   陈有西学术网 (wqcyx.zfwlxt.com) 性 别: 男 执业证号: 110199113298 律 所: 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 电 话: 0571-87901648 传 真: 0571-87901646 Email: zjhzcyx@hotmail.com 地 址: 杭州市黄龙世纪广场C区 邮 编: 310007 详细信息 推荐文章 木然:政治体制不改必然亡党亡国 嗡嗡叫,几声凄厉,几声抽泣...... 崔趋强律师:夏俊峰决不能杀! 法邦网 崔趋强律师:药家鑫案件再思考:不受人民约束的法院就是官僚衙门 法邦网 宋山木强奸案一审宣判 法邦网 法条搜索 徐滔法律进行时 最新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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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青--> 最新咨询 无辜被打成轻伤,该如何赔赏? 求救,这样判合理吗? 求救,这样判合理吗? 复印件借条诈骗 复印件借条诈骗 求救,这样判合理吗? 最近留言 陈律师,请问如何购买《盲人奥里翁》一书? 最近读了于建嵘的一篇演讲稿,很受启发,下面摘录一段他的结束语: 2007年12月19号,世界上一个有名的政治学家斯科特,在国务院发展中心的赵秘书长陪同下到了我家里,我们反复探讨一个问题:中国现在的问题是那么可怕吗?真的像有些官僚说中国已经没有希望了吗?还是像有些官僚现在说中国现在好的很吗?当然不是好得很,但我认为我们有希望。因为全世界都曾经经历过这个过程,全世界在社会转型中都发生过这些问题,但是人家有制度性的建设,而我们呢? 所以我送三句话给大家,面对中国目前的问题,我们需要理智,我们不要失望,更不能同流合污。对于执政的人,他们要有智慧,但是现在看来他们的智慧不够。它应该认识到治理这么大的一个国家,需要维护的是什么?我认为它有智慧的话,就拉起宪法这个大旗,把所有政党、所有社会组织、所有人的行为都建立在宪法的基础上,真正变成一个宪法的执行者,那么这个国家就有希望。执政者的智慧就在于寻找这个国家的底线并且带头维护。而我们这些人,包括我作为研究人员,包括各位在座的律师们,我们都需要品格,我们不要同流合污。我们要充满希望,不管我们自己有多少缺点,但是在维护宪法、维护这个国家的底线的这件事上,我们应该理直气壮。不管我们遇到多少问题,凡是我们认为与宪法相违背的问题,我们就应该采取行动!我们不是为自己采取行动,不是为所谓的名利采取行动,而是的确需要有人来拯救我们的国家和民族,我们应该承担起这个责任。 中华民族现在需要一批仰望星空的人。今天在座的都是律师,是法律人。我们仰望的星空就是我们的法律,而星空中最亮的启明星就是我们的宪法。守住了宪法,就守住了我们这个民族的未来,我们有责任和有义务来维护她。不管我们遇到多少困难,凡是我们认为与宪法相违背的问题,我们就应该采取行动!我们不是为自己采取行动,不是为所谓的名利采取行动,而是为了这个社会最后的底线在采取行动。 备受质疑的安徽亳州“兴邦案”于本月28日二审,请陈有西律师以及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用舆论监督司法,维护当事人及数万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敬盼! 禅一指致李庄书:你一小步,那一大步!作者:禅一指 2011-06-14 18:14:17 发表于:博客中国 李庄先生: 凯迪网上看了陈有西先生有关你回家的帖子,知道你要休整。这是当然!只不知道你准备休整多久,也不知道你休整之后,第一步如何走?禅一指想说,既是你现在已经清楚一年半来,这外面的世界发生的一切,我想你也完全知道,如果你迈得出,迈得开,迈得方向正确,你今天的一小步,可能就是中国法治的一大步”! 这一步,你敢吗?迈得出迈吗? 禅一指知道你与绝大多数国人一样,都重亲情,只是不知道你的亲情与你的使命是不是矛盾,是不是悖逆,是不是需要捡一丢一?……? 人类的法治史,没有几次重大关头;中国当代法治史,也没有几次重大关头。如今你有幸成为这重大关头的当事者,并有幸获得自由之身,回归正常生活,知道全国有多少人为你四处奔走、成日呐喊吗?这爱悠悠、恨悠悠,你想着驮吗?记着驮吗?驮得起吗?敢于驮吗?乐于驮吗?……? 禅一指要对你说,李庄,如果你这一只轻舟,却能驮得起这许多的“重”,并迈得出你本可以不迈的步,你就涅槃了,当代中国法治体系也必将因了你的这一步,伴着绝大多数国民的觉醒,不得不因此跨出一大步! 是的,无论你愿不愿意,中国的现代法治史都要载入你,只不过只有你自己有权利决定自己,以什么样的身份、形象、地位、意义、价值和影响迈进这部“史”! 你决定你自己的这一步,也决定着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那一步! 迈出去是你,不迈出去也是你!何去何从,你有权利决定自己的荣辱屈伸。而我们这些曾为你默默或公开呐喊过的普通国民,只有一样权利——一起盯着你的后脊! 颂 安好 禅一指 伪公权与正当防卫 萧瀚 夏俊峰是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也是个涉及千千万万人基本生存权的底线人权问题。 由于一二审司法在程序上没有允许辩方证人出庭作证,也没有采纳辩方的基本意见,因此本案司法的中立性存疑,法官的公正性存疑。 即使如此,根据一二审判决书、控辩双方陈词,以及媒体报道,至少有两个基本事实存在共识:夏俊峰是在摆摊被捣毁后上了城管大队的车来到沈阳城管滨河中队的勤务室内,夏俊峰刺死两名城管的刀是随身携带切割香肠用的普通水果刀。 夏俊峰随城管大队的车去城管的办公场所,到底是夏俊峰自愿主动要求去的,还是被胁迫、劫持而去?根据未被允许出庭的证人证言,可推定夏俊峰去城管办公场所为非自愿。这是刑事司法上疑点利益归被告的逻辑结果,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即使不以上述法律逻辑推理获得这一结论,从双方对此前案情的共同认定,也能做出合乎逻辑的推断:申凯等城管追赶夏俊峰,夏俊峰奔逃,但未能逃脱。既然如此,夏俊峰就不可能“‘主动’上车”。哪有那么傻的小贩,不跑反而主动上城管的车?更可笑的是,城管怎么可能允许小贩随便上自己的车,这小贩胆子是不是太大了?即使“主动”上车的,这“主动”里到底有多少成分是真主动?——劫犯劫持人质时,人质的行为常常也是“主动”的。 这就涉及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城管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权力来自哪部法律的授权? 俗称“城管”的全称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员”,中国目前法律没有规定这样的编制,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给这种事实上执行着警察权力、甚至权力远超警察权的人以行政执法权。各城市里的城管,成分复杂,既有经过培训的公务员,也有从社会临时招聘的城管协助人员。如果他们仅仅是进行城市管理的协助活动,例如保证市容整洁,为公民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帮助,劝说轻微的妨碍社会秩序的人和事,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人和事,那么他们的存在于全社会不但无害,还是有益的,也是善意的权力。但目前各地城管执行的不是上述职能,而是直接行使治安警察,甚至超越警察权的职能,罚款、轰赶、殴打、监禁公民,因此,从目前城管执行的行政职能看,它是一种非法存在。 在各种因违反治安法所导致的治安处罚中,限制人身自由属于法律保留条款,即只有警察按照通行于全国范围的各类法律(而不是地方法以及行政规章)的明文规定才能行使的一种公权力。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没有适格的法律主体,没有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人无权对公民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城管显然不具有这样的法律资格,若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即涉嫌“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在刑法犯罪类别中属于持续犯,即在犯罪行为开始之后到终了之前,该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因此夏俊峰在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整个期间,一直拥有正当防卫权。 《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正当防卫有明确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同时,第三款还规定了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世界各国的刑法,在规定正当防卫时,防卫事由中通常还明确标明包含“正在发生的危及人身自由的不法侵害”,上述中国《刑法》虽未直接点出,但根据条文文意,包含此项当是不言而喻的,非法拘禁不被列入“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在任何意义上都是不合法律逻辑的,为此,非法拘禁情形下,正当防卫通常应当包含无限防卫权。而公权力作恶的恶性程度远高于普通公民作恶,这条普世的基本政治学原理,使得挟公权力所进行的非法拘禁,被侵害人理所当然地对侵害人拥有无限防卫权。 在控辩双方共同承认的事实中,还有一项就是导致两位城管死亡的凶器是前文所述的水果刀,这把水果刀无论从其功能、携带的状态都难以符合故意杀人所应具备的条件,再者夏俊峰与两位城管素昧平生,并无谋杀所需之仇恨,因此,司法认定其故意杀人缺乏主观故意要件。但这并不妨碍确认夏俊峰在被非法拘禁状态下的正当防卫之无限防卫权。 多年来,城管对公民权的肆意侵犯早已天怒人怨,城管作为一种法外存在,一种伪警察的超警察力量,完全不符合法治国的要求,正常的司法虽不能主动取缔城管,但至少应该在司法中否定城管的非法权力,如果司法不但做不到否定城管僭越的公权力,还逆向地剥夺公民正当防卫权,那就完全是颠倒黑白了。 正当防卫权是当公权力无法保护遭受人身法益即时侵害的紧急情况下,每个人都天然享有的本能权利,它不但不应被司法取缔,更应被司法弘扬。 2011年5月10日於追遠堂 飞不出“疯人院”:一个小学教师的求救!(2011-06-20 17:52:27)转载标签: 杂谈 分类: 法治新闻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9daf0ea010181c3.html 今天,某省小学教师李某,从精神病院给我打来电话,他说,乘家属来探视的机会,拿了家人手机给我通电话。请我一定要想办法把他从医院给救出来。此前,他父亲曾多次打电话给我,哭诉儿子不幸遭遇,说儿子并没有精神病。为此,家属把他写的材料发给了我。 记得在前些年,李某经常看我博客,成了我搜狐的博友,我才知道他的事情。他被拘留被劳教后,家里人救助于我,由于多方面原因,我没能给什么帮助,心中十分有愧!如今,他再一次向我发出“求救”,尽管我能力十分有限,但也要为他向媒体求助。为了不“被和谐”,我暂不公开他名字。如有媒体采访,请与我联系! 看了李某长达六页材料,我怎么也不相信,这是“精神病人”所写。他写的材料,思绪清晰,语句通顺,条理分明。 这让我想起贵州杀法警的何胜凯,何胜凯的言行有典型精神病症状,所写的材料,更是思维紊乱,词不达意,语无伦次,但法院不做鉴定,就认定他是精神正常之人。 一个有精神病症状的人,为了要判他的死刑,可把他说成是“正常人”。而一个精神正常的人,为了控制他不上访和上网,又可把他说成是“精神病人”。如此认定“正常人”,如此制造“精神病人”,实在是太荒唐了! 武钢工人徐武“飞越了疯人院”,哪么,小学教师李某何时能飞出疯人院呢? 下面是李某写的材料(摘要),标题是: 教师上课先被劳教,后“被精神病” 当年地方政府私闯民宅,强征“公粮”,打伤致残我二哥,又非法拘留我母亲。而被抢走的“公粮”,又不依法予以登记上账。为此,我依法、有序的到政府和公安机关上访。 某市公安局(注:材料中是实名)严重超期二年时间不予答复,我被逼无奈,上网批评。市公安局终于做出答复,但明显不认错。我再次上网揭批。公安机关以我的文章“扰乱社会秩序”为由拘留我10天。这是我一生首次进看守所!(注:他可能记错了,应是“拘留所”) 结果,教育局非法决定将我调离学校。 2009年9月18日,我给学生上了最后一节课,告别之际难免悲伤和委屈,学生哭了,课无法进行下去,我找来班主任老师并向校领导说明情况、请假回家。 2009年11月13日,我把拘留我的公安分局起诉至法院,并将案情公布在我的博客里,该文引起了某外媒(原文有外媒名称)的注意并刊发了评论。随后,我被非法软禁在家里,警察吃住在我家里,不许我上网。第三天,警察被甩掉,让我关在了门外,几个小时僵持之后,我开门,按倒,送进看守所。但刑事拘留书上未写明任何罪名。六次提审。28天后,给我戴上黑色头罩、手铐、押到省劳教所,罪名:扰乱教学秩序。依据:我给学生上的最后一节课。------ 我起诉市公安局劳教委,法院延期不判,搞“协调”。在我答应公安机关不将案情上网之后,我被“监外执行”,2010年7月23日我回的家。7月26日,法院判我败诉。我声称,二审还判我败诉,我将把案情全上网。8月9日上诉到二审法院。当晚,“防暴警察”设法冲进我家里,按倒、带走。次日,将我送回劳教所,无端的终止对我的“监外执行”。------,我只在监外被执行了18天时间。 2010年9月27日在劳教所里二审开庭,我威胁倘若败诉将上网宣扬公安机关的成就。10月14日,中院竟做了官官相护的判决。当时我又难抑气愤,宣称回家后将案情全部上网。次日,公安分局就带来了三个医生到劳教所给我做了精神鉴定。由于早在首次拘留我时,公安机关就以欺骗的手段在看守所里给我做过一次精神鉴定,而“出狱”后,依然让我教学,并未通知我和家人说我有什么病。所以,我很自信,就接受了与医生的谈话,但并没有其他其他鉴定方式。 2010年11月4日,离我劳教期满只剩下四天了,公安机关就强行将我从劳教所带走,押送到某医院体检(注:略去医院名),我拒不配合。无奈,公安直接将我送进市公安局安康医院的精神病区。事后我才获知,给我做鉴定的医生来自某市公安局安康医院(注:略去实名),说我“偏执型人格障碍,躁狂发作”!我至今也不知道自己上了一堂课,何以说我“偏执”,何以说我“躁狂发作”?幸好,当时我对自己的这最后半堂课做了录音。将来会有个定论! 需要指出的是:1、我被劳教以后,公安机关主动撤销了首次对我的拘留10天的处罚,其已承认错误。------,但至今,公安机关未对我做出赔偿和道歉!2、防暴警察局抓走我之后,非法搜查了我的住宅,拿走了一些重要东西,我的房门钥匙在公安机关手里“保存”了十几天,而后才交给我家人。3、“监外执行”前后,公安机关在我家房山和对面楼两端共安装了三个摄像头。我的手机被监听,警察对监听内容做了讯问笔录。4、在送我去安康医院的途中,警察对我说“你也不想一想,国家机关给输给你吗?”5、精神鉴定,送安康医院,我家人均未签字。但教育局局长却与公安机关签了份治疗协议,局长盖了戳。6、我的手机交由家人使用,却莫明被限制功能,接听不了电话,往外只能打110、119。7、“入院”之初,不准家人探视我,后来在家人保证不上告之后才允许。但家人一告,又被禁止探视。也不知道,这是给我“治病”呢,还是“致病”呢?! 目前,我已入院半年多了,家人多次要接我回家,院方也几次上报表示“病情好转,可以出院”,但办案单位和相关部门拒不批准!我在这里,身体有病,要求外出治疗、检查,办案单位却不同意,而其他病人外出看病,却根本不需要找办案单位,我也不知道我与其他病人有啥不一样?我有些身体上的病痛,只能一天天的挺着!人权何在? 我一个精神正常的人民教师,从事一线教学18年。教学成绩优异,却被载上了“精神病”的帽子!即便我上的最后半堂课就算有“毛病”,那也是由于公安机关首次错误拘留我造成的确。凭什么劳教我?又凭什么强制送到精神病院?又凭什么拒不放我回家?再者,上课之后一年多了才给我做精神鉴定,怎么就能证明当时我是“发病”状态?那节课距离首次精神鉴定才一个多月,而首次鉴定并没说我有病啊?那我的病又是何时,又是因为什么而得的呢?谁该对我的“病”负责任呢?又怎么能证明我是“无行为能力”人而撤销了劳教、免除行政处罚呢? 在我入院之后,有一个小伙子因患有精神病而杀了岳父,也住进了医院。他呆了两个多月后,重做鉴定,说他有部分行为能力,因此将他重新接回了看守所,等待判刑。难道,我却没有行为能力吗?我凭什么又能“免除行政处罚”呢??? 一言以蔽之,------为了掩盖当初对我所访事项的错误答复、非法菜农教我一年、串通法院予以枉法判决等等,而不惜一错再错,左右司法鉴定,牺牲我和我的家庭,而给我扣上“精神病人”的万能帽子!这种非法行为,性质极其恶劣!给我的婚姻、孩子和父母、兄长等亲人和朋友造成严重伤害,我们全家人苦不堪言!!!我如今头发快全白了,爸妈的眼睛急得快失明了,爱人也离我远去了,孩子也得不到应有的父爱和教育了------ 恳求社会各界快来救救我,救救我们全家!!! ------ 谢谢!!! 人民教师 李某某(注:暂不公开其真名) 2011年5月17日于“安康医院” 最新评论 好!声援也是一种力量 评5分在中国真正违法乱纪、无视法律严肃性的,是法院、是公安,是检察。真正守法的,是百姓,是律师。这样的国家,问题还不严重吗? 坚决支持律师的合法行为,人民对司法腐败,滥用权力强奸法律,仗权办案的非法行为,已经深受其害,深恶痛绝。在权力面前,法律不能不是东西,如果不是东西,那我们的国家离完蛋就不远了。 裸奔吧,既然这么流行! 张青松:北海新闻通气会通报公检两家的违法行为 南宁的四位律师,因在北海市涉嫌306条,先后被北海市公安局采取了强制措施,一时沸沸扬扬。昨天(2011年6月21日)下午,北海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通气会,就案件进行通报。北海警方称“已查明杨在新、杨忠汉、罗思方、梁武诚4名律师,涉嫌在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已涉嫌辩护人妨碍作证罪”。据说此案由北海市政法委督办。无论政法委、新闻办还是公安局,这几个部门都写不了判决书,毕竟案件还在侦查,四位律师还仅仅是“涉嫌”,通气会通的气不能判断是否真的有罪。但是通气会却详细叙述了北海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在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详解如下: 南宁四位律师参与辩护的故意伤害案至今尚未判决,“由于庭审中裴金德等被告人当庭翻供,致使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而三位女证人出庭作证,证言“明显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是北海市检方认为三名证人“有作伪证嫌疑”, 2011年1月28日,书面建议北海市公安局传唤涉嫌包庇罪的三名女证人。这一做法显然违法。 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查明控辩双方所出示的证据的真伪。证人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审三方发问、质证,是查明证人证言真伪的最公平、最有效的手段。即使这三位出庭女证人确有作伪证嫌疑,也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由法庭查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好:“证人进行虚假陈述的,应当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必要时还应当宣读证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提供的证言笔录或者出示、宣读其他证据对证人进行询问”。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在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判断,其权力完全归于法官,其他任何一方对已经出庭接受调查的证人再进行庭外调查,调查行为均不具备正当性。公诉机关对证人的证言不“通过发问澄清事实”,反而让公安机关对证人采取强制措施,似有滥用职权之嫌。而公安机关,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根本就不具备诉讼参与人的资格,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已经出庭的证人强制调查其证言的真伪,岂不是“警察代行法官职权”的做法? 案件在审判阶段,侦查机关唯一可以介入的活动是:“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既然是“提供协助”,自然就不同于独立侦查,既然是“补充侦查”,当然也就不同于“重复侦查”,对于法庭已经当庭调查的证人证言进行调查,难道是“补充侦查”吗?而且,一个无法理解的逻辑是:证人在公开的法庭上经三方共同调查得出的事实为假,公安机关将证人关进看守所单方调取证言得出的事实却为真!究竟为什么? 即使北海公安机关能够找到“代行法官职权”的法律依据,其对三位出庭女证人的调查也明显违反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但是,北海公安机关却直接对证人采取了强制措施。按说,北海公安机关这种明显违反刑事诉讼程序的行为,北海市人民检察院理当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时予以纠正,但是,北海市公安局的违法行为却是北海市人民检察院授意行使的。情何以堪! 我们伟大的共产党已经成立九十年了!然而反腐倡廉一直在继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好像永远是一句口号,受伤害的永远是无权无钱无势力的老百姓……前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永远消失了!如果长此让践踏纳税人的违法行为下去,我倒是很担忧:我们的特色的社会主义还能走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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