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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福律师 于 2011-7-14 0:13:49 发布在 凯迪社区 > 猫眼看人
(戴福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北海事件的持续发酵,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特别是异地律师的介入,已经把北海官方的无耻行径暴露在国人面前。但是,北海官方却不为所动,依然我行我素,一方面继续将其炮制的假案进行到底,另一方面沿袭其构陷律师的套路,抓住一切机会,通过各种方式,对后续介入的律师进行侮辱、刁难和打压。
我们看到,刑诉法以及律师法明文规定的权利,却被北海官方贪污、挪用了。比如,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本是刑诉法、律师法明确赋予律师的权利,但是,北海警方却违法中止律师会见,其给出的理由是接到法院电话,说律师没有去法院核实身份。对于如此低级、拙劣的理由,实在让世人耻笑。
首先,依照现行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众所周知,公权行使的基本原则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到法院核实身份。按照现行律师法,律师只要三证齐全,看守所就应该安排会见。当然,这些法律在全国很多地方都被架空,诸如以无侦查人员陪同为由拒绝安排会见,以必须持有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起诉书才能会见等等。但是,不能以全国很多地方违法就说北海也可以违法。
其次,看守所虽然隶属于公安机关,但与侦查部门是不同的部门,既然律师会见不需要经过批准,看守所就应当安排三证齐全的律师会见。特别是案件已经侦查终结后,侦查部门就没有权力再介入案件,除非按照法定程序退补,当然更无权干涉律师会见。吊诡的是,在律师正在会见被告人时,北海公安却突然出现并强行中止会见。且不说北海公安在审判阶段无权干涉律师会见,但看北海侦查机关出入看守所如入无人之境、畅通无阻,这怎么能够有效防止他们对疑犯进行刑讯逼供?
再者,北海公安假借北海法院之名终止律师会见,更显北海警察的无耻、蛮横与狡诈。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要从重处罚。所以,如果谁敢冒用警察招摇撞骗,有可能触犯刑法。但是,北海警察就敢假借法院核实律师身份的名义去制止律师会见,实在是没有把共和国的法律放在眼里,更没有把北海人民法院放在眼里,中国律师就更不用说了。
再次,对于北海警察野蛮终止律师会见的所谓执法行为,警察们却不敢亮出证件,不敢报出姓名,甚至不敢穿警服。警察执法本正大光明,北海警察却偷偷摸摸,充分说明北海警察不仅是法律素养不高,而且证明了他们是在故意违法。
第五,在律师去法院核实身份以后,北海警察竟然以六次安检作为阻挠会见的手段,把律师的手机等物品抢走,抽走律师腰带让其师手提裤子安检……如此卑鄙无耻下流的行径,也配称作是人民警察,连地痞流氓都不如。可是,遗憾的是,这就是中国警察的缩影。
第六,我国宪法及刑诉法通过公检法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制度设计,保障刑事诉讼更像是诉讼而不是虐杀。但是,在中国北海,至少现有证据已经证明,检警已经同流合污了。本来,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应当进行监督、制约,但是,北海检察院对北海公安的恶劣行径竟然毫不掩饰的进行包庇,并对律师进行威胁。所有这些都印证了“北海事件是在北海政法委的统一领导组织下发生发展”的说法,如此我们还有什么理由以后对审判抱以幻想。
最后,律师会见被告人不被监听,以被律师法所明文规定。可是,在北海,这一切都要推倒重来。或许他们会以律师法和刑诉法冲突为自己辩解。但是,早在2008年8月初律师法实施后的两个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就明确指出: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毫无疑问,北海警方强行陪同律师会见,已经侵犯了律师和被告人的权利,已经违背了法律规定。
北海事件自发生到现在不足两个月的时间里,北海官方从开始的曲解法律为自己辩护到现在公然违法办案,充分暴露了北海官方视人权如儿戏,视法律为无物,恃权弄法、草菅人命的流氓行径。
我们不禁要问,他们的底气究竟由何而来?
其实如前所述,北海事件是在北海政法委领导和部署下发生发展的。所以,对于公检法具体办案人员来说,因为有领导或明或暗的指示,他们就可以肆无忌惮、不择手段地去实现领导的意图,实现他们开会预定的结果。当然,我们无法确定究竟是谁作出的决策,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高级别官员撑腰,北海的那些爪牙们断不敢如此疯狂作案。
从目前国家大的法治背景来看,李庄案向掌权者传达了一下信息:只要有权力支撑,违法也无所谓。从某种意义上说,在权力疯狂、法治不彰的环境下,越是让世人知道李庄是冤枉的,就越会动摇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念。因为人们越是相信李庄是冤枉的,就越会感觉权力是强大的,是可怕的。特别是李庄蒙冤出狱以后,并没有继续为自己伸冤。除了陈有西、朱明勇等律师以外,没有更多的参与者敢于揭露重庆打黑中的内幕。所以,自古以来就将能忍自安作为信条的中国百姓,面对鲜活而残酷的现实,对法治更加怀疑、对权力更加惧怕。而对于掌权者来说,这些事实使他们更加相信权力、迷信权力。故而那些敢对掌权者所欲之事提出异议的辩护律师们,必然成为权力案板上鱼肉。这不仅仅是中国刑辩律师的悲哀,更是中国法律的悲哀。
尤其重要的是,随着掌权者的疯狂滥权,纠错成本越来越高。因为纠错不仅仅涉及到官府、官员的面子,更重要的是威胁到他们的仕途,乃至生命。所以,中国历史上就在不断上演着杨乃武式的冤案。起初一个小小的错误,铸成最后的冤假错案,诸多官员也被裹挟进去,最终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当然,在冤假错案的炮制过程中,作为个体的办案人员也并不都是积极作为。那些人性和良心尚未泯灭的办案人,即便无法阻止狂奔的权力去制作冤假错案,但他们也会力所能及地让冤假错案来的小一些、慢一些。可是,北海却没有这样的人。人性和良心的泯灭,增添了制造冤案的底气。
其实,归根结底,北海事件的本质是权法之争。虽然我们的旗帜上写的是“依法治国”,但我们的家谱上却写着“绝对领导”。所以,如果没有更高层的介入,北海事件注定成为中国法治左转的又一里程碑。但愿,事实并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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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依据宪法规定,对公权机关提出批评,不侵犯北海名誉权。本人胆小,谢绝跨省。另外,如非要追究,欢迎到北京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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