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瘦肉精”事件责任人定罪量刑引关注法学专家认为 案件定性

时间:2011-08-15 18:38:0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河南“瘦肉精”事件责任人定罪量刑引关注法学专家认为 案件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具有指导意义
发布时间:2011-08-13 08:21:51 【我要纠错】 【字号 大 默认 小】【打印】【关闭】

  本网记者邓红阳

  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瘦肉精”事件责任人刘襄等人刑事责任的一审判决。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食品安全事件责任人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此判决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8月12日,针对定罪量刑中存在的争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邀请部分法学专家、人大代表及生猪养殖户,就法律适用、裁判效果以及判决对食品安全生产监管的影响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终审裁定法律依据

  一审判决后,刘襄等人上诉至河南省高院,称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定非法经营罪。河南省高院审理认为,刘襄等人生产、销售盐酸克仑特罗(俗称“瘦肉精”)用于生猪养殖的行为,属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既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又触犯了非法经营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2年《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同时触犯刑法规定的两种以上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河南省高院认为,依照处罚较重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刘襄等人定罪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认为,河南法院对刘襄等人所作出的判决,对于推动食品安全立法,提高食品生产、销售者和负有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的自律意识均具有积极的意义,这样的判决应当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

  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德法认为,刘襄等人的行为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法院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杜发全认为,案件判决体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是法院为大局服务的典型案例。

  重塑食品安全信心

  生猪养殖户代表杨隆认为,法院依法严惩不法商家,净化了市场环境,保护了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一起起食品安全事件的接连曝光,无不牵动着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心。”河南省人大代表张根湘表示,食品安全关系民生,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出重拳,体现了司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决心,起到了严厉的警示和震慑作用,有利于重塑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本报郑州8月12日电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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