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15 18:40:24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本网记者袁定波卢杰
“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释内容丰富,尤其对六大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主要内容作了详细介绍。
这六大亮点分别是: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
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归属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司法解释用多个条文作了明确规定。其中,首次明确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孙军工透露,从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
“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应视为父母明确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孙军工认为,司法解释的规定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的归属上,司法解释首次明确不是共同财产。孙军工介绍说,对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如何认定,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均未予明确。此次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可以说填补了这方面的空白。征求意见稿曾作出了“另一方对孳息或增值收益有贡献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但多数意见认为,“贡献”一词不是法律用语,理解上也会产生歧义;经过反复斟酌,最终将该表述删除。
“婚姻法解释(三)还首次明确了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孙军工说,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虽然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但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解决或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未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孙军工解释说,离婚问题事关重大,应当允许当事人反复考虑、协商,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或者到法院自愿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成立。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当事人一方有翻悔的权利,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本网北京8月12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秦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