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时间:2011-08-26 17:03:5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1-8-25 23:08:57

方舟评论

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   刑诉法大修要优先保护人权   2011-08-26 10:03   南方周末 http://news.ifeng.com/opinion/sixiangpinglun/detail_2011_08/26/8703427_0.shtml      2011-08-26 10:03:43.0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刑诉法大修优先保护人权88104662评论/enpproperty-->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陈有西

刑事诉讼法十五年后第二次修改,即将提交人大审议。已到最后阶段,基本文本的讨论,仍然限于高层立法圈很小的范围。修改稿全文到现在都未公布,仅有参加立法活动的专家学者的零星透露。据参加过讨论的若干学者说,有进步,但不能抱太大期望。他们甚至认为现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时期。但修比不修好,积跬步以行千里,小的积累,能积成大的突破。

修订稿已定型,不会大变,有意义的讨论都只能限于微观的条款了。但在上会期间,人大的审议仍然会涉及一些重大问题,从司法实践的角度,仍有几点宏观思考需要厘清。

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要达成共识。毋须讳言,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律师法经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后,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争议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

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掺杂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现在所有的争议点,都在于被告权利界线应保护到哪里;争议背后,就是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争夺。律师权代表着潜在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并不是律师自已的权利,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取证权、质证权、抗辩权、控告权、违法证据质疑和排除权,都体现了民权同犯罪侦查权、检察检控权这种公权的交锋。是打击犯罪优先,还是保护人权优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确定的一个大问题。

有人说,“打击犯罪就是为了保护人民”。那么打击中的误伤和冤案,是不是在保护人民?在打击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限制滥用权力,保护民众的基本人权,并不能让位于“打击犯罪第一”。

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帮助公权查明真相,防止失误,实现不枉不纵,两者总体目标一致。同时,警察、检察官、法官也是公民,律师权其实也代表着他们的个人权益——现在公检法人员犯罪的比例也很高。因此,刑诉法修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需要公安、检察、纪检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当前修法,必须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从各个细节保护公民权利。很多冤案,并非出于过失,而是一种故意。其原因,一是权力干预,二是金钱收买,三是人情关系,四是意气滥权。第五,才是水平失误。大量涉法上访,不是百姓刁蛮,而是因为司法未能实现正义。没有一件冤假错案不是歪嘴和尚念经,严重破坏法律程序造成的。如果刑事诉讼法中少一些模凌两可的条款,不给一些恶意执法者提供故意恶意执法的空间,刑事司法的现状就会更好一些。

由于公权强势,修法时很多良好的出发点,最后反而收获了跳蚤。老刑诉法的会见权、阅卷权,就是在97修法后才恶化的。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师法后的一些实践较量,侦查权、检控权、辩护权的争夺点已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坚守律师法的已有成果,进一步限制被告权、律师权的条款势必产生。

比如这次修法加强技术侦查权力,加强这类证据的法定效力,貌似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但监听、监控手段如果法定化,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可能是灾难性的。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有严格限制,而且有对人权的强势保护。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还成了正面政绩,这说明人的基本隐私权根本没被真正尊重。现成的教训是:高检全程审讯录像,花了这么多投入,并没有真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法庭基本上不放录像,即使放,也不是律师申请的要害时间的。如此一来,技侦手段收获的,不是限制违法审讯,反倒成了刑讯的遮羞布。

惟有真正将人的权利摆在高处,被告的各项权利、律师的各项权利等等,才可能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吸收十五年来的实践成果,一些尖锐的矛盾,才有望通过这次修法,得到实质解决。

 

 

  《刑诉法》再修改需要观念突破

 

陈有西

 

供《南方周末》原文稿,今天南周已发表1700字

 

     刑事诉讼法的十五年后再次修改,已经到了将提交人大审议的最后阶段。基本文本的讨论,仍然限于高层立法圏很小的范围。修改稿全文到现在都没有公布,只是参加立法活动的一些专家学者有一些零星的透露。据已经参加过讨论的若干位学者感觉,有进步,但是不能抱太大的期望。他们甚至认为现在尚不是修法的最好时期。但是我的观点同主流观点一致,修比不修好,少许的进步,也是一种法制进步的记录和巩固。积蹪步以行千里,小的积累,能够积成大的突破。

     从时间阶段看,因为修订稿已定型,不会大变,有意义的讨论都只能是限于微观的条款了。但是在上会期间,人大的审议仍然会涉及一些重大问题,我还是想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谈几点宏观思考。

     第一,刑诉法修改需要一种大局观。需要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达成一种共识。毋须讳言,当前刑诉法修改中的一些改进,阻力主要来自于公安、检察和纪委系统。《律师法》全国人大修改通过后,中国的刑事辩护领域的争议和摩擦就一直没有停止过。刑辩实务中对律师的限制越来越多,李庄事件、北海事件比较全面地、非常形象地展示了这样一种现实。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毫无疑问,现在所有的争议点,都在于被告权利界线应该保护到哪里;而这种争议体现的,就是警察权、检察权和律师权的争夺。律师权代表着一种潜在嫌疑人、公民的基本权利,并不是律师自已的权利,律师只是民权的代言者。无论是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取证权、质证权、抗辩权、控告权、违法证据质疑和排除权,都体现了一种潜在的嫌疑人即普众民权同犯罪侦查权、检察检控权这种公权的交锋。是打击犯罪优先,还是保护人权优先,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必须确定的一个大问题。我们一直以偷换概念的方法说,“打击犯罪就是为了保护人民”。而打击中的误伤和冤案,恰恰不是保护人民而是残害人民。在打击过程中如何严格程序,限制滥用权力,保护普众的基本人权,是不能用“打击犯罪第一”的概念涵盖的。从价值取向看,律师的辩护权也是帮助公权查明真相防止失误,实现不枉不纵,总体目标一致。同时,警察、检察官、法官,大范围上也是公民,律师权其实也代表着他们的个人权益。因为现在公检法人员犯罪的比例也很高。漠视被告权利的保护,有时恰恰也会害了他们自己。因此,刑诉法修改必须摒弃门户之见,需要公安、检察、纪委机关的理解和支持。

     其次,当前的修改趋势必须是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大力加强嫌疑人权利的保护。近年中由于网络社会的到来,很多平面传媒时代一直隐藏着的问题得以暴露。这些重大冤案和事件,不是现在突然严重起来,或者突然被制造挖掘出来,而是一直在中国司法现状中存在的。我们由此可以看到,中国的司法现状确实是不容乐观的。我们的很多冤案,并不是一种过失行为,而是一种故意行为。其原因一是因为权力干预,二是因为金钱收买,三是因为人情关系,第四是意气滥权,第五才是水平失误。中国的大量涉法上访,不是百姓刁蛮,而是因为司法充满了各种诟病。而所有的冤假错案,没有一件不是钻法律空子,歪嘴和尚念经,严重破坏法律程序而造成的。如果刑事诉讼法中的很多似是而非的规定、模凌两可的条款,不给一些恶意执法者提供故意恶意执法的空间,我们的刑事司法的现状就不会如此糟糕。

    第三,要防止改劣,形进实退。由于中国的公权强势环境,我们很多的修法的良好出发点,到最后反而收获了相反的后果。种了龙种,收获跳蚤。象老刑诉法的会见权,阅卷权,就是在97修法后才恶化起来的。监视律师,以伪证判律师,以“只移送主要证据”为由不让律师阅卷,隐藏无罪证据,中国的律师辩护权都是在修法后恶化起来的。这次修法,由于有了《律师法》后的一些实践较量,侦查权、检控权、辩护权的争夺点其实已经十分清楚。如果不能坚守《律师法》已经有的成果,接受公安检察系统的一些落后保守观念,刑诉法进一步限制被告权、律师权的条款势必产生,有的会更加留有模棱的余地。比如这次设计中的加强技术侦查权力和这类证据的法定效力,貌似为了限制口供的作用,防止刑讯逼供现象,但是这种监听、监控手段如果合法化、法定化、普遍化,对中国的人权状况将会是灾难性的。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中国的人权常识、人的基本尊严权利,人的基本隐私权,根本没有被真正尊重。国民意识还没有进步到这一程度。在中国这样的环境下,一旦这种间谍手段合法化,就不单会将中国变成一个警察国家,还有可能变成一个特务国家。这不是危言耸听。而这种证据对证实犯罪的实际效果,则可能变种。高检全程审讯录像,化了这样多的投入,并没有真正制约刑讯逼供现象。因为中国的法庭基本上不放录像,而且放的也不是律师申请的要害时间的,都是选择好的。技侦手段收获的,不是限制违法审讯,相反成了刑讯的遮羞布。良好的设计,如果没有良好的措施,往往形进而实退,严重破坏中国的人权状况。

     第四,要解决一些已经发现的实际问题。近年中矛盾尖锐的一些问题,期望能够通过这次修法,得到实质性的解决。比如律师会见自由不受审批不受监视的权利、律师辩护期间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律师在场权问题、律师起诉期间获得完整阅卷权问题、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问题、证人保障出庭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问题、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嫌疑人亲属有权聘请律师问题、大量增加取保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法庭必须实质性公开审判问题、取消审判委员会定案问题、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开庭后必须限期宣判问题、不得重复侦查不断连续新罪长期关押问题、死刑程序审判化问题、检察撤诉后严格禁止重诉问题、刑事程序不可逆问题、审限不得借口变通问题、死刑核准执行前应当公开宣告问题、违法证据排除明确写进判决书问题等等,都应当有实质性的明确规定。吸收十五年来的实践成果,防止再由各家用解释去进行扯皮。(8.24)

关于权力和权利的微博讨论:

陈有西回复@木岛主世界:高速摸胸门事件,就是公共权力侵犯到私人空间的例子。但是这个照片就是全国泄露流传了。当事人如果是在外国,会有起诉。而中国如起诉,这两人会被网民口水淹死。还有扫黄祼照也同样。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并无必然界线。 //@木岛主世界:其实国外也有公共摄像头的。人在公共区域行事就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

 

陈有西回复@老赵ZXS:权力人的权利,就是他能够享有权力随心所欲。对于有些嗜权者来说,“权力欲”的实现也是一种“利”。 //@老赵ZXS:窃以为HERO所言更确。有西兄或许是笔误吧。权力中可以包含权利,权利中则并非一定包含权力。涉及公权机关时,似应更强调权力而非权利。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8月25日 23:25 来自新浪微博 转发(51) | 评论(14) 12分钟前 来自新浪微博 删除| 转发(6) | 收藏 | 评论(2)

回复@沙皮博客:正确。行政法上课时如果说不清,用这两词解释就明白了。 //@沙皮博客:陈老师,我正好看书看到,权力是power,权利是right。英语比中文翻译要好理解一些。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陈有西回复@Hero_Guevara:行政法中,这两个概念的区别非常重要。往往用英语的两个词去厘清。公权其实是既有权力又有权利的。 //@Hero_Guevara:回复@陈有西律师在上海:i我能理解陈律师的用意,但如此解释似乎仍显牵强,对于行政机构来讲拥有的是公权力,他们公权力的扩大,就意味着公民私权利的进一步让渡。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陈有西回复@Hero_Guevara:不,他们也有权利。很多情况下,他们用权力来争取自己的权利。部门立法的很多动因是公权机构为了自己争权利。摄取各种权力自用,包括在他们的权利之内。 //@Hero_Guevara:陈律师这地方似乎用错了字,对于公安检察来讲应该用权力一词。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律师界法学界抱怨法制的倒退,公安检察则进行着越来越顽强的权利坚守,甚至是向辩护权的权利侵夺。这种争议,既体现了一种职业取向上的门户之见,更重要的是一种公、私权利的冲突,人权观念的冲突。

回复@风清黛色远:这是谁都知道的常识,但是中国就是发生了。所以我们一直在说要落实宪法权利。中国的宪法不如警察局长的批示。 //@风清黛色远:我是门外汉。个人观点,赞同技术侦查从严及强势人权保护。但街头监控还是有作用的,只是管理和使用权限应控制在较严格的程序下,较高级别的专门部门。另有一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法制发达国家的技术侦查证据的运用,是严格限制的,而且以人权的基本保护强势来控制着。象水门事件,象英国报业的窃听门事件,是会导致大人物倒台的。而中国,一个城市装数十万监控头,是作为正面政绩在鼓吹的,普通的街道大伯大妈们还是非常支持的。

1   共1页  上一篇:已是最后一条了 下一篇:陈有西:让人民在真相和法律面前成熟 查看(3870) 评论(38) 评分(0|10) 管理   推荐 一声叹息 发表于2011-8-26 15:59:25

《中国法治之路为何艰辛而漫长?》http://blog.163.com/guochenfan@126/blog/#m=0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而律师却提出的却只能是“材料和意见”?在收集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各种证据时,侦查人员的水平就是比律师高吗?侦查人员的职业道德就是比律师高吗?

删除 |引用 胡言乱语 发表于2011-8-26 15:29:06

评5分
它的性质决定它的行为 你们太高看它了

删除 |引用 天地之间 发表于2011-8-26 14:56:59

人类千万年的历史证明,人类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更不是政客天花乱坠的演讲,而必须是要实现对统治者的驯服,把他们关在笼子里。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普天下的人民才会有真正的权利。

删除 |引用 自欺欺人 发表于2011-8-26 14:33:16

请问外交部副部长傅莹,你的87%的民众说中国政府是正确的,你的87%是怎么得来的???尽他妈鬼扯淡!!

删除 |引用 濮永淇 发表于2011-8-26 11:33:49

说的虽有道理,可谓苦口婆心,但他们听不进去。

删除 |引用 赵恩善 发表于2011-8-26 11:23:25

全国人大应该向当年制定物权法时一样就刑诉法修改草案的全文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刑诉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地位没有理由比物权法低。

删除 |引用 浙江律师 钱招脉 发表于2011-8-26 11:06:25

权力部如果只想权力,不要人权,建议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检察院在执行公务中,有权将犯罪嫌疑人直接击毙。只要这一条,可能就没有那么多争议了。

删除 |引用 幸福奴隶 发表于2011-8-26 10:37:12

1996年,陈光中教授给我们培训上课,在回答我们“96不如79”提问时,教授心情沉重地说:“我们起草小组拿出的草案本来不是这样的,交给人大法制委审查,人大领导也基本同意我们的草案意见。但是,草案发公检法机关征求意见后,就被它们改得面目全非了。你们律师今后要好自为之,慎之又慎,要十分注意自身保护-------。”想不到现在环境比96还差,教授说的情况一定重演。

删除 |引用 李玉峰 发表于2011-8-26 10:24:50

我就是老刑诉法的受害者,被关看守所2年多,今年初才放出来,经历六次开庭、三次发回重申,眼下正进入第四次一审。之前我曾做过河南省某县一个局负责人,县检察院指控我贪污两笔款子11万和3万元,一审被判10年,两次上诉均发回重审,其中一次发回后控方找我协商让承认3万,许诺判缓,被我拒绝。控方强势到匪夷所思的地步,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咆哮:“你在县XX局当局长2年多,不可能没有经济问题。”他们不在乎你说什么有罪推定,什么疑罪从无,控方的字典里压根就没有这个词儿。第三次发回重审后,县法院邀三个检察长列席审委会,最终依法宣判我无罪,控方随即抗诉。经过半年二审,市中院在审委会研究定为无罪半个多月后,又屈服于检察院压力,以“事实部分不清”第三次发回重审。控方的证据是孤证,根本没有第三方的旁证,公诉人说我是“零口供”,况且我自始至终否认指控,证言稳定可靠。此案从2008年底开始历时3年,我眼下正等待第四次一审,也可能再次坐牢。请大律师帮助我,谢谢。liyuf@tom.com

删除 |引用 123 发表于2011-8-26 10:19:02

修改刑事诉讼法这么光明正大的事情,完全排斥有切身利益的绝大多数公民参与,连个修改草案也不敢公布,全靠几个所谓专家学者官僚闭门造车,可见这事情有多么靠谱!真的进步还是真的糊弄,这个事情明摆在那里,就看我们是不是能够客观地看清楚,而不是跟着某些人自己糊弄自己!

删除 |引用 天津李葳 发表于2011-8-26 9:59:31

党的事业第一,党领导政府,军队绝对忠于党,武警,法院,必须接受党的领导,党要永远执政,党是我们的主心骨,贴心人,大救星。我这样理解对吗?但,天津法院错判,我申诉十年不理,我到哪找党?什么?谁定的“错判”?我定的!你定无效!得法院定!法院不理呀!不理??中国13亿人了,耐心等着吧!!!!.党啊,我到哪找你申诉啊?我能找到你·您吗?您让我找到吗?!《我诉伤害民事赔偿,法院认定医疗纠纷,依法释明后,原告拒绝变更,应裁定驳回,法院却用判决驳回。 猫眼看人  陈方   舆论聚焦的天津“许云鹤案”二审结束,到底是撞人还是助人,真相依旧扑朔迷离。真相不明,但并不影响该案折射出一幅失范的社会图景。   几年前南京发生的“彭宇案”声名远扬,或许是为了达到更好的关注效果,媒体在报道“许云鹤案”时多采用了天津“彭宇案”的修辞。“彭宇案”之所以能成为一个“标签式”的话题传播开来,那是因为“彭宇案”在一定程度上呈现了当下社会好人难当的尴尬,这个尴尬能持续发酵并不断引发新的热点。“许云鹤案”和“彭宇案”确实有一些相似之处,甚至连一审判决的结果都如出一辙。但是舆论在将“许云鹤案”比喻成“彭宇案”时忽略了最重要的一点,“彭宇案”中彭宇有相对有利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无辜,而许云鹤并没有证人能证明他说的话一定是真实的。既然如此,一旦将“许云鹤案”定义为“彭宇案”时,当事一方的许云鹤在舆论战场上就占据了有利地位。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8-26 7:04:24

这样的刑诉法修改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既然都是一个共党领导,为何物权法可以公布征求意义,那作为小宪法的刑诉法反而在闭门造法。。。。无语啊,党啊,你真是伟大啊111

删除 |引用 tr148 发表于2011-8-26 5:53:01

原帖由怎样得来的? / 发表于2011-8-26 0:00:23@吴铭:【87%】外交部副部长傅莹接受德国《明镜》周刊采访,以强硬姿态回应航母、军费预算、南海、政治制度、人权、阿拉伯国家革命、西藏等敏感问题。她说:“皮尤研究中心2010年的一项民调显示,超过87%的中国民众认为,中国政府的领导是正确的。”----------87%是怎样得来的?

删除 |引用 荆轲斗士 发表于2011-8-26 2:59:19

好文!刑诉法的重要性无须赘言,现行刑诉法的众多缺点也明摆在那里,急需修改完善,既然如此,我们总不明白,为什么修法者不能打开大门,广开言路,集思广益,“修成正果”呢?关键时刻,却总是闭门造车,步履蹒跚,遮遮掩掩、畏畏缩缩....最后,落得各界诟病。是无力为之,还是不愿为之?真搞不懂。制定出一部好的刑诉法,比天天喊一万遍“依法治国”,要实际的多得多!!!!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8-26 0:47:30

如果让看守所48小时内安排律师会见,那律师有可能要在看守所旁先找住宿了。

删除 |引用 乔布斯 发表于2011-8-26 0:30:31

你的时间有限,所以不要为别人而活。不要被教条所限,不要活在别人的观念里。不要让别人的意见左右自己内心的声音。最重要的是,勇敢的去追随自己的心灵和直觉,只有自己的心灵和直觉才知道你自己的真实想法,其他一切都是次要。(乔布斯)

删除 |引用 围观改变中国 发表于2011-8-26 0:27:41

慕容雪村:宪法说,你有选举权,有各种自由,如果只有几个人信以为真,这些人就是个傻子,会被嘲笑、被喝茶、被消失,可如果所有人都信以为真,并且起而争之,权利和自由就会成真。我以前说,这社会没有底线,我错了,这社会并非没有底线,它以你我为底线。世界之所以变坏,往往是因为我们没去想怎样让它变好。

删除 |引用 你真不该这样威胁他 发表于2011-8-26 0:24:49

【唉,你真不该这样威胁他】 @潘洪其:人民日报社论《始终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 ---------不由得想起一个段子:一男子要跳楼,妻子大喊道:亲爱的别冲动,咱俩的日子还长着呢!男子听后,嗖地跳了下去。警察对女的说:唉,你真不该这样威胁他!

删除 |引用 我们早就发现了你的错误 发表于2011-8-26 0:22:04

【我们早就发现了你的错误】 @风之子:埃及大选,某人看穆巴拉克不爽,于是改投他人,回家后思来想去觉得不对,于是告诉妻子,妻甚是恐慌,让丈夫速去投票站看看可否拿回选票重新填写。到了投票站,丈夫对工作人员说:我填错了选票,能否把选票拿回来重新填写?工作人员微笑着说:我们早就发现了你的错误,已经替你改正了,请放心回家吧……………………@老榕:二个多月后,他怎么办呢。十一月埃及将大选。选票上将不再有穆巴拉克这个名字。

删除 |引用 何帆 发表于2011-8-26 0:19:13

何帆:为什么那张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永不起立、永不鼓掌”的帖子,传播那么广?因为非常符合大家的想象么?其实,总统入场时,大法官一样会起立鼓掌,发表完国情咨文后,起立鼓掌也很常见,有时还会拍肩鼓励。没必要因为想象,就无限拔高一张照片的意义吧?真正重要的,是独立的司法制度。

删除 |引用 中国特色的真相 发表于2011-8-26 0:17:26

【从没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 @唐师曾:托洛茨基说:“在有产阶级的最后一届政府濒临油干灯尽的情况下,谁能证实一艘叛军军舰,在暗夜里向东宫开炮的真相呢?”1917年11月7日,冬宫并未发生武装冲突,防卫长官帕里琴斯基自己打开了冬宫大门。而阿芙乐尔巡洋舰正在船坞大修,没有弹药。阿芙乐尔号的政委别雷舍夫仅向冬宫打了几发空弹。 2005年1月,圣·彼得堡大学俄国文学系3年级日娜说:“从没有十月革命一声炮响,就是一故事。”------------------我们的历史只能称得上故事,不过这故事编得倒是很精彩!

删除 |引用 人家在努力做到尊重每“贱民”的诉求 发表于2011-8-26 0:13:51

台湾最好高中建国中学,今年录取了一名学生,叫洪安。洪安现年44岁,诺大年纪,还跟中学生一起混,不是洪安文化水平不高,而是他不满台湾的教育制度,要发飙替学生说话。可要说话就得了解学生的想法,所以他报考高中。离谱的是,学校竟真的录取了他,唯一的要求就是他上课时要乖一些。(@雾满拦江)----------人家在努力做到尊重每“贱民”的诉求

删除 |引用 白驹 发表于2011-8-26 0:11:26

有西律师:刑诉法修改我到认为应当考虑被害人死亡,其成年家属如何参与刑事案件的法律地位问题(现仅限于民事赔偿部份可以参加,对刑事案件不得参与)。在现实中,当被害人死亡后,对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的判决,死亡的被害人的家属,公诉机关、法院均不通知其参与,检察院不抗诉,案件随便怎么判被害人家属都无法,有时想要份判决书了解一下情况不能做到。这是一个很现实的问题。

删除 |引用 主人?公仆? 发表于2011-8-26 0:08:27

【他们为我们服务是应该的】 @刘桂娟:一次去台湾,好友丽敏陪我逛街,走到台北市政府,想去洗手间,她直接带我走进了办公大楼。我很惊讶,在国内游人不可能随便进入这些机关的。她说:我们是纳税人,是官员的衣食父母,他们为我们服务是应该的,可以在里面用餐休息,如果想见市长,预约就可以。我一时无语!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8-26 0:07:15

陈律师的忧虑并非过虑。我认为,在中国法治大倒退的今天修法,肯定是越修越糟!

删除 |引用 怎样得来的? 发表于2011-8-26 0:00:23

@吴铭:【87%】外交部副部长傅莹接受德国《明镜》周刊采访,以强硬姿态回应航母、军费预算、南海、政治制度、人权、阿拉伯国家革命、西藏等敏感问题。她说:“皮尤研究中心2010年的一项民调显示,超过87%的中国民众认为,中国政府的领导是正确的。”----------87%是怎样得来的?

删除 |引用 倚天抽剑 发表于2011-8-26 0:00:00

很到位,立法不应让执法部门参与。

删除 |引用 小猫看天 发表于2011-8-25 23:59:35

呵呵。沙发

删除 |引用 围观改变中国 发表于2011-8-25 23:58:28

8.24,铁道部下发通知,要求全国铁路年底前无违章、无违纪、无事故。“稳定铁路运输安全局面,是全路各级党组织最紧迫的政治任务,每个一线党支部和党员都要紧扣‘三无’目标作出公开承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谢文:想想全世界各国铁路公司都没有党支部,安全怎么保证啊?真替他们担心。

删除 |引用 人治与法治 发表于2011-8-25 23:55:23

【第113条军规】 赵本山的刘老根会馆有网民发现,跟他稔熟的中国首位太空人杨利伟少将,当日竟然穿着军服出席会馆的开幕仪式,但根据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04条: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第113条则规定:军人不得参加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剪綵、庆典等活动。这次杨穿军服去捧赵,显然违犯军规。-------------好的制度,坏人也不易做坏事;坏的制度,好人也容易变坏。

删除 |引用 访客 发表于2011-8-25 23:42:05

修法应有进步,但不会很大,甚至某些方面可能会有倒退。要不,怎不公开讨论?

删除 |引用 寒梅 发表于2011-8-25 23: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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