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7 16:39:33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2011-8-27
民主与法治论坛河北站开讲,北海案影响刑诉法大修得证实
今天上午,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河北省浩博律师事务所承办的《民主与法治》巡回讲坛河北站在燕赵古都邯郸市开讲。参与刑诉法大修的全国人大法法工委一位不愿透漏姓名的领导表示:“北海案件公安机关在场阻挠律师会见,导致被告人一言不发,在场陪同人员竟然想到说是被告人在行使沉默权,这要拿到世界上简直会笑掉大牙”。并指出律师三证无障碍会见,司法机关随意抓律师、抓证人等问题,都是此次修法考虑的重点。
北海案件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除了北海律师的努力,全国法律人的关注,众多媒体的推动外,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的调研报告,应当起到了重要作用。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在点评中又一次提到了306条,激动地说:我坚持呼吁彻底废除306条,直到我死了也不会停止。此言赢得台下经久不息的掌声,令人感动不已。
分享
9
已顶
阅读(57)┊ 评论 (22)┊ 收藏(1) ┊转载(0) ┊ 顶▼ ┊打印┊举报 已投稿到: 排行榜 圈子 转载列表: 转载转载是分享博文的一种常用方式...
前一篇:新华视点:刑诉法“大修”五大看点 后一篇:北海快讯:裴金德等伤害案件将于九月六日后择日开庭 评论 重要提示:警惕虚假中奖信息 无需域名,永久免费企业邮箱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 [发评论]浩然大气2011-08-27 15:09:55 [举报]
巡讲到河北了 啥时候来济南,一定过去支持。来自浩然大气的评论
无用书生20102011-08-27 15:12:55 [举报]
ding来自无用书生2010的评论
杂七杂八大百科2011-08-27 15:18:41 [举报]
真是厉害,还是律师团有影响力!来自杂七杂八大百科的评论
刘桂明2011-08-27 15:18:54 [举报]
转发此微博://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刘桂明的评论
黑海里的鱼2011-08-27 15:20:55 [举报]
#呼吁刑诉法公开立法# 我为何要呼吁刑诉法开门立法并征求公众意见。回答之一《请告别慈爱式的立法模式》:就算这次刑事诉讼法果真开门立法并征求公众意见,我也不觉得是公民的胜利,它是当权者的慈爱,只是又多一次恩惠罢了。全文见微薄,请批评指正。。。。来自黑海里的鱼的评论
搜狐大哥14712011-08-27 15:21:04 [举报]
天涯论坛有个帖子说型诉法流产了来自搜狐大哥1471的评论
lawyerkelvin2011-08-27 15:21:16 [举报]
转发此微博:法的推行何其漫长啊! // @刘桂明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lawyerkelvin的评论
潽罗米修斯2011-08-27 15:23:59 [举报]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潽罗米修斯的评论
海洋2011-08-27 15:29:16 [举报]
向坚守中国法制的北方律师团致敬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韩国权律师2011-08-27 15:32:49 [举报]
全国人大应当像以前一样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以贯彻全国人大一贯的开门立法,加强全国人民对立法的监督。防止公安,检察为了一己私利而阻扰我国早就加入的《公民政治权利公约》等普世原则的落实,以全面加强我国依法保护人权的力度,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 来自:手机新浪网(手机访问sina.cn) 你也想用手机抢沙发?李志银律师2011-08-27 15:38:02 [举报]
// @潽罗米修斯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李志银律师的评论
李伟民律师2011-08-27 15:43:13 [举报]
得来实在不易呀。// @李志银律师 :// @潽罗米修斯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李伟民律师的评论
毕明雄律师2011-08-27 15:44:53 [举报]
北海事件,业已载入中国当代法制史!来自毕明雄律师的评论
法苑网-法律-司法考试2011-08-27 15:53:59 [举报]
“北海案件公安机关在场阻挠律师会见,导致被告人一言不发,在场陪同人员竟然想到说是被告人在行使沉默权,这要拿到世界上简直会笑掉大牙”// @刘桂明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法苑网-法律-司法考试的评论
宋子雄律师2011-08-27 15:54:43 [举报]
活标本谁能视而不见// @刘桂明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宋子雄律师的评论
谭小辉在江湖2011-08-27 16:06:14 [举报]
// @宋子雄律师 :活标本谁能视而不见// @刘桂明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谭小辉在江湖的评论
荔枝姊姊2011-08-27 16:18:22 [举报]
转发微博// @毕明雄律师 北海事件,业已载入中国当代法制史!来自荔枝姊姊的评论
世保博客2011-08-27 16:18:29 [举报]
欣赏佳作!感悟情怀!奉茶问好!周六愉快!宁波公社2011-08-27 16:21:55 [举报]
// @荔枝姊姊 :转发微博// @毕明雄律师 北海事件,业已载入中国当代法制史!来自宁波公社的评论
草原狼世界2011-08-27 16:28:37 [举报]
// @李道演律师 :// @lawyer80律师 :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大律师在点评中又一次提到了306条,激动地说:我坚持呼吁彻底废除306条,直到我死了也不会停止。此言赢得台下经久不息的掌声,令人感动不已。” // @刘桂明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草原狼世界的评论
民主与法制社廖隆章2011-08-27 16:29:40 [举报]
// @永新福云 :祝贺 // @刘桂明 : // @邱旭瑜律师 :北海事件,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也!来自民主与法制社廖隆章的评论
柯华上海2011-08-27 16:31:09 [举报]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来自柯华上海的评论
发评论 这里有属于你的小清新 带你的博客进入新时代 关注每日最热门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