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8-29 11:01:15 文章分类:热点关注
会议现场
会议现场
民主与法制网讯(陈淑亚 洪 鸿)金秋送爽,丹桂飘香。8月27日—28日,为期两天的“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暨“燕赵法律讲坛”今天在古城邯郸正式拉开帷幕。
此次讲坛由民主与法制社主办、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承办,是继“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第一讲在成都开讲之后,第一次来到北方古城邯郸。本次讲坛的主题,进一步延续“刑事辩护的职能与功能”的方向,开始研讨“刑事辩护的技能与潜能”,由此也标志着讲坛的主题更加务实,更加切合时代发展。
时隔15年之后,刑诉法迎来第二次大修。那么,刑诉法究竟改什么?怎么改?在为期两天的议程安排中,来自全国各地的律师、检察官、法官等法律界人士与学者将结合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与工作机制创新进展情况,重点围绕刑诉法修改进程与动态、“两个证据规定”、量刑程序改革及《刑法》修正案(八)的深刻内涵,展开精彩的演讲和讨论。
讲坛由《民主与法制》总编辑刘桂明主持,在讲坛开幕式上,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候凤梅,全国律协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振江分别致辞。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有关领导、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韩嘉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张军处长以及著名学者贺卫方、张卫平、陈卫东等,围绕相关主题分别发表了演讲。
讲坛主题得到了法律人的广泛认可,为此,本次讲坛与会者不仅吸引了来自河北、河南、山东、山西的刑辩律师,更让人惊喜的是,还有众多来自法院与检察院的政法干警也踊跃与会。据统计,共有500人参加了此次讲坛。
据悉,被媒体同行誉为“同一首歌”的“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将以有效整合法律与传媒资源、活跃学术理论与法律实务研讨氛围为宗旨,并根据当前有关法律热点和焦点设置主题,同时兼顾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专家学者的多样性,从而更进一步弘扬民主与法治精神,提升民主与法制文化。
主持人
《民主与法制》杂志总编辑 刘桂明
参 会 嘉 宾
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 田文昌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贺卫方
全国律协理事、河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主任 宋振江
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候凤梅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胡云腾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 张军处长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 韩嘉毅
当前刑辩的若干热点问题
演讲人:陈有西
河北﹒邯郸
2011.8.28
《刑诉法》再修改需要观念突破
南方周末评论员文章
一\刑诉法修改需要大局观。需要公安、检察和律师界达成一种共识
二\当前的修改趋势必须是限制警察权和检察权,大力加强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三\要防止改劣,形进实退。公权强势相反的后果。种了龙种,收获跳蚤。
四\要解决一些已经发现的实际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上)
律师会见自由不受审批不受监视的权利
律师辩护期间不被侦查伪证的权利
律师在场权问题
律师起诉期间获得完整阅卷权问题
被告不得被迫自证其罪问题
证人保障出庭问题、证人不得被关押审讯问题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嫌疑人亲属有权聘请律师问题
大量增加取保侦查改变关押侦查问题
近年刑诉中矛盾尖锐的若干问题(下)
法庭必须实质性公开审判问题、
取消审判委员会定案问题、不得内部请示未审先定问题、
开庭后必须限期宣判问题、审限不得借口变通问题
不得重复侦查不断连续新罪长期关押问题、
死刑程序审判化问题、
检察撤诉后严格禁止重诉、刑事程序不可逆问题
死刑核准执行前应当公开宣告问题
违法证据排除明确写进判决书问题
中国律师业当前困境的成因
历史传统因素:中国威权政治的历史
政治架构因素:独立自由的力量
司法体制因素:法律人中的草根
律师素质因素:良莠不齐
经济地位因素:自谋职业,自我竞争
法律伦理因素:为坏人说话
中国律师业当前的政治生态
政治生态:为什么说律师兴则国家兴?
没有法院的地位,就没有律师的地位
中国的检察权、警察权和律师权
中国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
中国律师与党政机关的关系
中国律师与公权的冲突
经济的律师、政治的律师、异化的律师
司法模式与中国律师功能
和谐司法:导致法院无原则办案
能动司法:法院管了不该管的事
司法大调解:法院逃避责任
限制和汇报:要求律师也不要坚持法律原则
和谐司法: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
维护国家稳定的思路选择:靠高压还是靠疏导
中国当前维稳路线图:
行政高压,司法失效,堵死司法救济道路,不准律师介入
上访,截访,跪求,群体性事件,杀小学生,袭警杀法官,
加强警察、控制法庭国家机器,维稳经费超过国防经费
政治标准和法治标准能够统一吗
绝大多数情况下,“三个至上”确实具有一致性但最终标准必须是法治标准
法治是多数人民主之治(不同于个人批示)
法治是事先建章立制之治(不同于事后临定)
法治是衡定的理性之治(不同于运动司法)
作废司法,控制司法,淡化法庭,打压律师,依靠权治,只会把国家带向非理性和混乱
苏联遗产与中国司法改革
苏共总书记久加诺夫总结前苏联的基本特征:
垄断权力的政治法律制度;
垄断经济利益的封建特权制度;
垄断真理的意识形态管理制度。
中国经济改革成功,都是抛弃苏联的经实践检验失败的计划经济模式才取得的;
其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他们自己都已经抛弃,只有中国现在还在继承和坚持
法律是上层建筑,是社会控制工具,经济治理工具,社会公正的基石,必须适应经济基础的变革
中国刑事诉讼必须清除前苏联的遗产
刑事诉讼必须建立法院权威
建立以法庭权威为中心的刑诉模式。
纪委、检察院、公安机关指挥法庭, “法院密切配合”控制影响司法, 是中国刑事冤案高发的直接原因。
律师的地位必须与控方平等
取消检察院列席审委会权、监督法庭权、退查重诉权、侦查权
反渎侦查权、反贪权、侦查律师伪证权,同公诉权必须完全分离
禁止纪委干预司法审判,党纪审查不得司法化,
绝对禁止纪委限制人身自由,以查代侦
前苏联的司法遗产对今日中国的影响必须清除
前苏联的侦查机关、检察机关代行法庭权,检察强权,个人强权取代司法、侦查决定审判、从重从快杀人不讲程序,以党内清洗代替司法审判的遗产,在中国必须从根本上清算和清除,只有这样,中国文明理性的司法才能够重构。
“李庄案”“北海案”暴露的 律师权利问题
律师会见权、调查权、阅巻权、取证权、申请鉴定权、调取证据权、执业不被自己的当事人检举权、申请控方证人出庭权、辩方证人出庭权、向被告通报案情的豁免权、法庭调查中的反对权、律师申请回避权、当庭质证权、当庭补充证据权;法院的违法言辞证据排除权;取消检察院对法院的干预权;合议庭权力不被干预权;非审判人员不准干预定案问题;禁止案件内部请示问题;保护证人问题;法官专业技能问题;禁止非法关押点问题;禁止夜晚审讯常态化问题。
刑辩律师的功能
制约公权滥用和司法失误,
在合法对抗中发现真相,
防止冤假错案,防止错杀,30%的冤案,
保障人权,防止社会失范
让国民在法庭上讨回公道
让司法不枉不纵
把信访大军带回到法庭上
让律师用法律语言和规则,代言出他们的诉求
用法律程序,实现他们的合法合理要求
减免社会暴力性群体事件发生
减少非理性的犯罪,实现根本性的和谐
中国刑事律师风险何在?
来自于公权力的风险
来自于委托人的风险
来自于被害人的风险
来自于证人的风险
来自于收费的风险
来自于同行的风险
敢于辩护 善于辩护
处理好保护自己和保护被告人的关系
处理好依法辩护和违法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伸张正义和履行职责的关系
处理好尊重法庭和敢于辩护的关系
处理好澄清真相和引诱翻供的关系
处理好尽职服务和迁就家属的关系
处理好业务创收和法律援助的关系
会见被告人:庭前的思路准备
认真倾听:从被告人处了解案件疑点
反向审查:以侦查者的眼光排除疑点
告知法律:与被告人达成共识确定基本思路
分析利弊:要求被告人按基本事实当庭证供
外围调查:庭前的证据准备
律师取证:尽职办好每一个案件
从会见中确定取证的方向
逼近客观真相:律师不要倾向性取证
遵守取证的规则
对证据进行必要的甄别和综合分析
研究案情:庭前的法理准备
牢记:任何案件都有可辩点
构成要件分析的重要性
穷尽相关的司法解释、时效
研究法律规范的冲突效力
确定性规范为主、法理性阐释为辅
对起诉书适用法条的核对与审查
认真阅卷:庭前的抗辩准备
审查重点:被告人口供与会见笔录的对照
理出时间顺序,发现案情的逻辑疑点
犯罪时间顺序 侦查时间顺序
对口供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蒋万明案)
对证言的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黄纪和案)
对鉴定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审查(方案)
对身份证据的审查 对书证的审查(虞案)
写好辩词:庭前的材料准备
办案要少而精,不可多而杂、滥而粗
没有书面材料不准上法庭
拟好发问提纲
通过整理辩护词理出事实和法律思路
对辩护词的证据体系完善
理好对控方证据的质疑要点
理好辩方证据的要点和证明体系
法庭上发问被告人的技巧
发问是律师影响法庭焦点的重要手段
尊重法官,引导法官的注意点
把发问的意图隐藏在合法的方式中
迂回发问的技巧
如何向被告人发问
如何对公诉人发问
庭审质证的技巧
实事求是承认有效证据不可全盘否定
发现疑点,以攻为守(日期、地点、人物)
证据的三性审查
无罪、罪轻证据的申请调取
声明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对控方隐瞒证据的对策
事实被告人负责、证据三性审查律师负责
如何使辩方证据被法庭重视
事先向法官提交辩方证据
写好清晰的证明要点和证明体系
对控方在案证据的反用、逻辑疑点
出示辩方证据是为法庭辩论提供依据
注意辩方证据来源的合法性
没有把握的证据不要出示
如何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
实事求是,有理有据,中心明确
法庭的中心是法官,不是听众
是演讲,不是读稿
根据法庭调查出现的焦点组织辩论意见
辩论的目的是说服法官接受你的观点
敢言、明晰、修养、分寸
第二轮辩护的要点把握
认真对待第二轮辩论
听取、摘要和组织回应,不重复
对事实的补充
对法理争议的澄清
无罪推定与法庭教育
量刑情节的阐述
最后意见
关于被告人法庭表现的律师陈述
对被告人的庭前提醒和辅导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
如何对待被告人的事实承认和性质否认
被告人的辩护权保护和认罪的把握
对控方和法庭威胁的对抗技巧
提醒被告人作简短明确的最后陈述
律师的法庭修养和论辩风格
尽职无畏:刑事律师的基本要求
不卑不亢:刑事律师的法庭态度
谦和冷静:刑事律师的法庭修养
对待公诉人:指出谬误,尊重人格
对待法官:坚持说理,不正面冲突
对待听众:视若无人,不哗众利用
量刑辩护中的要点把握
量刑建议和量刑意见
如何看待控方意见采信率高
量刑情节的分析
涉黑案的量刑辩护
死刑案的量刑情节
量刑情节中的情理之辩
民意司法与量刑辩护(夏俊峰案)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一个问题:基本原则的修改
人权保障(人权入宪、国际条约、司法现状)
程序法定(正当程序明确规定)
无罪推定(审判定罪、控方举证、有利被告人)
保障辩护(不仅是有权获得辩护)
程序公开(审判委员会问题)
控辩平衡(检察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二个问题: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
关于律师在场权
关于律师会见权
关于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
关于不得要求自证其罪
关于全程录像
关于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三个问题:律师辩护权保障
关于律师介入的时间
关于律师的阅卷权
关于律师的取证权
关于刑法306条
关于律师的庭审发言豁免权
关于律师的保密权
律师申请回避权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四个问题:审判程序的改革
关于死刑核准权上收问题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关于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
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
关于法官独立问题
关于审判监督程序和申诉期限
陪审员制和陪审团改革问题
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前沿问题
第五个问题: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
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
合法证据和非法证据
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
关于主要事实、基本事实、排除怀疑
有利于打击和有利于被告人
科技手段运用:客观性独立性中立性
技侦证据运用和人权保障
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
旧的刑事司法观念:打击第一,保护第二
对法官:“两个基本”,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只要做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就可以定案下判,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也不用“疑罪从无、从轻”,而是直接根据形势需要下判。
对律师:刑事辩护的要求,就是“要看大局,看形势的需要,辩护中抓主要问题,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
为防止冤杀错杀,实现司法公正,这种落后陈旧观念必须改变 ,但是阻力很大。官员都只有自己出事沦为阶下囚才能够明白,才会理解律师。
死刑核准程序应当从审批改为审理
《南都》昨天报道:控辩审三方介入 死刑复核有望实现诉讼化改造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2007年2月27日,最高法做出《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判决方式作出;不予核准死刑判决的,以裁定方式作出。
修订:统一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并增加了最高法对死刑案件有直接提审改判之权
一派观点认为,不必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这样不被核准的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即使被害人有意见,也只能找地方法院,而最高法则将处于主动地位。 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这样做的问题是“把麻烦往下推”,如果不通过修法赋予最高法提审改判权,最高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将名不副实,也不利于个案实现司法公正。
最终,修正后的刑诉法草案采纳了后者的意见。
死刑复核的现实程序
“核准的不改判,改判的不核准。”
现在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区分;司法实践中,发回重审的情况主要有几种情况:
一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是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三是原审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死刑案辩护权保障
把法律援助部分的规定和死刑复核阶段的规定联系起来看,这意味着每一起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必然都将有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意见,这是刑事诉讼的一大进步。
草案没有明确听取辩护人意见的方式,但实践中还是存在听取辩护人书面意见和口头意见两种形式。对此,陈光中认为,无论是辩护人的书面意见还是口头意见,合议庭法官都应该听取。
多拿出点钱来保护人权,是这次刑诉法修改的亮点。
死刑复核必须讯问被告人
草案第239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相比此前的有关司法解释,这一条款被视为重大突破。
2007年1月1日,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法;此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通过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最高法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讯问被告人”。
即便不存在意外情况,死刑复核法官再讯问一次被告人,可以讯问被告人还有什么想法、对亲属有何遗嘱和交代,从程序上说“更加正义,更加人道,体现司法机关对被判死刑的被告人的最后关怀”。
修正案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的新增条款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第二百三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挥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关于违法证据排除的现状 与难点、原因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不容乐观的实施现状:基本搁置
法院为什么不敢落实这两个规定?
刑讯逼供的真正原因在法院
和谐司法的途径选择
刑事司法的文明、公正、权威,中国刑事律师作用的发挥,有赖于国家司法改革
只有落实依宪治国才有可能有和谐司法
只有树立法治权威,才有和谐社会
必须立即启动实质性的中国司法改革
经济充满活力的中国,已经倒逼上层建筑的改革,
在党的领导下,司法改革司法文明一定能在中国实现
自强、自尊、自律、自为 中国刑事律师要活出尊严
心态:律师的机遇、困难和人格铸造
业务:律师的业务方向选择
定位: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
利益:金钱第一还是道义良心第一?
政治:远离还是参与?
时代等待着优秀的中国律师
谢 谢
河北﹒邯郸
2011.8.28
中国的三大悖论:一,党领导,但不负责(政府负责).二,法官审,领导(审委会)判.三,权利小(卑),权力大(尊).疑问:不负责的领导,符合生活逻辑吗?负责的不领导,符合权责对等原则吗?审的不判,判的不审,错,枉判决誰负责?费尽心机,(承受屈辱,付出财色)谋得最高权力也就十年,生命的七分之六,须权利的庇护,无权势者更须终生。八千万的事业(崇高·伟大·利益)第一,十二亿七千万百姓利益(事业)第几?都第一,还有第一吗?八千万无利益,高待遇,高公费,高财富,高尊颜(严),这是利益,还是事业?还是事业包含利益?
删除 |引用 读者 发表于2011-8-29 1:34:57【胡锦涛拜陵:“总书记,今天我是来还愿的!”】——2010年4月15日,温总理在胡耀邦逝世21周年纪念日当天,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再回兴义忆耀邦》,怀念当年陪同胡耀邦考察贵州等地的经过,让一般民众了解到他与胡耀邦的渊源。——其实不止温总,还有胡总。1981年9月,胡锦涛在中央党校青干班学习时,结识了胡耀邦之子胡德平,两人志趣相投。后来胡锦涛被胡德平带到家里,拜访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的胡耀邦。大胡和小胡的第一次谈话就相当融洽。此后,胡锦涛又几次拜访。胡锦涛对胡耀邦一直怀有知遇之恩。资料记载:1993年4月15日胡锦涛到江西共青城,清晨7点多专程赶到胡耀邦陵园,冷雾中在墓前肃立良久,突然大声对着石碑呼喊道:“总书记,今天我是来还愿的!”要知道当时的政治环境,一般前往吊唁的人都不敢再称呼胡耀邦为“总书记”。胡锦涛仰天一声“总书记”呼喊,震撼左右,催人泪下。
删除 |引用 余英时 发表于2011-8-29 0:59:54谈中国大陆一些重大民众抗议事件的看法(余英时) 2011-08-25---------------------------- 《纽约时报》有3条新闻,第一个新闻是大连的群众有1万2千人要集体抗议化工厂。这个化工厂已经建设2年了,花了美金15亿。这抗议是非常和平的,但是也非常坚 定,因此有1万2千人、甚至还更多,上街抗议,因为他们发现这个化工厂的产品对他们的生活非常影响大,所以他们要“还我大连”、“还我好好的生活的地方”。好像党委书记在逼不得已之下,也在上街、在车上说,他要把15亿美金的这个工程关掉。这个承诺到底怎么样,当地的人也还不放心,所以这件事情还没有完。但是,这件事情引起国外的评论很多,都认为这个抗议是非常和平的、也非常有计划,这表示中国民众的抗议水准越来越高。这个原因之一就是因为所谓中产阶级、受共 产党开放得到一些好处的,现在也起来要抗议它的许多做法了,就等于温州的火车事件一样,抗议的人多半不是要钱的,他们自己很有钱,但是问题是安全的问题。 第二个是川藏边境甘孜州的道孚县,这一县相当多的藏人,最近要庆祝达赖喇嘛76岁的生日,遭到地方上镇压,引起抗议。有个29岁西藏的僧人就自焚了,而且呼的口号是“西藏没有自由!”、“我们西藏要自由!”、“达赖喇嘛万岁!”等等。 事实上这次等于已经是第二次了,第一次也是在这个地区、是3月16日,西藏的和尚因为要纪念从前西藏的镇压,所以他们也自焚抗议。 所以,这里你可以看出来西藏的老百姓在这一带还是受到很大的压迫,否则不会引起这样强烈的行动出来。因为7月6号他们就开始庆祝达赖76岁生日,共产党非常不满意,所以就引起两方的冲突。 在武汉有一个特别的消息,就是一个朋友刚好在附近旅游,后来打电话给我,他说他到了成都才能打电话,一路上电话不通;亲眼看见有30多辆坦克车向那个地区进发;更讽刺的是坦克车上还写的是“汉藏一家”,事实上是去镇压藏民的。所以这件事情还没有完,将来怎么样,我们且看它的发展。 第三个也是相当吃惊的,就是8月17日《纽约时报》登载了中国政府的一个宣告,这个政府宣告是在新疆喀什噶尔地区,前两个月闹过事情,所以这个地区要变成“严打”的区,英文叫做“strike hard”。严打的时候是24小时在街上随时巡逻、随时搜查、随时抓人;抓了人以后,随时审判;审判以后,随时进监牢、或者死刑。 这个事情从7月19号已经开始,事实上,一直是说喀什噶尔一些维吾尔族,在中共方面报道他们是恐怖分子,而且说他们的领袖是从巴基斯坦受训回来的,因此中共还向巴基斯坦抗议。无论如何,真相是怎么样的,维吾尔人是冲到警察局,也俘虏了人质、也炸死人;另外一方面,警察也出动了武器,杀死他们。 所以这两个月来,我们本来没有报道,最近又因为这个宣布,我们可以想象这两个月来一直在冲突中,而且冲突可能还是越来越厉害,所以才有两个月严打的期限。这个期限是不是两个月就收回,也不知道。 所以从这三个报道,我感觉到非常危险。这个危险的原因就是共产党的群众抗议、集体抗议并不稀奇,常常发生,但是速度太快了。比如说在沿边的少数民族来讲,3月16、就是刚才讲的四川阿坝自治州的和尚,因为纪念2008年的镇压,他就自焚了。因为这里有许多藏人也支持他、也积极抗议,双方引起很大的冲突。 然后5月内蒙古的呼和浩特,汉人夺取蒙古人的牧地、牧羊牧牛的地区,又用车子压死了一个蒙古抗议的人,引起几千内蒙古的人,蒙古从来不闹乱的、从来不抗议的,这是第一次,包括上千的内蒙古大学的蒙古学生。 然后就到7月19,我们看到新疆喀什噶尔、我们刚刚讲过,维吾尔族的人跑到警察局,大概被压迫太久,加以抗议,而且警方也放枪杀死人。所以双方的冲突越来越大,因为没有什么报道,我们不知其详情。但是,8月17日的中共宣布两个月的严打期,使我们了解这个地区的问题是非常严重。 所以前后5个多月,我们看到西藏、蒙古、维吾尔的新疆,都发生抗议,而且引起暴力的镇压,所以这是很值得注意的,这是少数民族的方面。 现在讲内部,就是中国内地。内地的事情当然多得不得了,我们知道最近清华大学的社会学家调查结果告诉我们,大概大规模的群众抗议的数量怎么样在激增。1993年大概的时间,差不多是1万左右;到了2004年、就是差不多11年以后,已经增加到7万4千一年了;2010年、也就是去年,去年甚至增加到18万事件。这个事情是不是完全可靠,不知道;但是我相信大体的数字是绝对惊人的;没有暴露出来、我们不知道的,还多的很了。 我看到的这些或者在电视上、或者在日本电视上、或者在《纽约时报》、或者其它的报纸看到的。比如今年3月,云南因为政府把一部分老百姓逼他们迁居,多半是给 资本家造工厂,这样就有2千人抗议;在5月四川的乐山县,那里就有6百个国际工人抗议,抗议政府扣他们的福利。这就几个月之内、5、6个月之内,大规模相 当引人注目的群体抗议事件,是越来越多,不是越来越少。 以这里可以看出来共产党对付群众抗议,它绝不妥协。它就像我从前说过的,它是“顺我者昌,逆我者亡”。只要“逆它”,它就把你消灭,它没有别的其它的招数,也不跟你谈判。从这里可以看出来共产党所说的和谐社会是完全不通的。 我们中国讲“和谐”两个字,都会想到孔子所说的“和而不同”;如果都是相同的,不叫“和”了,那就“同一”了。所以共产党来讲,只有跟它完全同一,才让你存 在;如果你跟它稍有违反、稍有不同,它马上要或者纠正你、或者消灭你。所以这是对它“和谐社会”之说,一个极大的讽刺。 (根据录音整理,未经作者审校)
删除 |引用 历史总归是前进的 发表于2011-8-29 0:57:16中国体制内几十位改革派精英聚集一堂,呼吁中国共产党解放思想、加强党内民主。评论人士说,这次批判性很强的座谈会对推动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但会议未能突破一党统治的禁区。 星期六,来自中国体制内几十位很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主管聚集在北京一家宾馆开会,纪念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发表三十周年,并借题讨论当今中国的政治现状。 *体制内多路精英聚会,批党内民主退步* 与会者包括前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儿子、全国政协常委胡德平,中央党校党建部主任王长江、前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江平、前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张维迎和多家官方媒体的总编。会议的主办方是胡耀邦史料信息网、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南方周末和滕讯网。 会议一天后,几个主办机构都没有公开发布任何相关消息和报道,但是根据与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以及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在多个博客上发表的信息,与会者纷纷表示,三十年前,中共党内正在进行一场思想解放运动,对文化大革命和毛泽东提出了尖锐的批评,当时的党内民主得到了弘扬和发展。但是三十年后的今天,中国共产党党内思想受到禁锢,党内民主已今非昔比。 据何兵和其它几位与会者的转述,中央党校蔡霞教授在会上表示,目前中共对文革反思不够,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被抛弃,导致了许多问题。而胡耀邦之子胡德平在座谈会上质问,为什么在党的民主集中制中,民主总是处于弱势,而集中总是处于强势?著名法学家郭道晖在发言中说,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到了最危险时刻,要再次解放思想,进行大讨论。 陈有西律师在自己的博客中说,他在发言中表示,中国现在需要新的思想解放运动,改变执政理念,改变维稳模式。 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于建嵘也在发言中说,现在一些人连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民主政治、司法权威和言论自由这些普世价值也要批评,比三十年前起草决议的那些人差很远。 *金钟:座谈会值得肯定 取得突破* 香港开放杂志总编金钟说,在中共中央发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三十周年后的今天,党内民主和思想解放程度都比不上三十年前。正因为如此,他认为体制内的精英能公开举行这次座谈会实属罕见,值得肯定。 金钟说:“当然我们肯定,昨天这个会议是相当有意义的。这个不是党内的政治会议。光从这点来说,它有一定的突破性。能够开起这么一个会来,党外能讨论现在中国的政治状态,这是一个很难得的进步。” 有评论人士说,在中共召开十八大之前,党内不同派别正激烈争夺控制权,而体制内一些精英举办这次座谈会可能是为了帮助改革派增强实力。 *座谈会未突破一党统治禁区 作用有限* 参与这次座谈会的专家、学者和媒体主管在发言中多次提到中国需要政治改革,司法改革,但没有人提出需要在中国实行多党制。相反,据与会者的转述,资深媒体人张木生在发言中说,大家有一个共识,就是应当坚持共产党的领导,但也必须改善党的领导。 而胡德平在总结座谈会时表示,大家聚集一堂讨论问题、表达遗憾和希望,是为了党更好更快地进步。 对此,金钟表示,实行多党制是中国实行政治改革的关键,但也是最敏感的话题,这次的座谈会回避了这个问题,体现了座谈会的局限性,同时也再次证明在当今的中国,政治思想遭到严厉禁锢。 金钟说:“他们这次会议强调这个东西,强调维护党、改善党,而不是说要改变这个一党制,说明了这个会议的保守性。它还是反映了不敢讲话,还是有框框,有一个鸟笼,(他们)在笼子里说一点意见。” 今年三月,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年度人大会议上明确表示,中国不搞多党制,要继续走共产党领导下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删除 |引用 重庆庆父 发表于2011-8-29 0:56:12胡耀邦之子胡德平表示有人想再搞文革 (作者 古莉 ) 近百名中国改革派人士周六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共通过“关於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30周年展开讨论。已故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儿子胡德平在会上表示,近年有人想利用文化大革命,再搞文革。 据中央社今天援引香港东方日报报道,昨天(8月27日)近百名中国改革派人士在北京召开座谈会,围绕中共通过“关於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30周年展开讨论。已故中共总书记胡耀邦的儿子胡德平在会上表示,近年有人想利用文化大革命,再搞文革。胡德平指出30年前的这份决议“自我批评不够”,对文革的批判底线在日后都不能突破。他说,“党内民主总是很弱势,集中总是很强势”,“应该把理念和观点勇敢地说出来”。胡德平说“现在哪个地方不说思想解放,但都是噤若寒蝉”。他还说,现在有些人谋权求官,到了僱兇杀人的地步,“难道不是执政党的问题?” 中共於1981年通过「关於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為一些重大历史问题定调,包括:文革是带来严重灾难的内乱,但说毛泽东功大於过,但却没有彻底否认毛泽东让邓小平主持的反右运动等。 “香港人网”一位署名“香港(people)人民123”的网民说: “十分好,如果今次搞文革,中共一定老命不保。” 另据中国草圈网透露:参加座谈会的人民日报前评论员马立诚说:如纵容毛左,国家将有大难。唱红是违背科学发展观。如果回到1945年的新民主主义,那就开放言论、真正选举。炎黄春秋杂志社副社长杨继绳说:党史上,党中央经常出现反革命集团,这是为什么?要反思。律师陈有西表示,政治改革应从司法改革突破,要有顶层设计,要建立政治道德。他指出,权力黑社会化危害国家,公权力撒谎恶化国民道德。
删除 |引用 修改刑法 发表于2011-8-29 0:54:06中国准备修改刑事法或将秘密关押监视居住合法化 *** 法新社今天从北京报道:中国准备修改一项刑事法条文,从而使对一个人秘密监视居住和秘密拘押的做法变为合法。这项条文的内容是:如果“监视居住”不利于对案件进行调查的话,警方可在检察官同意下,对关涉到国家安全,恐怖主义和重大贪污等案的当事人实施秘密拘留或监视居住。这一刑事法修改意见受到一些中国人权捍卫者的抵制,认为这将使目前在中国出现的让一些维权人士和律师被秘密拘押或“被失踪”的违法现状合法化。设在香港的人权组织“对话”的负责人 Joshua Rosenzweig认为:如果这样修改刑事法的话,“被失踪”的事件将越来越多。艾未未就是在被秘密监禁3个月后才在今年六月被释放的。据中国律师刘晓原在推特网上表示,中国人大常委会应该公开《刑事诉讼法》的修正草稿,以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因为这部法律的修改关系公民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据中国电子商务网站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讨论修正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这次是15年来的第二次大修。刑诉法修正案草案限制了刑讯逼供,但同时也将一些非正式的做法法律化。修正案草案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审讯应在看守所内进行,可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和连续性。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对于涉嫌国家安全犯罪等严重犯罪的嫌疑人,警方可以在不通知家属地点和时间的情况下秘密拘留六个月。
删除 |引用 好事 发表于2011-8-28 22:57:44评5分
多搞一些这样的论坛,甚至应该专门为百姓搞一些人权论坛。天天支持陈律师!
【好的思想要像风一样散开 (@邓飞)】…………… @于建嵘:在纪念「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发表三十周年座谈会发言:决议有历史意义,但对执政党治国理念没有进行全面检讨,对建立现代国家政治没有进行探索。现在一些人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民主政治、司法权威和言论自由还当成要批判的普世价值,可以说,这些人比三十年前起草决议的人差得太远!…………… 今天会议上,有一位说:现在讲普世价值是跨越,中国只能搞新民主主义。我发言时说:人家二百多年就讲人权、民主、自由和宪政了,我们今天还只能算跨越,真是笑话!…………… 执政党为何可以无视自己一手操办的宪法,是当前中国最应检讨的。…………… 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稳定压倒一切"是执政党六十多年最真实的统治逻辑。……………@何兵:昨天会上江平先生说:30年前我们批判了两个凡是,现在也有两个类似教条:稳定压倒一切,中国情况特殊论。前者裁判权在警察手里,后者否定人类共同理念。…………… @陈有西律师在上海:香港大学丁学良发言:你们大陆学者不但不要忘记文革的教训,我还要提醒你们认真分析利比亚的教训。卡扎非是1969年政变上台的,他是全世界学习文革最认真的。我们搞小红书,他编小绿书。搞革命法庭,公审大会当场打死,是真正学习文革的好学生。不但是革命领袖,还是……………
删除 |引用 大学和军队 发表于2011-8-28 22:54:05【开学没有军训】 @陈志武:耶鲁大学新生开学典礼,耶鲁院长说:展开你的翅膀,在知识天空飞翔,不要怕上一门人类学课,不要怕上一门地质课,四年耶鲁教育会带给你看待世界和自己的全新视角。 @_wjs_:想知道他们的新生要军训么? @陈志武:回复@_wjs_: 完全没有军训。开学前,新生可以选择参加野营5天。耶鲁在几十公里外有一巨大公园,是耶鲁的私有财产,那里有大湖、大片大片自然森林,只有耶鲁人可以用,野营、烧烤什么的。
删除 |引用 众望 发表于2011-8-28 22:53:42贺群英会-----值“民主与法制巡回讲坛”河北站暨“燕赵法律讲坛”隆重开讲------金秋气爽,荟萃英豪。为了法治,那份理想!国之康泰,民之福祉。英豪倡法,史册永载!昔日赵国,存亡眉睫,强虏虎眈,英贤化险。今日中国,民之惟望。法行天下,律佑中华!曾几何时?法治蒙羞。“文革”妖孽,恃意癫狂。滔天巨浪,泥沙泛拱。法如草芥,人心痛煞!逆时代流,天下共讨。英雄护法,万民颂扬!宪政民主,开放自由。群贤聚议,家邦福旺!
删除 |引用 人间地狱 发表于2011-8-28 22:47:35【人间地狱】@微天下:#利比亚局势滚动#英国每日电讯报报道,利比亚反对派武装在卡扎菲小儿子哈米斯所部驻地的一个仓库内发现了至少53具尸体残骸,这些人双手都被绑着。据信他们在遭政府军杀害后,大多数尸体被浇上汽油焚烧。当地居民表示,23日晚他们听到了仓库方向传来枪声和爆炸声,遇害人员总数可能有150人。 环球时报:26日晚在的黎波里南部发现一个“人体屠宰场”。赛义夫领导的32旅撤退前杀死了上百名囚犯,并将仓库付之一炬。事隔两日,被烧焦的尸骨仍有余温。
删除 |引用 北周 发表于2011-8-28 22:33:08正在出差途中,忽有所闻。有幸一睹大家风范。只可惜,无相机,无录音,无摄像。不然一定发给opoos 仅有一段杨金柱律师的录音,还不太完整,如需可索624988608
删除 |引用 网友盼回复 发表于2011-8-28 22:10:51吕军伟被冤案件终结了吗?网友关注中。
删除 |引用 供立法讨论之用 发表于2011-8-28 22:05:41大量已被司法冤判的冤案要怎办?难道两审制后就冤沉大海了吗?要等死人活现后才能再审纠正呢?这也是个大问题?申诉、举报无门的现状得不到真解决?今后冤案还会被一些腐败执法者不断复制。冤案得不到解决,任何法律将是腐败执法者的宠物而已了。长期以往下去,谈法修正也就毫无意义。申诉、举报无门,是助长冤案的公然复制,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引起相关法律专家和高层领导高度重视了!
删除 |引用 干过检察活 发表于2011-8-28 21:57:24只有攀上法律制高点的人,才会对当下的刑辩制度有如此洞察入微的分析和批判,令人叹服!
删除 |引用 皓堂 发表于2011-8-28 21:24:56有西加油!
删除 |引用 晒月亮想太阳 发表于2011-8-28 20:58:13希望对刑诉法修改有发言权的老爷们能认真读一读并深深思考刑诉法该如何修改,善哉善哉!
删除 |引用 opoos 发表于2011-8-28 17:06:44请问有视频吗?
删除 |引用 好,也好 发表于2011-8-28 16:38:41不搞陪审团,不让老百姓当法官。无论咋么改,都是政治审判或准政治审判。条文再多再细也无用,永远就是作秀审判。当刑辩律师永远就是欲哭无泪的屈原。天理在中国已死。认命吧中国人。再修一百次也也不过是自我安慰的折腾。
删除 |引用 大庆律师 发表于2011-8-28 15:58:38求录音!
删除 |引用 圈外人 发表于2011-8-28 15:21:33一句话:敬佩
删除 |引用 依天抽剑 发表于2011-8-28 15:00:11感觉真快,看到公告不久,有西大律已经开讲完毕;高朋满座、佳宾云集、朝野同声、法治有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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